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財務營銷費用分配方案
(九)、上繳的管理費
納稅人上繳的管理費,凡未經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批準的,不準稅前扣除。
(十)差旅費
納稅人實際支出的差旅費憑合法憑證扣除。
(十一)、工商聯的會費
企業加入工商業聯合會交納的會員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十二)、行業會費
納稅人按省及省級以上民政、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准,向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交納的會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十三)、辦公通訊費
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暫按每人每月300元標准,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十四)、經濟補償金
企業根據勞動部關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一次性生活補貼和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數額較大,對收入有較大影響,在3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銷。
(十五)、利息支出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十六)、企業集資利息支出
企業經批准集資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於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計稅時予以扣除;其超過的部分,不準予扣除。
(十七)、其他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十八)、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不得在稅前扣除。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葯、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體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傢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自2005年度起,制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
(十九)、企業捐贈稅前扣除問題
1、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2、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3、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4、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執行。
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5、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國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6、企業等社會力量向各級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捐贈用於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現金和實物,以及通過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慈善總會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業的捐贈,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7、對企業以提供免費服務的形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進行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向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的捐贈;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聽力醫學發展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閻寶航教育基金會、中華民族團結進步協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向第四屆全國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委會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可按稅收法規規定的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9、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文化事業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10、對於稅務機關查增的所得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