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17新會計准則下金融資產減值怎麼處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減值的賬務處理
1.計提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等
2.轉回時: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等
貸:資產減值損失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賬務處理
1.計提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累計損失金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
❷ 金融企業會計里貸款減值准備計提范圍
計提減值准備的范圍既包括有客觀證據表明發生減值損失的貸款,也包括發生減值的證據尚未識別,但未來有可能發生損失的貸款。另外,對於某一國家、地區、行業或者某一類貸款可能發生損失的貸款計提特種准備。
新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要求對有客觀證據表明已經發生減值的貸款計提減值准備,而對於未來事件可能造成的貸款損失,不管發生可能性有多大,均不應予以確認,即對於沒有客觀證據表明發生減值的貸款,都不計提減值准備。
因此,新會計准則的貸款減值准備計提范圍要小於《指引》的范圍。這種差異的存在說明,在貸款減值准備計提方面銀行監管當局比會計准則制定者更加審慎。
(2)金融機構會計准則資產減值擴展閱讀:
計提資產減值准備對企業會計數據的影響
資產減值准備的計提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增加當期費用,減少資產,減少當期利潤。如果少計或不計資產減值准備就會減少當期費用,增加資產,從而虛增當期利潤。
盡管企業已經普遍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要求開始計提各項資產減值准備,但是由於准則對具體情況界定的不明晰,在計提具體內容上沒有明確的計算程序,因此留給企業很大的選擇空間。
目前,八項准備中頻繁被部分企業當作調節企業利潤粉飾會計報表的利器的主要項目是壞賬准備、短期投資跌價准備、存貨跌價准備及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這幾項。以下筆者試對這四項進行淺析。
壞賬准備
會計准則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並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准備。企業計提壞賬准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壞賬准備計提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在確定壞賬准備的計提比例時,企業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
由於會計准則允許企業可以對壞賬准備的計提比例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對於那些資產較好,會計核算規范的企業來說確實可以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使財務報告更能真實的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反之,只能成為部分企業調節財務狀況的砝碼。調增計提比例,就會增加當期費用,減少利潤,還可以減少當期納稅。
短期投資減值
會計准則規定,企業在運用短期投資成本與市價孰低時,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分別採用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准備,如果某項短期投資比較重大(如占整個短期投資10%及以上),應按單項投資為基礎計算並確定計提的跌價准備。
由於准則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採用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准備,給了一些企業靈活選擇的空間,使部分企業通過對計提方法的選擇――總體、類別和單項,達到左右利潤的目的。
例如,投資類別分A、B、C等多種類別,其中A分a1、a2兩種,B分b1、b2兩種,C分c1、c2兩種。
期末對各項投資進行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各項投資跌價損益如:a1為-200元,a2為200元,A類合計互為抵消;b1為-300元,b2為200元,B類合計為-100元;c1為400元,c2為-200元,C類合計為200元。
分別按三種不同方法計算如:單項計提的跌價損益為:a1+b1+c2=-700;分類計提的跌價損益為:A+B+C=-100;總體計提的跌價損益為:A+B+C=-100。
長期投資減值
投資准則要求,企業應當定期對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逐項進行檢查,至少於每年年末檢查一次。如果由於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變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投資的賬面價值,應將可收回金額低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
企業持有的長期投資有的有市價,有的沒有市價,對持有的長期投資是否計提減值准備,可以更據下列跡象判斷。
對有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准備:市價持續2年低於賬面價值;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損;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
❸ 新會計准則下資產減值有哪些變化
一、新舊准則資產減值的差異
1.改變了資產減值測試的頻率。原准則要求 企業 對各項資產應當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終了進減值測試;新准則規定企業只有存在資產可能發生減值跡象的情況下,才需要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但是對於因企業合並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以及尚未達到可使用狀態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2.明確了資產可收回金額的估計方法。原准則規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按照資產的銷售凈價與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較高者確定,其中,銷售凈價為資產銷售價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余額。原准則對於如何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包括銷售凈價和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沒有提供具體的指南和方法。新准則規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應當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考慮到不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銷售價格較難獲得,因此,將銷售價格更改為公允價值,從而更加合理地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及其預計處置費用,如何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和折舊率等提供了較為詳細的操作指南。
3.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原准則要求企業以單項資產為基礎計提減值准備,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但是實際工作中,有時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難以確定。新准則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規定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對於以資產組為基礎如何確定資產減值損失,新准則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4.規定了總部資產和商譽的減值處理。原准則對於企業總部資產和商譽的減值測試及其處理並不明確,新准則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要求總部資產應當結合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商譽也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這些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應當是能夠從企業合並的協同效應中受益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
5.對於資產減值損失轉回作了禁止性規定。原准則規定,前期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如果以後會計期間恢復的按照恢復的金額,在不超過已確認減值損失金額的范圍內,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新准則對比作了禁止性規定,對於前期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不得轉回是針對長期資產減值而言,流動資產如存貨、短期[url=]投資[/url]、應收款項等的減值問題由其他的准則來規范。新的資產減值准則關掉了企業通過長期資產進行利潤操縱的大門,增加了企業財務透明度,避免了企業確認暫時性損失,保證了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可比性。既可以與歷史 成本原則保持一致,又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利潤操縱的空間,更符合高質量會計准則的要求。
二、新資產減值准備的優、缺點
1.從新舊准則差異上不難看到:新准則針對舊准則所採取的一系列改進措施。包括引入資產組和總部資產,擴大並明確資產減值范圍,增加預計未來現金凈流量衡量可收回金額,限制公允價值的使用,盡量採用統一計量方法,資產減值的不可轉回性,完善會計披露要求等措施,嚴格限制了其主觀操作性,體現了准則的更為謹慎性的原則,有力遏制了企業盈餘管理的行為。尤其是《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准則》大膽舍棄了過去與IASB趨同,即允許轉回資產減值的做法,採取了在以後存續會計期間內,只許計提不許轉回的做法,適當堵塞了企業利用資產減值准備調節盈餘的通道,使企業調節功能大大降低。
2.新資產減值准則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改進和完善了原准則,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抑制企業盈餘管理行為的作用,但是新准則並非完全是為了防範盈餘管理而設置,所以新准則為增加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適用性而適當調整增加會計選擇和職業判斷的運用,從而在客觀上使盈餘管理可借用的空間有所增加,例如新准則只給出了可收回金額的定義,而資產的銷售價格和處置費用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如何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也沒有全面、系統地說明;雖然新准則規定了資產減值准備「一經確認,不得轉回」,但是企業仍然可以通過計提存貨跌價准備調低當期利潤,減少期末存貨成本,這樣以後期間銷售成本就會偏低,從而使未來的利潤反彈等等。這些缺陷仍然會給企業的盈餘管理行為留下一定的空間。
三、對新資產減值准則的幾點建議
不同企業資產減值會計應用上存在差異,一是受企業內部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影響,二是由於外部市場機制不完善,價格信息不透明。這就使企業資產減值損失的計提缺乏客觀的資料基礎。
1.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新准則對企業資產減值損失的計提,賦予了會計人員較大的會計政策選擇權和職業判定范圍。假如企業不能正確運用准則賦予的會計政策選擇權,如前面所分析的公允價值的確定、資產組的劃分、折現率的確定等又將會成為企業操縱利潤和粉飾會計報表的一種手段。我們應該借鑒國際會計准則並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資產減值會計規范。在新准則的基礎上給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性標准,以指導企業的會計實踐,盡可能縮小會計人員人為估計和判定范圍,以避免政策的靈活性成為企業盈餘治理的工具。
2.健全發展信息市場和價格市場是實施資產減值會計的重要條件。目前我國信息市場和價格市場還不夠完善和透明,無論是企業、中介服務機構還是[url=]證券[/url] 治理機構都很難獲得公司各種投資、存貨的合理市場價格,導致資產減值程度難以合理確定,從而使資產減值損失的計提缺乏客觀的資料基礎。因此,必須進一步健全和發展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生產資料市場、房地產市場等,利用現代 信息技術定期公布有關資產的價格和信息資料。發展[url=]資產評估[/url]業,建立全國性的資產專業評估體系。通過信息、價格市場和資產評估體系的完善,使企業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和市價得到公正合理的確定和公開,使資產減值的確認和計量有較為客觀的依據,同時增強其可操作性並使會計資料更具真實性。
3.提高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新准則的頒布對企業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不斷提高職業判定能力和職業道德,才能使新准則在我國更好的推行。在新准則中,資產組的劃分、資產減值跡象的判定、折現率的確定及可收回金額的確定等都需要會計人員有較強的職業判定能力。這不僅要求會計人員具有較強的會計專業知識,還要求會計人員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定能力以及豐富的企業治理經驗。因此,在實施新准則時必須加強對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同時會計人員也應該努力加強對自身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的培養,努力提高自己的職業判定能力。
4.加強對資產減值准備的[url=]審計[/url]為了防止企業利用計提資產減值預備操縱利潤,粉飾財務報表,應加強對資產減值預備的審計。盡快制定相關的獨立審計准則,明確各項減值預備的具體審計程序,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監督作用,遏止企業利用資產減值預備進行利潤操縱,以確保資產減值准則的合理運用和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總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計提資產減值准備是十分必要的。各種減值准備的會計處理方法有理論根據,但實施中的難度也是不可忽視的。我們應當加強會計理論的研究,進一步提高確認資產減值准備的可操作性,使計提資產減值准備在規范市場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❹ 《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資產減值」具體准則適用於哪些資產為什麼剔除掉其他資產。
資產減值的適用范圍新准則對資產減值作了詳細的規定,適用的資產范圍主要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等。其他如存貨、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資產和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等資產的減值使用其他相關具體准則的規定。新准則對資產減值適用范圍的確定,從表面上看是內容的延伸,但實質是一種理念的拓展,是對資產本質特性的一種新認知。
❺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第六章 金融資產減值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准備。
第四十一條 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是指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後實際發生的、對該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且企業能夠對該影響進行可靠計量的事項。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下列各項:
(一)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二)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
(三)債權人出於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四)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五)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六)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後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七)債務人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八)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第四十二條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折現確定,並考慮相關擔保物的價值(取得和出售該擔保物發生的費用應當予以扣除)。原實際利率是初始確認該金融資產時計算確定的實際利率。對於浮動利率貸款、應收款項或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可採用合同規定的現行實際利率作為折現率。
短期應收款項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與其現值相差很小的,在確定相關減值損失時,可不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
第四十三條 對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單獨測試未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包括單項金額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已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金融資產,不應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第四十四條 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後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後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准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第四十五條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六條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後的余額。
第四十七條 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八條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第四十九條 金融資產發生減值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確定減值損失時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採用的折現率作為利率計算確認。
❻ 求企業會計准則---資產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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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第六章 商譽減值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合並所形成的商譽,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商譽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
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應當是能夠從企業合並的協同效應中受益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不應當大於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所確定的報告分部。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進行資產減值測試,對於因企業合並形成的商譽的賬面價值,應當自購買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難以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的,應當將其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組合。
在將商譽的賬面價值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時,應當按照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公允價值占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
組組合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公允價值難以可靠計量的,按照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占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
企業因重組等原因改變了其報告結構,從而影響到已分攤商譽的一個或者若干個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構成的,應當按照與本條前款規定相似的分攤方法,將商譽重新分攤至受影響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
第二十五條 在對包含商譽的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時,如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先對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可收回金額,並與相關賬面價值相比較,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再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比較這些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包括所分攤的商譽的賬面價值部分)與其可收回金額,如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確認商譽的減值損失,按照本准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❽ 新會計准則下有關資產減值准備的相關規定是哪些
《國際會計准則第36號——資產減值》規定,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通過使用或銷售而收回的價值,該資產就是按超過其可收回價值計量的,如果是這樣,該資產應視為已經減值,企業應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
新《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資產減值是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的差額。從實質內容上看,我國會計准則對資產減值的規定保持了與國際會計准則的一致性。
《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對八項資產計提減值准備,即: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存貨、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委託貸款、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隨著企業經營項目的增多、經營范圍的擴大,企業的資產項目也隨之增加。
新《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將資產減值計提的范圍進一步擴大,除了上述資產外,還包括消耗性生物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金融資產及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等。
事實上,新《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只規范了長期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問題,存貨、金融資產、遞延稅項資產、雇員福利資產以及特殊行業(比如勘探開發行業、石油天然氣行業)的資產的減值問題,排除在該准則適用范圍之外,由其他的會計准則來規范。所以,有關資產減值的相關規定涉及了《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等9個具體會計准則。
❾ 新舊會計准則中關於各項資產減值准備區別的主要內容
一、新舊比較
資產減值准則與《企業會計制度》、2001 年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無形資產》、《企業會計准則——固定資產》等的有關規定(以下簡稱原准則)相比,主要差異如下:
(一)改變了資產減值測試的頻率
原准則要求企業對各項資產應當定期或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新准則規定,企業只有存在資產可能發生減值跡象的情況下,才需要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其可收回金額,但是對於因企業合並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二)明確了資產可收回金額的估計方法
原准則規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按照資產的銷售凈價與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較高者確定,其中,銷售凈價為資產銷售價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余額。原准則對於如何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包括銷售凈價和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沒有提供具體的指南和方法。新准則規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應當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考慮到不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銷售價格較難獲得,因此,將銷售價格更改為公允價值,從而更容易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新准則還就如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及其預計處置費用,如何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和折現率等提供了較為詳細的操作指南。
(三)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
原准則要求企業以單項資產為基礎計提減值准備,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但是在實務中,有時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難以確定。新准則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規定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對於以資產組為基礎如何確定資產減值損失,新准則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四)規定了總部資產和商譽的減值處理
原准則對於企業總部資產和商譽的減值測試及其處理並不明確,新准則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要求總部資產應當結合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商譽也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這些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應當是能夠從企業合並的協同效應中受益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
(五)對於資產減值損失轉回作了禁止性規定
原准則規定,前期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如果在以後會計期間恢復的,按照恢復的金額,在不超過已確認減值損失金額的范圍內,予以轉回,計入當前損益。新准則對此作了禁止性規定,對於前期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當然,在資產處置、出售、對外投資等情況下除外。
❿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介紹
為了規范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