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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營改增後存在的問題

發布時間:2021-10-16 01:18:36

A. 金融服務業「營改增」後,政策有哪些差異

1、金融中介服務是指從事金融活動及為金融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各類金融機構。金融中介一般由銀行金融中介及非銀行金融中介構成,具體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信息咨詢服務機構等中介機構。 2、直接金融服務是資金盈餘部門與資金短缺

B. 保險行業營改增存在的問題研究

營改增的推出對我國的金融業、房地產業、建築業、生活服務業四大行業有影響。根據第一財經發布的《營改增攻堅,對四大行業的影響》可以看出:
一、金融業:
1、「對金融業全面徵收增值稅,在國際上尚不多見。一些銀行客戶在細則出來後做過測算,按照最後公布的細則測算下來對利潤的影響會比之前預想的要大。總體而言,此次營改增雖然金融業6%的稅率與原營業稅政策下5%稅率相比上升不大,但企業若不能足額取得進項稅額,仍存在自身稅負上升的風險。」
(1)「根據目前了解到的政策動向與內部假設測算,『營改增』後稅負總體上基本持平。」旗下有眾多金融業務的中國平安對本報表示。但另一家中小型保險公司財務人員卻表示根據內部測算稅負會略有上升,同時利潤可能略有下降。
(2)例如,之前業內廣泛關注的貸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抵扣。此次細則中明確,企業向銀行的貸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進項稅。「那就意味著對於大客戶,銀行很難進行增值稅的轉嫁,因此會減少自己的收入,而對於相對弱勢的中小企業,如果銀行通過提高利率的方式轉嫁部分增值稅成本,則企業融資成本將有所上升。」
(3)同時,在營業稅下可以免稅的同業往來業務在此次細則中也並非全部免稅。細則中規定,只有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線上」短期拆借行為才可以免徵增值稅,但「線下」的短期拆借就並未在免稅范圍。
(4)「原本行業預測同業業務即使不免稅,如果利息費用進項可抵得話也可以在同業間相互轉嫁,影響不會太大。但『線下』的短期拆借可以被視為貸款的性質,而此次細則中貸款利息支出進項稅不能抵,那就意味著拆出銀行,即可以被視為將資金『貸出去』的銀行,這6%的增值稅可能無法轉嫁。除了對於稅負影響的考慮,許多金融企業在營改增准備過程中也充滿挑戰。
(5)我國和大多數增值稅稅制國家都存在的普遍問題是,即金融企業如何計算抵扣其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個問題的出現是由於金融服務企業通常有應稅服務、免稅服務以及零稅率服務,而且很難劃分各項服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
不過,由於金融行業的復雜性,細則對於准備時間給予了一定的「隱藏優惠」。對於大部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默認的申報期為每月申報。但新的增值稅法規對銀行、財務公司與信託公司(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包含保險公司)給予了一定的優惠政策,即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申報納稅。這使得這一類企業有額外的幾個月來改造他們的系統以順利完成增值稅申報。
二、房地產業:
除了復雜的金融業之外,房地產業是另一個在此次營改增之中備受關注的行業。
(1)「我們的房地產業客戶目前也正在根據細則內容進行測算,整體來看對企業的影響應該是偏正面的。」
盡管房地產業的稅率從之前的5%上升到11%,但此次細則對房地產企業的最大利好就是銷售收入可以在扣減土地出讓金之後差額徵收增值稅。
(2)「從之前的營改增政策來看,政府對使用差額征稅的方式是非常慎重的。所以之前房地產企業會擔心土地出讓金會不會採用差額征稅的形式來進行。如果用進項稅抵扣的方式企業在交土地出讓金的時候需要先交增值稅才能拿到專用發票,對企業的現金流和利潤都有影響,對於征管上也會產生很多復雜的問題。現在差額征稅的方式對於企業來說相當於『一塊石頭落地了』。」
(3)當然,最終的應納稅額情況視土地佔整個項目的比例價值以及建築勞務和材料占項目開發總價值的比例。「如果建築勞務和材料占項目開發總價值越高,則可抵扣進項稅額越高,因為材料的進項稅率為17%,而建築成本會帶來11%進項稅。」
(4)「供應商可以按照不同的項目選擇適用不同的稅率進行繳納增值稅。因此,某家房地產公司就住宅希望按照5%徵收率採取簡易徵收方式,而商業地產則傾向於按照11%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額,並將其轉嫁給購買方,購買方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傳統計稅方式。」畢馬威表示,「另外,在不動產租賃業務中,業主的選擇將受到租戶的重大影響。如果業主可以將增值稅傳遞給下一環節,則其可能傾向於選擇11%的稅率。而由於租賃條款或協商不利等原因無法將進項稅轉嫁給租戶時,業主往往更傾向於選用5%徵收率方式。因此,業主與租戶之間就稅務問題清晰的溝通將成為將來租賃談判的一部分。」
(5)許多開發商通過項目公司運營各開發項目。如果匯總申報無法實現,意味著每次開發新的項目時,都需要讓每個項目公司盡早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確保可以盡早獲得進項稅抵扣資格。然而,直到各公司產生銷項稅時才能實現相關進項稅額的經濟效應。因為除了部分貨物和服務出口外,我國並不廣泛就進項稅留抵退稅予以退稅(這與其他很多增值稅稅制國家不同)。因此,增值稅對企業現金流會產生顯著並長遠的影響。此外,當以項目公司架構運營時,一個項目產生的進項稅將不能用於抵扣另一個項目產生的銷項稅。
三、建築業:
建築業與房地產業作為同一產業鏈條的直接上下游環節,和房地產相同的11%稅率有助於實現兩行業納稅人的稅負均衡。
(1)「對於建築業來說,他們最大的挑戰在於進項稅的管理。是否能及時從供應商那裡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供應商管理中的重點之一。因為增值稅是一種『隱藏成本』,應該抵扣卻沒能抵扣的部分不會有一個專門的會計科目顯示出來,但卻隱藏在成本中。」
(2)另外,由於建築業總包商下有很多分包商為小規模納稅人,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該部分的進項稅只能拿到稅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方能抵扣。
(3)申銀萬國研究報告稱,營改增以後影響建築企業稅負的核心因素是可抵扣比例(可以拿到增值稅進項稅的成本/總成本)。按照建築企業平均15%的毛利率估算,可抵扣比例需要大於56%才可以達到減稅的效果,毛利率越高,需要的可抵扣比例就越大。總的來說,建築行業成本中原材料佔比50-60%,機械使用成本佔5-10%,融資成本在5%左右,剩餘為人工成本,可抵扣比例較難達到減稅的程度。但營改增最終達到博弈的平衡點後,企業盈利水平不會有太大波動。
(4)「營改增推出後,建築企業會更多的選擇能夠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當然同時也會造成成本的提升,但是由於工程合同都是按照成本+合理毛利率的方法定價,建築行業已經是一個充分競爭的行業,利潤率非常微薄,行業成本和稅負的整體提升最終一定會傳遞到下游,體現在合同報價的提升上面。所以營改增推出後,短期可能存在報價混亂階段,造成合同簽約下滑和利潤率波動,但是中長期看,對企業盈利水平不會造成太大波動。」
(5)和房地產業一樣,建築業也有類似的「老項目」過渡政策。同時,此次細則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為甲供工程(發包)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3%徵收率的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對此兩類業務允許選擇簡易計稅方式,主要考慮納稅人收取的價款中大部分為人工費、管理費及輔料費用,且營改增前購入的存量資產和人工成本均不得抵扣。如果某些建築企業覺得自己的進項稅抵扣較小,可能未來會更傾向於提供清包工的方式,這樣就可以選擇較低的3%徵收率。不過,納稅人需結合主要物資采購情況、下游環節房地產納稅人抵扣需求,測算不同處理的稅負影響,慎重決策。」
四、生活服務業:
(1)生活服務業作為營改增後的新設行業類別具有「兜底」的特點,是將原徵收營業稅時散落於「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稅目中,且在非生產流通環節、有突出個人消費屬性的應稅服務綜合而成。
(2)對於納稅人而言,雖然生活服務業6%的稅率與原營業稅政策下5%稅率相比上升不大,但企業若不能足額取得進項稅額,仍存在自身稅負上升的風險。
生活服務業的納稅人數量大,種類多,提供的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3)「從政策來看,生活服務業相關的增值稅規定面臨諸多難點。首先,某些生活服務業是基於現金交易的,營業稅下稅務合規水平亦不高(例如餐飲服務);其次,難以區分生活服務的消費是出於公司商業目的還是個人消費(例如住宿服務);最後,部分生活服務是為了滿足公眾的基本需求,通常由政府提供扶持及補貼(例如教育醫療服務),但也可能由個人投資提供相關服務。」
(4)另外,一些生活服務業企業提供的服務是綜合性的,酒店業就是最好的例子。「比如一個酒店裡既賣貨物,又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不同業務稅率不同,如果按照稅法嚴格執行,就要把這些綜合性服務分割開來繳稅,這樣經營管理的工作任務也比較重。」
(5)不過,此次細則在過渡政策中對於生活服務業的一些子行業給予了免稅政策,例如托兒所、幼兒園、養老機構、婚姻介紹、一些展館的門票收入等。但值得注意的是,營業稅下醫療服務普遍享受免稅待遇,而新增值稅法規詳細定義了免稅的醫療服務的范圍。「很多醫療行業的私人機構實操中可能將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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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營改增政策下,金融業在增值稅的實施中面臨哪些問題

營改增面臨的挑戰

(一)金融業信息系統及業務流程面臨調整、再造

金融業營改增的實施,使金融業由之前徵收營業稅轉為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是按照營業額計算得出,而增值稅是價外稅,實行「價稅分離」,按照增值額計算得出。兩種稅計稅原理的不同,以及金融業經營業務的開展離不開信息系統的支持,對於金融企業來說必然要求其對業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調整以適應增值稅「價稅分離」的業務需求。因此,信息系統改造或增值稅專用系統的搭建成為本輪營改增的一項核心任務。信息系統改造是一項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工作,尤其是對那些存在多業務系統並行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系統的兼容性風險會加大。

此外,增值稅稅法邊界和應稅范圍與原營業稅存在差異,對其業務類型的認定提出新的挑戰。這就要求金融企業細化梳理業務差距,完成企業內部業務梳理,准確判定業務的稅法適用原則。

(二)金融產品業務復雜,應稅項目和稅基難以確定

我國的金融業呈現出金融機構類別多、數量龐大、產品業務復雜等特點。近年來,金融創新的速度不斷加快,各種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斷涌現,如何確定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稅基是進行營改增的基礎和前提。比如,在平安集團經營的壽險業務中,傳統的業務主要為直接提供保險服務,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變額保險業務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2]。如何准確劃分這兩種不同的金融服務、保險產品的收入金額和進項稅額,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此外,該公司推出的集投資與保險於一體的投資連接險業務,也面臨著如何確定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的難題。在商業銀行的理財、貸款、結算等業務中,也面臨類似問題:一方面無法取得銷項稅額發票;另一方面,也難以確定進項稅額,這將導致增值稅應納稅額無法確定。

D. 如何分析營改增對行業的負面影響

盡管「營改增」試點的步伐在穩步推進,此次稅改的積極意義也在企業運行過程中不斷顯現,但是,由於制度執行的銜接缺少具體的參考範例,「營改增」和增值稅稅收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可避免地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響,需要在以後的改革中進一步完善。
1.「營改增」對抵扣不足企業會造成稅負增加的不利影響 這一特點典型的主要是交通運輸業,其可抵扣稅額少,較大部分試點企業的稅負並未減輕,反而有所上升。這是由於這部分企業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主要是經營初期所購進的固定資產。但是這類企業的固定資產,比如運輸工具,其經營周期大概是5年~10年,這樣可以預計,企業在5年~10年內僅僅可以抵扣一次固定資產進項稅。此外,一些有形動產租賃企業,也比較容易出現稅負上升的情況。因此,企業需要結合自身經營的實際情況,採取對應措施,以降低稅負。
與此同時,由於可進項少的服務業中從事金融服務業及信息服務業的企業的主要成本構成中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較高,而該些成本不能產生進項稅,其成本可抵扣的項目比重過低,則進一步導致稅基過高,變相增加了稅負。

E. 金融服務業營改增後,政策有哪些變化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稅率6%。
2.同業拆借不徵收增值稅,存款利息費用不得扣除;
3.金融商品買賣按差額納稅。
4.融資租賃與金融業合並;
5.貸款利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F. 營改增弊端 營改增企業會面臨什麼問題

營改增有什麼弊端?

營改增被認為是中國稅收改革的最重要的抓手,營改增是日後中國稅收、公共財政的風向標。

營改增的目標是減輕企業負擔,發展服務性行業,減輕企業負擔是為了讓利於企業,發展服務業是為了調整經濟結構,更重要的是,營改增是調整中國地方與中央財政稅分成的先兆。

根據試點情況,營改增存在兩大問題:一是某些行業稅收增加,二是地方財政收入減少。如果不改變營改增存在的問題,將衍生出兩大負面效果:稅收增加的企業抵制營改增,進而誤解稅收改革與民爭利;地方財政收入下降將導致地方更加依賴土地財政,地方政府或者暗中反對營改增,或者放開手發展房地產業,兩者必居其一。而中央政府財權更大,將直接影響未來中國的發展路徑。

營改增企業會面臨什麼問題?

營改增後交通運輸行業的物流企業負擔大增。

營改增之後,地方稅收收入將減少。為推廣營改增,目前的權宜之計,是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之後的收入全部返還給地方政府,此舉不可能長久。即使保持目前營改增收入全部納入地方財政籃子的格局不變,營改增的降稅負擔也將落到地方政府頭上,從理論上地方政府要補貼稅收負擔加重的企業。上海2012年前11個月,營改增試點已經累計減稅225億元,佔2011全年營業稅收入的22%左右,佔地方公共財政收入的6%左右。2013年許多試點省市紛紛下調財政收入目標,為未來改革留空間。從長遠看,營業稅全部改為增值稅後,不可能保持目前的返還制度,地方與中央政府的分成比例必然重新劃分。

如果不降低物流等行業稅負,不改變地方政府補貼的復雜,很難擺脫與民爭利、官僚化的指責;如果不盡快建立地方政府的合法合規的稅費、預算體制,營改增將加劇地方財權與事權不匹配的沉痾,地方政府依靠土地收入、依靠隱性負債平衡財務的現象將愈演愈烈,而上級政府很難逃脫與地方爭利的詬病。

G. 論述我國金融市場當前存在的問題及今後應採取的發展策略

我國金融市場當前存在的問題:
從國際比較的角度來看,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水平還比較低,與發達國家甚至於一些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相比,在行業規模、競爭能力、創新能力、市場開拓、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都還存在明顯的差距。
第一,金融服務業發展的總體水平較低,增長速度過於緩慢,內部行業結構和區域發展結構不協調。發達國家金融服務業增加值佔GDP的比重一般在6%左右,2003年美國金融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已經達到了8.3%,而我國僅相當於美國的一半。近年來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速度過慢,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的支持乏力。金融服務業內部結構不均衡,銀行業居絕對主導地位,而證券經紀與交易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的比重相對偏低。而且,金融服務業發展的地區差異較大,農村金融服務的供給嚴重滯後,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改善的需要。
第二,金融服務各行業競爭力較弱,不能有效提供經濟發展所需的金融服務產品。從2004年全球1000家大銀行的排名來看,排名第一的花旗銀行的一級資本為744.15億美元,不良資產比率為2.06%;而國內排名最高的中國銀行的一級資本為348.51億美元,而其不良資產比率卻達到了5.12%,四大行中中國工商銀行不良資產比率甚至高達18.99%。保險業方面,根據瑞士再保險的統計,截至2004年底,我國保險業佔全球保險市場的份額排名雖居第11位,但保費收入規模僅521.71億美元,保險密度在全球排名第72位,人均保險金額為40.2美元;保險深度排名第42位,保費收入佔GDP的比重為3.26%。證券業方面的表現更讓人擔憂,2004年底我國共有證券公司140家,總資產3781億元,總負債2765億元,全年實現利潤為-78億元,整個行業處於虧損狀態。
第三,國內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能力不強,外資金融機構在金融業務創新上具有絕對優勢。一方面,國外金融工具種類繁多,能夠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而且對新型金融產品的開發能力相當強;另一方面,目前中資金融機構的金融開發技術比較落後,電子化程度較低、金融工具和品種單調、缺乏自主創新能力,在金融創新中處於被動模仿的地位,利用金融創新獲取利潤和佔領市場主動權的能力較差。
第四,國內金融機構開展跨國業務的能力低下。除中國銀行以外,其他銀行海外業務的拓展尚在起步階段,而外資銀行在綜合化經營模式下,通過大規模的並購和重組,其分支機構早已遍及全球。在業務開展方面,國內銀行大都以傳統的存貸業務為主,而發達國家跨國銀行已經把業務重點放在如利率互換、出口保理及福費廷等一些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上,利用金融創新來獲取利潤和規避風險。
第五,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不夠完善,監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發達國家大都有支持金融發展的現代化交通、通訊、計算機網路以及其他配套服務設施,並且非常注重適時頒布和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對金融業加以規范,對新業務、新工具進行認證。相比之下,我國金融立法比較滯後,專業性法律層次較低,法規操作性較差,在實踐過程中還經常存在不能嚴格執行的問題。監管體制方面,我國金融監管主要依靠「三會」(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社會監管層次基本還處於空白狀態,而且監管內容大都以合規性監管為主,對預防性監管的關注不充分。

今後應採取的發展策略:
第一,培養金融業的服務理念和意識,使其真正成為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重要產業。
第二,繼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根據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大趨勢建立比較完善的現代金融服務體制。
第三,建立健全金融服務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監管體系,有效控制和防範各種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
第四,注重金融服務內部各行業和地區的均衡協調發展,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制,較好地滿足農村金融服務需求,促進農村經濟的較快發展。加快證券、保險和信託等其他金融服務行業的發展,進一步完善與實體經濟體系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加強金融服務業的資源配置功能,促進金融資源合理流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務質量。 第五,大力培養金融人才,建立科學完善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

H. 金融業在營改增過程中存在哪些特點

對比之前營業稅和現行增值稅後可以看出,金融業在營改增過程中存在以下特點:

(一)最大限度平移征管手段

稅務法規《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對金融業征稅范圍、稅率、征管政策、稅收優惠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不難發現,政策制定部門最大限度地平移了原營業稅中金融業的稅收政策和征管手段。一是與公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存款利息繼續延續了
「不征稅」的處理。二是對金融業同業往來、重點扶持行業的貸款業務等營業稅下免稅項目大都延續了免稅政策,並對相關免稅項目的定義和范疇予以進一步明確。對金融商品買賣延續了差額納稅,有效保障了營改增後稅基的穩定。三是對部分跨境金融服務設定了免稅條款,對提升跨境金融服務的國際競爭力起到了促進作用。

(二)最大程度保障稅收中性

金融業企業收入來源主要有4項,即利息收入、保險收入、手續費收入,金融商品轉讓收入。本次營改增中將除利息收入之外的其他3項主要收入納入營改增鏈條,通過進項稅額抵扣,切實體現了稅法.原則。同時。金融業的部分收入納入增值稅抵扣鏈條,對於盤活經濟,從稅收層面配合供給側改革有著積極的意義。

(三)最大努力減輕稅負

單從稅率看,金融業的營業稅稅率為5%,增值稅稅率為6%,但增值稅與營業稅相比的最大不同在於增值稅的抵扣制。在企業內部管理規范,進項稅額能實現應抵盡抵的情況下,金融業納入增值稅管理後的稅負與之前相比會基本持平或略有降低。當然,這給金融業企業的稅務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進項稅額管理。總體來說,金融業企業需要在稅務管理方面下大力氣,在確保企業順利實現營改增平穩過渡的同時,充分享受政策紅利,實現企業經營的持續向好發展。

I. 營改增試點改革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營改增」已從當初的「1+6」擴展到「3+7」,覆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業和研發技術、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鑒證咨詢、廣播影視7個現代服務業。2015年「營改增」擴圍還將繼續,步伐越來越快。但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營改增」過程中還存在諸多的問題亟待解決,否則會產生一些負面影響。

問題之一,「營改增」後相關稅收法律法規修訂相對滯後。「營改增」並不是簡單的稅種轉換問題,它是稅收制度的改革,是一個稅種取代另一個稅種。然而,「營改增」的依據卻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級次低,假若在「營改增」過程中發生了征納爭議,就會給稅收執法和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或麻煩。

基於此,如果將營業稅的課稅對象或徵收范圍全部納入增值稅的范疇,那就應盡快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廢除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重新明確界定增值稅的應稅勞務。假若保留部分營業稅行業和應稅勞務的話,就應該同時修訂增值稅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問題之二,「營改增」後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之間稅收征管銜接的問題。「營改增」並非管戶一交接了事,看似簡單,做起來相當復雜。在實踐中,地稅機關與國稅機關之間管戶清單移交了,而管戶的歷史資料、稅源情況和欠稅處理情況等,不一定完全移交。譬如,欠稅的處理問題,結點前地稅機關不可能完全把欠稅追繳清,而結點後改為增值稅,地稅部門把管戶移交給國稅部門後也不再征管營業稅,國稅部門又不能徵收營業稅,從而造成了欠稅追繳工作的困難,容易造成稅收的流失。又如,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個稅種在稅制的設置上差異性很大,兩個稅種的征管方式和稅收政策大相徑庭,該如何實現對接?顯然,征管銜接的難度很大。營業稅征管范圍廣泛,稅目、稅率設置較多,但不需要劃分納稅人類別,而增值稅還要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特別是營業稅的免稅范圍、減免稅項目和稅收優惠政策極多,改為增值稅後如何沿用,又怎樣對接,亟待研究解決。

問題之三,「營改增」後地稅機關主體稅種缺失和稅收收入調整的問題。「營改增」不光是稅制的重大改革和調整,也給主管稅務機關帶來很大的影響。就地稅機關而言,隨著「營改增」擴圍逐步推進,地稅機關目前唯一稱得上或認可的主體稅種——營業稅就會逐漸消失,地稅收入也會急劇下降。從近幾年全國營業稅佔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來看,大概佔1/3還要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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