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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公司辦理保險兼業代理

發布時間:2021-10-21 03:46:17

①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保險兼業代理是指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必須向中國保監會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經中國保監會核准後取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證應該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② 能夠代理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的資質有哪些

保險代理公司是不需要什麼資質的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號)【2001年11月16日頒布】

第二章 設 立
第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第八條 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協議;
(三)出資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企業名稱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東;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個以上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
第十二條 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能投資於保險代理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股東、發起人或合夥人。
第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的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夥企業的負責人。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考察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作出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申報材料、考察談話記錄、考試成績作為被考察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中國保監會對被考察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一並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職資格檔案。
第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 申請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機構發展思路、近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預測等;
(三)機構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等;
(四)籌建方案;
(五)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署名的無違法犯罪記錄以及其他不良記錄的聲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經歷;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籌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據本規定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籌建申請人作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准籌建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成立籌備組,並於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或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保險代理機構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代理活動。
第二十條 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三)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
(五)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股東或合夥人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加蓋股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或合夥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八)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
(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一)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驗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開業申請人;不批准開業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申報材料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上報。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開業的保險代理機構應按規定領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代理機構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許可證管理制度。申領或換發《許可證》後應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中國保監會可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六十天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機構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拒絕為其換發《許可證》;未獲得中國保監會換發的《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四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區域由中國保監會核定。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一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
第四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展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
(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三)超越授權范圍,損害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四)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
(五)挪用、侵佔保險費;
(六)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
(七)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代理機構的名稱、住址、業務范圍、法律責任等事項。
第四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與所代理的保險公司訂立書面委託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條 保險代理業務的保費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險公司,或由保險代理機構代收。
保險代理機構代收保費的,應當開設獨立的保費代收帳戶,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挪用、侵佔該帳戶上的資金。
第四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建立代理業務的詳細記錄,逐筆記錄客戶名稱、代理的險種、代收的保費收取時間和解付時間、代理傭金的收取金額及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對代收的保費,應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解付。
第四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保守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終止代理關系後,應按約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費等交還被代理的保險公司。
第五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各類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十年。
第五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累計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五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接受保險公司委託辦理保險代理業務時,保險公司可要求保險代理機構向其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具體數額和繳納方式由雙方協商。
第五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按其注冊資本或出資額的5%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應在開業後三十天內將營業保證金足額繳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經批准,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有價證券繳存營業保證金。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其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報表、資料。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十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前款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沒有不良記錄;
(二)內部機構設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
第五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機構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業設立、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
(二)資本金或出資額;
(三)營業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
(四)業務經營狀況;
(五)財務狀況;
(六)信息系統;
(七)管理和內部控制;
(八)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③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的流程

(一)具備保險兼業代理的基本條件。

(二)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三)住所所在地的省級行政轄區內擬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分支機構或營業網點不少於5個。

(四)擬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一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分支機構,其保險代理業務人員均應持有《資格證書》且每一網點不少於3人。

(五)一級機構對所屬分支機構具有較強的管控能力,內部具有對保險代理業務明確的管理部門和專職工作人員,且無嚴重的市場違法違規記錄或不良信用記錄。

(六)具有完善的保險代理業務培訓制度,具有相應的培訓能力。

(七)擬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每個分支機構(包括營業網點)均具備辦理保險代理業務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代理業務檔案實現電子化管理。

(一)《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事業單位可以提交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四)辦理保險代理業務人員的清單及持證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和台賬管理制度。

(六)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計算機設施及電子化管理情況說明。

(七)擬辦理保險代理業務分支機構(包括營業網點)的清單和各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八)非法人機構需提交法人機構的授權書,事業單位須提交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九)承諾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繳存保證金的保證書。

④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代理哪些業務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接受保險人的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從其業務種類看,財產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和人身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分別具有以下特點:
(1)財產保險兼業代理業務以汽車保險為主,而汽車保險業務的兼業代理機構則以車商為主。近年來,隨著我國汽車行業的快速發展,個人、單位的汽車擁有量迅速增加,從而促進汽車保險的需求增加。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行強制保險,也促使汽車保險成為保險兼業代理市場的主導險種。另外,經營汽車保險的兼業代理機構的數量比較多,業務辦理程序相對簡便,方便了顧客投保。目前,汽車保險兼業代理的保費收入已佔財產保險兼業代理保費收入的50%以上。
(2)人身險兼業代理機構主要集中在銀行、郵政機構,其業務以專門針對這些機構的特點所設計的分紅型壽險產品為主。目前,銀行、郵政代理業務已成為當前壽險公司保費的重要來源。由於各保險公司和銀行、郵政部門對代理業務的重視程度不斷增強,壽險公司之間對該渠道的競爭以及各兼業代理機構之間的競爭也日漸加劇。
2000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台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對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管理、保險兼業代理關系管理、保險兼業代理執業管理均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需經過中國保監會核准後,才能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中國保監會對經核准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單位頒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保險公司只能與已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單位建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關系,委託其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此外,《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管理規定》還對保險兼業代理人的營業場所、展業禁止行為、兼業代理合同、代收保費的專戶管理、手續費結算、業務台賬和業務檔案、定期接受培訓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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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財務公司辦理保險代理業務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在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里,代理保險的公司是專業的保險代理公司和經紀公司,另外有銀行和郵政專門代理的銀保類的專門產品。銀保的產品是專供的,我想你不是銀行吧,代理不了,普通壽險要代理的話必須成立專門的代理公司,要有很多審核工作,還要存保證金的,剩下來能夠代理的只有普通車險業務,可以給你搞個「兼業代理」,但是這一般是車行、汽車修理廠等相關與汽車消費有接觸的單位才可以。如果你們財務公司有車貸業務,倒可以考慮。

⑥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可採取

我國保險代理機構的種類包括專業代理機構和兼業代理機構兩類。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我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採取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包括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以及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必須向中國保監會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經中國保監會核准後取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證應該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⑦ 保險兼業代理證怎麼辦理

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報事宜

一、申報的基本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2、具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3、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內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增加保險兼業代理險種,除銀行類機構外,應委託擬建立兼業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報材料

1、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增加保險兼業代理險種的請示文件;

2、兼業代理資格申請表(附件1);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有效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復印件;

5、委託辦理函;

6、兼業代理機構資信情況調查表(附件2,由委託擬建立兼業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調查和提出)

7、加蓋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8、經營場所照片。

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只需提供1—4的申請材料;保險公司在填具兼業代理機構資信情況調查表時,應將材料7、8作為附件一並收集。對於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將不予受理。

三、申報險種及相關申報機構

1、人身保險類

(1)長期壽險:銀行(含信用社,下同)、郵政等機構。

(2)健康保險:銀行、郵政等機構。

(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行社;港口、鐵路、民航、公路客運等交通運輸單位;航空機票銷售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含「旅遊或客運」等業務的其他單位。

申報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機構,保險公司應確保擬申請的兼業代理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中國保監會下發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准》。

2、財產保險類

(1)企業財產保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2)家庭財產保險:銀行、物業管理等機構。

(3)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保險:房地產開發、建築設計施工等機構。

(4)貨物運輸保險:物流公司、貨運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含「貨物運輸」或「貨運代理」的單位;主營業務范圍含「批發零售」且批發銷售業務達到一定規模的貿易公司。

(5)機動車輛保險:主營業務范圍含「汽車銷售、維修、保養」的4S車行、一類汽車維修廠,銀行、擔保公司等辦理汽車類貸款的機構。

(6)與貸款業務直接相關的財產保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7)其他保險:如船舶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農業保險等專業性較強,原則上實行個案審批。

四、不予許可的范圍

1、不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不予許可。

2、法人機構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未正常開展代理業務的,其分支機構申請兼業代理機構不予許可。

(7)消費金融公司辦理保險兼業代理擴展閱讀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與兼業代理人建立代理關系時,有責任確定兼業代理人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確保所屬兼業代理人:

一、委託代理險種在《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允許的范圍內;

二、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

第十七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只能在其主業營業場所內代理保險業務,不得在營業場所外另設代理網點。

第十八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二、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

三、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人;

五、對其他保險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做出不正確的或誤導性的宣傳;

六、代理再保險業務;

七、挪用或侵佔保險費;

八、兼做保險經紀業務;

九、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⑧ 辦理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需要什麼證件,需要多少錢

(一)申報的基本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2、具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3、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內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增加保險兼業代理險種,除銀行類機構外,應委託擬建立兼業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報材料
1、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增加保險兼業代理險種的請示文件;
2、兼業代理資格申請表(附件1);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有效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復印件;
5、委託辦理函;
6、兼業代理機構資信情況調查表(附件2,由委託擬建立兼業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調查和提出)
7、加蓋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8、經營場所照片。
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只需提供1—4的申請材料;保險公司在填具兼業代理機構資信情況調查表時,應將材料7、8作為附件一並收集。對於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將不予受理。
(三)申報險種及相關申報機構
1、人身保險類
(1)長期壽險:銀行(含信用社,下同)、郵政等機構。
(2)健康保險:銀行、郵政等機構。
(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行社;港口、鐵路、民航、公路客運等交通運輸單位;航空機票銷售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含「旅遊或客運」等業務的其他單位。
申報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機構,保險公司應確保擬申請的兼業代理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中國保監會下發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准》。
2、財產保險類
(1)企業財產保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2)家庭財產保險:銀行、物業管理等機構。
(3)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保險:房地產開發、建築設計施工等機構。
(4)貨物運輸保險:物流公司、貨運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含「貨物運輸」或「貨運代理」的單位;主營業務范圍含「批發零售」且批發銷售業務達到一定規模的貿易公司。
(5)機動車輛保險:主營業務范圍含「汽車銷售、維修、保養」的4S車行、一類汽車維修廠,銀行、擔保公司等辦理汽車類貸款的機構。
(6)與貸款業務直接相關的財產保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7)其他保險:如船舶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農業保險等專業性較強,原則上實行個案審批。
(四)不予許可的范圍
1、不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不予許可。
2、法人機構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未正常開展代理業務的,其分支機構申請兼業代理機構不予許可。
二、《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換證事宜
《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前2個月向我局申請辦理換證。各保險公司應及時通知相關的兼業代理機構辦理換證事宜,申請換證時應由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換證的報告;
(二)換證申報表(附件3);
(三)營業執照副本有效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復印件;
(五)原《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若遺失的,需提供公告「申明遺失作廢」的報紙原件。
(六)最近一期傭金稅務發票及業務結算表。
原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已到期,未按期辦理換證的,保險兼業代理資格自動失效,各保險公司不得繼續委託其代理保險業務;需繼續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機構,必須向我局重新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三、其他特殊形式的兼業代理資格核准問題
保險公司委託兼業代理機構開展電話銷售壽險產品、網路銷售保險產品的,需遵守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保監局將對該類機構實行個案審批,並進行現場驗收。
保險公司申請相互兼業代理的,根據《關於規范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中介[2010]325號)精神,保險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於集團公司內部,有關保險公司應當在總公司取得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前提下向我局提出申請。
四、其他注意事項
1、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含到期未申領新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的中介機構)。
2、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兼業代理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受理單位:當地省保監局

⑨ 能夠代理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的資質有哪些

保險代理機構經營的區域是指保險代理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代理業務。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委託注冊地以外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開展異地業務;分支機構變更經營區域范圍,應憑總公司的授權書到當地保監辦變更許可證經營區域范圍!
通俗點就是說你的居住地在那最好就在那辦理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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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消費金融公司辦理保險兼業代理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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