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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保留行政審批

發布時間:2021-10-20 06:58:46

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解讀

2014年3月13日,銀監會在總結實施經驗、開展審慎評估、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主席令修訂完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行政許可條件、標准和程序,釋放機構經營活力,增強金融創新動力。新修訂的《辦法》共130條,較之前減少了39條,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的特點:
一是市場環境更加開放。
為減少行政許可管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做到還權於市場,讓權於社會,銀監會加快將監管重點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監管和事後監督。在落實國務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基礎上,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取消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籌建開業延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和部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13個審批項目。
二是審批程序更加簡化。
對確需保留的審批項目,著力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准入條件,最大限度地縮短行政許可鏈條,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如簡化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組建條件,為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機構、業務和高管人員審批許可權,為申請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務。
三是風險底線更加明確。
按照「該放的權堅決放開到位,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的要求,銀監會將加大監管力度,統籌把握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如在機構和業務准入條件中,明確了信息科技監管要求,促進提高信息科技風險管控水平;在對外投資條件方面,特別強化了風險識別、監測、分析和控制等要求,嚴防跨行業風險傳染。
四是支農特色更加鮮明。
將支農服務監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許可,實行准入正向激勵,督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增強「三農」戰略定力。如在機構設立及業務許可中,增加對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動差異化定位和特色化發展;放寬村鎮銀行在鄉鎮設立支行的條件,將設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開業後2年調整為半年,加快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路,提高金融服務均等化水平。

❷ 國發 〔2016〕19號《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文

國務院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6〕19號

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先後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積極推進有關工作並取得初步成效,國有企業辦學校、公檢法機構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已移交地方或進行了改制。

但目前全國范圍內仍然存在大量國有企業辦社會機構,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廠辦大集體改革等歷史遺留問題較為突出,人員管理、運營費用負擔沉重,已經嚴重製約了國有企業的改革發展。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促進國有企業輕裝上陣、公平參與競爭,集中資源做強主業,現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市場導向、政企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法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促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公共服務專業化運營,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國有企業不再承擔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務職能。

(二)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針對不同企業特點,因地制宜、分類處理,不搞「一刀切」,允許採取分離移交、重組改制、關閉撤銷、政府購買服務、專業化運營管理等不同方式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改革思路清晰、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率先推進,改革情況復雜的地區可以試點先行、逐步推進。

(三)堅持多渠道籌資、合理分擔成本。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國有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承擔主要成本;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根據企業分級監管關系及歷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承擔。

(四)堅持以人為本、維護穩定。認真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做好社會保障、就業培訓等相關政策的統籌銜接。加強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為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工作要求

(一)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對企業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和物業管理(統稱「三供一業」)的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達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平,分戶設表、按戶收費,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

1.時間安排。2016年開始,全面推進國有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維修改造標准、改造費用測算等相關工作執行各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關政策,對同一地區的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執行相同的政策標准。分離移交費用由企業和政府共同分擔,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補助50 %。

原政策性破產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中央財政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牽頭負責。

(1)國資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財政部負責制定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具體補助辦法(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財政部和各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協調機制,共同推進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

(二)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對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市政、消防、社區管理等機構實行分類處理,採取移交、撤並、改制或專業化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剝離。

1.時間安排。2016年出台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政策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企業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職能移交地方以及對企業辦消防機構的分類處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類處理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對與地方協商一致同意接收的醫療、教育機構,移交地方管理;對運營困難、缺乏竟爭優勢的醫療、教育機構,予以撤銷並做好有關人員安置和資產處置工作;對因特殊原因確需保留的醫療、教育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資源優化整合,實現專業化運營管理。同時,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重組改制。

(2)對企業按照消防法規要求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消防隊予以保留;對企業辦的市政消防機構,原則上予以撤銷.其中符合當地城鎮消防規劃布局不能撤銷的消防隊(站)劃轉當地人民政府接收。

( 3)企業負責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負責。

( 4)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撤銷、改制、集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等費用補助50%,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有關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公共服務機構剝離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衛生計生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國資委、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市政、社區等職能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教育部、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教育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4)國資委、公安部、財政部負責制定國有企業辦消防機構分類處理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三)對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國有企業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統一交由當地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集中力量將尚未實現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移交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服務。

1.時間安排。2016年開始,採取先試點後推廣的方式,將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逐步移交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和黨組織關系轉移工作,相關檔案存放在縣級檔案管理部門。

(2)尚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時按每人每年核定費用基數。中央企業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國有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離休人員原則上保持現有管理方式不變,具備條件的可以移交當地有關部門管理。

(4)妥善解決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含有關地區供暖費)問題。

3.工作分工。國資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四)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和時間要求,實現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徹底分離,廠辦大集體職工得到妥善安置。

  1. 政策措施。認真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中央財政對廠辦大集體改革繼續給予補助和獎勵,補助比例按國辦發〔2011〕18號文件規定不變,獎勵比例統一確定為30%。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將自籌資金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用於接續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等改革支出,具體范圍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因核銷關閉破產廠辦大集體企業養老保險欠費增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各地區結合中央財政相關補助資金和自身財力狀況統籌考慮。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依照有關工作安排推進實施。

(五)集中解決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問題。對持續嚴重虧損、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一企一策採取措施,妥善解決企業生產經營和職工生活保障問題。

1.政策措施,對國有困難企業進行梳理分類,分別通過依法破產靖算、重整或債務重組等方式開展集中治理。企業要通過資產變現、資產證券化、引入戰略投資等多種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地方政府要妥善解決職工分流安置、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問題,有關金融機構要依法處理企業債權債務。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負責制定關於加大困難中央企業治理力度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國有困難企業,由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會同有關部門按一企一策原則專項研究解決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成立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專項小組。專項小組由國資委、財政部牽頭,中央組織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銀監會、國防科工局等部門參加。專項小組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做好督促檢查,推動中央企業、地方政府及時落實各項改革措施。

(二)發揮地方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本工作方案未涵蓋的區域性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解決。

(三)落實企業責任。各級國有企業要成立專項工作小組,將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納入業績考核體系,按時出台落實措施,認真做好風險評估,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要通過資產變現、股權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加強外部審計,嚴格落實承接債務的主體,防止逃廢金融債務和國有資產流失。

(四)保障資金投入。國資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掌握改革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優先用於支持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財政部商國資委根據工作進度,千方百計保障改革資金需求。

財政部統籌安排年度預算資金,將有關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剝離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補助資金,主要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資金渠道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復雜性、艱巨性,明確目標、加強溝通,開闊思路、創新方法,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探索改革新路徑,促進公共服務資源優化配置,力爭到2020年基本完成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間題。

國資委、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指導和督促工作,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2)金融機構保留行政審批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在國際慣例中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特別指出,在我國除了廣義和狹義定義的中央企業外,對於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這些中央企業歸國務院直屬管理,屬於正部級。

2015年2月,中央紀委五次全會釋放出一個重要信號--以央企為代表的國企,將成為推進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戰場"。

參考資料: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通知-西安人民政府

❸ 公安行政許可有哪些

一、公安機關行政許可事項
(一)基層基礎工作。
(二)金融等內部單位治安防範工作。
(三)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安全監管工作
(四)槍支彈葯管理工作。
(五)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六)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門管理的95種刑事案件查處工作。
(七)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
(八)110接處警工作。
(九)治安巡邏工作。
(十)戶籍管理業務工作。
(十一)居民身份證業務管理工作。
(十二)人口信息管理工作。
(十三)流動人口管理工作。
(十四)重點人口管理工作。
(十五)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管理工作。
(十六)公民因私出國受理、審核管理工作。
(十七)公民因私赴港澳台申請受理、審核管理工作。
(十八)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
(十九)網路安全管理監察工作。
(二十)網路情報信息工作。
(二十一)網路犯罪偵察工作。
(二十二)治安管理大隊自身建設工作。
二、行政審批許可權
(一) 民用爆炸物品及其他危險物品管理行政許可
1、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審批
2、(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審批
3、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審批
4、(民用)爆炸物品存儲許可證審批
5、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審批
(二)安全防範類行政許可
1.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審批
2.郵政局(所)安全防範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
3.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
(三) 治安特種行業許可
1.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審批
2.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審批
3.公章刻字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治安支隊審批)
四、工作流程
(一)基層基礎工作流程
對派出所基層基礎工作進行調研——制定方案——深入基層,對不足問題提出意見——抓措施落實——總結並做好派出所等級評定工作。
(二)金融等內部單位治安防範工作流程
確定重點內部單位——建立內部單位保衛組織——建立內部單位安全防範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會同金融單位對營業網點、槍庫、防盜門、防盜保險箱開展定期不定期檢查——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檢查驗收。
(三)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安全監管工作流程
受理申報——培訓——考核——實地考察驗收——簽責任狀——發證——深入單位檢查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定期不定期對轄區內涉毒、涉爆單位進行安全檢查——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提出整改意見。
(四)槍支彈葯管理工作流程
1、按照《槍支管理法》做好公安機關內部槍支管理工作——做好槍支彈葯出入庫登記——對槍支定期、不定期保養——定期對槍支清查
對報廢槍支上交。
2、對金融等需要配槍單位的槍支管理工作——嚴格審批購買槍支及持證手續——定期對持槍人員管理培訓——對槍庫定期不定期檢查
提出整改措施當場整改。
(五)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流程
受理申請——審查材料——實地檢查——實地檢查——發證——深入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加強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日常管理——落實治安防範措施
(六)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門管理的95種刑事案件查處工作流程
根據上級公安機關要求開展專項行動或根據群眾舉報做好調查取證
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成立工作小組——查處案件——總結匯報。
(七)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流程
及時掌握事件動態,迅速向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根據事件的性質、起因、規模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提出相應的處置方案,並報告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決策——根據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統一部署,適時適度出動警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疏導化解工作
必要時,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處置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
(八)辦理變更姓名流程
一、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收養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經民警核實後報派出所領導審批。
二、成年人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責任區民警審查簽署意見後報派出所領導審批。
三、剝奪政治權利或在受刑事處罰的不得變更姓名。
(九)辦理出生登記流程
一、戶主、親屬、撫養人、鄰居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父或母的戶口簿和身份證,或按規定應該出示的證件、證明。
二、民警審核有關材料。
三、符合規定的當場立即受理。
四、填寫《出生登記簿》、《常住人口登記簿》、《戶口簿》。
五、將填寫好的《常住人口登記簿》、《戶口簿》交申請人核對簽字確認。
六、將《出生醫學證明》或相關材料收歸存檔,按規定保管《常住人口登記簿》
(十)治安類辦證、照流程
一、責任區民警接受申請材料並審核所有材料,根據申請營業項目實地核查,及會同分局有關業務部門共同檢查。
二、營業項目中如有整改項目的提出整改意見,並予以復查
確定是否具備發證條件,並提出審核意見。
派出所審核批准後加蓋公章,並報分局業務部門,批准後信息輸入電腦。

❹ 金融機構需要申請哪些資質

(一)銀行卡業務

1.銀行卡發卡
2.信用卡發卡
3.信用卡收單
4.外資銀行借記卡

(二)第三方託管、存管、保管及賬戶業務
5.公募基金託管
6.私募基金和資管產品託管
7.社保基金境外託管
8.社保基金境內託管
9.QDII、RQDII境內託管
10.QDII境外託管
11.QFII、RQFII託管
部分略

16.期貨結算和保證金存管(含上期所、大商所、中金所、鄭商所、國際能源所)
1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
18.第三方支付的備付金賬戶
19.P2P第三方存管(因法規暫缺失、列舉大致三種模式)
20.海外投資基金資金保管銀行
21.公司債受託管理人

(三)投資及交易類
22.銀行衍生品交易(包括銀監會和外管局,外管局又包括銀行間和代客)
23.外資銀行債券投資
24.QFII
25.RQFII
26.上海黃金交易所金融類會員資格
27.上海黃金交易所國際會員資格
28.債券做市商
29.銀行間外幣對做市商
30.人民幣對外幣即期、遠期和掉期做市商
31.外匯綜合做市商
32.外匯一級交易商
部分略(具體參見報告)

(四)結算及結算代理業務
39.債券結算代理行
40.基金銷售支付結算銀行
41.股票期權資金結算銀行
42.上海國際黃金交易中心指定結算銀行
43.CIPS系統直參行資質

(五)代客理財、代銷及外匯業務
44.銀行理財產品發售
45.銀行代客境外理財
46.商業銀行代銷保險
47.商業銀行代銷基金
48.商業銀行代銷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49.代客利率互換

(六)外匯
50.銀行結售匯業務
51.離岸銀行業務
52.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的業務資質

(六)債券發行及承銷業務資質
53.金融債發行和上市
54.金融債承銷
55.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
56.國債承銷團成員

(七)法人機構准入
57.城商行機構准入及股東資格要求
58.外資法人銀行機構准入
59.民營銀行機構准入
60.農村商業銀行機構准入
61.村鎮銀行機構准入

(八)其他
62.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資格
63.大額存單發起資格
64.同業存單發起資格
65.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

二、銀監會監管的非銀金融機構法人准入
66.信託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7.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8.消費金融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9.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70.汽車金融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71.貨幣經紀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三、證券公司
(一)投資銀行業務
72.企業債主承銷商資格
73.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
74.券商在新三板的主辦券商資格
75.保薦機構資質
76.公司債承銷業務
77.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發行資格
78.證券公司股票期權做市業務資格

(二)信用交易業務
79.融資融券業務
80.股票約定式購回業務資格
81.場外股權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資格
82.交易所質押式回購業務資格

(三)經紀業務
83.證券公司介紹業務
84.證券公司經紀業務
85.證券公司股票期權經紀業務

(四)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86.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87.境外投資顧問資格
88.券商財務顧問資格

(五)資產管理業務
89.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質
90.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91.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92.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
93.資產管理機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
94.證券公司、資管機構QFII資格

(六)證券自營業務
95.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格
96.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資質

(七)基金及代銷金融產品
97.證券公司代銷基金
98.公募基金管理人
99.券商公募基金託管
100.證券公司、基金公司QDII
101.保險資金投資管理人(券商、基金)

(八)創新業務
102.證券公司創新業務個案准入

(九)機構准入
103.證券公司機構准入
104.證券公司子公司准入
105.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准入
106.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准入

(十)其他
107.證券業協會機構報價與轉入系統參與人
108.中證登乙類結算參與人

四、基金、期貨、其他
(一)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

109.基金公司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質
110.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業務
111.券商對基金公司參股、控股資格
112.基金公司機構准入
113.基金子公司機構准入
114.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二)期貨公司(含期貨子公司)
115.期貨公司代銷基金
116.期貨子公司股票期權做市商
117.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經紀業務
118.期貨公司商品期貨經紀業務
119.期貨公司境外期貨經紀業務
120.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121.期貨資產管理業務
122.期貨公司機構准入

(三)其他(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基金銷售)
12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准入
12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代銷基金
125.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准入
126.基金銷售第三方平台輔助服務

五、保險、中介服務及互聯網金融
(一)保險
127.保險公司機構准入及業務准入
128.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129.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業務
130.外資保險公司機構准入
131.保險公司及其他機構QFII
132.保險公司代銷基金
(二)中介機構及互聯網金融業務准入
部分略(具體參見報告)
139.地方資產管理機構
140.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
141.非金融支付機構
142.小額貸款公司(北京、上海、重慶、深圳對比)
143.融資性擔保公司(北京、上海、重慶、深圳對比)

案例:28.債券做市商一 、法規依據和准入條件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14項:銀行間債券市場雙邊報價商審批。
2.《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 3 號)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1號,2007-01-09)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做市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凈資本不少於12億元人民幣;
(二)市場表現活躍,提交申請時上一年度的現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
(三)提交申請前,已在銀行間市場嘗試做市業務,具備必要的經驗和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健全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激勵考核機制
(五)有較強的債券市場研究和分析能力;
(六)相關業務部門有5人以上的合格債券從業人員,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
(七)提交申請前2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二、具體辦理細節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審批服務指南》確定債券做市商具體准入流程如下:
(四)受理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更准確地說是金融市場司債券處,相關咨詢均通過債券處。
(五)決定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七)申請人條件
和上面《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列舉的7項條件完全相同。
(八)申請材料
1.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做市商,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4)做市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5)相關業務部門情況簡介(包括人員構成、崗位設置、職責劃分等);
(6)提交申請前2年在銀行間市場活動情況的報告(包括做市業務嘗試情況總結);
(7)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提交申請前2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復印件);
(8)提交申請前2年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的書面說明;
(9)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九)申請接收
(1) 窗口接收: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值班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
(2) 網上接收:暫無。
(3) 信函接收: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值班室,地址:此處略,具體見報告。
(4) 聯系電話:此處略,詳見報告
(5) 傳真:010-66016675
(6)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十七)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債券交易處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5層

三、債券做市商權利義務
這主要通過交易商協會加以規范,而不是行政性規章制度或規范性文件。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2010]第2號)中詳細規定了債券做市商的評價體系,主要有:
第十條 做市商評價指標體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規性:主要評價做市商是否遵循《規定》的相關要求。
(二)報價價差: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對各待償期限債券雙邊報價價差(以bp表示)。
(三)報價量: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的報價總量情況。
(四)成交量: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的做市成交筆數和成交總量情況。
(五)配合與報告:主要評價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門工作、提交季度報告的及時性和質量等情況。
(六)加分項:主要對在某些方面表現較好的做市商給予加分,包括最優報價次數、連續報價債券只數和關鍵期限國債做市等情況。
(七)減分項:主要對合規性指標表現較差和有違反相關自律規則行為的做市商給予減分。

四、債券做市商和其他資質之間的關聯關系
債券做市商銀行可以自動獲得其他的資質:開展對客利率互換業務,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代客理財賬戶;
加分項有: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商;

五、目前債券做市商市場名單
截止2015年8月,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共25家,此外還有47家債券嘗試做市商:

序號

機構名稱

1

中國工商銀行

2

中國農業銀行

3

中國銀行

4

中國建設銀行

5

招商銀行

6

中信銀行

7

中國光大銀行

8

興業銀行

9

中國民生銀行

10

恆豐銀行

11

北京銀行

12

上海銀行

13

南京銀行

14

杭州銀行

15

漢口銀行

16

中信證券

17

國泰君安證券

18

摩根大通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19

國家開發銀行

20

交通銀行

21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2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3

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24

廣發銀行

25

浦東發展銀行

嘗試做市商共47家(名單此處略)

❺ 書上沒有寫B也需要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管理呀。

正確的答案就是:ABC




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

一、項目名稱: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
二、設立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
三、申請條件及申請材料
(一)存款人在中國境內的銀行可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型大小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2.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三)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准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許可證。但存款人因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五)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申請開戶的證明文件的名稱全稱相一致。有字型大小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營業執照的字型大小相一致;無字型大小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個體戶」字樣和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成。自然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的名稱全稱相一致。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存款人資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存款人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的名稱可以為單位名稱後加內設機構(部門)名稱或資金性質,但專用存款賬戶的預留簽章應與專用存款賬戶名稱一致。
異地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名稱可以為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名稱後加項目部名稱,但臨時存款賬戶的預留簽章應與臨時存款賬戶名稱一致。
(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
1.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組織、異地常設機構、外國駐華機構、個體工商戶、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其他組織。
2.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出具的證明文件: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批文;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七)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
1.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託基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單位銀行卡備用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資金。因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使用隸屬單位的名稱。
2.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出具的證明文件:(1)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2)下列證明文件: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存款人以單位名稱後加內設機構(部門)名稱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時,還應出具單位內設機構
(部門)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單位授權該內設機構(部門)開戶的授權書。
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其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時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時應出具證券管理部門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4.境外投資者依法受讓境內不良債權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境外投資者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時應出具發展改革委、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其從事處置受讓不良債權的有關文件。
(八)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
1.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活動、注冊驗資。
2.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出具下列證明文件: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異地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築施工及安裝合同;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注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本條第二、三項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當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以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名稱後加項目部名稱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時,還應出具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項目部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授權該項目部開戶的授權書。
(九)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四、許可程序
(一)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先向銀行機構提交開立賬戶的證明文件,並填制銀行提供的開戶申請書。
(二)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齊全,符合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條件的,銀行應將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准後辦理開戶手續。
(三)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報送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予以核准,並相應頒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對於第一次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還應為存款人列印初始密碼,由開戶銀行轉交存款人。存款人可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提交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使用密碼查詢其已經開立的所有銀行結算賬戶的相關信息。不符合開戶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在開戶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並退回報送銀行。
(四)開戶許可證記載下列事項:「開戶許可證」字樣、開戶許可證編號、開戶核准號、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賬戶管理專用章、核准日期、存款人名稱、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開戶銀行名稱、賬戶性質、賬號。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除記載上述事項外,還應記載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限。
開戶許可證是記載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有效證明,存款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使用,並妥善保管。
(五)銀行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以外,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並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五、收費標准
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不需向中國人民銀行交納費用。
六、承諾辦理時間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受理、審查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申請後,認為開戶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開戶條件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准;不符合法定開戶條件的,在開戶申請書上簽署不予核准開戶的意見,並說明理由
七、審批主辦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
八、辦理行政許可所需的格式文書
存款人開立賬戶所需的開戶申請書由開戶銀行提供。中國人民規定開戶申請書必要的記載事項,具體內容參見《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印發<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發實施細則>》(銀發[2005]16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7]71號)的相關附件。

❻ 請問:工商登記是不是行政許可,稅務登記是不是行政審批

工商登記是行政許可,稅務登記歸為行政審批類。

工商登記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決定是否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工商登記是通過「登記」方式授予申請人《營業執照》,賦予對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


稅務登記歸為行政審批類,因為大部分行政行為都可以看作是行政審批。稅務登記是行政確認行為。

行政確認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所具有的確認或否定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或權利義務的單方法律行為.稅務登記是通過「登記」方式確認申請人是納稅義務人。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6)金融機構保留行政審批擴展閱讀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❼ 取消行政審批對證券業有哪些影響

從政策取向看,取消上述項目的行政審批程序明確體現了證券業務准入管制趨於放鬆、證券類金融機構的管理人員的聘任機制趨於市場化。
證監會內部下放部分審批權一方面能有效提高行政審批的效率,同時可以使證監會擺脫對證券經營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事務性監管,將有限的資源集中於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完善、推動監管體系不斷優化以適應證券行業創新的需要。
整體上看,把證監會不該管或不必管的事務交給市場、交給企業、交給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去定奪,適度收斂行政權力,對於改善政府和社會、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都大有裨益。
然而,資本市場、證券行業是違法違規行為的高發領域,行政審批的退出要配套以合規監管的加強。

❽ 反洗錢法規定,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金融機構應當保存多久

五年。
《反洗錢法》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1-12,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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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❾ 寫可研的編制依據文件是政府部門給的嗎

可行性研究報告一方面用於以下目的:
1、向投資主管部門備案、行政審批
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的規定,我國對不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實行核准和備案兩種批復方式,其中核准項目向政府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備案項目一般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同時,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對某些項目仍舊保留行政審批權,投資主體仍需向審批部門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向金融機構貸款
我國的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和進出口銀行等以及其他境內外的各類金融機構在接受項目建設貸款時,會對貸款項目進行全面、細致的分析評估,銀行等金融機構只有在確認項目具有償還貸款能力、不承擔過大的風險情況下,才會同意貸款。項目投資方需要出具詳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銀行等金融機構只有在確認項目具有償還貸款能力、不承擔過大的風險情況下,才會同意貸款。
3、企業融資、對外招商合作
此類研究報告通常要求市場分析准確、投資方案合理、並提供競爭分析、營銷計劃、管理方案、技術研發等實際運作方案。
4、申請進口設備免稅
主要用於進口設備免稅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辦理中外合資企業、內資企業項目確認書的項目需要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5、境外投資項目核准
企業在實施走出去戰略,對國外礦產資源和其他產業投資時,需要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或省發改委,需要申請中國進出口銀行境外投資重點項目信貸支持時,也需要可行性研究報告。
6、環境評價、審批工業用地
我國當前對項目的節能和環保要求逐漸提高,項目實施需要進行環境評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作為環保部門審查項目對環境影響的依據,同時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也作為向項目建設所在地政府和規劃部門申請工業用地、施工許可證的依據。
另一方面,可行性研究報告用來評估項目是否可行,作為項目實施依據。如果你公司不是作為以上六點需求,其實可以不用寫,但是為了項目順利進行和預測風險等,還是寫為好。
可行性研究報告相關法律法規中哲咨詢整理如下:
1、國家發改委頒布的《一般工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大綱》;
2、《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第三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2006年審核批准施行;
3、《關於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試行)的通知》(發改投資[2004]1927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8年4月1日實施);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6、《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7、《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
8、《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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