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新發行的人民幣是怎麼進入市場流通的
發行人民幣是人民銀行三大職能之一,是《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人民銀行的權利。人民銀行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提出新版人民幣的設計內容,包括設計思想、面額、圖案、式樣、規格等,報國務院批准後根據每年的國民經濟發展需要提出發行計劃,經國務院批准組織印製生產,印製合格的產品作為人民銀行的發行基金,由人民銀行設立的發行庫負責保管。有了錢並不是想發多少就發多少,發多了或發少了都會對經濟發展和群眾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貨幣發行是有組織,有計劃的發行,堅持「經濟發行、計劃發行和高度集中統一發行」的原則。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人民幣是通過辦理人民幣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現金收付來實現的。人民銀行並不直接把人民幣投向社會,而是通過能辦理人民幣存取業務的金融機構這一中介向社會投放(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當金融機構櫃面現金不足時,可到當地人民銀行在其存款賬戶余額內提取現金,於是人民幣從發行庫流入到金融機構的業務庫,這就是人民幣的發行過程。至此人民幣進入流通領域,人民幣的性質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發行基金轉變為現金。當業務庫收入的現金超過核定的庫存限額時,超出部分就送交人民銀行發行庫,現金又轉變成了發行基金。對於撤銷縣市級發行支庫區域內的金融機構,要到其上級機構設立的中心金庫辦理存取款業務或到其代理機構辦理。
人民銀行通過貨幣發行權調節人民幣流通的總量、地區結構、季節結構和券別結構。人民銀行通過設立總庫、重點庫、分支庫保管和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滿足社會需求,支持經濟發展。
我國市場上流通的所有現金——人民幣,都是從銀行發放出去的。企事業單位取得現金後,通過發放職工工資、購買原材料、辦公設備等實現了現金付出,又通過產品銷售等方式實現了現金收入;個人或家庭通過工資、投資和其它勞動取得現金,又通過儲蓄、投資、購買生活用品等實現了現金付出;其它部門也通過相應渠道實現現金的收付。
我國的貨幣流通形式分為現金流通和非現金流通兩種形式,現金流通是通過人民幣收付活動完成的,非現金流通是通過銀行轉賬完成的,我國大部分商品交易、勞務交易、服務是通過現金方式實現的。
現金流通中,現金投放是指人民幣從銀行付出,現金回籠是指人民幣流回到銀行。現金流通過程是以金融機構從人民幣提出現金為出發點,經過金融機構的現金投放和社會各階層的現金消費支出,又進入金融機構交回人民銀行發行庫為歸宿,這一過程周而復始。其中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發行庫提繳現金是最為直接、最為簡單的過程,但在這一過程中,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提取現金並不是無限的,一方面要限制在它在人民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余額內,另一方面大額現金和旺季現金提取要向發行庫報送計劃。同時,向發行庫繳款要嚴格按照人民銀行繳款標准繳存。而人民幣持有人現金消費情況要復雜的多,具有隨意性、不可控性,可通過國家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去正確引導
B. 不懂經濟學 腦子里突然有的一個疑問 當通貨緊縮時,國家需要多發放貨幣,這些貨幣是怎麼流入社會中的
買債券,股票等等,中央銀行放鬆了貨幣數量,首先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獲得更多的可流通的貨幣,這些錢就可以用來投資或放貸,就是從整體上控制錢的數量。
C. 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辦理人民幣單位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參加人民幣存款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單位存款是指企業、事業、機關、部隊和社會團體等單位在金融機構辦理的人民幣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協定存款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存款。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金融機構單位存款業務的管理、監督和稽核工作,協調存款單位與金融機構的爭議。
第五條除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單位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此項業務。
第六條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吸收單位存款應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范圍,同時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財政撥款、預算內資金及銀行貸款不得作為單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機構。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任何個人不得將私款以單位名義存入金融機構;任何單位不得將個人或其他單位的款項以本單位名義存入金融機構。
D. 請問中國銀行是怎樣發現人民幣的謝謝
發現?發行?
中國銀行還沒資格發行, 得中國人民銀行。
人民幣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現金、現鈔,我們每個人幾乎天天與它打交道,如購物、支付水電費等。人民幣是如何到達您手中的呢?也許您會脫口而出:是從銀行里來的。的確,社會上所有流通的人民幣都是從銀行發出的。但是錢又是如何到達銀行的、到達市場的呢?要弄清這一點就要了解人民幣發行的源頭。
發行人民幣是人民銀行三大職能之一,是《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人民銀行的權利。人民銀行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提出新版人民幣的設計內容,包括設計思想、面額、圖案、式樣、規格等,報國務院批准後根據每年的國民經濟發展需要提出發行計劃,經國務院批准組織印製生產,印製合格的產品作為人民銀行的發行基金,由人民銀行設立的發行庫負責保管。有了錢並不是想發多少就發多少,發多了或發少了都會對經濟發展和群眾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貨幣發行是有組織,有計劃的發行,堅持「經濟發行、計劃發行和高度集中統一發行」的原則。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人民幣是通過辦理人民幣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現金收付來實現的。人民銀行並不直接把人民幣投向社會,而是通過能辦理人民幣存取業務的金融機構這一中介向社會投放(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當金融機構櫃面現金不足時,可到當地人民銀行在其存款賬戶余額內提取現金,於是人民幣從發行庫流入到金融機構的業務庫,這就是人民幣的發行過程。至此人民幣進入流通領域,人民幣的性質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發行基金轉變為現金。當業務庫收入的現金超過核定的庫存限額時,超出部分就送交人民銀行發行庫,現金又轉變成了發行基金。對於撤銷縣市級發行支庫區域內的金融機構,要到其上級機構設立的中心金庫辦理存取款業務或到其代理機構辦理。
人民銀行通過貨幣發行權調節人民幣流通的總量、地區結構、季節結構和券別結構。人民銀行通過設立總庫、重點庫、分支庫保管和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滿足社會需求,支持經濟發展。
●您知道我國的貨幣是如何流通的嗎?
我國市場上流通的所有現金——人民幣,都是從銀行發放出去的。企事業單位取得現金後,通過發放職工工資、購買原材料、辦公設備等實現了現金付出,又通過產品銷售等方式實現了現金收入;個人或家庭通過工資、投資和其它勞動取得現金,又通過儲蓄、投資、購買生活用品等實現了現金付出;其它部門也通過相應渠道實現現金的收付。
我國的貨幣流通形式分為現金流通和非現金流通兩種形式,現金流通是通過人民幣收付活動完成的,非現金流通是通過銀行轉賬完成的,我國大部分商品交易、勞務交易、服務是通過現金方式實現的。
現金流通中,現金投放是指人民幣從銀行付出,現金回籠是指人民幣流回到銀行。現金流通過程是以金融機構從人民幣提出現金為出發點,經過金融機構的現金投放和社會各階層的現金消費支出,又進入金融機構交回人民銀行發行庫為歸宿,這一過程周而復始。其中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發行庫提繳現金是最為直接、最為簡單的過程,但在這一過程中,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提取現金並不是無限的,一方面要限制在它在人民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余額內,另一方面大額現金和旺季現金提取要向發行庫報送計劃。同時,向發行庫繳款要嚴格按照人民銀行繳款標准繳存。而人民幣持有人現金消費情況要復雜的多,具有隨意性、不可控性,可通過國家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去正確引導。
E.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5)辦理人民幣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F. 有權辦理人民幣真偽鑒定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有權鑒定人民幣真偽。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G. 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多少現金存取業務時,銀行業金融機構
若是招行一卡通,請您詳細說明需要咨詢的問題,以便針對性為您解答。
H.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如果金融機構未按照人民銀行,對外支付殘損幣,罰款金額在什麼區間
罰款1000-50000元之間。根據《人民幣管理條例》的規定,金融機構對外支付殘損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以下是《人民幣管理條例》相關條款:第22條第2款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第42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