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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支付中介服務費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1-10-18 14:43:06

⑴ 關於貸款的時候金融中介收取的手續費問題!

很遺憾的告訴樓主,嚴格來說,金融中介費本身就是類似於回扣的灰色收入,在我們公司與銀行的合作中也會經常採用這種方式收取中介費,但是實際上,像您說的這種情況,很明顯,借款人已經認知到中介費是非必要支出了,因此借款人對不支付中介費也可以進行貸款,有了清晰的認識。

我們公司處理這類事件的流程上,是這樣的,先簽署代理中介協議,協議上承諾中介服務費如果因貸款手續審批未通過可予以全額退還,在辦理貸款之前,需要支付中介服務費作為服務定金,然後再去辦理業務。
我覺得樓主可能是處於信任等原因,造成了對方賴帳這種情況,只能通過有效協商來進行解決了,可以嘗試攜帶委託協議書去尋求警察的幫助,更多時候,是公司這邊選擇吃啞巴虧,只能下次注意了。

⑵ 法律規定中介費上限是多少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中介費要看當事人的約定來收取。不過,物價部門應該有相關行業的收費指導價,可能就是您要問的上限價格。所以,建議雙方協商解決。上線要咨詢物價局,物價局沒有核定或者對該行業沒有此規定的,企業可以自行制定。

⑶ 中介貸款服務費合法嗎

您好,服務費用在合理范圍內,就是合法的。不過不需要那麼麻煩,現在申請貸款的方式很多,您可以通過抵押申請銀行貸款,更方便的方式是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建議您申請貸款時候選擇正規平台,更好的保障您的個人利益及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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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國家規定中介費應收取百分之幾為合理

根據《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中第六、七部分規定:國家規定中介費應不超過百分之三十,一般為總價的0.5-2.5%。

六、房地產經紀收費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託,進行居間代理所收取的傭金。房地產經紀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准。

1.房屋租賃代理收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准,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2.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

3.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准由委託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4.土地使用權轉讓代理收費辦法和標准另行規定。

5.房地產經紀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託人收取。

七、上述規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收費為最高限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通知制定當地具體執行的收費標准,報國家計委、建設部備案。對經濟特區的收費標准可適當規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收費標準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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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費過高被起訴的案例:

2016年2月18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區鏈家魯谷店員工的介紹下,王女士看中了一套位於魯谷街道某小區的房屋。認為鏈家員工提出的以總房價的2.7%收取中介費用過高,降價溝通未果後,當晚,王女士並沒有下定決心。

「中介費用太高了,我看中的那套房子標價216萬。按照房屋總價2.7%的標准,需要付出中介費5.8萬余元。」王女士向記者說。次日,王女士繼續通過其他房屋中介繼續看房,但效果並不理想。「因為其他中介公司掌握的房源比較少。」

王女士稱,當天,她又與鏈家員工取得聯系,要求約業主進行商談。在業主答應降價1萬元,鏈家也承諾便宜2050元中介費的情況下,王女士同意簽約。簽約時,王女士被鏈家員工告知,2.7%的中介費包含了2.2%的居間服務費和0.5%的保障服務費。

王女士指出,該鏈家員工明確表示,上述《居間服務合同》和《房屋交易保障服務合同》必須一並簽署,且合同中的印刷部分不能修改。記者注意到,王女士簽訂的《房屋交易保障服務合同》有三方主體,包括房屋出賣人、房屋買受人以及提供房屋交易保障服務的一方——北京中融信擔保有限公司。

該合同約定,保障服務具體包括保管與交易相關的產權資料及其他重要材料、告知貸款審批進度、提供房屋交易資金託管服務等13項內容。「當時鏈家員工明確表示兩個合同必須一並簽署,我只能按照要求簽訂完了所有合同文本。」王女士介紹,簽約後自己向鏈家共支付了5.6萬元。

其代理律師張正鑫補充說,簽約時中融信公司系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雙方按照約定簽署完合同,但王女士心中的疑惑未消。在收集相關資料後,她認為,根據鏈家的介紹以及自己的買房經歷,鏈家在2016年度北京市城六區存量住宅買賣經紀服務市場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且存在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於是,王女士將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部分居間服務費及保障服務費,並支付合理支出,共計2萬元。

「消費者對房屋中介機構提起反壟斷訴訟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邱寶昌說,消費者起訴具有優勢地位或市場支配性地位的企業,是對不公平的高價說「不」,這符合我國反壟斷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⑸ 逾期支付中介服務費的,應當每日按未付款的什麼標准

逾期支付中介服務費的,應當每日按未支付款0.05%的標准。

⑹ 2015年國務院出台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要求,加強中介服務收費監管,優化服務,規范中介服務收費行為,激發市場活力,促進中介服務業健康發展,現就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監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

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是指各級政府部門開展行政審批時,要求申請人委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各地要結合審改部門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清理,全面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

審批部門能夠通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中介服務並收費;現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中介服務並收費;嚴禁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准,嚴禁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

二、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市場化改革

隨著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准入條件的放寬和中介服務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大部分中介服務壟斷經營的局面將被打破。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以此為契機,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不斷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市場化改革,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應實行以市場調節價為主、政府定價為輔的價格監管方式。

對於絕大多數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范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一律通過市場調節價格,最大限度地縮小政府定價范圍,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作用,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

三、從嚴設立政府定價或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項目

地方審改部門已完成清理規范工作並明確了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中介服務事項的,價格主管部門要對確有必要的極少數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按照從嚴審核、從嚴控制的原則,設立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收費項目,並納入政府定價目錄。

對事業單位提供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將其收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提供中介服務的事業單位與審批部門徹底脫鉤、實行轉企改制後,其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各級政府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託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並納入部門預算。

四、科學合理制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標准

加強對清理規范後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的審核和監管,確保收費標準的科學合理。

一是對實行政府定價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並綜合考慮市場供求情況制定相關收費標准。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召開專家論證會,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要保證定價程序明晰、規范、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要體現中介機構的資質等級、服務復雜程度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價。

二是對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收費標准由中央和省兩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調查論證、成本審核、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按照補償成本和非盈利的原則從嚴核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應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服務收費標准,嚴格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得在價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費用,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委託人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五、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制度

對清理規范後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和納入政府定價管理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應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分別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建立目錄清單制度,並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目錄清單管理要與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結合起來,進行動態調整,真正做到目錄清單外無政府定價管理的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一)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目錄清單。經清理規范保留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由各級審改部門制定目錄清單,明確項目名稱、設置依據、服務時限等。凡未納入目錄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二)建立政府定價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屬於政府定價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要納入地方定價目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建立政府定價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目錄清單應明確行政審批事項、行業主管部門、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執收單位等。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應根據公布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和政府定價目錄進行適時更新。

(三)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明確項目名稱、設立依據、收費標准、執收單位等。

六、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一)建立後評估制度。各級價格和財政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逐步建立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和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政策的後評估制度。重點評估相關收費政策的合理性、對經濟社會的影響以及存在的問題等。

根據後評估情況,適時調整相關收費政策,完善制度建設,優化服務,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後評估過程中發現的收費單位違法違規問題,應依據有關規定依法嚴肅查處,並予以曝光。

(二)落實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督促中介服務機構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價目表,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計費單位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並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變化及政策調整,及時更新有關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規范自身收費行為。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准,及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等行為。各級財政、價格部門應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等亂收費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6)金融機構支付中介服務費的規定擴展閱讀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就清理和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中介服務事項

對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部門規章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條件要求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也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

審批部門能夠通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中介服務。現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中介服務。嚴禁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個環節。

依照規定應由審批部門委託相關機構為其審批提供的技術性服務,納入行政審批程序,一律由審批部門委託開展,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二)破除中介服務壟斷

放寬中介服務機構准入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各類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一律取消。各部門設定的區域性、行業性或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一律取消。進一步放開中介服務市場,嚴禁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各部門現有的限額管理規定一律取消。

(三)切斷中介服務利益關聯。

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需要開展的應轉企改制或與主管部門脫鉤。對專業性強、市場暫時無力承接,短期內仍需由審批部門所屬(主管)單位開展的中介服務,審批部門必須明確過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國務院審改辦組織專家論證後按程序報批。

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對各類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應同等對待;對申請人已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服務事項,不得再委託同一機構開展該事項的技術性審查。行業協會商會類中介服務機構一律與審批部門脫鉤,平等參與中介服務市場競爭。

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政府機關離退休人員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不得領取報酬。

(四)規范中介服務收費

對於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范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通過市場調節價格;對於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同時深入推進中介服務收費改革,最大限度地縮小政府定價范圍。事業單位提供中介服務的,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託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並納入部門預算。嚴禁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准,嚴禁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

(五)實行中介服務清單管理

對清理規范後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明確項目名稱、設置依據、服務時限,其中實行政府定價或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項目,同時明確收費依據和收費標准。

國務院審改辦會同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對審批部門提出擬保留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研究論證,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組織專家評估的基礎上,編制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凡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今後確需新設的,必須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審查論證,依照法定程序設定並納入清單管理。各審批部門要在本部門網站將中介服務事項及相關信息與行政審批事項一並向社會開。

(六)加強中介服務監管。

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准,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

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建立懲戒和淘汰機制,嚴格查處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完善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相關信用狀況和考評結果定期向社會公示。

融資中間服務費,國家法律政策規定是什麼最高比例是多少

融資中間人服務費都屬於合同法里的居間合同,服務費沒有具體的標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7)金融機構支付中介服務費的規定擴展閱讀:

居間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居間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准,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准。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

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系,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

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託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二)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

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麼,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隱名義務。

居間人對在為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後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

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居間報酬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未訂立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2、償付費用的義務。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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