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聯方:「企業與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怎麼理解
「企業與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是指貴司向獨立金融機構之外的一家企業借貸款項金額超過了公司實收資本的50%,那麼向貴司提供借貸資金的那家企業和貴司就互為關聯方企業。
那筆其他應收款的實質是怎樣的,如果是貴司的借款那麼對方企業就是關聯方;但是如果實質是業務往來款項(比如押金、保證金等),那麼就不是關聯方。
⑵ 金融機構包括哪些企業
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與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
(2)關聯企業是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金融服務:
1、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2、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3、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4、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5、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上述第一種服務涉及金融機構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種服務是金融機構的經紀和交易功能;第四種服務被稱為承銷功能,提供承銷的金融機構一般也提供經紀或交易服務;第五種服務則屬於咨詢和信託功能。
⑶ 什麼叫關聯企業
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系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表現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於關聯公司之間的統一管理關系的存在。
這種關系往往籍助於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實質上的控制而形成。
以下企業認定為關聯企業:
1、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2、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3、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4、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5、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6、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網路-關聯企業
⑷ 兩個關聯企業可以被認定為一個企業嗎
要按具體情況來分析:
關聯企業的判定
1、相互間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關聯企業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庭、親屬關系
⑸ 稅法上所謂"關聯企業"就是兩個或多個發生了經濟聯系,有業務來往的企業.哪裡錯了
當然錯了啊,哪有這么寬泛地界定「關聯企業」啊,其實關聯企業並不是指所有有業務來往的企業;
我國稅法所說的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
以上所述,主要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以下統稱為企業)與另一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為另一企業)有下列之一關系的:
(1)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的控制的;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⑹ 關聯企業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定義: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系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表現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關聯公司之間的統一管理關系的存在。這種關系往往籍助於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實質上的控制而形成.
二、關聯企業表現形式大多不一致。從企業發展史上看 ,曾經出現過各種各樣形式的商事聯合 ,如卡特爾 (Carter)、辛迪加 (Syn dicate)、托拉斯 (Trust)、康采恩 (Konzern)企業集團 (GroupsofEnterprises)和跨國公司(TransnationalCompanies)等等。
在國內的表現形式多為企業集團和境內外實際控制者。分述如下:
1.關聯企業與企業集團
在一定意義上講 ,關聯企業就是企業集團 ,或者說 ,企業集團是關聯企業的一種典型表現形式。那麼 ,什麼是企業集團呢 ? 1 987年 12月國家體改委和原國家經委聯合頒發的《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下稱《意見》)對企業集團的定義為 :「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對於企業集團的組成 ,該《意見》指出 :「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 ,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的重大產品為龍頭 ,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 ,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
眾所周知 ,現代生產力 (即勞動力、資本、生產資料、技術、信息等 )集中到一定程度或達到一定規模 ,才能達到成本低、效益好的效果。這樣的經濟就是規模經濟。一定規模的經濟所產生的效應就叫做規模效應。而企業集團正是為了適應這種規模經濟的要求而產生的一種企業聯合組織形式。盡管企業集團的組織形式不盡相同 ,但它們還是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徵。主要表現為 :第一 ,它是由若干獨立企業組合的聯合體。企業集團是由若干獨立法人組成的功能單位 ( tities)。第二 ,它往往以一家巨型企業 (工業企業或銀行 )為核心 ;第三 ,通過控股、參股等所有權手段或其它手段等外部擴展 (externalextension)的方式將若干企業聯合起來。第四 ,其目的是為了實現生產經營的集中化管理 (uniformmanagement)。
2.關聯企業與康采恩
康采恩一詞來源於德語Konzern ,原義為多種企業集團
康采恩汽車
,是一種最為典型的企業集團 ,同時也是一種典型的關聯企業。康采恩是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 ,它比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的出現為晚 ,在德國最為流行和普遍。根據德國股份公司法的規定 ,從康采恩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的關系來看 ,其康采恩存在著兩種類型 :一是合同型康采恩 ;二是事實型康采恩。前者是指通過合同手段建立起來的康采恩組織。在德國 ,涉及企業之間組織關系的企業合同有很多種 ,與康采恩企業集團有關的企業合同主要有「控制合同」和「利潤移轉合同」。這種類型的康采恩的特點是 :所有企業必須置於一個統一領導之下。這意味著從屬企業將喪失經營自主權。同時 ,締結控制合同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續 ,如合同應以書面形式為之 ,必須有關企業股東大會至少 3/ 4以上的多數同意 ,最後還需要商業登記確認才能生效。後者則是指某一企業的多數股權為另一企業所控制而形成的母公司-子公司-孫公司形態的康采恩企業集團。這種事實型康采恩是指母公司通過控制所屬企業的多數股權 ,藉助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監事會對從屬企業的經營政策施加決定性影響。因而 ,對事實型康采恩來說 ,其法律後果可能包括由控制企業對從屬公司的損害予以補償、制定關聯報告和審計等問題 。除上述二種重要類型的康采恩之外 ,如果不是一個企業從屬於另一個企業 ,而是法律上獨立的企業合並到統一領導之下 ,那麼 ,它們也構成一個康采恩。顯然 ,康采恩屬於一種典型的關聯企業形態。
3.關聯企業與卡特爾
卡特爾一詞源於法語Cartel,意為協定或同盟。卡特爾是資本主義壟斷組織的一種重要組成形式。卡特爾是指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 ,為了獲得高額利潤 ,在劃分銷售市場、規定商品質量、確定商品價格等方面達成協議 ,形成一個壟斷聯合組織。但參加卡特爾的企業在生產上、貿易上、財務上和法律上都保持著各自的獨立性。如果違背共同協議的規定 ,則要受到罰款、撤銷其所享有的特權等處罰。在成立協議時 ,一般都通過正式的書面手續 ,但也有的只是通過口頭的協議。在卡特爾內部 ,由參加者共同選出一個委員會 ,其職權是監督協議的執行 ,保管和使用卡特爾共同基金。由於競爭、兼並、經濟危機和違反協議原因 ,卡特爾這種聯合並不穩固 ,卡特爾協定持續時間也就很短 (一股不超過 5至 1 0年 )。卡特爾的類型主要有 :規定銷售價格的卡特爾 ;規定銷售條件的卡特爾 ;規定產量的卡特爾以及規定利潤分配的卡特爾等。參加卡特爾的企業在生產上、貿易上、財務上保持著各自的獨立性 ,在法律上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所以 ,卡特爾亦是一種廣義的關聯企業形態 ,屬於合同型關聯企業。但另一方面 ,雖然卡特爾協議的形成仍在於壟斷和控制 ,但由於這種協議並無實質上改變參加卡特爾集團權力結構的變化 ,所以 ,這種關聯企業不具有典型性。
4.關聯企業與辛迪加
辛迪加一詞源於法語Syndicate ,原義「組合」 ,它是又一種企業聯合形式。辛迪加是指同一生產部門的少數大企業為獲取高額利潤 ,通過簽訂共同銷售產品和采購原料的協定而設立的壟斷組織。辛迪加也是一種合同型關聯企業。參加辛迪加的企業在生產上和法律上仍然保持著獨立的地位 ,但在商業上已失去了獨立性。它們銷售產品和采購原料的業務都由辛迪加的總辦事處統一辦理 ,然後再在參加者之間按照協議規定的份額進行分配。這種在流通領域的集中和壟斷導致辛迪加可以按抬高的價格銷售產品 ,按壓低的價格收購原料。由於這種統一經營辛迪加的成員不再與市場發生聯系。這樣就使辛迪加成員很難脫離辛迪加。如果它要退出 ,它就必須建立自己的購銷機構 ,開辟市場 ,建立供應原材料的渠道。這樣卻又很容易遭到辛迪加的排擠。因此 ,同卡特爾相比 ,辛迪加是較為穩定的一種壟斷組織形式。
5.關聯企業與托拉斯
托拉斯一詞源於英語Trust,意為「信託」 ,「託管」 ,是又一種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它是由許多生產同類商品或在生產上有密切關系的企業 ,為了壟斷某些商品的產銷 ,以獲取高額利潤而組成的大型壟斷企業。托拉斯主要有兩種不同的類型 :一是以金融控制為基礎的托拉斯 ,實際上完全屬於母公司 ,母公司的權力以擁有托拉斯的股票為基礎 ,實質上是一種控股公司。托拉斯的大股東通過掌握足以對整個企業組織進行控制的股票來實行金融控制。二是以完全合並為基礎的托拉斯。它們是由同類企業合並所組成 ,或由強大的企業兼並實力較弱的同類企業而組成。這種類型的托拉斯的總公司是直接掌握產銷的業務公司。其特徵是 ,托拉斯是一個獨立的法人 ,參加者在法律上和業務上完全喪失了其獨立性 ,而由托拉斯的董事會控制所屬企業的生產、銷售和財務活動。原來的業主成為托拉斯股東 ,按照股權的多少分得利潤。
6.關聯企業與跨國公司
「在現代經濟生活中 ,很少有像跨國企業那樣成為人們爭論焦點的 ,無論在母國還是在東道國 ,跨國企業一直是人們廣泛爭論的中心。在世界各地 ,跨國企業有時受歡迎 ,有時被驅趕 ;有時受贊揚 ,有時遭詆毀 ;有時被控制 ,有時不受控制」,有人認為 ,「跨國企業的擴展毫無疑問地可同蒸汽機、電力、汽車的發明相媲美 ,成為現代經濟史上的一個重大事件」 。也有人認為 ,「它在希臘、伊朗、黎巴嫩、剛果和古巴等地的軍事干涉 ,它在遍及自由世界各國的軍事派遣活動以及它對許多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控制等。這些事實已經給除了那些最頑固的觀察家以外的所有人留下一個深刻的印象 ,即美國一直是戰後可怕的帝國主義力量」。
⑺ 關聯企業的判定標准有哪些
關聯企業的判定:
1、相互間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庭、親屬關系。
應答時間:2021-02-0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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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什麼是關聯企業
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系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表現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而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於關聯公司之間的統一管理關系的存在。這種關系往往籍助於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實質上的控制而形成。
關聯企業的特質關聯企業是一種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企業之間的聯合體。關聯企業是由多種聯系紐帶連結而成的企業群體。關聯企業的形成必定是基於特定的經濟目的。
(8)關聯企業是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從表面上看,關聯公司中,各成員公司仍然具有自己獨立人格,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從現有法律規定的角度透視,各成員公司的性質並未發生任何實質性的改變。實際上,關聯公司中各成員公司間這種法律上的獨立性和平等性只是形式上的。
正是由於關聯公司內部成員之間這種法律上的平等性和事實上的不平等性,使得我們研究關聯公司的債務責任問題有了基礎和前提。 通過對控制因素的研究,可以使我們對關聯公司內部成員公司之間的不平等性有一個更深入、更清晰的認識。
⑼ 關聯企業類型填什麼
二、「國家(地區)」:填報關聯方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名稱。 三、「地址」:填報關聯企業注冊地址和實際經營管理機構所在地地址或關聯個人住所。 四、「關聯關系類型」:應按以下關聯關系標准填報代碼a、b、c等,有多個關聯關系類型的,應填報多個代碼: a.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達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或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b.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一方實收資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c.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e.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f.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它關系,包括雖未達到a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