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常說的「資產管理計劃」和「資金管理計劃」有什麼區別
外行,但是從字面上應該是在資金和資產上得區別,資產應該設計房產,股票,重金屬一類,偏向管理。資金管理應該偏向投資
Ⅱ 金融機構如何加強對公存款賬戶的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其他金融法律法規規定金融機構應向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該資金是由人民銀行來支配使用的。從歷次有關存款准備金政策調整的文件看,人民銀行在系統內一直強調:存款准備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備金和超額存款准備金)是中央銀行實施宏觀調控、金融監督管理、維護清算紀律和區域金融穩定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定用途,司法機關不得凍結和劃撥。但對於存款准備金賬戶內資金能否凍結和扣劃,相關法律法規均沒有對具體操作作出規定,司法機關和人民銀行對此在實踐中也一直存在著爭議。尤其《立法法》頒布實施以來,人民銀行的行業規章文件的效力低於司法解釋,人民銀行維護自身職責處於弱勢地位。從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對法定準備金部分,人民銀行和有關司法機關基本達成共識,不能凍結和扣劃,爭議的焦點集中在超額存款准備金部分。人民銀行堅持超額部分相當於存款准備金制度改革前的備付金,也不得凍結、扣劃。而從司法機關的規定看,從較早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專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到後來中央政法委協調下的「司法機關對商業銀行存在人民銀行的『兩金』不宜凍結、扣劃,但對非『兩金』資金可以依法凍結、扣劃」,再到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可以看出,司法機關堅持的是存款准備金及備付金部分不可以凍結、劃撥,其他的存款可以凍結、劃撥。
Ⅲ 金融機構為何要規范其資金池
據報道,日前央行發布通知稱,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隻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
按照規定,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應當為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並明確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
同時還要求金融機構不得違反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通過為單一項目融資設立多隻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多隻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該資產的資金總規模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如果超出該限額,需經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希望更多的金融風險規避方案可以早日實施!
Ⅳ 金融機構怎樣影響公司資金的運轉
信息來源於金融平台全球網(qqw.com),資金運轉與營業運轉關系從訂購原料→原材料到庫入庫→原料出庫進入生產→生產過程→完工產品入庫→銷售成品出庫→回籠資金到帳,企業這一系列過程的正常營業運轉是需要相應資金運轉匹配的。
運轉資金的安排
1、計劃資金的構成企業運轉資金從投資開始就必須考慮,投資資產分成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
固定資金用於購置設備,建設廠房,基礎設施及交通工具,流動資金則用於安排正常生產運轉資金。根據行業不同,產品不同,從產品的生產周期到資金回籠進行預估,計算出可能實現銷售的數量和周轉資金,按保險起見,准備2個周期的生產資金。另外至少需准備3個月費用資金,用於支付水電、人員工資、差旅費等保障費用,還需准備一個月的備用金,用於各項臨時費用開支額。如果銷貨額增加,生產量增加也需要考慮流動資金額度的增加,這必須事前就在預計之中。創業企業因為籌資渠道較單一,更有必要事前准備流動資金。不要將希望寄託於供應商欠款上,這是靠信用作基礎的。信用則是靠慎重和實力去累積的。創業期企業切不可靠供應商資金來維持企業周轉,這是非常危險的。同樣也不能靠經銷商提前預付貨款上,這在現在愈來愈難做到,既使做到也是不可靠的。以上二種欠款資金都屬於流動性很強的資金,萬不可將企業流動資金大部分由此組成。可少部分使用,總量上不可超過總流動資金的1/2。原愛多電器公司的倒閉,就是佔用該二部分資金過大,導致迅速破產的。
2、預算計劃資金每月做現金使用計劃,規劃三大支出款。
A.費用開支:包括全體人員工資獎金、水電費、福利費用、稅金、差旅費、辦公費用、廣告促銷費用、運輸費;
B.生產周轉開支:主原料、輔助材料、機物料、包裝材料;
C.工程項目費用(包括小型修理費用)。
作支出預算一定要詳細,將可能的支出都需列出,預算銷售資金收入,此現金收入一定是到帳金額,並注意時間預測的准確。可根據企業情況,客戶銷貨對象的變動,將下月度的銷貨收入折算成銷貨現金收入作預算。做月度資金預算表,可能的話列成每周的預算(收、支)表,可提高預算準確性。
●提高資金的利用率將企業所有帳戶的資金,歸集到一個主要帳戶上收支。
一般來講企業為結算等原因,可能有多個銀行帳戶,如每個帳戶上都有一些資金就會造成資金沉澱,使得部分資金未充分利用,因此必須就資金統一到一個主要帳戶收支。其它帳戶資金一旦收入就立刻轉入主帳戶,以提高支付能力。對這些帳戶使用上可採取授權銀行一旦有存款自動匯入主帳戶,帳戶的余額保持為零。對於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更有必要實行歸集方式。即可選擇一家銀行簽約授權,將外地分支機構的開戶銀行統一到一家銀行,銷售貨款一旦回籠,即是劃轉至企業總部帳戶,以方便企業的運轉。如果企業想獲取應付帳款的現金折扣,那麼就應在現金折扣期末支付,如果企業不想享受現金折扣,則應在信用期限的最後一天付款,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資金。
對於一些由不同季節變化而變動流動資本需求的,要區分開來。將企業流動資金的需求區分,長久性的需求與臨時性的需求。針對需求作不同的籌資准備。長久性的資金需用自有資金來支持。臨時性資金可以採用短期借款來支持。一般來講優秀的企業,運轉速度都很快,這主要是為了提高企業應對市場反應速度,並且迴避風險的客觀要求。好企業是以追求流動資金為「零」的目標。如戴爾電腦,因為在企業運作方式上的革新,按單定製直接供應終端客戶方式,極大地提高了企業競爭力,避免了存貨因價格變動導致損失的風險。目前,很多企業實施企業流程再造(BPR),企業資源計劃系統(ERP),這些都是提高企業的運轉速度的手段。一個實際預算操作方式現金預算亦稱現金收支預算,是以日常現金預算與特種決策預算為基礎編制的反映現金收支情況的預算。
現金預算表編制的過程包括:
●收入預算:在銷售預測的基礎上,根據企業年度目標利潤及確定的本周(月)銷售量、銷售單價和銷售收入等參數編制。將本周(月)現銷及上期應收賬款本月回籠數計算所得,分別填入「銷售現金收入」與「應收賬款回籠收入」。本期可運用的現金數額=期初現金余額+銷售現金收入+應收賬款收入。填入「可使用的現金」。本例中全月為:「696,000元」。
●支出預算:1生產用原料:根據生產量的預測,結合庫存原料實際數,來預計本月大額現金原料采購額。2工資及獎金:預計本月將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各項獎金,根據實際支付時期填入各階段。3辦公費用: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開展管理活動必須購入,並用現金支付的金額。4水電、車雜、運輸費:預計當期各周內實際支付的費用。5稅收:預計本期向稅務部門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收。6最低現金余額:保證一個時期(周/月)開支應余留的現金數。以上各項支出構成了本月現金需要量,填入「現金需要量」。
●「可使用的現金」:「現金需要量」=「現金不足或多餘」,本例中全月為:「+40600元」。結果為正值,表示現金多餘;結果為負值,表示現金短缺。
●現金籌集與運用:指針對「現金不足或多餘」的情況所採取的經營措施,來保證現金支付及獲利的目的。1正值(現金結余):應償還本金及利息,以降低財務風險,若仍超過余額上限,拿出一部分用於其他短期投資。還本付息差額低於現金余額下限,拋出一部分有價證券來補足現金。2負值(現金短缺):可採取暫援還本付息並拋售有價證券和向銀行借款等措施。本例中向銀行借款77000元,支付利息1775元。企業運轉資金的管理需要採取事前計劃,事中嚴格執行,避免隨意性。即使企業管理的高層次一切盡在掌握之中,財務管理上還是應偏保守一些。
●現金預算表編列方式(附表)該表主要由五個部分組成:1現金收入:期初現金余額+業務活動經營收入+其他收入(利息收入);2現金支出:涉及原料、工資、製造費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中現金支出的部分、繳納稅收、股利,還包括購買設備等資本性支出;3現金不足或多餘:指1、2的差額;4現金籌集和運用:指現金收支差額通過籌集和運用手段來協調;5期末現金余額:本月末余留,下月初可動用的現金數,在保證各項支出所需資金供應的前提下,保持期末現金余額在合理的上下限度內波動。本例中為15000元。因為現金儲備過少會影響周轉,過多會造成浪費。所以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企業不僅要定期籌措抵補收支差額的現金,還要保證一定的現金儲備。企業的運作資金掌握關鍵在於計劃預算並認真執行。運轉資金要盡量減少,這就是節省成本。關鍵是靠提高企業的競爭力,靠管理更細化的要求。企業在財務上、資金上要立足自身實力,求人不如求己,關鍵是內功要強,其它供應商及金融機構的支持都是錦上添花,只能補充,不能依賴。
Ⅳ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意見的內容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合理設置過渡期,給予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有序整改和轉型時間,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各項要求。金融機構應按照《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近年來,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二、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四、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准。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機構在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按照上述分類標准向投資者明示資產管理產品的類型,並按照確定的產品性質進行投資。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類型。混合類產品投資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范圍應當在發行產品時予以確定並向投資者明示,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的實際投向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有改變,除高風險類型的產品超出比例范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產外,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並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六、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拆分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七、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標准。
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八、金融機構運用受託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人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產品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產品登記備案或者注冊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受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四)按照產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五)進行產品會計核算並編制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法計算並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七)辦理與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九)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在兌付受託資金及收益時,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託資金及收益返回委託人的原賬戶、同名賬戶或者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賬戶。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金融機構未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九、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准入標准和程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和風險控製程序,對發行或者管理機構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風險處置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要求發行或者管理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進行充分的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確保代理銷售的產品符合本意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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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廢止
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2009年以來,財政部門積極落實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引導社會資金投向「三農」,支持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總體效果良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為鞏固和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效果,我部對有關內容進行了細化和完善,現印發《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及時報告我部(金融司)。
財政部
2014年3月11日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主動填補農村金融服務空白,穩步擴大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促進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1日起施行,財政部2010年印發的《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0〕42號)同時廢止。
附表:1. 省(區、市)金融機構貸款發放及補貼情況表(略)
2. 縣(市、區)金融機構貸款發放及補貼情況表(略)
Ⅶ 金融機構如何進行負債管理
資產負債管理是以資產負債表各科目之間的「對稱原則」為基礎,來緩解流動性、盈利性和安全性之間的矛盾,達到三性的協調平衡。所謂對稱原則,主要是指資產與負債科目之間期限和利率要對稱,以期限對稱和利率對稱的要求來不斷調整其資產結構和負債結構,以實現經營上風險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其基本原則主要有:
一、規模對稱原則
這是指資產規模與負債規模相互對稱,統一S 平衡,這里的對稱不是一種簡單的對等,而是建立在合理經濟增長基礎上的動態平衡。
二、結構對稱原則
又稱償還期對稱原則。銀行資金的分配應該依據資金來源的流通速度來決定,即銀行資產和負債的償還期應該保持一定程度的對稱關系,其相應的計算方法是平均流動率法,也就是說,用資產的平均到期日和負債的平均到期日相比,得出平均流動率。如果平均流動率大於1,則說明資產運用過度,相反,如果平均流動率小於1,則說明資產運用不足。
三、目標互補原則
這一原則認為三性的均衡不是絕對的,可以相互補充。比如說,在一定的經濟條件和經營環境中,流動性和安全性的降低,可通過盈利性的提高來補償。所以在實際工作中,不能固守某一目標,單純根據某一個目標來決定資產分配。而應該將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綜合起來考慮以全面保證銀行目標的實現,達到總效用的最大化。
四、資產分散化原則
銀行資產運用要注意在種類和客戶兩個方面適當分散,避免風險,減少壞帳損失。
Ⅷ 資金管理部應該做什麼
1、第一類:企業的財務人員。企業的財務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生產運作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財務管理專業的同學畢業進入企業的財務部門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2、第二類:進入專業的財務公司。專業的財務公司比如會計師事務所等,這也是財務管理專業同學大量就業的一個領域,在財務公司可以作為理財顧問,財務顧問等對企業實踐進行策劃、指導、輔助、咨詢。
3、第三類:進入金融機構,比如銀行、證券公司等。財務管理的專業知識涉及到許多經濟金融方面的知識,因此在金融機構就業也是財務管理專業同學比較不錯的選擇。
4、第四類:可以成為會計專家,教授學者。如果本科學習以後,想對財務管理進行科研等,也可以考財務管理研究生,側重研究和規范財務會計制度、准則、理論和教學等。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僱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