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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貸款擔保人需要現場去

發布時間:2021-10-15 10:43:05

『壹』 貸款擔保人必須去銀行簽字嗎

一、貸款擔保人不親自到場擔保能生效嗎
擔保人沒有到場簽字的貸款合同合同有效,但是擔保條款不生效。擔保合同的那部分無效,借款合同是否要根據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銀行貸款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如果經鑒定擔保合同非您本人簽字,擔保合同無效。



二、銀行貸款擔保人手續
1、貸款對象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對首付款的要求,銀行間有些許差異。

5、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或有符合規定條件、具備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6、具有購房合同或協議。

7、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這個問題是需要看具體的情況的,一般情況下貸款擔保人是需要到場的。

『貳』 我貸款的話要擔保人到現場現場簽字嘛

所有的合同都需要當事人自己親自到場簽字,避免他人代簽以後出現糾紛,

『叄』 貸款擔保人需要在哪一環節簽字,要帶什麼

貸款擔保人要再擔保環節進行簽字,需要拿著自己的身份證件和徵信報告,然後才可以去做貸款擔保。

『肆』 貸款時擔保人需要到場么

需要的,貸款時擔保人是需要到場簽字的,只有雙方都在場才可以,合同才會生效的。

『伍』 買房貸款擔保人必須到現場嗎

正常是要進行面簽的,不然無法確認是不是擔保人簽字。

『陸』 貸款擔保人不親自到場擔保能生效嗎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雙方無合同,則擔保關系不成立。不需要擔責。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三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五條: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七)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6)金融機構貸款擔保人需要現場去擴展閱讀: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柒』 貸款擔保人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需要擔保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戶籍薄,擔保人月收入證明,流水賬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7)金融機構貸款擔保人需要現場去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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