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的根本原因
土地儲備資金收復支管理嚴格制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土地儲備向銀行等金融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土地儲備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
《辦法》要求,涉及銀行貸款的,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在這個情況下,融資問題則可利用民間借貸來進行輔助借貸。
Ⅱ 金融機構抵債土地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金融機構抵債土地可通過4種方式進行處置:①通過市、縣(區)土地交易機構將金融機構抵債土地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或網上競價出售;②由擁有抵債土地的金融機構與市、縣土地儲備機構協商收購;③金融機構將抵債土地交由市、縣土地儲備機構託管;④金融機構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土地調換。市、縣人民政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收回閑置尚未達到二年的金融機構抵債土地的,應當依法給予適當或相應補償。
Ⅲ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在辦理土地權益低壓業務時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在辦理土地權益抵押業務時,應該叫呃土地的證要辦理。
Ⅳ 什麼是金融機構抵債土地
是指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與有關的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以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債,以及經由人民法院裁定以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債並經依法辦理土地登記而取得的土地。
Ⅳ 有沒金融機構接納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
集體土地,在集體之外的人無法獲得使用權的,這個集體指村集體,銀行要的抵押物必須是容易變現的東西,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好變現,所以銀行不要。
Ⅵ 什麼叫商務金融用地
商務金融用地。指企業、服務業等辦公用地,以及經營性的辦公場所用地。包括寫字樓、商業性辦公場所、金融活動場所和企業廠區外獨立的辦公場所等用地。
金融用地和商業用地同屬於商業金融業用地(中類)、公共設施用地(大類)。
但有所區別。商業用地是指綜合百貨商店、商場、經營各種食品、服裝、紡織品、醫葯、日用雜貨、五金交電、文化體育、工藝美術等專業零售批發商店及其負數的小型工場、車間和倉庫的用地。
金融保險業用地是指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債券交易所和保險公司,以及外國駐本市的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用地。
拓展資料
(1)出讓使用年限最短。在我國商服用地大部分屬於出讓土地。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商服用地出讓用地最高年限為40年。
(2)受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限制。《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要求,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准。
(3)土地利用價值高。商服用地多處於繁華地段,可以產生更高的經濟效益。也就是說可以引起地價的上漲,有時上漲的幅度可以達到幾倍甚至幾十倍、幾百倍。
(4)區域選擇性強。與居住用地不大一樣,商服用地在地域上選擇性很強,不是任何一塊土地都可以作為商服用地的。除交通便利外,特別注意營業環境和收益狀況。
(5)比較適宜收益還原法評估。
(6)可逆性差。農用地要變為商服用地比較容易,但要商服用地轉為農用地則極為困難,因為拆除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恢復土壤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復墾的成本相當高。
Ⅶ 土地他項權利人只能是國家金融機構嗎
根據《貸款通則》(文號)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款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在我國,資金拆借是銀行之間,以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以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之間相互借貸短期資金的行為,拆借的主體在我國目前只限於銀行及非銀行的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允許進入拆借市場。所以,企業之間不可拆借資金。
由於企業之間資金拆借行為在我國是違法的,因此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合同因為其內容違法而無效,根據民法理論,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撤消,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對於這種土地抵押合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該不予登記。
但以後類似問題可能會解決,國家正試圖出台相關政策,不過暫時還是不可以。
Ⅷ 金融機構抵債土地處置應堅持哪些原則
(1)效益原則。堅持盤活存量土地,消化閑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實事求是原則。對由於歷史的原因造成的遺留問題要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實事求是地解決。
(3)自願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強迫金融機構低價處置抵債土地。
(4)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市場交易方式處置金融機構抵債土地。凡屬於《廣東省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明確應當進入市、縣(區)土地交易機構公開交易的,必須進入市、縣(區)土地交易機構公開交易,防止產生違法違規私下處置金融機構抵債土地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
Ⅸ 關於金融機構抵債土地處置中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金融機構抵債土地處置過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當依法繳納有關稅費。金融機構轉讓抵債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於金融機構抵債土地欠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由取得抵債土地的金融機構繳納。但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部門對欠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有關情況未予明示並給予辦理抵押登記的,對欠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向原土地使用權人追繳,而不得向金融機構追繳或要求代墊。
Ⅹ 金融機構對農村土地權抵押需什麼資料
鄉鎮經濟辦作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機構,負責金融機構貸前審查通過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的登記工作。金融機構貸前審查程序完成後,與借款人作為共同申請人,向鄉鎮經濟辦提出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的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
2、《抵押貸款合同》;
3、借款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證明。合作社或農業企業申請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的,還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出資人名冊等證明材料;
4、經營權證書和承包合同等權屬證明材料。沒有發放經營權證的,需提供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村級組織土地台賬和村級組織證明;
5、土地出讓方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資料等;
6、經縣產權交易中心鑒證的農村土地流轉合同;
7、農業企業申請土地經營權抵押的,還需提供同意抵押的有效內部決議等證明材料;
8、借款人居住地與土地經營權所在地分離的,借款人居住地所在的鄉鎮經濟辦為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的主辦單位,居住地村委會提供借款人身份信息確認、居民所在地鄉鎮經濟辦進行重點登記;土地經營權所在地的村委會和鄉鎮經濟辦需共同提供土地經營權權屬信息證明材料,並做好輔助登記,防止土地經營權重復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