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有哪些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4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請問,此處的「銀行」是指哪個銀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還是指其他金融機構?是否包括農村信用社?請予解答。
答: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328號《利率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機關,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利率管理權。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是法定的利率,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變動。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浮動幅度內、以法定利率為基礎自行確定的利率為浮動利率。金融機構確定浮動利率後,要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4條規定中的銀行同期最高利率是指法定利率,即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利率;同時,其他金融機構的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的利率范圍內均有所浮動,但一般是確定的。故應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法定利率范圍內確定最高利率。
Ⅱ 反洗錢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Ⅲ 未按規定報送大額反洗錢應罰款多少
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以( )。
A.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B.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5萬元以下罰款
C.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D.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E.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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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CD
解析:根據《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職責,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Ⅳ 金融機構違反大額交易和可疑報告管理辦法的,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Ⅳ 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由什麼對金融機構作出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Ⅵ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如果金融機構未按照人民銀行,對外支付殘損幣,罰款金額在什麼區間
罰款1000-50000元之間。根據《人民幣管理條例》的規定,金融機構對外支付殘損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以下是《人民幣管理條例》相關條款:第22條第2款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第42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Ⅶ 《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金融機構的哪些行為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章第二十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章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