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應留存哪些作為工作底稿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關於在房地產行業開展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有關工作的通知》和山東省建設廳《關於轉發<關於在房地產行業開展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經研究,我市於近期開始,決定開展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導思想以維護群眾根本利益和正常的房地產市場秩序為出發點,結合我市房地產市場秩序整頓工作,積極開展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處置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查處機制和監測預警機制。摸清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的有關情況,有效遏制房地產行業的非法集資活動。二、工作內容組織全面排查。通過深入排查,對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的案件數量、性質、發案特點、風險狀況、危害後果等做到心中有數。排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任意分割拆零、向社會出售不能確定具體位置或不具備獨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間;承諾售後高額返租、無風險保底回報或原價(增值)回購等誘導方式銷售房地產;違規吸收社會公共資金,進行房地產開發。查處違法案件。暢通舉報投訴案件線索渠道,對群眾投訴舉報的案件線索進行梳理,對事實清楚的非法集資行為,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或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懲罰。開展警示教育。選擇典型案例通過媒體曝光,揭露其慣用手法,提高群眾的警惕性,糾正群眾的投機心理,不斷把排查工作引向深入。建立長效機制。按照國務院要求,建立健全反應靈敏對群眾舉報和及時查處相結合的防範預警機制,防治結合的綜合治理長效機制。三、時間安排安排部署階段:2008年12月中旬至2008年12月底。制定排查工作方案,明確內容,建立機制,落實工作任務提出工作要求。企業自查階段:2009年元月至2009年2月底。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本次非法集資風險排查的內容,開展自查工作,並上報自查報告。排查實施階段:2008年12月底至2009年4月底。市直有關部門全面實施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案件查處和警示教育工作,並將工作以書面報告按要求上報建設廳。四、組織領導由市建委牽頭,市金融、市行政執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等部門參加,成立房地產行業開展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領導小組,開展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案件查處和警示教育等工作。領導小組在市建委設聯絡公室,由各部門抽調相關人員聯合公。領導小組人員見附件。各縣(市)根據本通知精神,自行組織本地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並於2009年4月下旬上報工作情況。附件: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2. 怎樣排查員工參與非法集資或違規參與民間借貸
不會坐牢。
銀監會發文明確表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民間融資活動。
銀監會相關通知主要發布對象為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金融租賃公司。
通知表示,近期少數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的風險較為突出,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形象造成不利影響,給相關機構資產安全帶來較大風險。該通知的發布旨在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行為,有效防範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引發的風險向銀行體系轉移。
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要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活動,不得直接或變相參與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
通知明確,上述人員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傭金等方式違規吸儲,不得以各種形式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不得借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不得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不得向他人提供與自己經濟實力不符的個人擔保,不得向民間借貸資金提供擔保,不得允許本行員工以各種方式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辦公或營業場所開展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
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內部員工參與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的管理和處置主體,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大管理和問責力。具體要做到加強員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前、中、後台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特別關注關公「八小時」意外的行為,建立落實管理責任制,集中力量對內部員工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行為進行風險排查。
通知最後還提出,要加大查處力度,對現場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及通過群眾來信、來訪等方式舉報核實的違規問題要依法從嚴處罰,對於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違規參與非法融資活動的,一律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3. 非法金融機構非法集資被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後,該企業的債權債務如何清理清退是按照公司法的清
非法集資的款項不屬於企業合法財產,不適用破產清演算法律法規。直接由犯罪行為人承擔清償義務。企業因此獲益的也負有清償責任。
4. 保監非法集資 檢查
您好!我國保險監管部門關於防控非法集資工作出台的文件只有《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通知》一份。全文如下:
各保監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實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視頻會有關要求,切實防範化解風險,現就進一步做好當前形勢下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提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責任意識。各保險機構(含下屬各分支機構,下同)要切實承擔人員管控、風險管控、監測預警、風險處置、系統防控的主體責任。各保監局要積極落實屬地責任,加強轄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公司落實主體責任;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的溝通,取得支持;加強對轄內保險機構非法集資防控工作的監督檢查;有效處置風險,防止媒體不當炒作;加強對社會公眾的非法集資風險宣傳教育。
二、各單位要加強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成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工作目標、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擔任組長,並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三、各保險機構要將非法集資風險防控工作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制定與業務種類、規模及性質相適應的非法集資風險管理制度。
四、各保險機構要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監測預警。要建立包括資金監測、輿情監測、投訴監測、人員往來監測在內的系統性風險監測預警機制;要創新風險監測預警方法,主動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科技手段加強非法集資風險識別預警。
五、各保險機構要建立常規排查與專項排查相結合的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機制,風險排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定期針對重點問題、重點機構、重點人員開展常規風險排查。針對主導型案件,重點排查公司單證印章管理、管理人員和銷售人員個人借貸和資金往來情況;針對參與型案件,重點排查基層機構高管和銷售人員社會兼職、代銷第三方理財產品情況;針對被利用型案件,重點排查公司承保驗標、保單批改和外部機構利用公司名義虛假宣傳情況。
(二)各保險機構省級分公司范圍內發生2起(含)以上同類同質非法集資案件或涉案金額超過100萬的重大非法集資案件後,應及時啟動專項風險排查,比照已發生案件,對該省級分公司及其下屬分支機構的人員、業務、財務、資金及相關管理情況開展全面風險排查。
六、各保險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和經營場所的管理。要通過正面宣傳和警示教育,發動員工自覺防範風險;要建立內部舉報獎勵制度,強化正面激勵;要強化職場管理,防範風險滋生。各保險集團公司要切實加強交叉銷售業務管控,避免出現行業間風險防控漏洞。
七、各保險機構要堅持依法處置非法集資案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處置工作小組,明確職責分工,完善工作機制;
(二)深入開展排查,全面掌握基本案情、涉案金額和涉案人員,摸清風險底數;
(三)積極配合偵辦,協調配合公安司法機關開展案件調查和偵辦工作,必要時對涉案關鍵人員採取控制措施;
(四)協助管控資產,藉助公安司法機關力量,做好涉案資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防止涉案資產流失;
(五)積極維護穩定,妥善應對客戶投訴,引導受害人合理合法表達有關訴求,切實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
(六)強化輿論引導,加強輿情監測,既要積極引導輿論正面報道,又要防止負面炒作;
(七)及時報告總結,加強信息報送,確保溝通順暢,防止類似問題重復出現。
八、各保監局要綜合採取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手段,加強對保險市場銷售行為的監管,要密切關注第三方理財、P2P網路借貸等重點領域和新的風險點,要加強與各級政府部門的外部信息溝通,及時發現非法集資風險苗頭,及時預警,及時報告。
九、各保監局在非法集資案件處置中要緊密依靠當地政府,與公安司法機關、宣傳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積極協作,敢於擔當,快速反應,組織指導和督促當地保險機構第一時間控制局面,有序化解矛盾,防止發生嚴重影響保險業和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突發性和極端性事件。
十、各單位要切實做好非法集資案件的後續問責、整改、警示教育工作,完善風險防控的閉環管理。各保險機構在案件後續處置中要深入查明案發原因,釐清責任並確保責任追究到位,要針對內部管控和體制機制問題切實採取整改措施,並在公司內部開展警示教育。各保監局要通過監督檢查、督辦問責等方式推動保險機構嚴格執行問責整改制度,徹底消除風險隱患。
十一、各單位要定期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進行歸納總結。每月要對發生的非法集資案件進行重點分析,深入了解案件特性及發案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每季度要對轄內非法集資案件風險情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進行專項評估,主動查找制度缺陷和執行不足;每年要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提出下階段工作計劃。
十二、各單位近期應根據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視頻會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保監局應於2015年12月31日前,召開轄內保險中介機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會,傳達落實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視頻會的會議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各保監局、各保險機構總公司應於2015年12月31日前,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報送至保監會稽查局,各保險機構省級分公司應將領導小組名單報送至當地保監局。
(三)各單位應於2016年1月15日前,將本單位貫徹落實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視頻會工作部署的情況報送至保監會稽查局。
(四)各保險機構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保監會稽查局報送上一年度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報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