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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如何做好內部審計

發布時間:2021-10-18 01:56:10

Ⅰ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的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審查評價並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目標是,保證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監管部門規章的貫徹執行;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框架內,促使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運營,增加價值。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獨立於經營管理,以風險為導向,確保客觀公正。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依據本指引檢查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負責建立和維護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體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高級管理層負責履行有關職責。
董事會應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不少於3人,多數成員應是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主席應由獨立董事擔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組成及委員會負責人由高級管理層確定。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審計全系統經營管理行為的內部審計部門,可設立一名首席審計官負責全系統的審計工作。
首席審計官由董事會任命並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范圍,首席審計官崗位變動要事前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管理體系。審計預算、人員薪酬、主要負責人任免由董事會或其專門委員會決定。內部審計人員薪酬不低於本機構其他部門同職級人員平均水平。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按員工總人數的1%配備,並建立內部崗位輪換制。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從業資格:
(一)專業水平。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掌握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從業經驗。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兩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審計項目負責人員至少應具有三年以上審計工作經驗,或六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
(三)道德准則。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正直、客觀、廉潔、公正的職業操守,且從事金融業務以來無不良記錄。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及人員職責。
第十三條 董事會對內部審計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負責批准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等,為獨立、客觀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並對審計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監督。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指導內部審計工作。審計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可視需要邀請高級管理層人員列席。
第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做好協調工作,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對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對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負責,制定內部審計程序,評價風險狀況和管理情況,落實年度審計工作計劃,開展後續審計,監督整改情況,對審計項目質量負責,做好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事項主要包括:
(一)經營管理的合規性及合規部門工作情況。
(二)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風險狀況及風險識別、計量、監控程序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行和管理維護的情況。
(五)會計記錄和財務報告的准確性和可靠性。
(六)與風險相關的資本評估系統情況。
(七)機構運營績效和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等。
第四章 權 限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以制度形式明確賦予內部審計部門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許可權。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列席或參加與內部審計部門職責有關的會議。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及時、全面了解經營管理信息,並就有關問題向審計對象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質詢、取證。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認為必要時有權向董事會直接匯報審計發現。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具有處理建議權和必要的處罰權。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部門對拒絕接受或不配合內部審計、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打擊報復或陷害審計人員的,有權向上級報告,要求及時予以制止並做出處理。
第五章 質量控制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可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有關問題提供咨詢服務,但不應直接參與或負責內部控制設計和經營管理決策與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在年度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審計頻率和程度應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性質、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對每一營業機構的風險評估每年至少一次,審計每兩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嚴格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實施審計項目,並定期進行自我評估。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迴避制度,確保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後續培訓制度,鼓勵內部審計人員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注冊信息系統審計師等執業資格,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加強科技手段和信息技術在審計工作中的運用,建立完善非現場內部審計監測體系及內部審計操作系統、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董事會批准後,可將部分內部審計項目外包,但需事先對外包機構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審計復議制度,對審計對象提出異議的審計結論,由作出審計結論的審計機構的上級機構進行復議。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可聘請外部機構對內部審計部門的盡職情況進行評價,並保證外部檢查人員獨立於評價對象、具備專業勝任能力以及與評價對象沒有利益沖突。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與垂直管理體系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報告制度和報告線路。
第三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應按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通報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應按季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會提交包括履職情況、審計發現和建議等內容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在審計事項結束後,應及時向董事會和高 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送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審計建議、審計對象反饋意見等內容的項目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與中國銀監會的溝通和報告制度。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就重大審計發現及時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應就以下事項向中國銀監會或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向董事會提交的全面審計工作報告。
(二)內部審計部門開展異地審計的,應同時將審計報告抄報審計對象所在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三)內部審計部門發現重大問題並報告董事會後,在問題未得到認真查處整改的情況下,應直接向中國銀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四)外部中介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計報告。
(五)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考核與問責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內部審計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級管理層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問題,應督促整改,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承擔未對審計發現採取糾正措施所產生的責任和風險。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相關各方的盡職、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建立內部審計工作問責制度,明確內部審計責任追究、免責的認定標准和程序。
第四十條 董事會應對具有以下情節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一)未執行審計方案、程序和方法導致重大問題未能被發現。
(二)對審計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未如實反映。
(三)審計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
(四)對審計發現問題查處整改工作跟蹤不力。
(五)未按要求執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損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益或聲譽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經檢查監督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指引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並及時報告了審查出的問題,在審計對象相關問題暴露時,可視情況免除或部分免除內部審計部門和相關審計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實施。

Ⅱ 在經濟新常態下,銀行內部審計應做好哪些工作

內部審計作為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關注國家政策和戰略規劃在本單位的貫徹落實,監督國家的法規制度、財經紀律的貫徹執行,促進本單位治理結構的合理和管理的規范。
一是要做國家法律的維護者。內部審計要切實有效發揮在組織機構治理中的作用,首要的是促進組織機構及其管理者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揭示組織機構及其管理者在全部活動中存在的有法不遵甚至違法行為,促進組織機構依法治理。
二是要做健全完善內部控制的推動者。作為專門實施內部監督,同時也是內部控制重要一環的內部審計,必須及時揭示組織機構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重大缺陷,推動內部控制體系不斷健全和完善,使組織機構運行高效有序。
三是要做績效提升的促進管理者。通過關注組織內部控制的實際與運行情況,發現控制執行過程中的突出問題,促進內部控制設計科學、運行有效,從而提高組織的治理效能;通過關注組織的重點領域、重要業務和重大事項的治理缺陷和薄弱環節,揭示組織存在的風險隱患,提出防範和化解建議,從而促進組織持續健康發展。

Ⅲ 如何做好銀行內部審計工作

做過企業的內審,沒做過銀行的

Ⅳ 如何做好內審工作

當前,我國經濟進入經濟發展新常態,經濟形勢日趨復雜,中高速、優結構、新動力、多挑戰成為新常態下的主要特徵,作為地方性金融機構的農商銀行,如何適應新常態,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完善內部控制,積極發揮審計工作「免疫功能」作用,有效推進農商行加快現代企業建設步伐,促進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是具有重要意義的課題。本文擬結合農商銀行新常態下審計工作出現的新變化、分析當前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關鍵詞】:農村商業銀行 內部審計 趨勢 思考
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是農村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隨著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的不斷深化,市場競爭的持續加劇,農村商業銀行的審計工作也越來越被各級管理者所重視,逐漸被用來進行評價及改善內部經營活動,反映風險狀況,鞏固增強內部控制和公司法人治理基礎。特別是在經濟新常態下,農村商業銀行做好適應准備工作至關重要,這要求農村商業銀行亟需改變工作理念,圍繞業務發展和經營管理重點,堅持風險為導向,全面加強審計體系建設,不斷創新審計方式方法,進一步提升審計工作的制度化、信息化和精細化水平,實施審計工作精細化管理,大力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一、新常態下農商銀行內審工作的新變化
(一)審計觀念上出現新變化。以山東省農村信用社為例,近年來,其連續多年出台《審計運行質量考核辦法》,定期通報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利用審計信息系統數據,對審計部門開展的項目數量、審計發現問題數量及風險程度、零問題項目等方面進行分析、排名,以簡報形式進行通報並納入考核。這種考核高壓模式帶來的結果倒逼了農村商業銀行內審部門審計觀念的轉變,實現了審計效率「由鬆散到緊湊」、審計項目「由面面俱到到精準審計」、審計意識「由傳統到創新」觀念的轉變,以確保適應新形勢下審計工作的新特點,引領審計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二)審計內容上的新變化。隨著互聯網金融時代的到來,現代金融業務與信息化、網路化的結合日益緊密,電子銀行整體呈現快速發展態勢,農村商業銀行對電子銀行的關注度也逐步加深。但相較其他國有大中型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電子銀行業務起步較晚,內審工作主要偏重於內部控制方面,所有檢查都是為了確保電子銀行的制度和風險防範措施得到執行,減少內部工作人員舞弊的可能性,對於電子銀行業務的合規風險、信息科技風險、客戶操作風險幾乎沒有涉及。另外,農村商業銀行逐步加強了對傳統主營業務的拓展研發,以山東省農村信用社為例,陸續新推出了「農貸通」、「易貸通」、「家庭貸」、「微信貸」等一系列金融產品,藉此不斷提升農村商業銀行的競爭實力。這些新情況要求農村商業銀行內審工作必須要緊跟實際形勢,逐步將審計觸角延伸到諸如信息科技、客戶經理操作風險審計、績效審計等新的領域,通過不斷完善審計內容,切實發揮內審工作監督、評價的重要作用。
(三)審計方式上的新變化。隨著雲數據的廣泛應用,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農村商業銀行漸漸認識到大數據運用的重要性,在內審工作上逐步加大了非現場審計的頻率與比重,特別是農商行的業務已經走上數據集中批量處理的時代,合理運用審計軟體等輔助程序對電子數據進行批量處理,預先設置風險預警,建立各種風險審計模塊等將成為未來審計的發展方向。運用審計軟體進行審計,不但可以連接全行的總數據,還可以取得任何時間、轄內所有分支機構的全部數據,從而做到用最少的人力、物力、財力來實現達到最佳的審計效果。
二、新常態下內審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內部審計范圍狹窄,審計目標滯後。目前,農村商業銀行審計工作仍停留在「查帳審計」和「制度審計」的階段,沒有真正實施以風險導向的監督評價,部分農村商業銀行內審工作仍以信貸檢查較多,對其他資金業務檢查較少(例如票據、貼現、保險理財等)。按照現代內部審計先進理念要求,內部審計人員需要參與風險管理和治理過程,而不是單純的合規性審計。在審計監督的實際操作中,農商行審計工作還是著重於事後監督和靜態檢查,沒有完全實現對事前、事中及事後經營的全過程監督。審計人員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在查錯防弊,而對農村商業銀行經營過程中深層次的矛盾和危及農商行生存的金融風險問題則關注不多。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村商業銀行的審計監督工作只是業務部門事後監督的延伸,只是對發現的問題提出了整改意見,無法實現從帳務基礎審計和制度基礎審計向風險基礎審計的功能轉變。另外,對風險管理、經濟效益等等方面的審計還涉及不深,這使得內部審計無法服務於農商行的經營管理,無法適應農商行快速發展的要求。
(二)內部審計成果運用效果較差。
內審的過程不只是一個實施審計發現違規問題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挖掘問題根源的過程,因此必須加強內部審計成果的運用,防範違規事件再次發生。從目前的情況看,農村商業銀行內審成果運用僅僅停留在對違規問題的整改和違規人員的經濟處罰上,未及時對各條線問題進行匯總提煉,形成統一的審計風險提示或報告,通過審計將風險關口前移,嚴防各類風險。後續跟蹤審計力度不夠,審計整改僅僅「一改了之」,許多內審部門及人員在完成審計報告和下達整改通知書後,有一種「如釋重負」的感覺,認為可以好好休息一段時間,只需靜待被審計單位在規定時間之內提交整改報告,然後再決定後續審計的事實,缺乏了對整改結果的客觀評價,放棄了對整改過程的監督權和指導權,沒有形成規范的審計整改質量評價標准,因此,有可能因為被審計單位整改不到位導致審計資源浪費,內部審計的威懾作用和防範風險的作用沒有得到較好的發揮。
(三)部分審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內部審計工作知識面涵蓋廣泛,而在實際的工作中發現,部分審計人員沒有扎實的審計知識基礎,對基本的銀行業務沒有詳細的認識與了解,導致該部分內審人員無法發現銀行在運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並及時採取措施處理,易造成風險隱患。尤其是近年來非現場審計的重要性逐漸體現,審計部門若想制定出完善的非現場審計模型,需要審計人員在制定非現場模型時考慮周全並准確提取數據,這就要求審計人員要充分了解各條線業務的具體操作流程,熟悉各風險點及業務薄弱點。相反,如若審計人員掌握不了相應的知識點,就會感覺「無從下手」,不能有針對性地提出審計建議,無法形成有效的審計模型,不利於非現場審計工作開展。此外,近幾年國家陸續實施一系列法律新規,部分審計從業人員知識更新無法同步,造成法律知識的一定缺失,這使得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時難以從宏觀層面上對銀行的不良狀況進行全面且科學的分析。
(四)內部審計活動缺乏獨立性
農村商業銀行是一個以盈利為目標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需要自負盈虧生存下去,追求利益最大化仍然是首要目標。當前,大部分農村商業銀行審計人員的人事任免、薪酬待遇等均掌握在管理層手中,無法與被審計部門割斷利益關系,獨立性明顯缺失。在這種情況下,內部審計人員既要監督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活動,又要被商業銀行管理層領導,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如果農商行將自己的資金投入到高收益高風險的項目時,內審人員通過審計發現投資有很大的風險時,可能會忽略風險,站在「利益第一」的角度去服從高管層的命令,甚至在出示審計報告時,瞻前顧後,掩藏真相,不僅不能提供獨立、客觀的審計建議,還會使得內部審計喪失對風險的預警作用,增大審計風險的存在。
三、新常態下內審工作的建議與措施
(一)加強審計成果運用。內部審計一個很重要的職責就是要評價內部控制的充分性、有效性,及時提出整改建議。審計成果運用是審計工作的重要環節,直接關系著審計作用的發揮,因此加強審計成果運用是做好內審工作的重要環節。一是建議加大違規問題的整改力度。對審計部門檢查發現的問題,要求被查單位積極採取措施,查缺補漏,亡羊補牢,加大違規問題整改力度。對問題整改不力的,要給予嚴肅處理。推行整改問責制,保證內部審計意見的落實,發揮審計在預控風險、促進管理、保障經營目標實現等方面的作用。堅持整改後續跟蹤制度,特別要緊盯嚴重違規問題,不改到位不放過。二是加大違規問題的責任追究力度。要深刻反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責不究的危害,建立嚴格的違規責任追究程序,審計部門對發現的違規問題提出處理建議,按照規定程序處理到位,嚴肅問責與追究,特別應注意堅持問責管理責任人,增強審計警示的威懾作用。三是進一步拓寬審計成果運用范圍。內審部門要適時創新,充分拓寬審計成果運用范圍,完善審計評價機制,加強風險提示,最大限度地利用審計成果,督促制度完善、操作規范,促進內部管理,提高經營成果。四是建立完善審計風險提示制度。完善審計風險提示制度,擴大審計風險的覆蓋面,認真分析審計發現問題潛在的風險隱患,以風險提示單的形式抄送各業務管理部門,並進行必要的後續跟蹤,督促專業管理部門健全、完善制度辦法和管理措施,確保風險提示的效果。
(二)加強審計人員培訓。審計人員不同於一般的專業檢查人員。隨著業務領域的擴展,業務規模的快速發展,審計部門的角色職能將更寬泛、更重要,對審計隊伍建設要求更高,對審計人員綜合能力要求更強。一是營造良好的工作學習環境。以近期中央開展的「兩學一做」活動為契機,通過開展多形式的理想信念和革命傳統教育,引導審計人員正確對待名利,立足本職,敬業愛崗,扎實工作。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著力加強幹部與員工之間的思想溝通、建立並完善座談制度、審計項目交流點評制度、工作考核評估反饋制度等,以達到用良好的環境凝聚人才的目的。二是建立分層次培訓制度。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按照人才成長的軌跡,督促審計人員把個人的成長發展與社會責任有機結合,與現代審計事業的科學發展有機聯系起來,積極推動審計人員實現自身價值。根據轄內審計人員的實際情況,制定個性化的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再教育、業務培訓、輪崗培訓等方式,提高培訓效果,努力培養造就一批政治過硬、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有戰鬥力的審計隊伍。對電子銀行、銀行卡、信息科技等專業技術含量較高的領域,可以聘請專家培訓,開展合作審計,增強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三是建立審計工作激勵約束機制。農村商業銀行審計部門可以對審計人員進行工作業績考評, 逐步建立審計人員職業發展規劃,實行等級管理制度。同時,要求審計人員工作中要敢於說實話、講實情,敢於堅持原則,主動揭露問題,否則造成審計風險,嚴肅追究審計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審計質量控制。提高審計質量是提升審計價值的主要手段,通過開展各類審計活動提高審計質量,有效規避內審范圍窄、管理滯後等缺陷。實際工作中,可以重點加強經營決策的合規性、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性、經營成果的真實性和所報告信息的可靠性等方面的審計監督,並提出具有連續性、可比性的審計報告。實行全過程審計質量控制,建立審計項目和審計人員的評價制度,確保審計立項准確、方案合理、操作規范、報告真實;加強對審計對象的靜態和動態分析,積極發揮審計的監督和評價職能;出具的審計結論要注重科學性和實效性,並出具有一定參考價值的審計意見,為部門研究工作提供依據,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在具體的審計檢查中,審計過程可以實施分層交叉抽樣,按照時間段和人員分別抽取樣本,人員上做到對每一個參與業務的員工都進行抽樣,保證對某時間段內網點發生的所有業務進行抽樣;業務上可以以業務類型為單位監督業務辦理合規性,確保對樣本檢查的完整性,從業務開始到結束全流程進行合規檢查,確保所有橫向和縱向控制點均不被遺漏,確保審計評價監督事實客觀、完整。
(四)合理設置審計部門,保持審計部門獨立性。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機制,切實發揮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職責要求,解決公司法人治理「形似神不似」的頑疾,為內部審計制度的實施到位提供製度基礎。內審部門要認真履行銀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賦予的職責,認真執行落實好審計委員會的工作職能,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指導好內部審計工作,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獨立於管理層及各職能部門等被監督主體,才能確保內審人員在工作中獨立做出判斷。同時,農村商業銀行也應合理規劃安排審計人員的薪酬福利,使其利益獨立於各相關審計部門,從利益保障上排除內部審計人員履職的顧慮。審計部門的設置上必須堅持獨立性原則和權威性原則,讓內審部門回歸本源,承擔起內審法律法規所賦予的神聖職責。

Ⅳ 做內部審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計劃,包括詳細的日程計劃及人員安排計劃。
2、注意使用過程方法,按過程進行審核,如果是初次進行審核,應編制檢查表
3、提問分開發式提問等提問方式,要注意對方回答問題的方式。
4、如果是業務相關部門要注意,即不能認為自己清楚而不提問,驗證也不能趁機打擊報復。
5、與職位高於自己的管理者談話時,要注意提問的方式方法。
內部審計做事要沖在第一位,執行力必須是最高的,和老闆的關系要如戴笠與介石般。但是所依據的東西必須不是自己制定的,這樣就有人替我們擋在前面,我們是拿著別人的東西在審計,我們也是執行部門做內部審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做內部審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從一個角度講,最大化的轉移矛盾,借力打力,才能讓自己受到的傷害最小,才能讓我們長久的生存下去;從另一個角度講,內審部門要做橋梁要做紐帶,要承上啟下要上通下達,把上峰的意圖宣貫執行下去,把下面的問題和建議反饋上來。這就是太極的精髓。
內部審計要想做好,必須要發揮威懾力,有了威懾力,對方才能重視,在公司里地位才能上來,否則,連最基本的查錯糾偏都沒有人重視,何談更高層次的發展。沒人重視,再好的意見都是空談。長此以往就沒了方向。所以,審計審計,在國內,在現階段,必須要以查錯糾偏為基礎,有了這個基礎,做什麼都有效果,走到哪都受重視。一個有威懾力的審計部門,對老闆來說,是不出鞘的寶刀,出鞘就要見血,目的是為了執行,尤其是越大的公司,執行力層層弱化,到了頂上,就難受的不得了。為什麼這么說?管理者不希望聽到下屬說他錯了,管理者願意看到執行力,內部審計要有保駕護航的職能,先要執行,再提建議。因此在充確保公司上下執行力的基礎上,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審計建議,是較容易被接納的。
審計人員也可能會陷入職業病的怪圈,看誰都有問題,看什麼都可能不對勁。這是思想認識沒上來,長此以往發展會受限。因此,無論和誰共事,和誰打交道,永遠看著人家的優點和長處,看到好的才能學好,總是看陰暗面,我們的思想也會變得陰暗。
溝通,應貫穿於完整的審計流程的始終。溝通在內部審計中的重要性就不多說了
質量,是內部審計工作的生命,一份報告,基本的要求是:沒有錯字,連標點都需要認真核對,什麼時候該用逗號,什麼時候該用句號;用詞需要經過認真仔細的推敲;格式需要上下一致。審計報告的形式必須是專業的,內容必須是簡練易懂的,給管理層看的東西不可有太多的專業術語,要學會深入淺出,幾句話就能說明說清事情的來龍去脈,把復雜的東西通俗易懂的說出來,才見真功夫。

Ⅵ 如何加強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作用

首先,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目的定位不夠明確。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責實際上是定位在對操作層的違規進行檢查和處罰上,內審部門的工作都是停留在事後檢查上,並且突擊審計少,事先預告多。後續審計也是處於起步階段,日常的監督工作還沒有啟動。在工作方式上存在著只檢查問題並向領導反映,沒有深層次分析總結問題,不能發揮內審的保健作用。由此可看出,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目的定位還不夠明確,仍然處於模糊狀態。
其次,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模式還不夠健全。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基本上是處於賬項基礎審計向制度基礎審計過渡的階段,以全部業務以及賬目為基礎,主要採用詳細審計和依賴審計人員經驗判斷的抽樣審計方法,這便使得內部審計的隨意性較大,缺乏科學性,造成審計成本高、審計時間長、審計效率低下等弊端。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量大、資產負債較多、會計資料及相關信息繁雜、資金往來頻繁,在這種狀況下,如果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仍然採用傳統的審計方法是很不經濟的,另一方面,審計人員把注意力過於集中在內部控制方面,過於依賴對內部控制的測試而忽略了審計風險有可能產生的其他環節,不能有效的從多渠道,如組織環境、歷史方面搜集審計證據,不能突出審計的重點,不利於強化銀行的風險管理。
再次,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成果運用不夠。盡管在審計體制的不斷改革下,審計信息更加暢通了,但審計成果的運用並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如:內審部門對審計出現的問題通常採用一對一的糾正或者處罰方式,這樣缺乏對共性問題的系統性分析、考核、整改機制和研究。很多問題年年查但是年年都有,不僅浪費人力資源而且加大了審計成本;另一方面,被審的商業銀行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缺乏進行整頓改革的約束機制。一般情況下,上級銀行的考核主要是以量化指標為主,尚未建立起對經營管理整體考核的評價體系,這便造成了下級銀行不重視內審的警示作用,甚至存在屢次查屢次犯的現象;第三,審計成果的利用不夠。目前能夠運用的僅限於系統內的常規現場審計項目,而對下級行自審項目中存在的風險披露不及時,敏感問題避重就輕等等人為的過濾現象缺乏准確而全面的了解,因而很難以更全面的角度通過信息的反饋作用使審計的建議得到真正落實。

三、拓寬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領域的思路

首先,要樹立起審計工作以人為本的思想。作為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主體,內部審計工作者是開展審計工作最直接、最具持續發展,而且最有價值的資源。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審計人員要從長遠出發,立足於未來,牢固樹立起以人為本的思想,遵循人力資源開發使用的規律,合理開發、使用和配置審計工作的人力資源,以高質量高素質的人才,來保障內部審計工作的優質和高效,以穩定和充足的人才來保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要合理配置和安排審計人員。隨著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體制改革的發展,審計監督性職能的加強,審計工作人員所面臨的力量不足與任務繁重的矛盾、審計風險與審計職責的矛盾、審計人員日常工作與不斷更新增加知識的矛盾越來越突出。要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就必須合理且科學地配置審計人員。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根據審計人員的現狀,科學合理地安排審計項目,合理安排審計進度;合理調配、量才使用,結合不同審計人員的特點和專長合理地安排工作崗位;優化組合、敢於創新、打破常規,促進不同崗位的人才交流,實現審計工作者的動態管理;創造公平的競爭的環境,讓尖端優秀的審計人才脫穎而出,並委以重任,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加快審計人才的培訓和成長。人才是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能夠發展的動力。無論是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提高,還是內部審計作用的發揮、內部審計人員形象的樹立以及審計監督職能的履行,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內部審計人才的開發。因此,要把人才開發納入到長遠規劃,建立和健全挖掘人才,評價人才的機制,努力造就一支以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專家為核心,專業知識結構合理、適應新時代發展要求的優秀內部審計隊伍。
再次,要注重內部審計人才的培養。人才培養不僅有著外在的動力作用,同時也是內在動力源。人才培養是事業發展的原動力。在審計隊伍的建設中可以採用人才引進、崗位交流等方式,但最重要的是要著力於內部潛力的發掘和激發,努力在現有審計人才的優化上下工夫。大力培養復合型人才,同時也要注意專業人才的培養。在這個信息大爆炸,分工合作的新時代,不僅要加強內部審計理論知識的研究,更要加強對非現場審計理論的實踐和探討。

四、結束語

隨著網路經濟的飛速發展,金融市場日益開放,商業銀行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銀行的分支機構遍及各地。為適應新的發展形勢,商業銀行對內部審計體制進行了改革,基本思路是建立稽核監督組織體系。但是,從運行情況來看,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理念、審計范圍仍然沿襲過去的做法,這些很不適應當前已經發生了變化的形勢。因此隨著各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發展,更新內部審計理念,進一步拓寬內部審計領域,建立和健全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機制,培養更多更優秀的內部審計人才變得更加迫切。

Ⅶ 商業銀行如何進一步發揮內部審計職能作用

摘要:長期以來,西部商業銀行審計監督職能乏力,審計實效性差。主要表現在:一是審計體制有待改革,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基本上屬本級內設機構,獨立性和權威性較差,監管乏力,盡管有的行實行了相對獨立的內審體制,但對本級監管顧慮重重,影響審計結論的定性,監督力度不夠。二是審計觀念落後,審計風險責任意識淡薄。一方面是審計部門認為內部審計不同於外審部門,能否查出問題並不影響自身利益,相當一些行的審計部門形同虛設,監管失控;另一方面是被審部門不能正確認識內部審計的意義和作用,常常採取不支持的態度,阻礙審計監督的順利實施。三是審計結論得不到較好的落實,雖有部門審計結論得到重視,但大多數的審計結論沒有得到真正意義的落實,存在對責任人處理不力,違規問題屢查屢犯的現象,形成了潛在的風險危機,審計監督失效。

Ⅷ 如何抓好銀行審計工作

(一)取得了對賬單和調節表後,應檢查以下內容:
1.取得本期全部銀行對賬單,根據審計重要性水平,結合專業判斷,確定需要核對的金額下限。
2.將限額以上的資金流水和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核對。沒有入賬的資金收付,如果沒有形成未達賬項,肯定借貸雙方都有發生,所以,為了減少核對工作量,可以只核對日記賬貸方發生數。
3.如果發現沒有入賬的資金收付,要認真查找原因,可能的原因主要包括被審計單位出借銀行賬戶、收入不入賬、挪用資金等。
(1)出借銀行賬戶的情況多見於小企業和特殊行業的企業,如建築業等。
(2)收入不入賬的情況多見於有避稅需求的企業。這種情況一般是在對賬單上先出現一筆資金收入,然後一次或分次轉出。對於這種情況,審計的策略與前一種基本相同。
(3)挪用資金的情況多見於資金存量和流量都比較大,內部控制不完善的企業。一般是對賬單上先出現一筆資金支付,然後一次或分次轉回,資金的支付可能以現金的方式進行,也可能流向證券營業部等其他單位。審計人員如果發現這種情況,除了進一步採取追查措施以外,要根據情況,必要時向企業主管人員反映情況。
(二)對於定期存款的審計,要足夠重視,控制風險,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計算定期存款及存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占銀行存款的比例,分析其安全性,注意是否存在高息拆借。
1.定期存單的存款期限跨越審計基準日。被審計單位先將定期存單復印留底,然後在定期存單到期之前,提前取現,用套取的貨幣資金虛增收入或挪用以及從事其他違規業務。
2.定期存單作為質押物,作質押貸款。將定期存單復印留底,用質押貸款所得貨幣資金虛增收入或挪用以及從事其他違規業務。
3.定期存單背書轉讓。將定期存單復印留底,用轉讓所得貨幣資金虛增收入或挪用以及從事其他違規業務。
4.定期存單轉存。將存在的會計期間內轉存過程與銀行日記賬進行核對,以確定所有的轉存已全部入賬,對於沒有入賬的轉存業務,要關注其利息是否已經入賬。難以逐筆核對的,要進行測算,發現不可接受的差異,要追查原因,提出建議。
(三)關注未達賬項
未達賬項的審計,是對銀行存款進行審計的主要方面之一,要根據未達賬項的具體情況,作進一步核實:
1.銀收企未收。要查明款項來源和性質,必要時與合同相核對,以確認是否屬於應轉未轉的收入。特別是對於有避稅要求和在各會計期間之間平衡利潤要求的企業,對於大額銀收企未收款項,要保持足夠的職業謹慎。
2.銀付企未付。要查明款項的去向和性質,確認是否屬於應計未計的費用。對於長期未達賬項,要保持足夠的職業敏感性,確認是否屬於挪用資金或相關違規行為。必要時,可以向款項的去向單位函證交易的性質。
3.企付銀未付。要查明款項的去向和性質,確認是否屬於虛轉成本。必要時,可以向對方單位函證交易的性質。
4.企收銀未收。要查明款項的來源和性質,特別關注款項的真實性。必要時,要函證交易的性質,以確認是否屬於虛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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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機構如何做好內部審計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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