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簡述中央銀行的獨立性-----金融法概論作業
一、我國中央銀行發展現狀
(一)中央銀行發展的現狀及分析
伴隨建行、交行、中行的成功股改上市,我國的銀行金融體
系已經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股改後的銀行不僅要面對央行、
銀監會及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而且銀行經營層面臨更強的
雙重約束:政策約束和效益約束。如何發揮手中現有的政策工
具,對逆經濟周期進行調控並維持金融穩定是當前央行面臨的
一個核心問題,也就是央行的定位問題。
目前央行掌握的調控工具,較多的是體現在總量方面,結
構性調控工具較少。雖然最近懲罰性定向票據的發行顯示了出
央行政策工具正在日漸多元化、豐富化,且不需國務院的批准,
但政策成本也不可忽視。在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過程中,
央行作為金融穩定的維護者和最後貸款人,已經通過注資、再
貸款、票據發行等手段承擔了巨額的金融系統性不良資產。在
金融體制改革的過程中,雖然在嚴格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下
使不良資產的狀況得到了顯著的改善,但是大量的不良資產卻
被各類金融機構轉移到央行,造成了央行不僅需要承擔大量的
改革成本,同時使央行的政策受到不同環節、不同渠道的對沖,
無形中削弱了央行的政策獨立性、主動性和時效性,造成了央
行貨幣政策職能和金融穩定職能之間的背離。
(二)中國人民銀行法的發展現狀及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
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據此可以看
出,中央銀行具有雙重性:一方面是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管理金
融業的行政職權;另一方面擁有資本,可以依法經營某種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條規定:要求賦予中國人民銀行以獨立
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自主權。同時在其他條款中又規定:「中
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管要置於國
務院領導之下;人民銀行對國務院作出的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
機構融資的決定有履行的義務;中國人民銀行只享有一般貨幣
政策事項的決定權,對於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及匯率等重大
政策事項只有制定權和執行權,但最終決策權屬於國務院。」這
些問題導致了中央銀行和政府的宏觀經濟目標不一致,甚至在
嚴重沖突的情況下,無法保持幣值的穩定,無法制約政府對過
熱經濟決策的傾向。1995 年《人行法》確立了央行的地位、許可權
和職責,並明確規定央行獨立於財政,獨立於地方政府,並且不
允許對財政透支,不允許直接認購和包銷政府債券,不允許向
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這條法律的頒布在一定程度
上又加強了中央銀行的獨立性。
二、我國中央銀行獨立性地位的現狀
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的我國央行的特點是:既有獨立的一
面,同時又缺乏充分的獨立性,屬於「相對獨立」。
(一)獨立性的表現
我國央行在法律和組織上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並且隨著改
革開放的推進及市場經濟的發展,獨立性在不斷加強。1983 年
國務院授予了央行履行其職責所必須的權利和相對獨立性。
1995 年在法律上確立了央行的地位、許可權和職責,明確規定了
央行獨立於財政和地方政府,並且不允許對財政透支,直接認
購和包銷政府債券和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
1998 年國務院對央行實行管理體制改革,撤銷省級分行,改按
經濟區設置九大分行,以上措施從法律及組織上逐步加強了我
國央行的獨立性。2003 年4 月,十屆全國人大會議通過了成
立銀監會的決議。銀監會的職責是分擔了原來由央行承擔的金
融監管的職責,使央行不需再分心考慮銀行的安全及自身監管
的責任,可以專門履行貨幣政策職能,並根據整個宏觀經濟的
需要來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決定利率和貨幣供應量,因此央
行的獨立性得到進一步的加強。
(二)獨立性不足的表現和加強我國央行獨立性的必要性
由於各種歷史、現實的原因及條件的限制,我國央行的獨
立性仍然沒有達到獨立行使貨幣職能所需的水平,央行在政府
面前的獨立性仍舊較小。從其性質上看,我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首先是國家行政機關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進行
金融行政管理和調控國民經濟的工具;其次它又是一個特殊的
金融機構,統領全國金融業並履行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職能。
從與政府的關繫上看,它既不像美國、德國的中央銀行完全獨
立於政府,也不像法國,韓國等完全受政府領導。其總行在國務
院的統一領導下制定、實施貨幣政策、發揮職能,這種狀況決定
了中國人民銀行擁有「獨立而又不獨立」的法律地位,從而導致
了我國的中央銀行在職能、組織、人事、經濟等方面欠缺獨立性。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組織獨立性不足。央行的法律地位低,在組織上隸屬於國
務院,僅「在國務院的領導下相對獨立」。所以在很多時期,央行
仍需服從國務院的指導,不能完全隨經濟形勢而履行其應有的
職能。
2.人事獨立性不足。政府部門、金融機關在央行政策機構的
人事滲透過多,使其產生行政的依賴性和缺少廣泛的代表性。
人事的滲透問題導致了中央銀行在許多方面的決定帶有了強烈
的主觀色彩。
3.職能獨立性不足。貨幣政策的決策權集中於國務院,央行
缺乏應有的決策自主權,所以只有執行權。這些原因產生了央
行維護幣值穩定和政府的刺激有效需求而導致的通貨膨脹之
間的問題。
4.經濟獨立性不足。人行法規定央行的財務和資金是獨立
分開的,不對財政,政府部門進行融資,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預,但
卻沒有具體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不可能切斷央行與政府
部門的資金關系,所以其獨立性經常受到來自財政、地方政府甚
至商業銀行的干涉和影響,迫切需要盡快加強央行的獨立性。
三、增強我國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建議和措施
我國的宏觀經濟穩定性差,但央行不能自主靈活地運用貨
幣政策,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時、靈活地調節利率和貨幣供
應量。我國中央銀行的獨立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損害了經濟
的發展,所以應該盡快增強中央銀行獨立性。
(一)加強政策上的獨立性,賦予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決策權
政策上的獨立性是指可以自由獨立地制定貨幣政策目標
和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即具有目標獨立性和工具獨立性。《中國
人民銀行法》規定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穩定,並以
此促進經濟增長。為實現這一目標,中央銀行採取了一系列的
措施,1996 年成功地實現了經濟「軟著陸」。隨後中央銀行又相
繼運用了利率手段,取消了貸款限額控制,調整了法定存款准
備金率等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基本具備了目標上的獨立性,但是目前制約
我國央行獨立性提高的主要瓶頸是中國人民銀行沒有貨幣政
策的決策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只有
部分決策權,一般事項自行決定,重大事項需報國務院批准。貨
幣政策委員會僅是咨詢議事機構,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的宏觀
經濟調控目標,討論貨幣政策的制定和調整、一定時期內的貨
幣政策控制目標、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有關貨幣政策的重要
措施、貨幣政策與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的協調等涉及貨幣政策的
重大事項,提出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建議。但從世界范圍來
看,把穩定幣值作為中央銀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標並取得較好
的國家的央行的法律地位一般都很高,獨立性很強。所以如何
按照自己的意圖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不受任何人、任何部門
的干預和影響,仍然是將來中國人民銀行真正實現目標獨立性
應該努力的方向。近期,我國可以對已存在的貨幣政策委員會
進行調整,重新界定貨幣政策委員會職能,賦予其貨幣政策的
決策權,從而更好的作好穩定幣值的工作。建立一個主要由經
濟學領域的資深學者及各行各業代表組成並有貨幣決定權的
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的任期應該超過政府領
導人的任期,並且兩者應適當錯開;委員的解聘應該由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來決定,而不是政府;應取消政府的投票權,只有貨
幣政策建議權。另外,在加強貨幣政策工具的獨立性上,可以把
由中國人民銀行達標的職責和統計部門計量部標變數的職責
分開。
(二)加強經濟上的獨立性,處理好與財政部的關系
經濟上的獨立性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如何處理好中央銀行
與財政的資金關系,這也是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實質和主要方
面。我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的關系已經劃分的很清楚,無論在
行政上還是資金上,人民銀行都不受財政部的制約,並且《人行
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
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在實際工作中,人民銀行不僅必須依
法辦事,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堅決杜絕向財政透支和無條件
借款,而且應相應增加有關財政部向人民銀行的借款額度、借
款方式、借款期限等相關條款以及違反者的法律責任。人行要
做到既要與財政部密切合作,又要依法保持資金的獨立性。
(三)增強政府的財政能力,強化中央銀行獨立性的經濟基礎
我國國家宏觀調控的實施是依靠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來
實現的,由於當前的財政規模小,財政政策不能完全發揮作用,
這就需要貨幣政策的配合。如果政府財力雄厚,中央銀行就可
依據經濟的現實狀況獨立地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
(四)增強中央銀行的政治地位,提高政治獨立性
增強中央銀行的獨立性的最終目標是組織上獨立於政府,
隸屬於全國人大,使其免受政府短期政策的左右,在人事上使
人民銀行領導任期與政府首腦任期錯開,擺脫政府短期政治壓
力影響,保證貨幣政策的連續性。
(五)加強業務上的獨立性
中央銀行的業務應該擁有相當的自主行為。中央銀行對公
開市場業務,買賣國債等活動,應該獨立地進行操作,不應受到
任何部門、任何人的干預和影響,否則,很難實現貨幣政策的目
標。中國人民銀行在業務上的獨立性正在逐步增強,為確保其
獨立執行貨幣政策的效果和依法監管金融業的公正性,必須嚴
格界定其業務活動的范圍。
(六)成立統一的監管機構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的金融發展模式,銀監會、證
監會、保監會分業監管是這一模式的管理體制。但是混業經營
是金融業的未來發展趨勢。為了適應銀行業開放及競爭的需
要,未來的金融業應集中成立統一的監管機構,解決跨行業金
融產品監管許可權模糊不清的問題,從而為向混業經營的轉變提
供有力保障。
(七)加強隔離整個銀行金融系統和行政當局
在中央貨幣當局獨立性的帶動下,整個金融體系的市場化
是問題的關鍵。將中央銀行與行政當局的隔離只是第一步的工
作,更重要的問題是對整個銀行金融系統與行政當局的隔離。
國有銀行股份制的改造,外資和民營銀行的市場引入會加速金
融部門遠離行政當局和靠近市場機制的過程。否則,單純的中
央銀行獨立性只能是一個空架子,這完全不同與西方以產權明
晰的私人金融機構為主導的金融市場體系。
四、總結
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實際上就是央行的定位問
題,而且《中國人民銀行法》對央行已有明確定位,「保證國家貨
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
系,維護金融穩定」。所以要進一步完善體制,理順機制,加強或
重塑央行的獨立性。決策層要加大力度,從體制建設和決策制
定的諸多環節,確保央行的獨立性,不斷減輕央行本不應有的
貨幣對沖壓力,盡量規避央行與地方各級政府、各部委之間的
博弈;而央行自身在制定政策和組合工具時,考慮的因素也應
更加全面,在正確權衡商業銀行雙重約束的前提下,通過懲罰
性手段的恐嚇效果和道義勸告,積極疏通政策傳導機制,同時
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通過信息共享,共同改善金融生態環
境,引導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樹立社會責任觀,充分發揮
行業協會的自律功能,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市場退出和保護機
制,從而使金融更加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的獨立性雖然尚待加強,但無論是政府,還
是中央銀行本身都在努力地採取措施,不斷地增強其獨立性,
只要假以時日,我國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定會得到很大的提高。
② 貨幣金融學作業
一、名詞解釋題
1)信用交易
所謂信用交易又稱"保證金交易"和墊頭交易,是指證券交易的當事人在買賣證券時,只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的保證金,或者只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的證券,而由證券公司提供融資或者融券進行交易。因此,信用交易具體分為融資買進和融券賣出兩種。也就是說,客戶在買賣證券時僅向證券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交付部分證券,其應當支付的價款和應交付的證券不足時,由證券公司進行墊付,而代理進行證券的買賣交易。其中,融資買入證券為"買空",融券賣出證券為"賣空"。
2)派生存款
派生存款指銀行由發放貸款而創造出的存款。是原始存款的對稱,是原始存款的派生和擴大。是指由商業銀行發放貸款、辦理貼現或投資等業務活動引申而來的存款。派生存款產生的過程,就是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形成新的存款額,最終導致銀行體系存款總量增加的過程。用公式表示:派生存款=原始存款×(1÷法定準備率-1)。
3)格雷欣法則
格雷欣法則 指在實行金銀復本位制條件下,金銀有一定的兌換比率,當金銀的市場比價與法定比價不一致時,市場比價比法定比價高的金屬貨幣(良幣)將逐漸減少,而市場比價比法定比價低的金屬貨幣(劣幣)將逐漸增加,形成良幣退藏,劣幣充斥的現象。
4)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
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按會計准則不列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影響其資產負債總額,但能影響銀行當期損益,改變銀行資產報酬率的經營活動
二
1)1.低風險、低收益 2.期限短、流動性高 3.交易量大
2)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中央銀行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影響中介指標,進而最終實現既定政策目標的傳導途徑與作用機理。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是指從運用貨幣政策到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過程,貨幣傳導機制是否完善及提高,直接影響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以及對經濟的貢獻。1998年以來,針對國內經濟增長速度下滑、國內消費需求疲軟以及出現了通貨緊縮等突出問題,中央政府持續適當地增加貨幣供應量,降低利率等擴張性貨幣政策,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從總體來講,沒有能夠達到預期的目標。
3)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指中央銀行組織和調節貨幣流通的出發點和歸宿,它反映了社會經濟對貨幣政策的客觀要求。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一般有四個:穩定物價、充分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和平衡國際收支等。但需指出的是我國的貨幣政策目標僅僅有保持貨幣幣值穩定和促進經濟增長。《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關系: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一般有四個,但要同時實現,則是非常困難的事。在具體實施中,以某項貨幣政策工具來實現某一貨幣政策目標,經常會干擾其他貨幣政策目標的實現,或者說,為了實現某一貨幣政策目標而採用的措施很可能與實現另一貨幣政策目標所應採取的措施相矛盾。因此,除了研究貨幣政策目標的一致性以外,還必須研究貨幣政策目標之間的矛盾性及其緩解矛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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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0=11/20;
x=11;
乙還需11天才能完成
④ 幫忙寫一篇有關,金融機構與金融體系的論文!
黃金市場是黃金生產者和供應者同需求者進行交易的場所。世界各大黃金市場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系統。其構成要素,從作用和功能上來考慮,可分為:
(1)為黃金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和場所
歐式黃金交易:這類黃金市場里的黃金交易沒有一個固定的場所。比如倫敦黃金市場,整個市場是由各大金商、下屬公司相互聯系組成,通過金商與客戶之間的電話、電傳等進行交易;而蘇黎世黃金市場,則由三大銀行為客戶代為買賣並負責結帳清算。倫敦和蘇黎世市場上的買價和賣價都是較為保密的,交易量也都難於真實估計。
美式黃金交易:這類黃金交易市場實際上建立在典型的期貨市場基礎上,其交易類似於在該市場上進行交易的其它商品。期貨交易所作為一個非贏利機構本身不參加交易,只是提供場地、設備,同時制定有關法規,確保交易公平、公正地進行,對交易進行嚴格地監控。
亞式黃金交易:這類黃金交易一般有專門的黃金交易場所,同時進行黃金的期貨和現貨交易,交易實行會員制,只有達到一定要求的公司和銀行才可能成為會員,並對會員的數量配額有極為嚴格的控制。雖然進入交易場內的會員數量較少,但是信譽極高。以香港金銀業貿易場為例:其場內會員交易採用公開叫價,口頭拍板的形式來交易,由於場內的金商嚴守信用,鮮有違規之事發生。
(2)黃金市場買賣參與者
國際金商:最典型的就是倫敦黃金市場上的五大金行,其自身就是一個黃金交易商,由於其與世界上各大金礦和黃金商有廣泛的聯系,而且其下屬的各個公司又與許多商店和黃金顧客聯系,因此,五大金商會根據自身掌握的情況,不斷報出黃金的買價和賣價。當然,金商要負責金價波動的風險。
銀行:又可以分為兩類,一種是僅僅為客戶代行買賣和結算,本身並不參加黃金買賣,以蘇黎世的三大銀行為代表,他們充當生產者和投資者之間的經紀人,在市場上起到中介作用。也有一些做自營業務的,如在新加坡黃金交易所(UOB)里,就有多家自營商會員是銀行的。
對沖基金:近年來,國際對沖基金尤其是美國的對沖基金活躍在國際金融市場的各個角落。在黃金市場上,幾乎每次大的下跌都與基金公司借入短期黃金在即期黃金市場拋售和在紐約商品交易所及黃金期貨交易所構築大量的淡倉有關。一些規模龐大的對沖基金利用與各國政治、工商和金融界千絲萬縷的聯系往往較先捕捉到經濟基本面的變化,利用管理的龐大資金進行買空和賣空從而加速黃金市場價格的變化而從中漁利。
各種法人機構和個人投資者:這里既包括專門出售黃金的公司,如各大金礦、黃金生產商、黃金製品商(如各種工業企業)、首飾行以及私人購金收藏者等,也包括專門從事黃金買賣的投資公司、個人投資者等。從對市場風險的喜好程度看,又可以分為避險者和冒險者:前者希望黃金保值而迴避風險,希望將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如黃金生產商、黃金消費者等;後者則希望從價格漲跌中獲得利益,因此願意承擔市場風險,如各種對沖基金等投資公司。
經紀公司(Brokerage Firm):是專門從事代理非交易所會員進行黃金交易,並收取傭金的經紀組織。有的交易所把經紀公司稱為經紀行(Commission House)。在紐約、芝加哥、香港等黃金市場里,有很多經紀公司,他們本身並不擁有黃金,只是派出場內代表在交易廳里為客戶代理黃金買賣,收取客戶的傭金。
(3)有關的監督管理機構
隨著黃金市場的不斷發展,為保證市場的公正和公平,保護買賣雙方利益,杜絕市場上操縱價格等非法交易行為。各地都建立了對黃金市場的監督體系。比如:美國的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FC)、英國的金融服務局(FSA)、香港的香港金銀業貿易場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等。
(4)有關的行業自律組織
世界黃金協會:是一個由世界范圍的黃金製造者聯合組成的非贏利性機構,其總部設在倫敦,在各大黃金市場都設有辦事處。其主要功能是通過引導黃金市場上的結構性變化(例如:消除稅收,減少壁壘,改善世界黃金市場的分銷管道等)來盡可能提高世界黃金的銷量。對世界黃金生產形成穩定的支持,並在所有實際和潛在的黃金購買者之前樹立起正面的形象。
倫敦黃金市場協會(LBMA):成立於1987年,其主要職責就是提高倫敦黃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及擴大倫敦黃金市場的影響,為倫敦招商,促進所有參與者(包括黃金生產者、精煉者、購買者等)的經營活動。同時與英國的有關管理部門,如英國金融管理局,關稅與消費稅局等共同合作,維持倫敦黃金市場穩定而有序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