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南昌琅琊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南昌琅琊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是2016-12-20在江西省南昌市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地址位於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紫陽大道3399號雲中城B#辦公樓1306室。
南昌琅琊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60106MA35MLJ3X5,企業法人王麟傑,目前企業處於注銷狀態。
南昌琅琊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網路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會展服務;演出經紀;大型活動組織服務;廣告的設計、製作、發布和代理;企業形象策劃;市場營銷策劃;網上貿易代理;禮儀慶典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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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所謂的琅琊山琅琊閣果真有此地方嗎
內容為小說杜撰的。
《琅琊榜》是一部歷史玄幻小說,小說中有這樣的描述:「南朝梁時,琅琊閣位於琅琊山頂,是天下最神秘的地方,備受江湖景仰。為了回饋江湖兒女,琅琊閣每年都會發行各大排名榜單,是為『琅琊榜』。」因此,琅琊山究竟在哪裡,山東江蘇等省的媒體和網友也紛紛展開「爭奪」。
最出名的說法是在山東,當地網友稱,「琅琊」原本就是山東地名,涵蓋今山東臨沂以及青島、諸城、日照一帶,以至於後來有琅琊國、琅琊郡,臨沂有琅琊王路,青島有琅琊鎮,都是源自古名。「琅琊」自古人傑地靈,王羲之、顏真卿、諸葛亮等歷史名人的老家都在這里,晉朝司馬氏也在此興起。但南北朝的疆域以淮河為界,淮河以北的山東並不在六朝梁時的疆域內。
江蘇南京也有媒體稱,有一份歷史資料名為《東晉都建康圖》,也就是東晉在南京建都時,建康(南京)周邊的政區地圖。今天的棲霞山(圖上標為「攝山」)東邊有一個「琅邪縣」。「琅邪」,正是「琅琊」在古代的寫法,加上東晉定都於古代的建康,琅琊司馬氏主要活動地點也都在這里,因此南京也認為小說中的「琅琊」要麼與山東有關,要麼和南京有關。東晉雖在南京一帶(句容、白下)僑置南琅琊郡,但是,南琅琊郡境內並無琅琊山。
『叄』 大家聽說過琅琊閣軟實研究中心這個智庫嗎
你查查中心主任是誰?這是天線智庫!!!.。叫軟實力智庫琅琊閣軟實力研究中心,這一塊是我們目前最缺研究的,軟實力安全就是文化安全。誰最關心最緊張文化安全?這樣的智庫就是為誰服務的,對誰負責的。
『肆』 武漢琅琊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武漢琅琊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是2016-12-01在湖北省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光谷大道77號金融港後台服務中心基地建設項目一期1.1期展示中心2層208。
武漢琅琊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20100MA4KPWNK68,企業法人韓鳳龍,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武漢琅琊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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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南京琅琊閣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介紹
簡介:南京琅琊閣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於2015年11月04日在南京市建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謝輝,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金融信息咨詢;商務信息咨詢;投資管理;計算機軟硬體技術研發等。
法定代表人:謝輝
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
聯系方式:18013997302
地址:南京市建鄴區廬山路188號4901室(自編席位:123號)
『陸』 互聯網金融可能會涉及什麼刑事犯罪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此後,雖先後又出台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徵求意見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具體支付業務管理規定,但相關規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辦法為基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構未發生根本變化。】
2、P2P監管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編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亦須關注】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編者按:對於時下熱炒的比特幣,《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的提出了具體要求】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SPAN>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編者按:2014年初,保監會草擬了《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亦值得關注】
(轉載於法客帝國,部分內容摘選自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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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胡海天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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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92013年互聯網金融研究報告 [網路文庫] 1505
更多關於互聯網金融犯罪 法律有哪些規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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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17:37
#知道最神秘組織讓琅琊閣甘拜下風#
提問者採納
以下信息是從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中轉載的內容,希望幫助到你。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