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辦企業能否申請辦理貸款卡
一、貸款卡發卡對象
凡需要向各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辦理承兌匯票、信用證、授信、保函和提供擔保等信貸業務的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事業法人單位和其他借款人,均須向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注冊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各城市中心支行或所屬縣支行申請領取貸款卡。
二、貸款卡發放與管理機關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人民銀行各城市中心支行及所屬支行是貸款卡管理機關,負責發卡、延續和各項監督管理。
三、申領須知
(一)申領貸款卡的企業(單位)、個人,在市政府網站上下載《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填報數據拷盤後,到注冊地人民銀行辦理申請領卡手續。
(二)不同類型借款人攜帶下列證件到人民銀行辦理申請領卡手續:
1、企業辦卡指南
⑴《貸款卡申請書》;
⑵已辦理當年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限於法人企業授權的非法人企業)原件及復印件;
⑶已辦理當年年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⑷人民銀行核發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⑸企業的《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或有關注冊資本來源的證明材料;
⑹領卡時上年度及上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並須加蓋公章;
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⑻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⑼股東身份證明復印件;
⑽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⑾國稅《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⑿地稅《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⒀企業法人章程;
⒁如法人代表為境外投資者且授權境內人員全權處理相關事宜時,該企業除帶上述資料外,還須攜帶授權委託書。
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卡指南
⑴《貸款卡申請書》;
⑵《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或上級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⑶已辦理當年年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⑷人民銀行核發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⑸領卡時上年度及上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並須加蓋公章;
⑹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行政機關籌建辦公樓、醫療衛生部門購買設備等融資需要;敬老院等由民政部門批準的經營性社區類組織;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村級經濟組織等機構請比照事業單位辦理領卡手續,並提供由金融機構出具的貸款意向書。
4、符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借款人條件的證券公司;經核准有擔保業務的金融類企業法人授權的經營性金融機構等請比照企業辦理領卡手續,並提供由金融機構出具的貸款意向書。
5、個人辦卡指南
⑴凡個人作為擔保方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擔保時須辦理貸款卡。
⑵申辦者在市政府網站上下載《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填報數據拷盤後,攜帶以下證件,到注冊地人民銀行辦理申請領卡手續:
①《貸款卡申請書》;
②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③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④貸款意向書。
中國人民銀行對上述資料審驗無誤後,從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核發貸款卡。貸款卡由領卡單位、個人自行保管。
四、與金融機構發生哪些業務,必須憑貸款卡辦理
1、凡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貸款展期,以及辦理信貸登記范圍內的其他信貸業務,如承兌匯票的簽發、信用證的開立、銀行保函的開立及解除和授信額度的增減、期限變動等,均須由借款人持貸款卡到金融機構辦理。如涉及擔保業務的,還應同時將提供擔保的企業貸款卡一並送貸款金融機構。
2、辦理業務前,金融機構必須憑貸款卡登陸《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進行借款人資信情況查詢;業務發生後,應及時在《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進行登記。
3、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查驗借款人貸款卡時間,最長不超過十五天
② 金融機構需要申請哪些資質
(一)銀行卡業務
1.銀行卡發卡
2.信用卡發卡
3.信用卡收單
4.外資銀行借記卡
(二)第三方託管、存管、保管及賬戶業務
5.公募基金託管
6.私募基金和資管產品託管
7.社保基金境外託管
8.社保基金境內託管
9.QDII、RQDII境內託管
10.QDII境外託管
11.QFII、RQFII託管
部分略
16.期貨結算和保證金存管(含上期所、大商所、中金所、鄭商所、國際能源所)
1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
18.第三方支付的備付金賬戶
19.P2P第三方存管(因法規暫缺失、列舉大致三種模式)
20.海外投資基金資金保管銀行
21.公司債受託管理人
(三)投資及交易類
22.銀行衍生品交易(包括銀監會和外管局,外管局又包括銀行間和代客)
23.外資銀行債券投資
24.QFII
25.RQFII
26.上海黃金交易所金融類會員資格
27.上海黃金交易所國際會員資格
28.債券做市商
29.銀行間外幣對做市商
30.人民幣對外幣即期、遠期和掉期做市商
31.外匯綜合做市商
32.外匯一級交易商
部分略(具體參見報告)
(四)結算及結算代理業務
39.債券結算代理行
40.基金銷售支付結算銀行
41.股票期權資金結算銀行
42.上海國際黃金交易中心指定結算銀行
43.CIPS系統直參行資質
(五)代客理財、代銷及外匯業務
44.銀行理財產品發售
45.銀行代客境外理財
46.商業銀行代銷保險
47.商業銀行代銷基金
48.商業銀行代銷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49.代客利率互換
(六)外匯
50.銀行結售匯業務
51.離岸銀行業務
52.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的業務資質
(六)債券發行及承銷業務資質
53.金融債發行和上市
54.金融債承銷
55.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
56.國債承銷團成員
(七)法人機構准入
57.城商行機構准入及股東資格要求
58.外資法人銀行機構准入
59.民營銀行機構准入
60.農村商業銀行機構准入
61.村鎮銀行機構准入
(八)其他
62.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資格
63.大額存單發起資格
64.同業存單發起資格
65.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
二、銀監會監管的非銀金融機構法人准入
66.信託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7.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8.消費金融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9.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70.汽車金融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71.貨幣經紀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三、證券公司
(一)投資銀行業務
72.企業債主承銷商資格
73.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
74.券商在新三板的主辦券商資格
75.保薦機構資質
76.公司債承銷業務
77.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發行資格
78.證券公司股票期權做市業務資格
(二)信用交易業務
79.融資融券業務
80.股票約定式購回業務資格
81.場外股權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資格
82.交易所質押式回購業務資格
(三)經紀業務
83.證券公司介紹業務
84.證券公司經紀業務
85.證券公司股票期權經紀業務
(四)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86.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87.境外投資顧問資格
88.券商財務顧問資格
(五)資產管理業務
89.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質
90.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91.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92.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
93.資產管理機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
94.證券公司、資管機構QFII資格
(六)證券自營業務
95.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格
96.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資質
(七)基金及代銷金融產品
97.證券公司代銷基金
98.公募基金管理人
99.券商公募基金託管
100.證券公司、基金公司QDII
101.保險資金投資管理人(券商、基金)
(八)創新業務
102.證券公司創新業務個案准入
(九)機構准入
103.證券公司機構准入
104.證券公司子公司准入
105.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准入
106.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准入
(十)其他
107.證券業協會機構報價與轉入系統參與人
108.中證登乙類結算參與人
四、基金、期貨、其他
(一)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
109.基金公司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質
110.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業務
111.券商對基金公司參股、控股資格
112.基金公司機構准入
113.基金子公司機構准入
114.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二)期貨公司(含期貨子公司)
115.期貨公司代銷基金
116.期貨子公司股票期權做市商
117.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經紀業務
118.期貨公司商品期貨經紀業務
119.期貨公司境外期貨經紀業務
120.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121.期貨資產管理業務
122.期貨公司機構准入
(三)其他(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基金銷售)
12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准入
12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代銷基金
125.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准入
126.基金銷售第三方平台輔助服務
五、保險、中介服務及互聯網金融
(一)保險
127.保險公司機構准入及業務准入
128.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129.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業務
130.外資保險公司機構准入
131.保險公司及其他機構QFII
132.保險公司代銷基金
(二)中介機構及互聯網金融業務准入
部分略(具體參見報告)
139.地方資產管理機構
140.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
141.非金融支付機構
142.小額貸款公司(北京、上海、重慶、深圳對比)
143.融資性擔保公司(北京、上海、重慶、深圳對比)
案例:28.債券做市商一 、法規依據和准入條件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14項:銀行間債券市場雙邊報價商審批。
2.《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 3 號)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1號,2007-01-09)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做市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凈資本不少於12億元人民幣;
(二)市場表現活躍,提交申請時上一年度的現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
(三)提交申請前,已在銀行間市場嘗試做市業務,具備必要的經驗和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健全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激勵考核機制
(五)有較強的債券市場研究和分析能力;
(六)相關業務部門有5人以上的合格債券從業人員,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
(七)提交申請前2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二、具體辦理細節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審批服務指南》確定債券做市商具體准入流程如下:
(四)受理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更准確地說是金融市場司債券處,相關咨詢均通過債券處。
(五)決定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七)申請人條件
和上面《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列舉的7項條件完全相同。
(八)申請材料
1.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做市商,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4)做市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5)相關業務部門情況簡介(包括人員構成、崗位設置、職責劃分等);
(6)提交申請前2年在銀行間市場活動情況的報告(包括做市業務嘗試情況總結);
(7)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提交申請前2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復印件);
(8)提交申請前2年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的書面說明;
(9)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九)申請接收
(1) 窗口接收: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值班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
(2) 網上接收:暫無。
(3) 信函接收: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值班室,地址:此處略,具體見報告。
(4) 聯系電話:此處略,詳見報告
(5) 傳真:010-66016675
(6)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十七)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債券交易處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5層
三、債券做市商權利義務
這主要通過交易商協會加以規范,而不是行政性規章制度或規范性文件。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2010]第2號)中詳細規定了債券做市商的評價體系,主要有:
第十條 做市商評價指標體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規性:主要評價做市商是否遵循《規定》的相關要求。
(二)報價價差: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對各待償期限債券雙邊報價價差(以bp表示)。
(三)報價量: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的報價總量情況。
(四)成交量: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的做市成交筆數和成交總量情況。
(五)配合與報告:主要評價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門工作、提交季度報告的及時性和質量等情況。
(六)加分項:主要對在某些方面表現較好的做市商給予加分,包括最優報價次數、連續報價債券只數和關鍵期限國債做市等情況。
(七)減分項:主要對合規性指標表現較差和有違反相關自律規則行為的做市商給予減分。
四、債券做市商和其他資質之間的關聯關系
債券做市商銀行可以自動獲得其他的資質:開展對客利率互換業務,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代客理財賬戶;
加分項有: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商;
五、目前債券做市商市場名單
截止2015年8月,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共25家,此外還有47家債券嘗試做市商:
序號
機構名稱
1
中國工商銀行
2
中國農業銀行
3
中國銀行
4
中國建設銀行
5
招商銀行
6
中信銀行
7
中國光大銀行
8
興業銀行
9
中國民生銀行
10
恆豐銀行
11
北京銀行
12
上海銀行
13
南京銀行
14
杭州銀行
15
漢口銀行
16
中信證券
17
國泰君安證券
18
摩根大通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19
國家開發銀行
20
交通銀行
21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2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3
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24
廣發銀行
25
浦東發展銀行
嘗試做市商共47家(名單此處略)
③ 辦理消費金融許可證需要什麼樣條件
消費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及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等。由於消費金融公司發放的貸款是無擔保、無抵押貸款,風險相對較高,銀監會因而設立了嚴格的監管標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融機構的准入管理,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
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更換、扣押、吊銷等由銀監會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上述職權。
第三條 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四條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局、直屬分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6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機構;7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准文件6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領取或換領金融許可證: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頒發許可證時間期限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
第七條 金融許可證載明下列內容:
(一)機構編碼(金融機構實行全國統一編碼,見附件);
(二)機構名稱(農村信用合作機構以括弧註明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
(三)機構批准成立日期;
(四)營業地址;
(五)頒發許可證日期;
(六)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公章。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金融機構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換發金融許可證:
(一)機構更名;
(二)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
(三)許可證破損;
(四)許可證遺失;
(五)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為其他需要更換許可證的情形。
機構更名和營業地址變更應當將舊證繳回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並持本辦法第五條 規定的材料換領金融許可證。
許可證破損應在重新申領許可證時繳回原證。
許可證遺失,金融機構應當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聲明原許可證作廢,重新申領許可證。
第九條 金融許可證實行機構編碼終身制原則。金融機構除發生更名、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被撤銷等原因外,機構編碼一旦確定不再改變。
金融許可證如遺失或破損,再申請換領許可證時,原機構編碼繼續沿用。
金融許可證如被吊銷,該機構編碼自動作廢,不再使用。
第十條 金融許可證頒發或更換時,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金融許可證被吊銷或注銷時,也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十一條 公告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機構名稱、營業地址、金融機構編碼、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第十二條 金融許可證應當在機構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以適當方式公示其業務范圍、主要負責人。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依法對公示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金融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
第十四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金融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金融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領取和更換金融許可證,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繳納審查費、注冊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不按規定換領金融許可證;
(二)損壞金融許可證;
(三)遺失金融許可證且不向銀監會報告;
(四)未在營業場所公示金融許可證;
(五)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商業銀行金融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金融許可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印製和管理。銀監會按照金融許可證編碼方法列印金融許可證,頒發時加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單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許可證的保管應作為重要憑證專門管理。許可證保管、列印、頒發等職能應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同時建立金融許可證頒發、收繳、銷毀登記制度。
對於金融許可證頒發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廢證、收回的舊證、依法繳回和吊銷的許可證,應加蓋「作廢」章,作為重要空白憑證專門收檔,定期銷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
金融機構許可證編碼方案?
金融許可證上的金融機構編碼,參照《居民身份證》和國家標准《全國清算中心代碼》(GB13497—92)中號碼的編制原則和方法,本著統一、規范、便於識別、便於管理的原則進行編制。在制發和列印金融許可證時,金融機構編碼可由計算機系統自動生成,個別部分由人工修訂。全套編碼由2位英文字母和12位數字組成,共14位,按從左至右的順序排列。
④ 新成立金融機構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工商管理局注冊,公司名地址,法人,還有公司投資投產額,有些公司為了嚴格自己還可以申請監管
⑤ 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最新的准入政策是什麼如何開辦農村金融機構(具體步驟),例如村級信貸機構
第二部分:了解最近出台的農村金融新政策
中國銀監會積極響應黨中央關於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決定,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於2006年12月發布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
⑥ 開信用卡最基本的條件是什麼
至少要收入證明吧。十八周歲。有穩定收入來源,有還款能力。
銀監會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信用卡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明確規定,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銀行不得扣收任何費用;同時銀行不得向未滿18周歲的學生發放信用卡(附屬卡除外),對不符合條件但確有必要發卡的特殊情況,必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
《通知》重點從信用卡的發卡營銷管理、收單業務與特約商戶管理、催收外包管理以及投訴處理等四個方面提出了規范要求。
在發卡營銷管理方面,禁止營銷人員實施單一以發卡數量作為考核指標的激勵機制。同時,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發卡行為規范機制,強化信息披露,對信用卡申請人履行必要的收費和風險告知義務,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和相關文檔,積極維護良好、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禁止強制或誘導客戶注銷他行信用卡。
為規范信用卡收費行為,未經持卡人授權,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用卡激活前,不得扣收任何費用。在信用卡發卡的適用對象方面,信用卡申請人應擁有固定工作,或穩定的收入來源,或提供可靠的還款保障。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向未滿18周歲的學生發卡(附屬卡除外)。向經查已滿18周歲無固定工作、無穩定收入來源的學生發放信用卡時,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第二還款來源方應具備相應的償還能力。
在收單業務和特約商戶管理方面,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非銀行機構合作的特約商戶,由提供清算和結算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管理主體責任。針對涉嫌信用卡違規行為,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負面名單制度,並由中國銀行業協會積極推行信息共享。
在催收外包管理方面,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針對催收外包機構的業務管理制度和選用標准,並進行持續的監督管理。選用催收外包機構須經境內總部高級管理層批准。
在投訴處理方面,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高度重視並切實做好信用卡客戶投訴處理工作,對於獨立運行、獨立管理的信用卡中心,強調理順信用卡中心與銀行其他部門的內部機制,落實投訴管理責任,以提高投訴處理效率,維護投訴客戶的正當權益。
銀監會要求,銀行應於8月31日前按照《通知》整改落實到位。
⑦ 新設金融機構申請加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需要多少崗位是經過人民銀行統一考試的
至少兩個 一個是會計主管 ,負責資料審核,一個是經辦人員。
考試復習資料:人民銀行考試全套歷年真題打包下載、最新版考試大綱下載、全套網路視頻課程加講義打包下載,50套全真模擬試卷打包下載等等復習資料,我去年就是看的這個資料考上了,我現在已經入職了。你自己可以參考下這些復習資料啊,黑花菜裡面有打包下載啊。
⑧ 什麼條件的人可以辦中信銀行信用卡
這位朋友,您好!跟據《中信銀行信用卡章程》第三章
中信信用卡的申領條件及申領手續第七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發卡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向發卡機構申請中信信用卡個人卡主卡。個人卡主卡持卡人可為其他自然人申領附屬卡。 主卡持卡人對主卡及附屬卡項下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附屬卡持卡人對主卡項下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八條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法人授權的其他經濟組織等,可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等資料向發卡機構申領中信公務卡。公務卡持卡人的資格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書面指定和撤銷。每個單位可申請多張公務卡 。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中信信用卡時,應按發卡機構的規定,正確、 完整、真實地填寫申請表和發卡機構要求的相關資料,與發卡機構簽訂《中信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申請人同意發卡機構向有關方面咨詢、保留和使用相關資料。申請人在申請表上簽字確認,即表示確認履行其中各項規定並遵守《中信銀行信用卡章程》。
第十條 發卡機構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決定是否予以發卡、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請人的領卡申請,確定領卡種類、領卡人的信用額度等。 發卡機構可就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向任何有關方面進行核實。無論是否批核,申請人的申請資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可選擇以提供擔保的方式申辦信用卡,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擔保可以另行簽訂相應的擔保合約。擔保范圍為持卡人在中信信用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 。 第十二條 持卡人領取中信信用卡時,應立即在中信信用卡背面的簽名欄 內簽上與申請表相同的簽名,並在使用中信信用卡交易時使用相同的簽名,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持卡人負責。
第十三條 中信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到期卡片自動失效,持卡人使用中信信用卡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變。若持卡人不願到期換領新卡,應於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2個月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發卡機構。否則,發卡機構視為持卡人自願到期更換新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願更換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須及時將中信信用卡交回發卡機構,並辦理銷戶手續,發卡機構對已收的年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