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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員工買金融產品

發布時間:2021-10-13 19:25:32

Ⅰ 老闆要求員工購買自己公司的產品,可以不買嗎

我就想知道一下,如果不按廠里的要求購買,肯定找個借口會不讓干!這樣職工自己怎麼選擇!必須考慮清楚自己是不是須要這個產品,有須要就支持一下公司,不須要堅決不買。如果你找不到辦法把產品賣出去,那就離職。 因為就算你買了一次,那下一次呢?一個賣不出去產品的工廠,早晚要涼要看工廠是民營還是國企 是民營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仲裁 不能解決就到法院皮起訴 但這可能工作肯定要丟了 是國企的話到主管部門 當地勞動局 當地鎮府 法院 程序多 但是失業概率小🤓。









Ⅱ 公司強制員工買本公司的產品,合法嗎

不合法,公司不可以強行買賣,員工可以拒絕購買該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公司要求員工買金融產品擴展閱讀

強迫交易罪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

2、多次強迫交易的;

3、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的;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行為人用輕微的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很有節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

Ⅲ 公司要求員工強制購買公司產品,在銷售給用戶,合法嗎,哪裡可以舉報公司

這種肯定不合法啊,只要是強制性違背當事人意願的都是不合法不合規的,你可以向當地工商部門舉報

Ⅳ 公司強制員工買公司的巨額理財產品如何應對

你好,不要買,不管什麼性質的公司都不行,可以考慮換工作了,如果是那種理財性質的公司,肯定將來要出事

Ⅳ 公司要求員工購買自己內部的產品,違法么

凡是強行要求員工購買自己的產品或者統一員工購買使用,都是違背員工意願的,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可以起訴要求撤銷強制購買行為。

Ⅵ 公司要做一個關於基金的策劃案,要求員工買公司的基金,公司用這筆資金買銀行的理財產品

基金的募集方式,管理人員,資金託管方式,存續期,退出條件,風險控制等等大多數基金要詳細說明的東西。
投資標的的詳細介紹,風險,收益。
集體投資比個人投資的優勢。

理論上,個人投資和集體投資銀行理財,收益並沒有較大的差別,而且造成了資金使用的不便,
應該是公司變相集資的方法,員工不傻的話是不會參與的。

Ⅶ 公司強制員工購買公司自己的產品,不買辭退,請問這樣做違法么

要看公司以什麼理由辭退員工了,如果是以下情形,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你賴著不走,公司不給你發工資你也沒辦法啊!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金融機構的員工允許購買自己的金融產品嗎

允許的(「鑫風口」網站上可查理財產品超市)。

Ⅸ 企業強制員工購買自己的產品違法嗎

1、公司因產品滯銷造成營收壓力,要求員工購買公司的旗下產品,此時,員工身份已由勞動者轉變為消費者,而企業的身份則轉為經營者,如果員工不願購買,有的公司則以辭退或者扣發工資相威脅,這就屬於強制交易行為了。
2、公司的上述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具體而言:
一、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辭退員工及扣除員工工資的條件有嚴格的限定,除了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失職等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辭退員工或者扣發員工工資。企業自定「家規」,並將其凌駕於法律之上,這是以「家規」替代國法,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監察部門有權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對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並予以糾正。
二、違反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該規定第5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企業為員工發放工資,卻要員工以工資購買企業產品,這實際是變相地以實物替代了貨幣支付。比如有些產品有特定的消費對象,員工並無消費需求,讓員工以勞動所得購買並不需要的東西,違背了工資不得以實物替代的法律規定。
三、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對於強制性消費消費者有權拒絕。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了如果發生糾紛消費者的救濟途徑:(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了《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除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被迫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偽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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