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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介服務費相關法律

發布時間:2021-10-15 16:15:29

1. 請問國家有什麼中介費收取的相關法律規定

國家沒有關於中介費的規定,但地方有。以北京市為例,為規范住宅買賣經濟服務市場價格行為,降低住宅買賣經濟服務費用負擔,北京市發改委與住建委就聯合下發了《關於降低本市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1、相關《通知》規定,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由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或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准統一不超過2%。

2、一般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提供的其他服務,由當事人自願選擇,通過合同明確約定。其中代辦房地產登記服務收費,不超過500元/宗;代辦貸款服務收費,不超過300元/宗;辦理房屋入住有關手續收費,不超過200元/宗;按照委託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託人與經紀機構協商議定。

3、《通知》中也註明收費標准可以下浮,少數特別復雜的住宅買賣經紀服務,經交易各方協商同意,可在規定的收費標准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即:二手房中介費為成交總額的2%,少數特別復雜的浮至2.2%。

(1)金融中介服務費相關法律擴展閱讀:

只要是通過正規的中介公司購買二手房,就不用擔心被中介公司多收取了中介費,中介公司一般收取的中介費是1%或者2%,大家在確定房子價格之後,也可以自己計算中介費用,這個還是比較透明的。

比如二手房中介費收取標准:

1、中介費一般現金按1%,貸款按2%計收中介費;

2、貸款服務費按成交額1%收取;

3、擔保費個別中介公司額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務費,俗稱「擔保費」;

4、代辦房地產登記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500元/宗;

5、代辦貸款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300元/宗;

6、辦理房屋入住有關手續收費,最高不超過200元/宗。

2. 融資中間服務費,國家法律政策規定是什麼最高比例是多少

融資中間人服務費都屬於合同法里的居間合同,服務費沒有具體的標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2)金融中介服務費相關法律擴展閱讀:

居間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居間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准,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准。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

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系,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

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託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二)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

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麼,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隱名義務。

居間人對在為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後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

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居間報酬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未訂立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2、償付費用的義務。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

3. 中介貸款服務費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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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融中介收費標准

沒有亂費

5. 國家關於中介費收取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1、對中介費,國家並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只是上海市工商局、物價局、房地局有相應的文件規定。
2、中介費:一般現金按1%,貸款按2%計收中介費。
3、貸款服務費:按成交額1%收取。擔保費:個別中介公司額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務費,俗稱「擔保費」。代辦房地產登記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500元/宗.代辦貸款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300元/宗。辦理房屋入住有關手續收費,最高不超過200元/宗。
《關於降低本市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發文單位: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本市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准統一下調0.5%(調整後收費標准見附件)。
二、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由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或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三、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提供的其他服務,由當事人自願選擇,通過合同明確約定。其中代辦房地產登記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500元/宗;代辦貸款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300元/宗;辦理房屋入住有關手續收費,最高不超過200元/宗。
按照委託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託人與經紀機構協商議定。
四、經紀機構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關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並書面告知應當由當事人繳納的有關稅費項目及標准。
五、各區縣要切實加強對住宅經紀服務收費行為和收費水平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堅決查處多收費、亂收費行為,維護住宅經紀服務市場秩序。
(5)金融中介服務費相關法律擴展閱讀
案例:
陳先生通過中介買房,合同簽了,最後房子也買了,卻拒絕向中介付費。中介拿著合同告到法院,索賠服務費3.3萬元。近日,渝中區法院一審判決,不能認定中介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報酬。
法院審理查明,江北區海爾路的陳先生,因購房需要,委託渝中區一家房屋中介提供房源信息。中介提供了渝中區朝千路一套房屋,陳先生實地看房後決定購買。去年1月8日,陳先生、賣房人、中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陳先生支付定金5萬元。
合同約定:陳先生凈出116萬元,其中房屋成交價110萬元,另外6萬元是中介公司包稅費、過戶費及中介費,多不退少不補。後來房屋中介訴稱,陳先生買房後,拒付擁金,為此中介要求按合同要求,即按房屋成交價110萬×3%=3.3萬元,索賠服務費。
陳先生的代理律師、重慶海外律師事務所律師付亞軍介紹,這個合同其實並沒有生效———房屋賣家有劉某、秦某、小梅(化名)三人,但簽合同當日,僅劉某、秦某簽字,所以合同沒有生效。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男子通過中介買房又「跳單」
法院:可不給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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