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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金融機構交易系統不完整

發布時間:2021-10-21 08:45:17

㈠ 誰為金融機構提供it技術量化投資的智能交易技術支持

不清楚你神秘意思。櫃台交易系統有恆生,如果你是指量化交易系統的話,目前多數是自己開發的,誰敢把策略到處方了。目前,也興起了一部分這樣的公司,可以為私募券商提供量化交易系統,典型如米筐量化交易系統,有很強的研發實力,而且策略本地化。

股票交易所是不是屬於金融機構 為什麼 謝謝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回的集中進行證券答交易的有形場所。在我國有四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2] 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按以上定義來說證交所是進行集中的證券交易(金融交易)的服務機構,是金融機構。

㈢ 金融機構應建立的三個反洗錢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1、客戶識別制度:

是指反洗錢義務主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真實有效地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核實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及時更新客戶的身份信息資料。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防範洗錢活動的基礎性工作。借鑒有關客戶身份識別的國際標准,結合我
國的實踐,反洗錢法第十六條對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義務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同時第十七條還規定,金融機構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委託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

為保障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法第十八條賦予了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有關身份信息的職權。

2、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因此,法律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准。

缺乏明顯經濟和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

其中,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對規定金額以上的資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可疑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某項資金屬於犯罪活動的收益或者與恐怖分子籌資有關,應當按照要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反洗錢法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要求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在規定期限內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洗錢行為的線索。

3、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是指金融機構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設立該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個:

一是作為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報告義務的記錄和證明;

二是可以為掌握客戶真實身份、再現客戶資金交易過程、發現可疑交易提供依據;三是為違反犯罪活動的調查、偵查、起訴、審判提供證據。

對此項制度的具體內容,反洗錢法第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參照國際通行規則,規定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自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3)是指金融機構交易系統不完整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反洗錢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要求盡快制定《反洗錢法》的議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反洗錢法的工作列入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委託預算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

2004年3月,《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全面啟動,在廣泛調查研究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草案)》。

於2006年4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分別在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二十四次常委會會議上進行了審議。

經過三次審議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6年10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該法於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錢:

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目前,常見的洗錢途徑廣泛涉及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等各種領域。

反洗錢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活動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

從國際經驗來看,洗錢和反洗錢的主要活動都是在金融領域進行的,幾乎所有國家都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置於核心地位,國際社會進行反洗錢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領域。

中國銀保監會2019年2月21日對外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從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健全監管機制、明確市場准入標准等方面。

建立銀保監會銀行業反洗錢工作的基本框架。洗錢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損害了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機構的信譽,而且對我國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極大地破壞作用。

一是國內形勢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發生,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我國的洗錢問題日漸突出。

由於缺乏對洗錢行為的預防監控措施,導致不能及早發現犯罪線索,影響了追查、打擊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

政府和社會各界關於加強反洗錢立法、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二是國際形勢的需要:

洗錢活動具有跨國(境)特性,遏制和打擊跨國洗錢活動必須通過規范和協調國內、國際立法,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

且我國已經批准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等,都明確要求各成員國建立健全反洗錢法律制度。

三是實際工作的需要:

關於反洗錢活動,在此以前我國雖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錢法,但是反洗錢的工作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沒有停止過。

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對洗錢犯罪作了明確的規定,並給予嚴厲的處罰。

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及《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等規定,都涉及反洗錢的內容,為反洗錢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但考慮到,我國現行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存在著法律體系不完整,系統性、協調性差,法律層級和法律效力較低,適用范圍較窄等問題。

現行反洗錢工作主要依據的是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存款類以外的金融機構、金融業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缺乏有力的約束,影響了反洗錢的力度和效果。

因此,為有效預防監控洗錢活動,及早發現洗錢犯罪線索,打擊此類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一部既有利於加強國際合作,又符合我國國情的《反洗錢法》是非常必要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反洗錢



㈣ 什麼是系統性金融風險

一般而言,所謂系統性金融風險主要是指單個金融事件如金融機構倒閉、債務違約、金融價格波動等引起整個金融體系的危機,並導致經濟和社會福利遭受重大損失的風險。如果一個金融事件確實引起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危機,那麼其必要的過程可能包括以下幾步:
第一,它可能開始於金融產品市場價格的下跌或者某個金融機構一次交易行為的失敗;
第二,金融產品市場價格的下跌迅速波及其他市場和其他國家;
第三,金融市場價格的下跌引起一家或多家金融機構倒閉;
第四,金融機構倒閉引起銀行和支付體系的危機;
第五,如果危機無法控制,最終會嚴重影響實體經濟。這幾個過程可能循序漸進發生,也可能彼此交叉出現。
理解系統性金融風險還需要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系統性金融風險不是指任何一個單一金融機構的倒閉風險或者單一金融市場的波動風險,是基於全局視角影響整個金融系統穩定的風險。因此,不要把單一風險事件或局部發生的金融風險界定為系統性金融風險。
第二,隨著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之間聯動性增強,任何一個微小的金融風險都可能通過金融體系的復雜網路對其他機構或市場產生影響,進而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就像「蝴蝶效應」。因此,要高度重視單一風險或局部風險的處置,早識別早處理,防止單一風險或局部風險演化為系統性金融風險。
第三,系統性金融風險具有較強的負外部性,金融風險會從一個機構、市場或金融系統向另一個傳播,引發系統性的市場震盪,從而影響到幾乎所有的金融機構和市場乃至實體經濟。這意味著單個金融機構倒閉的成本最終會由金融系統的所有參與者共同承擔。

㈤ 直接融資是資金供求雙方直接進行交易,沒有任何金融機構為之服務

金融市場是指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雙方藉助於信用工具進行交易而融通資金的場所。金融市場有兩個基本特徵:第一,金融市場是以資金為交易對象的市場。第二,金融市場可以是有形的市場,也可以是無形的市場。金融市場的構成要素通常認為有三個: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信用工具;調節融資活動的市場機制。 2005年:建立健全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1994年: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 1985年-1993年:官方牌價與外匯調劑價格並存,掛牌式單一匯率再度向事實上的復匯率回歸。 1979-1984年:人民幣經歷了從單一匯率到復匯率再到單一匯率的變遷。 1994年,中國建立了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根本改變了原來地區分割、價格各異的分散市場格局,使外匯資源得以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分配,同時確立了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中國的外匯市場有以下幾個特點: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交易以具備真實有效的商業背景為基礎,以外匯管理開放程度為交易自由度的限度;銀行間外匯市場採用電子競價交易系統,會員通過現場或遠程交易終端自主報價,交易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價格形成採用訂單驅動機制,銀行間外匯市場產生的加權平均匯率,經人民銀行公布成為商業銀行制定對客戶結售匯掛牌匯價的基準匯率;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T+1」和集中清算方式,由交易中心統一為會員辦理成交後的本幣與外幣資金清算交割。10年來,中國外匯市場逐步發展不斷完善,對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對中國的改革開放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與國際上成熟發達的外匯市場相比,中國目前外匯市場發展尚不充分,突出表現在: (1)外匯市場深度和廣度有限。市場主體單一,截至2003年末,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共345家,外匯指定銀行在其中佔96.23%,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形式的市場參與者很少;交易過於集中。四大國有銀行的交易量占銀行間市場交易的95%以上。交易品種較少,交易幣種僅限於人民幣對美元、歐元、港幣和日元四種貨幣,其中美元交易佔98%,除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可以向客戶提供一年期以內遠期交易外,期貨、期權和掉期等衍生產品交易均未進行;市場交易規模較小,2003年我國外匯交易量約為7100億美元,佔中國8500多億美元貿易總量的84%,而全球外匯市場一天的交易量約為1.2萬億美元(據BIS2001年統計),為全球全年貿易總量的1/10,全年的交易量則相當於貿易總量的25倍。 (2)市場功能還未能充分發揮。一般來說市場應具備三大功能:價格發現、資源配置和避險服務。自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以來,中國承擔了人民幣幣值穩定的責任,人民幣匯率波幅收窄,基本維持在8.2770元人民幣/美元左右,長期穩定,匯率缺乏靈活性;銀行與客戶間及銀行間的交易行為仍受到較多管制,經常項目下交易須符合真實性要求,資本項目下交易須經過一定形式的審批,銀行和客戶還不能完全按自身的意願自由買賣外匯,外匯供求有一定的扭曲,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受到影響;外匯市場所提供的避險產品匱乏,企業規避風險的要求不能充分得到滿足;同時一些企業風險意識不強,避險需求不強烈。 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市場的微觀基礎不健全。企業及投資者是活躍市場、發展市場的基礎,但目前中國現代化的企業和專業化的投資者不足,相當部分微觀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未能完全市場化,自我約束機制薄弱,風險的意識不強,對匯率波動的承受能力有限,對市場創新的要求也不強烈。(2)制度的約束。如:強制結售匯制度、實需交易原則、資本交易的管制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外匯供求,交易集中於商業用途,金融和資本性交易較少,而在國際外匯市場金融性交易佔70%,因而我們的市場流動性不足,交易不夠活躍。(3)匯率、利率、金融體制改革的進程對外匯市場的發展至關重要。匯率缺乏靈活性限制了市場功能的作用,固定的匯率隱含著政府擔保,弱化了產品創新的需求和動力,非市場化的利率不能給出外匯衍生產品的合理定價,限制了復雜產品的設計和推廣,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水平則直接決定了市場整體抗風險能力,而這必須通過加快金融體系改革來實現。(4)外匯市場自身運行機制也有待於完善。如交易模式的單一、清算風險的集中、市場管理的行政化,市場信息的全面及時公開及制度化不足等都對不利於外匯市場的發展。 其次,關於發展和

㈥ 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對規定金額以上的資金交易依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一般包括

大額交易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大額交易報告的范圍包括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查看 http://ke..com/view/2618228.htm?fr=ala0_1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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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是指金融機構交易系統不完整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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