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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資管利息開票

發布時間:2021-10-18 11:46:47

㈠ 關聯企業間發生的利息支出如何開具發票

問:我公司是2007年成立的生產性企業,下設一個全資子公司,負責公司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通過這樣的職能分工,發揮采購、生產、銷售的專業化分工。目前,我公司欲加強對該子公司的財務管控,管控內容之一是統一投融資平台,子公司沒有對外融資資格,需要資金由母公司調撥。向子公司調撥資金的資金來源有:資本金投入、資本金之外的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請問: 1、資本金之外的自有資金,因子公司是我公司的原料上游和產品下游,因此兩公司存在大量的貨款往來(即內部往來),既可以分別在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里反映,也可以設「內部往來」科目放映,月末根據科目余額方向填列資產負債表,這樣核算是否可行? 2、對於這三種資金來源,子公司負擔的資金成本不同:資本金無須負擔資金成本;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劃撥需要支付利息。利息負擔數額及利息往來單據具備什麼內控條件才能稅前扣除? 答:1、《企業會計准則》及其應用指南規定: 應收賬款科目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應付賬款科目核算企業因購買材料、商品和接受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支付的款項。 因此,公司與子公司的購銷業務往來一般應通過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科目反映。但是企業在不違反會計准則中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並會計科目;即企業與子公司的購銷往來也可通過設「內部往來」科目反映。 2、將銀行貸款調撥到子公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應如何徵收營業稅? 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從銀行貸款取得資金後再將部分資金提供給子公司使用,向子公司收取費用。企業屬於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1)但若企業的貸款屬於統借統還業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第一條規定,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條規定,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2)若企業向關聯方收取的費用需繳納營業稅的,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應向子公司開具發票。 若企業與子公司的轉貸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子公司應取得發票。子公司若未取得發票情況下: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因此,在子公司若未取得發票的情況下,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3)若子公司取得企業開具的合法票據(企業應繳營業稅的開發票;不繳納營業稅的開具收據)。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的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利息支出准予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子公司的股東,子公司利息稅前扣除還應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 另外需提醒,企業與關聯企業為關聯方,將資金給關聯方使用收取費用,利息定價應符合公允價值。否則,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造成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合理調整。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3、將自有資金通過購銷往來劃撥給子公司 此種情形,應依據具體情況判斷。對於正常的商業信用,我們認為企業可以不向子公司收取利息。

㈡ 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如何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㈢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不徵收增值稅,所以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㈣ 銀行貸款利息收入可以給客戶開發票嗎

不可以。營業稅下,銀行不向客戶提供發票。但營改增後,如果沒有明確依據,個人客戶將要求銀行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這些海量發票列印需求不但增加了稅務機關發票印製量和金稅系統的負擔,也大大增加了商業銀行系統負擔和工作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征企業所得稅,但其他債券的利息應當納稅。因此,企業購買鐵路債券的利息所得,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 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金融機構資管利息開票擴展閱讀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確認的利息收入,包括發放的各類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和轉貼現融出資金、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與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實現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業務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等科目,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㈤ 金融機構開的利息發票可以抵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專外向購買方收屬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銷售方單獨開的「價外費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㈥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㈦ 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借款利息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稅收依據是什麼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的手續費支出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不過,實務中: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借款利息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金融機構利息結算單也暫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㈧ 銀行的利息能開發票或收據么

能開;銀行應該按季度提供利息單,憑此單入帳。並且銀行應該提供加蓋銀行印章的收回貸款本息憑證及利息單,也具有同發票同樣的效果。

銀行利息計入財務費用-利息收入中,財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在「財務費用」科目中核算,並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財務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預提費用」等科目。

企業發生利息收入、匯兌收益沖減借方。月終,將借方歸集的財務費用全部由「財務費用」科目的貸方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借方,計入當期損益。結轉當期服務費用後,「財務費用」科目期末無余額。

(8)金融機構資管利息開票擴展閱讀:

一、有關利息收支的會計處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利息收支核算的內容已由原來的銀行存貸款利息核算,逐漸擴展到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主管部門之間的借貸利息核算,而且表現形式漸趨多樣化。

(1)大多數企業將相互間拆借資金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這種處理方法是不合適的。按照稅收政策,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包括主管部門向所屬企業撥付資金收取的資金佔用費),均視為貸款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因此,應將此項資金佔用費收人列為「其他業務收入」,並繳納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2)企業間的賒銷業務日益頻繁,時常出現買方延付貨款的現象,為此,買方需支付違約金或延期付款利息。此項經濟業務與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有所不同,其利息收入應視為主營業務的價外收入,列入主營業務收入。

按現行稅法規定,所謂價外費用,是指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款、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等,此項收入應與主營業務收入適用同一稅種、稅率、不能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入帳,更不能沖減「財務費用」。

二、有關銀行手續費支出的會計處理。行業會計制度規定,列入「財務費用」核算的銀行手續費,是指企業在籌集資金過程(如借款、發行債券、集資等)中所發生的相關融資費用。企業支出的銀行手續費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是為企業籌集資金而發生的手續費支出;

二是在銀行結算過程中支付的手續費,如辦理信(電)匯所支付的手續費、郵電費,購買空白支票、信匯單、匯票等所支付的工本費、手續費。

前者按規定應列入「財務費用」核算,後者由於不屬於企業籌資行為所發生的費用,不應該在「財務費用」科目核算,一般可在「管理費用」下另設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金融服務的利息 開票單位是什麼

開具發票的單位是收取利息的金融機構,如果該機構是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則其中心機構為發票開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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