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銀行貸款沒還後銀行起訴法院判了以後要利息的嗎
貸款還不上會產生的後果:
1. 貸款行會依法向催收到期貸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抵押或質押合同)的約定,貸款行將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採取財產保全等措施,包括凍結你以及貸款擔保人的所有銀行帳戶上的存款,查封你已抵質押的財產等。判決下來後,會依法強制執行(扣劃存款,
拍賣抵質押物等)財產以清償銀行的貸款損失。具體包括: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罰息,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訴訟費用,處置抵押(質押物)物變現時產生的相關費用等。
2. 你的信用會受到影響,如果是以公司為借款人,貴公司在全國銀行信貸咨詢系統中會被記錄在案,個人名義的貸款也會在全國個人徵信咨詢系統中被記錄逾期貸款。如果貸款行不給你消除記錄,你可能今後在所有的銀行都貸不到款了,呵呵。
3. 如果不是惡意的拖欠銀行貸款,而且有能力支付正常貸款的利息,建議你先向貸款行先申請貸款展期,說明你的還款意願和暫時還不上貸款的事實和以後還款的計劃,一般情況下銀行會幫助你的。
『貳』 法院執行後,本錢已經還完,利息沒有還完,執行期間,利息還用出嗎
執行期間就沒有利息了。
『叄』 判決書生效後利息怎麼算
判決書生效後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一、法院判決後的債務利息的計算規定如下:
法院判決後債務利息計算的方法,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的規定來計算債務利息。
也就是說,在法院判決後,債務人沒有按判決文書指定的期限內償還債務,就需要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計算規定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一個整體概念,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
(一)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
一般債務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根據實體法規定(如合同法)所確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決確定,債務人應支付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的債務利息。
其實,並不是所有的金錢給付案件都有一般債務利息,侵權損害賠償等案件通常就沒有支付一般債務利息的內容。
(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因遲延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而應多支付的利息就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採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系。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與一般債務利息「各算各的,互不影響」。具體而言,計算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根據本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院執行局負責人進行了詳細的解讀,在解讀中逾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主要包括兩塊:「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一、「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區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加倍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一個整體概念,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
(一)一般債務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根據實體法規定(如合同法)所確定的利息。
(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因遲延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而應多支付的利息。
二、兩種利息的計算
(一)一般利息
計算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
(二)加倍罰息
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根據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在該解釋中「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以固定利率計算,利率標准為日萬分之一點七五。
三、具體運用
(一)計算公式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率×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借款本金×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
(二)案例說明
一份判決確定債務人償還100萬債務,並應支付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在判決文書生效後100天內債務人未履行判決。那麼,在本案中,逾期利息=100萬*日萬分之5*100+100萬*日萬分之1.75*100=6.75萬。
『肆』 貸款還不上,被起訴到法院,判決後還計算利息嗎
【法律意見】逾期不僅有最低未還款部分的5滯納金、賬單全額罰息(日息萬分之五,消費當日開始計息,按月計收復息直到本息還清為止)還會在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產生不良信用記錄,嚴重影響5年內申請信用卡和銀行貸款。逾期超過三個月或銀行催款兩次以上還不還款的,銀行會凍結你卡片並將你列為禁入類客戶(黑名單),同時還會起訴你信用卡詐騙及惡意透支,法院強制執行。起訴後拒不還款且欠款金額超過1萬的,法院會依據刑法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來量刑!【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逾期滯納金、罰息必須繳納。
『伍』 貸款到期了起訴到法院了還算利息嗎
利息算到法律文書生效之日,法律文書生效後債務人未還貸款的應當償付遲延履行利息。
遲延履行利息計算方法:
1、「民訴法」第2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民訴法(意見)第293條規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第294條:「.....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
(法釋〔2009〕6號,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陸』 法院判決貸款後是否要算利息
法院拍賣房屋(常簡稱法拍屋,香港稱銀主盤),指的是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的房屋。當債務人(業主)無力履行按揭合約,或無法清償債務時,而被債權人經由各種司法程序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將債務人名下房屋拍賣,以拍賣所得價金滿足債權。而在過程中遭到拍賣的房屋就是所謂的法拍屋或銀主盤。法拍屋不一定是從銀行查封而來,私人查封也有;只是房屋的金額太大,每間房子又都有向銀行借錢,銀行借錢出去時,都有辦理設定抵押權,拍賣時銀行有優先受償之權,這就是強制查封的「執行名義」之一,稱為拍賣抵押物。銀行會根據按揭條款,以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向法庭申請沒收物業後所出售的物業。法拍屋的法律特點買方律師無法作出業權質詢賣方不負責清理物業內的任何雜物不得轉名或轉售,除非得雙方同意法拍屋在債務上的安排在法拍屋出售時,需要按市價出售,以拍賣形式進行,以價高者得為主,而款項的償還機制分配如下:銀主擁有物業押記的債權人相關法律費用如果所得款項,多於按揭需要清還款項,餘款會歸還業主在亞洲金融風暴前,一般進行銀主盤拍賣後,已經可以抵償欠債。但在金融風暴後,往往銀主盤拍賣後,仍未能抵償欠款,令銀行不願出售銀主盤,造成不少呆賬。
『柒』 貸款還不上,被起訴到法院,判決後還計算利息嗎
看判決怎麼下的,通常計算利息到清償結束日。
『捌』 法院下達終結裁定後,銀行的不良貸款還應該繼續計算利息嗎求解
法院下達終結裁定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的規定做出的。按照第二百三十四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的規定執行。
因此,銀行的不良貸款不應該繼續計算利息。
『玖』 法院執行期間還的錢算作利息還是本金
如果當時起訴書只要求歸還本金未要求支付相應利息(可認為你放棄利息),那就是本金減去2.7萬。
當時的借款額和約定的利息(過高的利息是不支持的,這個是有規定的)應該計算到你起訴的日期(交起訴書)。
本金加利息共計金額,判決後在一定時效對方未歸還,討要未果,超過一定時間後,是可以計算利息的(應該是按起訴書上的總金額)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可以要求支付這部分利息(也可以不要)。
讓你減掉2.7萬,應該是從起訴書上的總金額(本金+利息)減去2.7萬,執行剩餘款項。
如果當時起訴書只要求歸還本金未要求支付相應利息(可認為你放棄利息),那就是本金減去2.7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並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9)金融機構在法院終本後還計息嗎擴展閱讀:
案例:
曾某某與余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曾某某依據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執行。依照生效判決,余某某、周某某應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歸還曾某某借款本金32萬元利息12萬元。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余某某、周某某分三次向曾某某履行還款義務。
申請執行人曾某某主張可以分期履行,但要求執行到的款項應當先歸還利息後再還本金;被執行人余某某、周某某則主張給付執行款應當先支付判決書確定的本金後再支付利息。
針對執行過程中執行到的標的款是先支付債權人的本金還是利息,存在以下幾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先本金後利息。理由是:實踐中執行款支付順序通常按照法院生效判決執行,判決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公平原則確定。在金錢債務糾紛中,借款本金作為主債權應當是當事人最主要也應當最先實現的權利,那麼執行款應當首先支付借款本金,在本金支付完畢後再支付利息。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先支付利息。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4條規定利息應先於主債權受償。並且,銀行在收回借款時也是按先息後本操作的,因此,在執行中利息也應當先於主債權受償。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本息並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第2條規定,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按照法律文書確定得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並還原則按比例執行,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