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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融機構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

發布時間:2021-10-20 07:19:57

㈠ 9月1日起銀行卡境外消費超1千發卡機構需上報信息是真的嗎

國家外匯管理局2日表示,2017年9月1日起,境內發卡金融機構向外匯局報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發生的全部提現和單筆等值1000元人民幣以上的消費交易信息,完善銀行卡境外交易統計,維護銀行卡境外交易秩序。

外匯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開展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採集,不涉及銀行卡境外使用的外匯管理政策調整,外匯局將繼續支持和保障個人持銀行卡在境外經常項下合規、便利化用卡。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發卡金融機構報送,個人無需另行申報,不增加個人用卡成本,外匯局將依法保護持卡人信息安全。

㈡ 21日起境外刷千元需上報海淘出國受影響嗎

我國反洗錢工作正在不斷加碼升級。

當前,銀行卡已成為個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支付工具,也成為了洗錢、腐敗等犯罪活動的重要方式。

繼6月2日外匯管理局(簡稱「外管局」)宣布「9月1日起將採集境內銀行卡在境外發生的提現和消費交易信息」後,8月3日再次發布通知稱,21日起發卡行應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境外卡交易信息上報時間提前了11天。

同時,根據外管局新規表述,此次上報限定的是境內銀行卡,是指發卡行在中國境內發行的各類銀卡清算機構標識的銀行卡,不包含境外銀行卡和非銀支付。比如工銀亞洲、建銀陸港通、中銀香港等境外卡提現和消費,支付寶、微信錢包消費的交易記錄都不會被採集和上報。

個人境外刷卡一旦超過1000元就會被自動統計,而若長期有超過1000元的境外消費,就可能被視為有洗錢嫌疑,到時就會被重點關注。

㈢ 通過境外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什麼機構報告

大額交復易報告是客戶通過在境內金制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㈣ 存外匯有新規定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針對傳言7月1日國家外匯局將出台一系列新規收緊個人購匯,國家外匯局相關人士表示,7月1日實施新修訂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及《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發布的,不涉及個人外匯管理政策調整,個人真實合規的用匯不受任何影響。外匯局目前沒有涉及個人外匯業務的新規將實施。
《管理辦法》最新變化
《管理辦法》此前就有,但7月1日新的《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變化:
一是明確以「合理懷疑」為基礎的可疑交易報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監測標准、交易分析與識別、涉恐名單監測、監測系統建立和記錄保存等要求,同時刪除原規章中已不符合形勢發展需要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可疑交易報告標准。
二是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准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和可疑交易報告時限。
三是新增規章適用范圍、大額跨境交易人民幣報告標准等內容。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准為「人民幣20萬元」。
四是對交易報告要素內容進行調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號」、「非櫃台交易方式的設備代碼」等要素,刪除「報告日期」、「填報人」和「金融機構名稱」等要素,設計了要素更加精簡的《通用可疑交易報告要素》。

9月起境外提現和消費超1000人民幣須上報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6月2日消息,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機構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中國境內發行的各類銀行卡,如果在境外消費刷卡超過人民幣1000元,發卡行要上報。
開展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採集,不涉及銀行卡境外使用的外匯管理政策調整,外匯局將繼續支持和保障個人持銀行卡在境外經常項下合規、便利化用卡。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發卡金融機構報送,個人無需另行申報,不增加個人用卡成本,外匯局將依法保護持卡人信息安全。
盡管7月1日並無實施個人外匯新規,但面對國內不明朗的金融環境,投資風險將很難通過全球資產配置進行分攤,有海外資產配置需求的人士宜加快步伐。

㈤ 為什麼要完善銀行卡跨境交易統計與交易秩序

據統計,2016年境內個人持銀行卡境外交易總計超過1200億美元。國內現行銀行卡境外交易國際收支統計主要採用總量統計模式,隨著國際協作中有關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應對稅基侵蝕等要求的增加,銀行卡跨境交易統計在金融交易透明度、統計數據質量等方面需要進一步提升。

㈥ 中國政府對於公民個人境外消費有何規定嗎比如說境外消費的范圍,境外消費的額度等,境外消費的外匯管制。

中國個人境外刷卡消費規定單日上限為1萬人民幣,或者一年內不得超過10萬人民幣。單筆超過1000元人民幣就會被銀行上報到國家外匯管理局。

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第一條: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第四條: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外幣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過等值1000美元調整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由發卡金融機構在自身業務系統內實現;人民幣卡管理維持每卡每日不得超過等值1萬元人民幣,由境內人民幣卡清算組織統一在自身業務系統實現。

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機構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境內發卡金融機構向外匯局報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發生的全部提現和單筆等值1000元人民幣以上的消費交易信息。

(6)關於金融機構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擴展閱讀:

外匯管制的主要目的:防止資本外逃;維持匯率穩定;維護本幣在國內的統一市場不受投機影響;便於實行貿易上的差別待遇;保護民族工業;有利於國計民生;提高貨幣幣值,穩定物價。

根據外匯管制內容和嚴格程度的不同一般分為三種類型:

1、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

這類國家的典型特徵是外匯極端缺乏,經濟不發達或對外貿易落後,如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和實行中央計劃經濟的國家。

2、實行部分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

這類國家對非居民辦理經常項目外匯支付不加管制,但對資本項目卻加以限制。如一些發達國家或開放度較高的發展中國家。

3、名義上取消但仍在不同程度上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

截至1991年,這一類型國家有20多個,主要是工業發達國家和石油輸出國。

㈦ 銀行卡境外消費數據將被報送外匯局,具體規定有哪些

一、銀行卡跨境交易數據收集,主要指向哪些目標?
(一)直接效果
增加金融交易透明度、提升統計數據質量。
(二)核心目標
1. 反洗錢
2. 反恐怖融資
3. 應對稅基侵蝕
4. 其他國際協作要求
二、對持卡人的影響有哪些?
首先,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發卡金融機構報送,個人無需另行申報,不增加個人用卡成本。
其次,持卡人如存在資金來源違法、涉嫌偷逃稅、境外刷卡違規等問題,被查處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三、金融機構應向外匯局報送哪些境外交易數據 ?
1. 銀行卡境外提現明細數據
銀行卡境外提現明細數據是指個人使用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鈔的明細數據,包含借記卡和信用卡(貸記卡和准貸記卡) 在境外通過金融機構櫃台和自動取款機等場所和設備發生的提取現鈔。
凡是開通銀行卡境外提現功能的發卡金融機構, 均應將境外提現交易按要求逐筆報送,未發生境外提現交易應進行零報送。
2.銀行卡境外消費明細數據
銀行卡境外消費明細數據是指個人使用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消費的明細數據,包含借記卡和信用卡(貸記卡和准貸記卡)在境外實體和網路特約商戶發生的單筆等值 1000 元人民幣(不含) 以上的消費交易。
凡是開通銀行卡境外消費功能的發卡金融機構, 均應將境外消費按要求逐筆報送,未發生境外消費交易應進行零報送。
四、外匯局會向金融機構下發違規交易記錄嗎?
外匯局按日全量向金融機構下發銀行卡境外違規交易記錄。銀行卡境外違規交易記錄是指存在銀行卡境外違規交易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個人信息。
五、境外銀行卡交易數據採集的術語解釋
六、首次報送時間
自9月2日起首次報送9月1日境外交易信息。

㈧ 境外消費千元起採信是怎麼回事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金融機構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9月1日起,境內發卡金融機構需向外匯局報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發生的全部提現和單筆等值1000元人民幣以上的消費交易信息。

消息一出,引發海內外廣泛關注。海外讀者也有不少疑問:制定這項政策的目的是什麼?「千元標准」的門檻設置是否過低,從而導致個人信息安全出現風險?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工具會否成為境外消費信息的「盲區」?對此,本報記者對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有關負責人進行了采訪。


三問:微信支付寶是不是「盲區」

如今,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境外很多商戶都在使用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工具,那麼,這些也需要「匯報」嗎?對此,通知規定,採集范圍為「境內銀行卡在境外發生的提現和消費交易信息,不含非銀行支付機構基於銀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也就是說,支付寶、微信等境內銀行卡關聯的第三方支付,不在此次境外交易信息採集之列。

這是否意味著,在境外通過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工具進行消費,有關信息將不被採集,從而使微信、支付寶有可能成為境外交易信息的「盲區」?答案是否定的。

事實上,此次通知中的申報對象雖不含微信、支付寶等非銀行支付機構,但並不代表微信、支付寶的境外交易信息不會被採集。

「現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通過銀行申報跨境交易信息,因此微信、支付寶等非銀行支付渠道的境外交易信息已納入外匯局的數據採集范圍。」外匯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既然已在外匯局數據採集范圍之內,為何支付寶、微信等非銀行支付機構不被納入此次通知的規定之中?外管局表示,考慮到非銀行支付與銀行卡交易的業務基礎不同,目前對兩類跨境交易渠道的數據採集標准還存在一些差異。

「未來,外匯局將根據非銀行支付業務的發展情況,逐步完善統計監測。」外匯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以上內容引自人民日報。

㈨ 銀行為何採集境外消費交易信息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金融機構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9月1日起,境內發卡金融機構需向外匯局報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發生的全部提現和單筆等值1000元人民幣以上的消費交易信息。

對於這項新規出台,外匯局表示,是為維護銀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打擊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事實上,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遏制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行為,有關部門曾多次收緊境外交易信息申報標准。如2016年年底,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公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准,對大額跨境超過20萬元人民幣的交易,現金或轉賬超過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1萬美元的外匯交易,銀行都需上報。

此外,有外媒聲稱,該項規定是在中國經濟放緩、人民幣貶值壓力增大、資本外流嚴重等形勢之下所採取的舉措。對此,外匯局有關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表示,此次銀行卡境外交易數據採集,是外匯局基於完善數據統計的既定工作,與當前經濟、外匯形勢並無直接關系。今年以來,人民幣匯率保持基本穩定,跨境資金流動趨向總體平衡,未來仍有望保持穩定態勢。

㈩ 外匯局為什麼要採集境外消費信息

對於這項新規出台,外匯局表示,是為維護銀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打擊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據了解,當前,銀行卡已成為中國公民個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支付工具。去年境內個人持銀行卡境外交易總計超過1200億美元。然而,隨著國際協作中,有關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應對稅基侵蝕等要求的增加,國內現行的銀行卡境外交易國際收支的總量統計模式,已經與現實需求出現不相適應的地方。
「銀行卡跨境交易統計在金融交易透明度、統計數據質量等方面需要進一步提升。因此,著眼於改進數據統計、加強市場監測,外匯局需要完善金融機構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管理。」外匯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事實上,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遏制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行為,有關部門曾多次收緊境外交易信息申報標准。如2016年年底,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公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准,對大額跨境超過20萬元人民幣的交易,現金或轉賬超過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1萬美元的外匯交易,銀行都需上報。
此外,有外媒聲稱,該項規定是在中國經濟放緩、人民幣貶值壓力增大、資本外流嚴重等形勢之下所採取的舉措。對此,外匯局有關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表示,此次銀行卡境外交易數據採集,是外匯局基於完善數據統計的既定工作,與當前經濟、外匯形勢並無直接關系。今年以來,人民幣匯率保持基本穩定,跨境資金流動趨向總體平衡,未來仍有望保持穩定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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