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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f評估對金融機構的影響

發布時間:2021-10-12 18:20:18

① 中國如果不接受或者不通過FATF反洗錢國際互評估。對中國可能會有哪些影響

我不通過相應的評估的話,是會對中國有一定的影響,會在國際社會上有一定的。

② fatf洗錢風險評估的流程包括哪些

根據《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

操作步驟

(一)收集信息。金融機構應根據反洗錢風險評估需要,確定各類信息的來源及其採集方法。信息來源渠道通常有:

1、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客戶向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

2、金融機構客戶經理或櫃面人員工作記錄;

3、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

4、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金融機構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機構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據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進行合理評估。

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金融機構應當事先確定本機構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並定期審查和調整。

(二)篩選分析信息。評估人員應認真對照風險評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項,對所收集的信息進行歸類,逐項評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重復或交叉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進行甄別和合並。

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矛盾或抵觸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刪除不適用信息,並加以注釋。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整理完基礎信息後,應當整體性梳理各項風險評估要素及其子項。如發現要素項下有內容空缺或信息內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顧風險評估需求與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收集補充信息。

金融機構可將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應業務流程中,以減少執行成本。例如,從客戶經理或營銷人員開始尋找目標客戶或與客戶接觸起,即可在自身業務范圍採集信息,並隨著業務關系的逐步確立,由處在業務鏈條上的各類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應的資料收集工作。

(三)初評。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戶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應逐一分析每個風險評估基本要素項及其子項所對應的信息,確定出相應的得分。對於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評估人員應在相應的要素項下進行標注,並合理確定相應分值。在綜合分析要素信息的基礎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累計計算客戶評分結果,相應確定其初步評級。

金融機構可利用計算機系統等技術手段輔助完成部分初評工作。

(四)復評。初評結果均應由初評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復評確認。初評結果與復評結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錢合規管理部門決定最終評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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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

金融機構應在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基礎上,採取相應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一、對風險較高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應對高風險客戶採取強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有效預防風險。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進一步調查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情況。

(二)進一步深入了解客戶經營活動狀況和財產來源。

(三)適度提高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頻率。

(四)對交易及其背景情況做更為深入的調查,詢問客戶交易目的,核實客戶交易動機。

(五)適度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及強度。

(六)經高級管理層批准或授權後,再為客戶辦理業務或建立新的業務關系。

(七)按照法律規定或與客戶的事先約定,對客戶的交易方式、交易規模、交易頻率等實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戶通過非面對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九)對其交易對手及經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採取盡職調查措施。

二、對風險較低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可對低風險客戶採取簡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在建立業務關系後再核實客戶實際受益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身份。

(二)適當延長客戶身份資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規模內,適當降低採用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頻率或強度。例如,逐步建立對低風險客戶異常交易的快速篩選判斷機制。對於經分析排查後決定不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低風險客戶,金融機構僅發現該客戶重復性出現與之前已排除異常交易相同或類似的交易活動時,可運用技術性手段自動處理預警信息。

對於風險等級較低客戶異常交易的對手方僅涉及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等低風險客戶的,可直接利用技術手段予以篩除。

(四)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允許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合理推測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而無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③ 金融中心特別工作組對一國反洗錢狀況進行有效性評估的作用包括哪些

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制定《反洗錢40條建議》以及《反洗錢40條建議審查意見》《反洗錢40條建議》被各個國家作為制定本國反洗錢法律體系的基礎,而《反洗錢40條建議審查意見》則為各國遵循《反洗錢40條建議》提供了指南。

(2)《打擊恐怖融資8條特別建議》本建議為在國際范圍內打擊恐怖主義分子的洗錢提供了建議。

(3)公布不合作國家和地區名單(NCCTs)

2000年,FATF公布了不合作國家和地區的25條標准,同年公布了第一批不合作國家和地區名單。一旦進入不合作國家和地區名單,如果不採取有效措施,該國家或地區就面臨著FATF的反措施,在吸引外資、國家結算等方面受到限制,從而蒙受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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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的意義

反洗錢的制定和實施,對未來中國經濟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利於及時發現和監控洗錢活動,追查並沒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是有利於消除洗錢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三是有利於發現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渠道,防範新的犯罪行為;

四是有利於保護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五是有利於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④ 目前國內外反洗錢形式主要發生哪些重大變化

近年來,受政治、經濟多重因素影響,國際和國內反洗錢形勢發生了深刻而復雜的變化。反洗錢工作的內涵、重心和方法措施較起步階段都發生了根本性調整。
(一)全球反洗錢領域政治化色彩日趨濃厚,對國家戰略利益影響不斷加大
2012年2月,反洗錢、反恐融資和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融資首次被三位一體吸收進FATF通過的新《40項建議》,這標志著反洗錢工作已超越了簡單的技術性范疇,與國際政治緊密捆綁在一起。事實上,部分國家早已把反洗錢作為應對非傳統安全領域挑戰的重要工具,將反洗錢政策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並作為國際政治斗爭的武器。因此,我們反洗錢工作的水平將直接關繫到國家的戰略利益。我們只有首先把國內的反洗錢工作做好了,才能讓對手無懈可擊。
(二)反洗錢工作重心由制度建設轉向關注實效,有效性與合規性並重成為國際共識
2013年2月在巴黎召開的FATF全會通過了新的各國反洗錢體系互評估方法,首次將有效性評估放在合規性評估同等重要的地位。主要原因是在上一輪國際評估中,有些國家為了能夠順利通過評估,不被列入FATF審查名單,制定了一批反洗錢法律法規,但執行不力,不能對洗錢犯罪形成有效震懾。因此,很多國家都呼籲FATF對反洗錢體系有效性開展評估。這次將按照新的有效性評估標准對各成員國進行評估。第四輪互評估將於2014年啟動,我們務必要未雨綢繆,做好准備。
(三)風險為本作為基礎反洗錢方法,將對反洗錢工作機制產生全局性的深遠影響
風險為本作為一種基礎方法,這些年國內做了一些探索,這套方法是以國家洗錢風險評估為基礎,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洗錢風險管理為主體,人民銀行風險為本監管制度為保障的。風險為本方法的實施不在於形式,我們在將來的工作中一定要准確體會風險為本辦法的內涵和邏輯結構,以是否能夠提高反洗錢體系有效性作為制定政策的目標和執行政策的衡量標准。
(四)國內反洗錢制度薄弱環節依然突出,反洗錢部門合作仍需深化
盡管近年來我國在反洗錢制度建設方面的進步有目共睹,但不能否認薄弱環節依然客觀存在。這些薄弱環節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與有效防範和打擊洗錢犯罪的國內現實需求存在差距,另一方面是與反洗錢國際標准存在差距。我們的涉恐資產凍結法律制度就是一個例子。按照目前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立即凍結涉嫌恐怖融資實體和個人的資產,仍然存在操作上的困難,難以完全滿足有效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的要求。隨著反洗錢工作進入深水區,工作復雜性和交叉程度日益提高,簡單照搬國際標準的工作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強化部門合作,深入實際調研,結合國內實際展開頂層制度設計,才是適應反洗錢新形勢的工作模式,才能解決中國的實際問題,因此,需要從戰略高度來調整和深化部門合作。
根據形勢的變化,當前我們反洗錢工作面臨著如下挑戰:
一是反洗錢工作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拓展。FATF 新標准以及評估方法發布後,各項工作標准有較大幅度提升,稅收、擴散融資、金融集團等更多領域被納入反洗錢工作范疇,受益人身份識別、電匯、法人與法律安排的透明度、特定非金融行業等反洗錢要求不斷提高或細化。為保障中國金融業國際發展戰略,反洗錢跨境監管合作日顯必要,反洗錢工作將承擔更多的國家責任。
二是社會公眾對於反洗錢工作期待空前提高。由於日益顯現的洗錢犯罪行為對經濟社會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危害,全社會和新聞媒體對反洗錢的關注度越來越高,社會公眾維護公平公正的呼聲強烈,反洗錢的廣義功能之一即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因而公眾對反洗錢工作成效的預期也越來越高,反洗錢工作將面臨更高要求。
三是反洗錢履職權力的責任約束日益強化。美國等西方國家掀起的反洗錢反恐融資監管風暴,使多家銀行遭受巨額罰款,匯豐銀行付出了高達19.15億美元的罰款,匯豐銀行等案件的披露,使反洗錢監管責任追究問題再度成為焦點。職權同時意味著責任,對此,反洗錢部門必須有清醒認識。對於監管者,傳統的以合規為主、以事後檢查為主要手段的監管方法面臨前所未有的調整壓力。
目前,國內反洗錢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解決。比如,反洗錢規章制度的部分內容滯後;金融機構反洗錢重視程度和主動性有待加強;對反洗錢管理資源配置不足;跨地區跨行業監管不到位;部門間信息共享渠道不暢;反洗錢數據及報表收集系統分散、有效性不足等。這些問題有些是制度設計和管理不到位,更多的是在新的發展形勢下,在思路轉軌過程中出現的發展中的問題。面對改革的復雜性和艱巨性,我們要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深入研究,破解現實難題,以實事求是的態度,以積硅步致千里的方式,有序推進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工作目標的實現。

⑤ 中國加入wto對金融業的影響

自2001年11月中國加入WTO,中國正式成為世貿組織第143個成員國。在中國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由於中國自身知識產權保護體制不完善不成熟,知識產權的貿易爭端不斷,同樣也給中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顯得尤其重要。

⑥ wto對銀行業的消極影響

網路銀行是銀行電子化發展的產物,從國外的經驗來看,銀行電子化的發展一般都經歷了三個階段:
銀行辦公自動化階段、內部網路電子銀行(PC銀行、企業銀行、家庭銀行等)階段和網路銀行階段。

銀行辦公自動化階段始於60年代中期,當時盡管計算機價格昂貴,但已具有了商業應用價值,銀行開始將其引入業務領域。一些銀行類應用軟體的開發研製成功,使得通過電腦進行數據輸入、輸出和賬務處理的效率大大提高,計算機進入了實際業務應用階段。但此時每筆業務數據的審核、確認和錄入,還完全依靠銀行職員的手工操作,數據輸出的對象也是銀行內部人員。

到了80年代,網路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與成本的大幅降低,為銀行業廣泛推廣應用網路信息技術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內部網路電子銀行開始興起。銀行客戶可以用專線與其開戶銀行的專用內部網路連接,銀行則向其重要客戶提供專用軟體和介面,從而使客戶可以利用家中或公司里的PC機,進行相關數據的傳輸和交換。同時,隨著銀行將網路接線延伸到商業公司內部的財會部門和超級市場,ATM、POS開始普及使用。然而,這時能夠利用銀行內部網路的客戶數量還較有限,費用也較大。90年代,互聯網技術顯示出了巨大的發展潛力,各主要金融機構開始上網,建立自己的網站。最初,銀行網站著重於業務廣告宣傳,並不涉及實質性的銀行業務,其主要原因是瀏覽技術和網路傳輸安全性問題。1994年馬克安德里森設計開發的NAVIGATOR瀏覽器和RAS①加密演算法開始普遍採用,較有效地解決了這些問題。銀行網站進入了在線業務信息查詢階段,不僅提供其金融活動信息,也為用戶提供賬務信息查詢等服務。隨後,安全電子交易協議(SET: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和安全套接層(SSL:SecureSocketsLayer)技術的形成,使網路銀行浮出水面。

網路銀行在歐美出現後,主要形成了兩種形式:

(1)網路分支銀行。網路分支銀行是原有的銀行與網路信息技術相結合的結果,原有銀行利用互聯網作為新的服務手段,建立銀行站點,提供在線服務。其網上站點相當於它的一個分支銀行或營業部,既為其他非網上分支機構提供輔助服務,如賬務查詢、劃轉等,也單獨開展業務,但其業務方式和側重點不同,一些必須依賴於手工操作的業務需要依託於傳統的分支機構。這種形式的網路銀行佔了網路銀行總數的90%以上。

(2)純網路銀行。純網路銀行起源於1995年開業的美國安全第一網路銀行(SFNB—SecurityFirstNetworkBank)。SFNB本身就是一家銀行,是為專門提供在線銀行服務而成立的。純網路銀行也可稱為「只有一個站點的銀行」,這類銀行一般只有一個辦公地址,既無分支機構,也沒有營業網點,幾乎所有業務都通過網上進行。對於現金收付、貸款監督與調查、客戶投訴與糾紛處置等人工處理的業務,一般採取兩種辦法解決:一是委託代理機構,如郵政局、咨詢公司、事務所等;二是通過ATM機、數據倉庫與數據挖掘、合同風險明示等技術手段解決。據統計,截止到1998年第四季度,僅美國就有200多家銀行建立了網站,約佔美國銀行總數的18%,其中網路銀行有350家,占銀行總數的3%,有5家是純網路銀行。預計,2000年以後,由於「千年蟲」問題不復存在,網路銀行將以更快的速度發展。正是由於網路銀行的發展速度很快,其標准、發展模式等都還處於演變之中,使得目前很難對網路銀行進行規范的理論界定。不過,從現有的一些定義和實際模式中,仍可以概括出網路銀行的一些基本要素。

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定義,網路銀行是指那些通過電子通道,提供零售與小額產品與服務的銀行。這些產品和服務包括:存貸、帳戶管理、金融顧問、電子帳務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諸如電子貨幣等電子支付的產品與服務(BCBS,1998)。歐洲銀行標准委員會將網路銀行定義為:那些利用網路為通過使用計算機、網路電視、機頂盒及其他一些個人數字設備連接上網的消費者和中小企業提供銀行服務的銀行(BCBS,1999)。這些定義基本上是對現有網路銀行實際情況的概括,主要區別是對網路銀行外延大小的認定不同。但總的來說,都包括了以下幾個要素:

(1)電子虛擬服務方式。網路銀行所有業務數據的輸入、輸出,都以電子的方式進行,而不是採用「面對面」的傳統櫃台方式。

(2)運行環境開放。網路銀行是利用開放性的網路作為業務實施的環境,而開放性網路意味著任何人只要擁有必要的設備、支付一定的費用,就可進入網路銀行的服務場所,接受銀行服務。

(3)真實的銀行業務。除了一些必須依靠紙介質才能進行的業務以外,網路銀行提供大部分傳統銀行業務的服務,像傳統銀行一樣,持有金融資產與負債,這是區別網路銀行與一般銀行根本性的一點。

(4)是業務實時處理。實時處理業務既是網路銀行為客戶提供的便利,也是其生存的基礎。

網路銀行的這些內在屬性,使網路銀行較傳統銀行在一些方面取得了自己獨特的優勢,這些優勢包括低廉的交易費用、能更好地擴展新的客戶市場、在行業競爭中保持積極姿態、滿足客戶便利服務的需求以及增加潛在收益等。

二、網路銀行與傳統銀行的區別

與傳統銀行相比,網路銀行在產業組織、業務種類、經營管理模式、資產負債結構等方面,都已有所變化。

(一)在產業組織方面,經濟社會中傳統銀行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它們能提供期限轉換、風險轉換、評價監督借款者行為、減少和節約信息加工成本以及提供支付機制等。這些功能之所以需要通過銀行而不是市場去完成,是因為銀行作為一個企業,在交易成本、信息完備性、監督的有效性等方面擁有優勢,同時,銀行還可以作為「流動性的蓄水池」,防止和緩解流動性對經濟運行的沖擊。銀行的產業組織形式也正是按照這一機理而展開的,無論是單一銀行還是分支銀行體制,構成銀行主體的是實施這種優勢的各類業務人員,而且銀行規模有不斷膨脹的趨勢。但在網路經濟中,銀行相對於基他企業和個人所具有的信息完備性、監督有效性和經濟性等方面的優勢正在逐步消失,電子貨幣的出現和資金在網上可以迅速轉移,使得銀行「蓄水池」的作用也受到了一定的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傳統銀行仍有必要存在的原因似乎回歸到了最古老的概念:安全和人們對「面對面」服務的心理滿足感。

顯然,這些原因,已不能解釋網路銀行作為經濟體存在的必要性。除了傳統的因素以外,網路銀行之所以會存在下去,還由於:(1)技術領先優勢,銀行業始終在信息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方面處於領先地位,由此形成了人們的安全預期和效率預期;(2)智力優勢,消費者信賴銀行提供的咨詢顧問服務。這些因素加上網路銀行的建立費用較低、運行環境統一等特點,使網路銀行的產業組織發生了變化:進入這一產業的障礙減少,進入成本大為降低;大小銀行幾乎採用的是相同的網路接入服務,競爭方式已不再是主要靠其規模、分支網點的多少、服務環境的好壞等,市場更接近於完全競爭均衡;銀行內部組織以專家型人員為主等。

傳統銀行和網路銀行作為經濟體制存在的內在差異,為兩者邊界的劃分也提供了依據,對於安全性較高、費用彈性較低、知識水平和對專業信息需求不高的客戶群,傳統銀行仍是最佳選擇;網路銀行能更好地滿足效率性較高、費用彈性較大、信息需求高的客戶的需要。

(二)在業務種類方面,網路銀行並不僅是將銀行業務「搬到」網上來做。傳統銀行的業務范圍,從大的種類來劃分,主要分為個人業務和企業業務。個人業務主要包括:儲蓄業務、信用卡業務、個人貸款業務等等;企業業務主要包括:結算業務、信用卡業務、企業貸款業務、國際業務、離岸業務等等。這些企業傳統上需要銀行職員與客戶面對面地進行,在這一過程中,信息的交流和收集都帶有個性化的特點,信息質量與傳播受到客觀的限制。

網路銀行雖然也從事個人業務和企業業務,但已有所變化。網路銀行出於風險的考慮,一般只從事零售或小額的業務。對於一些必須依賴於人工操作的業務,網路銀行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這些業務要麼依賴於傳統分支機構協助,要麼需要委託其他相關機構。當然,網路銀行也可以利用ATM機等先進的技術設備來處理,但對消費者的吸引力有限。相反,在賬務查詢、轉帳、掛失、代收代徼、金融卡消費、咨詢等方面,網路銀行為客戶提供了傳統銀行無法比擬的便利。除了以上兩種傳統業務以外,網路銀行一般還提供三種新的業務:公共信息服務(包括利率、匯率信息;經濟、金融新聞等)、投資理財服務和綜合經營服務。其中綜合經營服務既包括直接或間接控制網上商店,提供商品交易服務,也包括發行電子貨幣、提供電子錢包等服務,以及從事或代理證券、保險業務,提供網上金融超市等。

(三)在經營管理模式上,傳統銀行的早期經營管理模式側重於解決流動性問題,其主要理論基礎有資產轉移理論(Shiftability Theory)、資料池(Pool of Funds)和預期收入理論(Anticipated Income TheoryA)。80年代後,銀行的盈利問題受到了關注,銀行的目標調整為:達到流動性要求,獲得最大盈利。隨之出現了資產負債管理理論(Assetliabilitymanagement),銀行的經營管理模式普遍採用的是缺口管理。在這一管理模式下,彌補期限或利率缺口的主要途徑有兩條:

一是有效地增加儲蓄;二是有效地控制資產質量,同時滿足流動性的要求。流動性管理、資產管理和負債管理成為銀行管理的主要方面和基本經營模式。雖然資產負債管理仍是網路銀行經營管理模式的一個重要方面,但由於網路銀行產業組織和業務種類的特點,以及網路銀行技術的復雜性、信息的多樣性和競爭壓力加大等原因,其重要性已有所下降,它只能是網路銀行正常經營需要考慮的因素。而系統安全性、效率、傳輸速度等因素,關繫到網路銀行能否生存下去。因此,網路銀行更注重於以下三個方面的管理:

(1)綜合配套管理。網路銀行除了提供一般的傳統銀行業務外,為了發揮網路優勢,抵禦非金融機構的進入,保持競爭優勢,往往還介入綜合投資、代理等方面的業務,各個部門、各個環節及資金收、轉、支的確認,有效時間戳等方面的綜合配套安排,成為經營網路銀行首要考慮的問題。

(2)技術標准管理。出於安全、高效的目的採用的數據傳輸、加密、鑒定以及與其他網路聯接等方面的技術協議標准,需要在說明、監測、升級更新、原代碼修改許可權以及保管等方面進行統一安排和管理。

(3)個性化服務管理。個性化服務管理是基於數據倉庫和數據挖掘等技術,將每一個客戶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通過對其業務記錄數據分析、統計等,進行歸納性的推理,預測客戶行為,從中挖掘潛在的服務模式和有價值的商業信息,一方面提高對客戶的服務水平;另一方面幫助決策者正確判斷即將出現的機會,調整策略,減少風險。

(四)在資產負債結構方面,貸款和存款始終是傳統銀行的主要資產與負債,其利率差也是銀行經營利潤的主要來源,一般占利潤總量的85%以上,銀行主要依靠的是規模轉換優勢和市場信息優勢。網路銀行除了這些優勢以外,更強調發揮作為支付中介的優勢。它為客戶提供的快捷、便利、全天候的服務,大大節省了客戶的交易費用。在資產結構上介於金融中介與金融服務商之間,近一半的利潤來源於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

(五)在經營績效評價方面,衡量傳統銀行經營好壞的一個有效指標是市場佔有份額。傳統銀行競爭的結果往往是市場份額的轉移,由於從眾行為的作用,其客戶結構基本上不會改變。據統計,一家傳統銀行80%的利潤來源於其20%的客戶,他們構成了銀行的核心客戶。由於這些客戶在收集銀行信息、轉移個人業務過程中,需要花費較高的費用,因而,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忠誠度和信任度的某種慣性。網路銀行競爭的結果,一方面是市場份額的轉移,另一方面客戶的慣性下降,網路銀行有可能迅速獲得客戶,也有可能迅速失去客戶。因此,對網路銀行來說,客戶結構成為另一個重要的衡量指標。

三、網路銀行的監管

網路銀行的監管實際上涉及到三個問題:由於網路銀行與傳統銀行存在著相當的區別,網路銀行是否還需要傳統形式的監管;如何處理創新、競爭力提升與監管可能形成的抑制之間的矛盾;怎樣監管。

(一)監管網路銀行的依據

一般認為,政府之所以要對金融機構實施廣泛的監管,是因為存在著市場缺陷。這些缺陷包括信息不對稱,以及由此引發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這些缺陷加上銀行業較強的外部性和天然的脆弱性,都極易給消費者帶來消極影響,引發消費者對銀行體系的不信任。因此,需要政府進行干預,政府對銀行業監管的最基本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和提升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傳統的監管體系正是在這一理論基礎上建立起來的。

判斷網路銀行是否需要監管,首先需要說明網路銀行是否存在著以上缺陷。從表面上看,網路信息是以高速度、大容量、分布式傳播。理論上講,任何組織或個人都能獲得相對完備的信息,其信息來源和信息質量處在同一層次上,也就是說,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已得到了相當的改善。同樣,網路也為對經濟當事人的活動信息進行廣泛收集、追蹤、分析,提供了便利,並且費用也大大下降,使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防範成為可能。如果能夠保證信息的充分披露,網路銀行似乎不再需要監管。

實際上,對於網路銀行並非如此。首先,盡管信息的量和質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信息的甄別判斷仍依賴於個體的收益費用比、知識水平和分析技能。特別是,網上信息和謠言都可以迅速傳播,對於一部分人而言,其獲得完備信息的成本反而會加高。其次,網路銀行的交易頻率要大於傳統銀行,儲蓄者只需點擊滑鼠就可以完成其財產的轉移,使得收集某一類信息上的成本不僅不會減少,還有可能加大。第三,由於銀行控制其資產的能力不斷提高,資產轉移可以迅速完成,那些風險和收益都較高的投資項目似乎對銀行更具吸引力,網路銀行的風險偏好加大,同時儲戶的監督成本也增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網路銀行面臨的市場缺陷有可能更加嚴重,因而,仍需對網路銀行實施審慎監管。

不過,現實情況與上述結論似乎不太一致,幾乎所有的國家對網路銀行的監管問題,都採取了相當謹慎的態度。這涉及到了另外一個問題,即創新、競爭力與監管之間的協調。

(二)網路銀行的競爭力與規范監管的協調

雖然從一開始就對網路銀行實施較為嚴格的監管,可以有效地降低網路銀行乃至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但卻可能產生另外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有可能會降低國內銀行的競爭力,造成銀行業的衰敗。網路銀行的一個顯著特點是超國界性,不僅銀行業務可以自然而然地延伸到任何一個互聯網通達的國家裡,而且客戶也可能來自四面八方。因此,網路銀行從成立之日起,就不得不溶入國際化的競爭之中。保持一國網路銀行的競爭力,在一定程度上有賴於技術進步和業務創新,過早或過於嚴格的規則都有可能抑制這種創新,而且會逐漸不適應今後的發展。第二個問題是有可能造成社會資源和福利的損失。據統計調查,網路銀行中的資金和客戶,都會向「軟」規則的地區或國家遷移。

(三)監管方式與規則

基於以上考慮,歐美一些主要國家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網路銀行的監管問題。首先是建立一個專門的工作機構或小組,負責及時跟蹤、監測包括網路銀行在內的電子金融業的發展情況,適時提出一些指導性建議。其次是現有監管機構根據網路銀行的發展狀況,修改那些基於擁有實際經營網點的銀行經營模式而制訂的、又無法延伸到數字和網路經濟中的原有規則,同時制定一些新的監管規則和標准。

總得來看,監管方式採用的仍是以原有監管機構和監管范圍的劃分為主,一般不建新的機構,但由此加大了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機構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目前監管當局普遍關注的問題還只是如何為保證網路銀行客戶的正常交易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監管的出發點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為主。在原有規則完善方面,主要包括消費者權益、法律實施和國內國際協調三個方面。

消費者權益主要涉及網路銀行通過電子手段向客戶披露、揭示、傳遞相關業務信息的標准與合法性;信息保存的標准及合法性;客戶個人信息、交易信息和賬務信息的安全;隱私權;糾紛處理程序等規則。

法律實施主要涉及原有的一些要求銀行對諸如洗錢、欺詐等非法交易進行跟蹤報告的法令的有效性和范圍,以及由於網路銀行無法實施而享有的豁免;政府機構及監管當局出於執法或監管的需要,對於加密的金融信息的解密許可權、范圍。

國內國際協調主要是對網路銀行自然的跨州、跨國界的業務和客戶延伸所引發的監管規則沖突的協調與調整。針對網路銀行而制定的新的規則或指導性規范主要包括:

(1)市場進入。大多數國家都對設立網路銀行有明確的要求,需要申報批准。這些要求一般包括:注冊資本或銀行規模;技術協議安全審查報告;辦公場所與網路設備標准;風險揭示與處置規劃;業務范圍與計劃;交易紀錄保存方式與期限;責任界定與處理措施等。其中,對於網路分支銀行,一般還要求其母行承擔相應的承諾。

(2)業務擴展。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業務范圍,除了基本的支付業務外,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許網路銀行經營存貸款、保險、證券、信託投資,以及非金融業務、聯合經營等業務,所採用的競爭方式等;二是對純網路銀行是否允許其建立分支或代理機構等。

(3)日常檢查與信息報告。一般都要求網路銀行接受各監管機構的日常檢查,除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等檢查以外,還包括交易系統的安全性、客戶資料的保密與隱私權的保護、電子記錄的准確性和完整性等檢查。除此之外,對網路銀行普遍要求建立相關信息資料、獨立評估報告的報告備案制度。

四、我國網路銀行的狀況與問題

自1998年3月,中國銀行和世紀互聯有限公司聯合推出國內首家網路銀行以來,我國網路銀行的發展十分迅速,目前至少有十幾家銀行或銀行分支機構開展網路銀行業務。同國外相比,我國網路銀行具有以下特點:

(1)跳躍性發展。如前所述,國外銀行從傳統銀行發展到網路銀行,一般都經歷了三個階段:銀行辦公自動化階段、內部網路電子銀行階段和網路銀行階段。我國的商業銀行基本上沒有經歷內部網路電子銀行的發展階段,直接由銀行辦公自動化階段進入網路銀行發展階段。

(2)業務方式演變迅速。我國商業銀行網站幾乎一開始就進入了動態、互動式信息檢索階段,而且主要的商業銀行在這一階段停留的時間也很短,很快就進入了在線業務信息查詢階段,並與電子商務的發展緊密結合,迅速完成了從一般網站向網路銀行的轉變。

(3)網路銀行形式都是網路分支銀行,其業務依賴於母行,尚無純網路銀行的出現。

我國網路銀行的這些特點,反映了我國網路銀行的快速發展和廣闊前景。但快速的發展,也使現有網路銀行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問題。

就網路銀行本身而言,技術安全管理尚不完善。由於具體的監管規則滯後,商業銀行在創辦網路銀行時,有相當一部分未經過獨立的權威機構或專家,對其交易的軟硬體系統、管理監測制度進行的獨立檢驗評估,也沒有專業的評估和建議報告。一些銀行為了加快發展甚至對那些涉及到核心技術與信息的軟體,也是從第三方購買,或由其他公司開發、維護和保管。一些網路銀行仍在使用64位的RSA加密演算法,潛在的安全風險較大。其次,缺乏相應的風險揭示和責任界定規則,一些網路銀行在吸收客戶時,既沒有與客戶簽訂劃分各自責任的法律合約,又未建立相應的糾紛處置原則。第三,經營發展模式相似,業務雷同,基本上都將重點放在查帳和轉帳上,缺乏創新和競爭力。在網路銀行的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網路銀行的發展離不開電子資金轉移(EFT)體系,尤其是零售電子支付體系的發展。我國雖然建起了多套電子支付系統,但相互不能配合,層次也不清,效率不高,形成了網路銀行進一步發展的「瓶頸」。

在網路銀行間相互協調方面,由於「金卡」工程仍處在推廣階段,銀行間的授信系統還待完善,各個網路銀行既無現成資源可利用,又不可能再建一套授信網路系統,各自的支付工具不能通用。同時,一些銀行過於考慮眼前的實用性,開發出來的應用系統、業務項目自成體系,互不兼容。其直接後果不僅可能造成重復投資、浪費,而且會給整個網路體系今後的協調設置障礙。

在管理方面,網路銀行的信息跟蹤、監測、信息報告交流制度和規則都未建立,防範性的技術規則指引尚未開展。除了《合同法》以外,還未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則進行相應調整。

我國網路銀行面臨的這些問題,從根本上看,是因為我們對網路銀行的認識處在不斷探索階段,存在著將金融電子化和電子金融業務簡單等同的傾向。實際上,金融電子化是利用電子化技術手段拓展傳統的銀行業務,而電子金融業務則是金融業務的創新,它包括電子貨幣、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等,是IT產業與金融業務整合的結果。尤其是網路銀行和電子貨幣,並不僅僅是支付或結算手段在電子領域的延續,它們對中央銀行的地位、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都會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正因為如此,主要發達國家才成立了專門的工作機構研究、監測和管理電子金融業務。我國目前是將這一業務劃歸各部門的科技機構負責,著重於技術的管理。這就帶來了兩個方面的不利影響:一是將電子金融業務作為一種科技手段來管理,一般會沿用統一、規范和標准化的原則,甚至傳統的金融電子化的一些規章制度,這與電子金融業務興起過程中出現的多樣化和技術、協議等的快速進化相矛盾,同時又形成一些業務領域的規則和管理的「真空」。統一規范的標准體系雖然可以避免競爭產生的重復投資和浪費,但也可能限制競爭的發展。事實證明,一國強制統一的電子貨幣或網路銀行模式落後於世界金融市場,那麼不僅會造成更大的浪費,還會形成社會福利的凈損失。二是由於知識和水平的限制,目前的管理辦法雖然強調在技術和協議上形成一套安全體系,但由於在金融數據統計、測算與監管;業務信息流轉與管理等方面關注的不夠,其結果也可能最終會事與願違。

我國可能將很快加入WTO,盡管國內對加入WTO後我國銀行業可能面臨的問題已進行了較為廣泛地研究,但對一些基本問題,如外資銀行進入我國後可能採取的策略、行為模式等問題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一般認為,外資銀行進入後不會廣建分支機構,那麼,他們很有可能利用網路銀行的形式開展業務,如果這樣的話,網路銀行所具有的「吸汁效應」不僅會奪走市場上的優良客戶和業務,而且會擴散到其他網上交易方面。因此,解決我國網路銀行面臨的這些問題,促進其發展,不僅具有現實意義,而且具有戰略意義。

因此,目前有必要盡快界定金融電子化和電子金融業務兩者的界限,建立跟蹤、研究和管理網路銀行的專門工作機構,負責對網路銀行進行定義與詮釋、制訂信息統計報告規范、研究發展模式、進行協議比較與推廣、進行信息披露、法規審查、制定風險防範預案等。同時,應加快制訂相應的指導性規范,在不影響網路銀行發展的前提下,對現有網路銀行進行初步梳理,登記備案。中央銀行也應盡快建立起權威性的網路銀行信息披露中心或網站,供客戶查詢合法的網路銀行名單及相關資料,防止金融欺詐與詐騙。建立並完善信息報告與備案制度,制定外部審查評估原則和標准,修改相應的法律規范與規則。

⑦ 金融特別工作組對一國反洗錢狀況進行有效性評估的作用

(1)制定《反洗錢40條建議》以及《反洗錢40條建議審查意見》

《反洗錢40條建議》被各個國家作為制定本國反洗錢法律體系的基礎,而《反洗錢40條建議審查意見》則為各國遵循《反洗錢40條建議》提供了指南。

(2)《打擊恐怖融資8條特別建議》

本建議為在國際范圍內打擊恐怖主義分子的洗錢提供了建議。

(3)公布不合作國家和地區名單(NCCTs)

2000年,FATF公布了不合作國家和地區的25條標准,同年公布了第一批不合作國家和地區名單。一旦進入不合作國家和地區名單,如果不採取有效措施,該國家或地區就面臨著FATF的反措施,在吸引外資、國家結算等方面受到限制,從而蒙受經濟損失。

(7)fatf評估對金融機構的影響擴展閱讀

(1)向全球所有國家和地區推廣反洗錢信息。FATF通過擴大會員、在不同地區發展區域性反洗錢組織和與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密切合作,促成全球反洗錢網路的建立。

(2)監督FATF成員執行《40條建議》。所有成員通過年度自我評估和雙邊評估,監督各成員執行40條建議的情況。

(3)關注和檢討洗錢和反洗錢措施的發展趨勢。鑒於洗錢犯罪手段發展日新月異,FATF成員要搜集關於洗錢犯罪發展趨勢的信息,以便FATF能夠及時修改40條建議,以有效控制洗錢犯罪。

⑧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40條反洗錢建議要求在哪些行業推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客戶盡職調查及資料和記錄保存。在FATF有關反洗錢的40項建議中,第12項建議規定了特定非金融行業和個人應履行客戶身份盡職調查、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規定義務(建議5、建議6、建議8至建議11)的5種情況。第一種情況適用於賭場:客戶在賭場進行的金融交易等於或超過了規定限額時。2003年FATF40項建議的釋義規定此限額為3000美元/歐元。第二種情況適用於房地產代理商:代表客戶參與房地產買賣交易時。第三種情況適用於貴金屬交易商和珠寶商:與客戶進行的現金交易等於或超過了指定限額時。2003年FATF40項建議的釋義規定此限額為15000美元/歐元。第四種情況適用於律師、公證人和其他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士及會計師:這些個人在為其客戶准備或實施與下列活動有關的交易時:買賣房地產;管理客戶資金、證券或其他資產;管理銀行賬戶、儲蓄或證券賬戶;為公司的設立、運營或管理組織籌款;法人或法律實體的設立、運營或管理,買賣企業單位。第五種情況適用於信託和企業服務提供商在為客戶准備或實施與下列活動相關的交易時:擔任法人的創建代理;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一家公司的董事或秘書、合夥制企業的合夥人、或其他法人實體中的類似職位;向公司、合夥制企業和其他法人或法律協議提供注冊地點、辦公地址、聯絡或行政地址;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書面信託的受託人;為他人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名義股東。

⑨ 人民銀行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


為深入實踐風險為本的反洗錢方法,指導金融機構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以下統稱洗錢)風險,合理確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現印發給你們,並就執行《指引》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金融機構工作安排


金融機構可按照《指引》所確定的自主管理原則,決定是否執行《指引》。


(一)決定全部或部分執行《指引》規定的金融機構應按照以下要求開展工作:


1.在2013年3月15日前制定執行《指引》的工作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對該金融機構實施反洗錢監管的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統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2.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反洗錢內控制度及操作流程(以下統稱新內控制度),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3.在2015年1月1日前實施新內控制度,按照《指引》要求,啟動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以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等工作。


4.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新內控制度實施前已與本機構建立業務關系客戶的風險等級的重新確認工作。工作量特別大的金融機構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適當延長工作期限。


(二)決定不執行《指引》的金融機構應在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評估論證工作,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書面報告評估論證的方法、過程及結論。金融機構在3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中國人民銀行或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反饋異議的,可不再執行本通知要求。


二、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工作要求


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收到金融機構提交的工作方案及相關報告後,如有不同意見,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金融機構反饋。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將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執行符合《指引》要求的新內控制度以及按自主管理原則確立的其他反洗錢措施情況,作為反洗錢監管重點。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總部注冊地在轄區內的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外資銀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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