A.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自評估是對什麼案件工作整體開展情況開展評估
銀行案件定義及分類
(一)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類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二、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通〔2007〕27號)。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況統計歸類的說明
(一)商業賄賂類案件。單純商業賄賂類案件不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但若案件中除商業賄賂行為外,存在金融詐騙、違法放貸等符合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的行為,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遭受人身傷害類案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內,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的人身安全實施暴力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
(三)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類案件。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公章等,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活動,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納入第一類案件進行統計。
(四)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外部人員實施的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後,除有證據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外,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按月報送案件數據。
四、其他有關要求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只對第一類及第二類案件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開展案件調查、審結及後續處置工作。
(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和各銀監局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報送《案件信息確認報告》時,應初步明確案件所屬類別,在案件分類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報送後續報告進行調整。
「一案四問責」制度,是指對案發當事人、相關制約人、內部監督檢查責任人、領導責任人進行問責,對領導責任人的問責堅持「上追兩級」。
B.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應該具備哪些
(一)審議批准案防抄工作總體政策,推襲動案防管理體系建設;
(二)明確高級管理層有關案防職責及許可權,確保高級管理層採取必要措施有效監測、預警和處置案件風險;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體要求,審議案防工作報告;
(四)考核評估本機構案防工作有效性;
(五)確保內審稽核對案防工作進行有效審查和監督。
未設董事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由經營決策機構履行董事會的有關案防工作職責。
C. 銀行案件防控措施
對權力的有效制衡是預防金融機構內部人員違法違規的重要手段。農村金融機構要通過完善制度,不給違法違規人員留下可乘之機。如可以引入管理人員權利制衡機制,使管理人員的個體行為處於整個管理層的制約之下,防止權力的濫用;明確崗位責任並簽訂廉政保證書,規范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堅持信貸審貸分離,採取大額貸款審批人員交納風險金的做法,從操作環節上防止違規放貸,杜絕以權謀私行為;堅持崗位輪換制,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嚴格執行重要物品保管使用制度。
加大對內部人員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是杜絕金融機構內部風險的又一個重要方面。內部人員違法違規,固然有心存僥幸的成分,但更深層次的原因是對違法違規成本的漠視。因此,要增加對違法違規者的處罰力度,使其不敢違規。
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培養守法和敬業精神不可或缺。目前,我國農村金融機構人員素質差異性很大,政治和業務素質的欠缺成為引致內部風險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有必要加強對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守法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使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金錢觀,自覺抵制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弘揚廉潔奉公和愛崗敬業的主人翁精神,形成健康向上的企業文化,使奉公守法成為一種自覺行為。
金融風險的產生會構成對金融安全的威脅,金融風險的積累和爆發會造成對金融安全的損害,對金融風險的防範就是對金融安全的維護。因此,要將農村金融機構通過加強內控防範風險,放在關系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繁榮和保證國家金融安全的高度來看待,有針對性地採取切實措施,力爭將風險化解於萌芽階段。多未雨綢繆,少亡羊補牢。
D. 簡述銀行業機構案防所述的定義是什麼
銀行案件定義
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E.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包括哪些方面應如何構建案防工作體系
落實主題責任,健全案防制度,案防工作機制完善,風險排查和防控,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