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受紀律處分是否要報當地監管部門
金融機構的人員,雖然是直屬於上一級金融機構管理,但一般來說,也要要受當地的協管。有什麼問題的話,應當會將處理結果同時備案到當地的監管部門。
2. 對於違反銀監局規定的處罰有哪些,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都包括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1、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2、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3、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4、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5、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2)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處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3. 對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置方式
對違規經營的金融機構的處置可以分為: 警告、通報批評、限期糾正、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勒令停辦部分業務、停業整頓、責令撤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指派人員接管、凍結賬戶、責令關閉並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對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不良資產大量增加的金融機構的處置可以分為:敦促改善內控制度;追加呆賬准備金或其他風險准備金;勒令停辦部分業務;停業整頓;責令撤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指派人員接管;責令關閉並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證可證》。
(3)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處分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金融服務:
1、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2、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3、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4、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5、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4. 銀保監會上半年處罰銀行業金融機構達798家嗎
2018年7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公布消息稱,上半年該機構共處罰銀行業金融機構798家、罰沒14.3億元;處罰責任人962人,取消其中175人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銀行業從業及高管任職資格。
在高壓監管下,中國金融業回歸本源態勢持續鞏固。官方數據顯示,截至5月末,銀行業在保持12%以上信貸增速的同時,總資產規模少增20多萬億元;同業資產和非債券投資分別同比下降2.6%和7%,同業理財在上年減少3.4萬億元的基礎上,繼續縮減1.2萬億元,已累計削減三分之二以上。
與此同時,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提升,低效、無效使用的信貸資金被持續擠出。5月末,產能過剩行業中長期貸款下降2.1%,低效融資需求受到明顯遏制。同期,小微企業、涉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領域和薄弱環節貸款分別同比增長14.2%、和7.6%、和45.6%。
銀保監會表示,目前相關重點風險隱患得到了有效管控。銀行業金融機構逾期90天以上貸款與不良貸款之比,已由高峰期的120%降至100%以下。同時官方加大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私售「飛單」、「蘿卜章」、「抽屜協議」等嚴重擾亂市場的亂象明顯減少,行業「潛規則」得到有效制止。
5. 原先在天津時因工作不小心被銀行內部警告處分並被報給銀監局,想問下
銀行為了多攬業務,就和保公司合作,在銀行賣保險,保險公司在把保險金放在銀行,銀行的業務量增加了,保險公司又多了一個銷售窗口,這就叫銀保產品
6. 如何做好銀行內部責任追究工作
如下:
7. 如何做好銀行內部責任追究工作
制定統一遵守的制度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制定符合本行的相關制度,如《★★銀行員工違規積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如責任追究應當遵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責任明確、處理適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權責對等、逐級追究」的原則,根據事件性質、風險損失、社會影響程度等情況,在核實相關人員責任的基礎上予以追究。
實行「鼓勵自查、盡職免責」的責任追究政策,自查從寬、他查從嚴,盡職免責、失職重罰。
事件發生後,應在充分調查、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責任人對引發事件所起的作用以及事件性質、影響和造成風險、損失的程度,客觀公正地界定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作為責任追究的依據。
責任追究採取「扣、賠、罰、警、走、送」為主要內容的處罰措施。
扣:即按照《★★銀行員工違規積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的積分標准給予相應的違規積分。
賠:即當事人、制約人、知情人、負領導責任的人員根據責任的大小按不同比例賠償由事件造成的經濟損失。
罰:即經濟處罰,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等級。
警:即給予必要的紀律2 處分。
走:即解除勞動合同。
送:即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管理許可權,事件、事故發生後,總行或分行應成立專案組,負責對事件、事故的調查核實、責任認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按照員工管理許可權報行長辦公會審批決定。責任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機關。
責任人為中共黨員的,由本級或上級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事件發生後,應自發之日起3個月內對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作出處理決定,並在決定後
10個工作日內,將查處情況和責任追究結果報告當地銀行業監管部門。
管理工作方面
在管理工作中,我們可借鑒「信任和不信任」理論,就是「用最不信任的方式管理最信任的員工」。
這里講的是一種辯證關系。對銀行而言,這個信任是指銀行對各崗位的每位員
工都是充分信任的,因此才委以重任賦於權力。但是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領導層、管理層,還是操作層的普通員工,都要受到制度管理和約束。任何員工特別是領導層絕對不允許超越制度之上的行為,平時對每個人都要嚴格的進行監督管理,從這個意義上講又是最「不信任」的。也就是說,在工作中要分清是非,正確的要相互支持,錯誤的必須糾正,絕不能用所謂的感情代替制度,執行制度必須做到一絲不苟。
強化「一崗雙責」的責任意識。
在加強管理,防範案件工作中,作為一個機構或部門的負責人,不僅要強化自己的「一崗雙責」的責任意識,自覺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同時還要嚴格監督員工認真執行內控制度。
就像朱元璋當年建造南京城牆把住質量關那樣來強化員工的責任意識。相傳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在建造南京城牆時,為了把住質量關,曾下令全國在送交的城磚上,都必須刻上所在府、縣直至造磚人共六級九名責任人的職務名字,交磚時,有工部委派的驗收官吏指使士兵抱磚相擊,如鏗鏘悅耳、並不破碎為合格收下;如果撞擊而斷則令其重新燒造,再次檢驗不合格的,磚上所有責任人均要治罪,重者殺頭。此令一出,大到府、縣官吏,小到窯工庶民,誰也不敢將自己的身家性命當作兒戲,南京的古城牆也因此成為世界上規模最大、氣勢最雄偉的古代都城牆。六百多年前的古人尚知責任重如山,而將其運用於最為低下的磚石之上,作為現代經營貨幣這一特殊行業的銀行員工,責任意識豈能不如古人! 作為天天與錢打交道的銀行員工,怎麼才能做到「常在河邊走,就是不濕鞋、不濕身」,而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有效防範風險和案件? 有心作案者肯定是故意違規,避開監督制約;而相關人員的違規則為作案者提供了作案便利,促成了案件的發生。事實說明,不論銀行規模有多大,歷史有多久,都有可能毀於一兩處管理薄弱的環節,葬送於一兩次違規操作之中。這就要求我們:要特別注意增強相互監督意識,包括對領導的監督,即增強律他的意識。員工間的監督制約,就是要在員工之間大力提倡「只認制度不認人」的精神,認真落實內控制度,堅決改變重視防外,疏於防內的傾向;要特別重視培養員工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意識,破除「制度只防君子不妨小人」的糊塗思想;破除「以前是這樣做的,師傅是這樣教的」的因循守舊觀念。員工間履行好相互監督職責,就能使各項規章制度真正落實,就能堵住犯罪分子的作案渠道,也保護了自己不受傷害的權益。
加大對員工的業務培訓。
部分員工特別是新入行員工,由於對一些規章制度還不夠熟悉、不夠了解或者沒有正確的理解,業務水平沒有達到相應崗位的要求。主觀意識上願意把工作做好,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力不從心,對錯之間難以把握,辦理業務往往容易出現差錯,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特別是有的員工平時不注意學習,干起工作來憑感覺、吃老本,對業務流程和文件學得不深、理解的不透,吃了「夾生飯」,違規辦理業務後形成了風險還不知錯在哪裡。
嚴格制度高壓線。
處理違規違紀責任人時,拒絕瞻前顧後、遷就照顧、好人主義的發生,凡發生違規違紀行為,不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還要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對員工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查不力或有違規行為等問題,不能造就照顧,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讓違規者感覺到制度高壓線就是碰不得!
8. 銀監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類案件具體指什麼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