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黑名單與失信人員有何區別
1、限定不同:黑名單不等於失信,但黑名單可能會導致你最終失去信用,成為失信人員。
2、內涵不同:
銀行的」黑名單「,是指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信用檔案中有污點記錄的人員名單;而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指的則是有抗拒執行、違反高消費限制、轉移財產、拒不履行義務等六項情形,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即便個人有不良信用記錄,並一定要會到法院執法的地步,比如說多次的逾期記錄;但是失信被執行人則是屬於法院執法的范疇。
3、強制性不同
銀行黑名單只是單純在金融行業內使用,對於是否需要執行懲戒措施由金融機構自行決定;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屬於法院執法,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具有強制性。
4、 公開范圍不同:
人民銀行的徵信系統是不對外開放的,金融機構必須經過被查詢人的簽字同意後才能查詢。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則是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1)金融機構失信人員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對應措施: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失信被執行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用卡黑名單
Ⅱ 全國失信人員名單是什麼意思
全國失信人員名單一般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2)金融機構失信人員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現在在網上搜索「失信人黑名單」,首先跳出來的是一個叫做「全國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裡麵包括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這些人來自哪裡、由哪家法院執行、應該履行什麼義務等信息一目瞭然,目前的執行情況均是未履行。從2013年10月至今,名單上的「老賴」已有七十多萬人。
根據最高法和中央文明辦等單位此前公布的信用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目前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以及限制高消費等,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限制和懲戒的作用。
在這份名單制度執行之後,有20%左右的「老賴」主動履約。
最高法表示,目前已經初步建立成一套覆蓋全國的網路查控體系,包括20家銀行以及證監會銀監會等部門,限制辦信用卡、拒絕放貸和限制融資渠道這種經濟手段懲戒,作用比較明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失信被執行人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Ⅲ 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人員是什麼意思謝謝!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涉及對象: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3)金融機構失信人員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2018年7月10日,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全國已有280萬失信被執行人迫於信用懲戒壓力自動履行了義務。
2018年5月1日起,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證監會、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八部門聯合發布,對特定嚴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車、飛機、出入境等,做出規定。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查詢: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
Ⅳ 什麼是失信人什麼是老賴二者有區別嗎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沒有區別。
國內欠人錢財卻賴著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債務人(俗稱「老賴」)廣泛存在,這已經成為了當今經濟社會的一種痼疾,嚴重影響著社會的和諧穩定。
為了有效治理「老賴」現象,最高人民法院先後於2013年7月、11月和2014年1月三次召開新聞發布會,集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公開等情況進行 通報,建立了網上的「老賴」黑名單系統。
社會各界人士點擊「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輸入姓名就可以查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公布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10月8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首頁聲明》中明確: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促使其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自2013年10月8日起向社會開通「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社會各界通過該平台查詢全國法院(不包括軍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
Ⅳ 什麼事叫失信人員
喪失了信用,無法繼續借貸的人員。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2013年11月14日與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徵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今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將被整合至被執行人的信用檔案中,並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供有關單位在貸款等業務審核中予以衡量考慮。[1]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規定中所指的「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六類人名單,即: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通俗叫法是「失信者黑名單」,例如,2013年7月19日央視新聞和新華社的新聞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俗地稱之為「失信者黑名單」。(新華社北京7月19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19日下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此規定將於10月1日施行。這意味著全國法院將建立「失信者黑名單」制度,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
中文名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人民銀行 目 的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時 間 2013年11月14日
失信人員,簡單的話,就是沒有信用的人,比方說拖欠工資不發、拖欠工程款不付的,拖欠供應商貨款不給的,法院判決的賠償不履行的等等,這些都屬於失信人員。
Ⅵ 什麼是失信人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涉及對象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對應措施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規定目的
這個司法解釋的出台,旨在指導各級法院正確有效使用信用懲戒措施,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促使失信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Ⅶ 失信被執行人是什麼意思
失信被執行人,是在被執行人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法院納入徵信系統,全國聯網,未來對此人的信譽系統都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無法信貸,無法辦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等。
相關知識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7)金融機構失信人員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規定: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