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國內正式推出了人民幣對外匯期權業務,規定客戶只能從銀行買入期權,不得賣出期權。在此基礎上,為更好地滿足市場主體的避險保值需求,《通知》推出的期權組合業務,通過對期權的買賣組合,賦予了客戶在買入基礎上賣出期權的權利,有利於降低客戶單純賣出期權的風險。
目前國內銀行可以交易外匯期權,比如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信銀行,招商銀行等均可以進行外匯期權交易。
② 和外匯,匯率相關的金融機構有哪些,業務有哪些
外匯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等。本外幣兌換,外匯交易,匯率換算查詢等
③ 金融機構從什麼角度來界定外匯
全球性的市場,其實也沒分什麼界定之說,多去Teli12外匯學學。
④ 外匯匯市有什麼金融機構來監管
外匯交易由每一國的央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相同職能部門)監管的
⑤ 外匯管理可以分為哪些類型
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
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如日本、丹麥、挪威、法國、義大利等約20個國家;
第三種是完全自由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均不進行限制,外匯可自由兌換、自由流通、自由出入國境,實行金融自由化。這類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荷蘭、新加坡和外匯儲備較多的石油輸出國(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等)。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型外匯管制,對經常項目實行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實行一定的管制;對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實行監管;禁止外幣境內計價結算流通;保稅區實行有區別的外匯管理等。這種外匯管理體系基本適應中國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國際慣例。
(5)中小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擴展閱讀:
外匯管理:
亦稱為外匯管制,是指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政策措施。
1、中央銀行
負責發行該國貨幣,制貨幣供給額,持有及調度外匯儲備,維持該國貨幣之對內及對外的價值,在浮動匯率制度下,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上,經常被迫買進或賣出外匯來干預外匯市場,以維持市場秩序。
2、其他銀行
在任何一個地方,不管該地是否是一個外匯兌換的主要市場,一般的小量現鈔買賣,支票兌現都差不多全由銀行壟斷,銀行外匯部門的主要業務就是將商業交易與財務交易的客戶資產與負債從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
這種轉換可以即期交易(SPOT),或遠期交易(FORWARD)方式辦理,由於從事外匯交易的銀行為數眾多,所以外匯買賣這亦日漸普及。
⑥ 國內外匯的發展目前是處於一個什麼狀況
若從交易技術層面、從市場交易規模等角度考察,10年來中國外匯市場的發展確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和國際外匯市場的新發展相比,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方式由交易員分別報價,系統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原則集中撮合成交,從技術層面應當說是符合國際外匯市場發展的趨勢的;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規模也是連年翻番。但是,如果從市場制度發展的角度看、從市場結構的角度來考察,中國外匯市場依然處於起步階段,在新產品的創新等領域基本上沒有新的進展,這種趨勢尤其表現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定位等方面。
從市場交易平台的角度看,外匯市場的平台應當是市場化的,目前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市場定位有待明確。在整個外匯市場的發展過程中,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究竟應當如何定位、承擔什麼職能,直接影響到下一步外匯交易中心本身的發展,也影響到下一步外匯市場的發展。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成立初期採取的是會員制的組織體制,會員交納會員費,並成立理事會,實際上是具有一定市場中介色彩的自律性組織。隨著10年來的發展,外匯交易中心的這種市場色彩反而在淡化,成為監管機構的直接下屬機構。從市場發展的角度看,起碼這不能視為一種進步。
從國際經驗看,如何合理界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這類市場主體的職能和定位,往往成為影響外匯市場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從韓國外匯市場的發展看,韓國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的金融機構成立的一個自治委員會——漢城外匯市場委員會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自律性組織,韓國的外匯經紀商、韓國銀行和政府也參加了這個委員會,通過市場化的方式推動了韓國外匯市場的發展。在中國台灣省的外匯市場發展中,初期也有定位不清晰的外匯交易中心,成立後一直沒有獲得法律地位,這個交易中心由五家台灣的商業銀行(台銀、中國、第一、華南、彰化)組成,其他銀行可以會員身份參加;隨著台灣外匯市場的發展,交易中心的地位進一步明確了經紀商的功能,促進了交易中心的發展和台灣外匯市場的發展。可見,一個市場化的、定位明確的交易平台對於外匯市場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外匯市場上,商業銀行等市場主體更為了解市場的需求,能夠對市場作出更為靈敏的反應,通過市場化的方式,將商業銀行引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運作,無疑有利於外匯市場的發展。
從市場的交易競爭程度看,中央銀行應當逐步降低大規模的持續直接市場干預,著手提高外匯市場的市場競爭程度中央銀行的大規模入市干預,此時市場的監管者和調控者被動地直接成為最大的交易主體,從中長期看不利於外匯市場效率的提高,也降低了外匯市場的市場競爭程度,也降低了中央銀行進行外匯市場進行間接調控的靈活性和迴旋的餘地。
從技術層面看,盡管近兩年來外匯市場推出了歐元/人民幣交易和外幣拆借中介服務,交易時間延長,結售匯統計數據上網,但是在匯率政策方面事實上的釘住美元以及穩定的匯價、央行的大規模直接干預,使得市場參與者認為人民幣匯率有政府擔保,直接制約了外匯市場的發展。
從市場主體的結構看,當前外匯市場存在的一個明顯缺陷,就是交易量在交易主體中的分布過於集中,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300多家會員中,只有少數幾家銀行占據高度壟斷地位,這種市場主體的同質性、交易分布的集中性可能有利於監管機構的直接監管,但是,因為商業銀行交易行為的趨同性,以及占據主導地位的商業銀行的交易的集中性,一方面使得中央銀行有較大的被動入市干預的壓力,同時也使得匯率形成的市場彈性有待提高。
從國際經驗看,中央銀行對於外匯市場的干預應當是間接地通過商業銀行等市場主體進行的,持續的大規模直接干預的成本實際上趨於上升。因此,中央銀行逐步減少持續的直接干預,引入多元化的市場主體,讓商業銀行等中介機構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是外匯市場發展的一個重要動力;中央銀行入市干預,應當是在全面掌握市場交易信息的基礎上,通過影響商業銀行的交易行為來進行更有效率。
市場競爭程度不高,同樣還表現在市場流動性的缺乏方面。當前,中國外匯市場上除美元之外的交易品種缺乏流動性,直接制約了市場的發展。外匯市場中的一個規律是,流動性創造流動性。一個流動性好的產品會吸引更多的機構參與交易,機構的參與反過來又增加了該產品的流動性。從當前的市場環境看,提高市場的競爭程度、進而提高市場的流動性,是推動外匯市場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要逐步引入做市商制度,在放開雙邊交易的條件下,有條件引入做市商制度。經過批準的做市商銀行在規定的做市限額內,根據自己的判斷,連續報出願意買賣外匯的價格和金額,提供市場流動性,而不必強調有真實的結售匯背景。同時,還應當吸收更多的市場主體,如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市場,嘗試進行貨幣經紀公司的試點;逐步放開實需原則的限制,在增加具有不同交易動機的交易主體基礎上,允許市場參與者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進行無實需背景的金融交易。
從市場主體結構看,應當為中小金融機構提供更多的交易選擇,改變中小金融機構在當前的外匯市場結構中的被動地位無論是國際市場還是國內市場,外匯市場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是交易的集中化和非中介化,大型的銀行越來越主導整個外匯市場的運作過程。與此同時,一大批中小金融機構的市場參與程度在提高,這些客戶在國內的網路較小,但是因為其參與國際業務的經驗較少,信用評級較低,難以通過國際外匯市場進行買賣,希望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構建的平台進行交易來軋平頭寸。
目前,對應於銀行結售匯櫃台的主要交易品種,銀行間市場有四種貨幣,都是外幣兌人民幣報價。此時容易出現不同外幣之間的交叉匯率、和國際外匯市場之間匯率的差別,一些能夠參與國際外匯市場交易的大銀行,往往會把國內市場流動性較高的美元的交易放在國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而把相應的歐元、日元和港幣頭寸都通過國外市場轉換為美元的頭寸,中小金融機構則只能被動地接受國內外市場之間的價格差異。因此,在當前的發展階段,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應當在控制中小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的前提下,積極將中小金融機構作為服務的主要對象之一。
當前,為了改變中小金融機構的這種被動的市場格局,既可以考慮推出美元兌歐元等交叉盤的報價,也可以改變現有的報價方式,將四種貨幣的交易基準價格統一為美元的基準價格,其他主要貨幣和人民幣之間的價格由美元基準價格和國際外匯市場美元和主要國際貨幣之間的價格進行套算。
從市場功能定位看,應當推動當前的外匯市場從以實需為基礎的結售匯頭寸的平補市場,逐步轉化為同時覆蓋實需交易和金融性交易的外匯市場在當前的資本管制條件下,基於交易的實需原則,中國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實際上更多的是一種結售匯頭寸的平補市場,主要是配合結售匯制度下外匯指定銀行平衡結售匯交易產生的頭寸。在這種市場格局下,商業銀行不是基於商業需要或贏利的目的在外匯市場上買賣外匯,其交易行為是為了履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結售匯周轉頭寸的管理規定。當市場供求出現不平衡時,中央銀行只能被動入市買賣外匯。反觀國際外匯市場的發展,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大型跨國企業和中央銀行基於不同的交易目的,進入外匯市場交易,實需性需求的比率實際上趨於下降,而金融性交易的交易量占市場總的交易量已經超過70%,因此,逐步改革結售匯制度,謹慎地放鬆資本項目管制,擴大外匯市場的金融性交易,是提高當前外匯市場活躍程度的重要方向之一。
與市場功能定位相對應的一個問題是,當前從市場產品結構看,應逐步推出以銀行間遠期交易為代表的新交易品種。目前國內外匯市場只有四個即期交易品種,缺乏遠期交易等交易品種。開展遠期結售匯的四家銀行只能通過即期市場和拆借市場進行平盤,銀行間外匯市場缺乏遠期交易市場,匯率形成僅基於當前的外匯供求,難以迅速反映市場對未來匯率的預期。因此,應積極拓展包括遠期和外幣貨幣對在內的新的交易品種。
有關國際經驗表明,只要有現實的避險交易的需求,就必然會產生相應的避險交易的品種,只不過在不同的管制條件下,這些新品種究竟是在在岸的市場,還是在離岸的市場而已。目前在香港以及海外市場,有關人民幣的遠期交易十分活躍,對於中國在岸市場的遠期交易的發展也是一個外部的推動力。目前我國遠期外匯市場的發展僅限於零售市場上的遠期外匯業務,內容僅包括進出口貿易避險和還本付息避險,完全以實需為原則。應當逐步在銀行間外匯市場推出遠期外匯交易,並為未來退出調期、期貨、期權等業務提供經驗。與此相對照,也可以推出商業銀行的遠期頭寸管理,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建立相應的遠期業務平盤機制,為金融機構提供遠期外匯避險機制。
⑦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操作規程
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方利潤購付匯核准 法規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汽車金融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2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 書面申請; 2. 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
3.利潤產生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的,應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證明);
5.申請前一日自有外匯賬戶銀行對賬單;
6.其他補充材料。 審核原則 所分得的利潤、紅利已繳納所得稅。 授權范圍 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注意事項 1.經營外匯業務的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付匯後外匯資本金符合相關規定; 2.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應在匯出利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水單到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上市費用匯出核准 法規依據 1.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書面申請; 2.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批復文件(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3.境外上市費用的支付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4. 應當完稅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5.其它補充材料。 審核原則 1.境外上市費用原則上應當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收入中扣減,確有需要從境內匯出的,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當持相關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辦理; 2.境外上市費用包括應支付境外監管部門、交易所、保薦人、承銷商、律師、審計師、評估師、銀行等境外機構的交易費、交易征費、登記費、承銷費、託管費(僅限於發行境外存托憑證)、印刷費等與境外上市行為相關的合理費用。 授權范圍 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注意事項 1. 境外上市費用原則上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收入中扣減; 2.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在匯出上述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水單將有關數據報備所在地外匯局。
⑧ 目前中國有哪些金融機構可以從事外匯期權業務 銀行
商業銀行有遠期外匯業務,也有外匯期權業務。個人可以通過銀行進行遠期外匯或外匯期權交易。
涉外企業,大多通過外管局結匯、清關;規模以上企業和合規的投資公司等,也可以直接參與到銀行間的遠期外匯市場中,不必通過商業銀行進行代理開戶交易。
⑨ 外匯銀行的主要業務
經營外匯買賣和外幣兌換,辦理對外貿易結算,為國內進出口商提供外匯信貸和擔保,在國外發行證券等。外匯銀行多為政府發展對外金融事業,擴大進出口貿易、管理外匯收支的專業金融機構。由於各國的經濟體制和銀行體制不一樣,外匯銀行經營的主要內容也不同。
⑩ 中國外管局取消對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事前准入許可,請問對銀行短期內有什麼影響
沒什麼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