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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互聯網金融機構法律

發布時間:2021-10-14 19:35:29

Ⅰ 為什麼說美國在扼殺互聯網金融

1.監管的好與壞
「監管扼殺創新!」–人們常常這么說,但是卻並沒能真正理解其中的含義。監管的確可能會扼殺創新,但如果實施合理,同樣也可以幫助企業成長。國際律師事務所Taylor Wessing指出:英國的監管和核准不僅明確有效,而且始終對改革展示出開明的態度。
與之相比,美國的監管部門卻分布得太過廣泛,支付領域尤其如此。在美國,不光各州之間的監管法律不同,各州與聯邦層面的也各有差異。牌照申請信息不通暢同樣讓從業者感到困惑。而公司的業務種類、所屬州、服務的地理區塊不同也會造成許可申請的差異。而且這種困惑還會因其他因素加劇,比如像賭博網站之類的應該具備資金劃撥許可,但在實際中卻沒有規定。這種困惑遲早都會導致互聯網金融企業遭受大額罰款。
2. 流程簡化
因為是辯論,所以讓我們假設美國和歐洲是相似的個體–都是由小國/各州組成的聯邦。目前在美國,某個州頒發的牌照只在這個州有效。要想符合所有州的法律並在全國提供服務,你可能得再申請47個牌照或者許可。顯然,這種低效、碎片化的牌照程序從一開始就限制了機構成長。
而在歐洲,在歐盟任意一個國家申請到的牌照在其他國家都通用。也就是說,如果你在倫敦設立了公司,那麼就可以直接在柏林、馬德里、巴黎和羅馬運營。這也意味著支付主導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在歐洲的成長速度將遠超美國。
3. 政府支持
英國政府協助組建了非盈利的互聯金融行業多方協調平台Innovate Finance。這個組織還在隨後提出了《英國互聯網金融2020》宣言,意欲讓英國在5年之內成為世界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引領者。英國首相卡梅倫更是任命了美國風投家Eileen Burbidge為該行業的大使,以保證英國互聯網金融能夠實現持續性發展。此外,英國甚至鼓勵互聯網金融公司盡早合規,以便未來能引領監管政策、簡化行業流程。英國政府深知互聯網金融對經濟增長的巨大影響力,而互聯網金融企業也十分珍惜政府的支持,因為這些支持幫助他們獲得了消費者的信賴。
反觀美國,似乎整個互聯網金融領域反而變得越來越繁雜。美國的政治體制是非常分散的,所以要想扶持一項新興產業也並不容易,因為利益方數量和游說能力都太大了。由於最近矽谷和美國國家安全局的不合,民眾普遍不相信政府會捲入科技事件中去。今年早些日子,沒有一家科技公司接受總統奧巴馬網路安全會議的邀請,這足以說明要修復兩者之間的關系還需要大量工作。

Ⅱ 美國如何監管互聯網金融對中國有哪些借鑒意義

可以借鑒的有這么幾個方面:

Ⅲ 國際公約法對互聯網金融怎樣規定的

互聯網金融是指依託於互聯網而開展的各種金融活動的總稱,主要包括網上銀行、網上第三方支付、P2P網路眾籌融資、新型電子貨幣,以及金融機構的網路創新平台和基於網路的金融服務平台等。全球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不僅對國際經濟和金融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同時也對國際金融秩序和法律制度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國際金融法律體系是由一系列規范國際金融秩序和國際金融交易行為的國際金融條約、國際金融規則、國際金融慣例、涉外金融立法等法律文件所構成的一個系統,其所涵蓋的范圍主要包括國際商業銀行、國際貨幣、國際借貸及擔保、國際結算與國際貿易融資、國際證券融資以及國際金融組織法律制度等內容。在國際社會各方主體的參與和努力下,國際金融領域法律制度建設已現端倪:銀行法、票據法、金融支付與結演算法、金融擔保法、證券發行與交易法等領域,先後出現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國際規則、國際慣例和涉外立法。互聯網金融的出現,改變了國際金融法律體系的傳統格局。1995年,世界上第一家無任何分支機構的純網路銀行——美國第一安全網路銀行產生,由此開啟了網上銀行的金融創新模式;1998年建立的PayPal網路服務商依託eBay龐大的市場份額,開始了全球第三方支付業務的新模式,目前PayPal在全球擁有超過1.5億個賬戶,成為全球最大的網上支付公司之一;2005年誕生的首個依託於WEB2.0的P2P網路眾籌融資模式,為借款需求者和有閑置資金者創建自行配對交易的網路借貸平台。互聯網金融具有空間的虛擬性、金融交易行為的自由性、信息流通的交互性、網路空間的開放性、參與主體的全球性。這些形態各異、功能廣泛的互聯網金融新形態和新模式,超越了傳統國際金融法律體系的調整范圍,亟須新的國際金融條約、新的國際金融規則、新的國際金融慣例和涉外金融立法予以規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在客觀上將大大拓展國際金融法律體系的外延。

隨著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的普及和推廣,傳統國際金融法律規范在調整國際互聯網金融新秩序方面,表現出許多新的盲點和空缺,傳統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這種局限性與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亟須法律規范調整需求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將越來越突出。一些現行的國際金融法律制度和規則,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尤其是面對網上第三方支付、P2P網路眾籌融資、新型電子貨幣等的興起,亟須更新、修訂與增補。國際社會一直在不懈努力促進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發展,國際金融監管的法律框架也一直在不斷地進行改革。如針對2008年爆發的全球金融危機所出現的新問題,國際銀行業監管對巴塞爾協議進行了修訂,目前所適用的是經過修訂的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即《巴塞爾III》)。《巴塞爾III》中建立了有關提高核心資本充足率、控制杠桿比率以及強化流動性監管等新規則,強化了對銀行的國際監管。但是面對網上第三方支付、P2P網路眾籌融資、新型電子貨幣等金融互聯網新模式,《巴塞爾III》所確立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顯得有些捉襟見肘,如從事新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公司,大多以商業公司,而非以銀行的身份開展業務,他們的行為規范並不受《巴塞爾III》中有關核心資本充足率、控制杠桿比率以及強化流動性監管等新規則的約束。在這樣的國際金融法律環境下,勢必造成銀行與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公司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導致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的手腳被束縛。又如1996年12月聯合國第51次大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範法》,雖然對於網路市場中的數據電文、網上合同成立及生效條件、運輸等專項領域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都做了十分具體的規范。但是,對於「數宇簽名認證機構」這樣的法律問題,尚付闕如。因此,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今天,亟須制定一些專門用於調整互聯網金融的國際金融法新規則。

傳統國際金融法的保護重點往往放在市場強勢主體之上。跨國商業銀行、跨國保險公司、跨國投資銀行和跨國基金等金融市場的主體,常常利用其強勢地位,制定有利的行業規則,或者通過霸王條款,獲得有利的交易地位。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由於參與主體分布地域廣泛,類型眾多,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設計者和國際金融規范的制定者,必須將法律保護的重點,由市場強勢地位的主體轉為弱勢地位的主體即金融消費者之上。可以說,建立適應互聯網金融的國際金融秩序,成功的關鍵在於法律的這種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功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認同和發揮。由於互聯網金融空間的虛擬性,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沒有機會與交易對方進行面對面的交流,只能通過網路傳遞信息。信息的不對稱性,以及交易對手的商業誠實性問題,均可能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產生影響,影響到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他們參與互聯網金融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到互聯網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性。要鼓勵全球大眾積極參與互聯網金融活動,必須將維護全球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國際金融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在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的大環境下,只有將維護全球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升到國際金融法律制度原則的高度,才能真正促進全球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維護國際社會秩序、促進國際經濟繁榮和國際社會進步。

Ⅳ 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集成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Ⅳ 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什麼呢

樓主你好,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里必然是有刑法的,另外還有一些專門的監管法規,比如: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第三方支付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4、眾籌融資法規
5、互聯網保險法規
6、互聯網銀行法規

Ⅵ 歐美怎樣監管互聯網金融

對於網路銀行,美國的監管方法是,根據網路銀行特點,補充新的法律法規,使原有監管規則適用於網路電子環境。在監管政策、執照申請、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網路銀行監管與傳統銀行要求類似,但在監管措施方面採取審慎寬松政策,強調網路和交易安全,維護銀行經營穩健和對銀行客戶的保護。
而歐洲中央銀行則要求各成員國國內監管機構對網路銀行採取一致性監管原則,並負責監督統一標準的實施,堅持適度審慎和保護消費者的原則,重點監管銀行間跨境交易活動、網路安全問題、服務技術能力、信譽和法律風險等方面,監管的目標是提供一個清晰、透明的法律環境。

Ⅶ 英美兩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有什麼區別

1、英國:行業優先、行業自律監管;
英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的核心是:行業先行,監管後行。行業自律與政府監管共同作用,相互補充。首先,英國的行業自律性強。行業協會監管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政府監管。

2、美國:模式多樣,政府立法和自律監管並行 。
美國監管方面,相比於英國模式,美國模式更加註重政府監管和立法規范。美國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金融體系中進行監管,並根據不斷出現的新興金融形式調整政策和法規,擴充金融法律體系。

Ⅷ 關於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有哪些

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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