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系統發生案件後的心得體會誰有麻煩給提供下 謝謝
、對內控制度的認識不到位。有的把內部控制簡單地理解為各種規章制度的制定、裝訂、匯總,認為做了整章建制方面的工作,就等於建立了內控機制;有的在把握內控與管理、內控與風險、內控與發展的關系等問題上,認識有偏差,把加強內控與發展和效益對立起來,在業務拓展和風險防範的抉擇中,側重於抓規模、抓效益,不切實際地求得資產規模的擴張,造成違規違章現象發生,以致資產質量低下。 2、對基層社的管理力度還有漏洞。對基層社的管理,往往是任務指標布置的較多,對完成任務的過程和手段檢查不夠。 3、稽核、監察監督機制不建全,是直接影響內控制度的有效落實。稽核、監察部門不能起到查錯防漏、糾正違規、強化管理、控制風險的作用。內部稽核、監察體制不順,本身沒有處理問題權,有的問題得不到真實反映,使一些問題被積壓下來,沒有相應的制約措施。 4、現行的內控制度不健全,不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在現實管理和經營的有效性目標方面,其沿用的各項考核規章制度還是過去的考核辦法,雖然每年在數量上考核指標有所變動,但考核的內容和方法明顯陳舊,導致部分社從自身利益出發,置各種制約於不顧,違章操作。有的機構搶拉客戶,亂用核算科目、篡改賬表、以貸收息等問題,都說明了內控制度與業務發展不同步的問題。有的領域、有的崗位內控環節至今還處於真空。 5、風險控制系統不健全,對內部控制的評價與監督不夠。風險控制是金融機構內部控制中的一個難點,目前我區農村信用社以整體風險控制為目標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尚處於軟約束階段,以局部風險控制為內涵的貸款分責管理還執行不嚴格,缺乏具體風險評估及控制為核心的信貸風險管理體系.管理制度也極不完善。貸款發放還沒有實行風險度管理,對計算機系統的風險控制能力差,而且對信用社內部控制的考核還缺乏具體的標准和辦法。 二、本人的體會 所謂有效的內部控制包含有四層含義,即:其一,它是無時不控的貫穿於業務操作的始終;其二,它是無處不控的——與業務的速度和空間同步,甚至有所超前,以體現內控優先的思想,其三,它是無人不控的——上到管理者,下至每位員工,只有嚴格執行內部控制才是至高無尚的;其四,它是無事不控的——小業務要控,大事情更要控,一切經營管理活動無不在其控制之下進行,沒有例外與「個案」處理。 農村信用社要建立怎樣的內部控制呢?首先我本人認為:增強自律意識是根本。一切活動離不開人,人是生產力中最活的因素,內部控制不能例外。良好的內部控制既是經營管理者設計構造的產物,也是其遵循維護的結果。如果說設計構造不易,那麼有顏色遵循維護則更難。因為,需要持之以恆孜孜不倦,一以貫之。從這一意義上說,自律意識牢固樹立之日,才是內部控制運行完全到位之時。 增強自律意識,從基本面來看,就是要增強全員的自律意識。即:每位員工首先要強化按規章制度辦事的觀念,不再是憑「經驗」操作。其次,要樹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不再是惟命是從。再者,要樹立內部控制人人有責,從我做起的思想,不再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增強自律意識,從重點對象看,就是要增強兩級經營管理班子的自律意識,真正做到經營與管理兩手抓,業務發展與內控建設兩手抓,效益與守規兩手抓,做自律的表率。 增強自律意識可以從學習教育、剖析典型、調整人員等三方面入手。一線操作人員要做到業務再忙不忘學習規章制度;通過學習,要教育每位員工知道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從而有的放矢開展各項業務。要剖析正反兩方面典型,使全體員工能夠在學習經驗上有標桿,吸取教訓上有對象。要頂住一切壓力,對那些置內控制度於不顧的我行我素者,果敢地進行調整,直到清理出隊伍,以儆效尤。 完善規章制度是前提。無規矩不成方圓。規章制度是構築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是各項業務應當遵循的標准和程序的總和,也是檢查和糾正一切違規問題的依據。內部控制離不開規章制度,否則不可能達到預定的目標。當前,我區農村信用社規章制度完善的重點可以從四個方面進行:一是從管理層次看,聯社、信用社都需要加快規章制度建設的步伐,但主要在基層社,結合自己的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使各項制度具體化和本單位化。二是從管理范圍看,要著重解決內部控制的「真空地帶」的問題,填平補齊,使內部控制的觸角延伸到經營管理的各方面。三是從管理內容看,要把可操作性的規程規范建設放在完善內控制度的首位,做到一冊規范在手,操作方法在心。四是從管理質量看,舊制度的更新和制度間相互關聯無疑是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對那些時過境遷,不適應新情況的規定和辦法,該廢止的廢止,該補充的補充,該修訂的修訂。要提高制度之間的關聯度,應當與其目標考核制度、稽核、監察制度更緊密結合起來,做到先考核、稽核,後離任離崗,避免逆向操作。 嚴格嚴厲查處是保障。內控制度的建立並不意味著就一定能有效貫徹執行,這是因為還存在削弱其效力的主客觀因素。如:嚴格檢查,嚴厲處置。即嚴格檢查:就是要堅持以制度為標准,事實為依據,甄別是非,確認對錯,分清主次,界定責任。不搞雙重或多重標准,不故意誇大或縮小問題,不迴避矛盾,混淆是非,不當「和事老」,報實情、說實話、辦實案。嚴厲處置:就是要對一切破壞內部控制運行的違紀違規者,不管是誰,縱然有過「功高蓋主」的業績,也要做到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以維護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否則,姑息遷就,不過是內部控制建設上的葉公好龍;「下不為例」則久必釀成大禍;搞「心太軟」將無異於自我放縱等等。所有這些管理之大忌,足以令人警醒。 綜上所述,通過「內控制度活動」的學習,使我在今後的工作中,必須忠於職守,弘揚創新之風,履職責;弘揚學習之風,強素質;弘揚務實之風,講效率;弘揚艱苦奮斗之風,樹形象。牢固樹立「勤政、廉潔、求實、高效」的工作作風,帶頭模範執行「各項內控制度」,促進規范經營,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和秩序。 通過教育月活動的有效開展,增強了本人遵紀守法的自覺性,顯示了遵紀守法的必要性,激發了遵紀守法的熱情,提高了工作中的自律意識,使我們廣大職工在日常的工作中要「細到項目,認真到成因」,自發地以「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嚴格嚴格要求自己,並做到遵紀守法,嚴以律己,盡職盡責,恪守職業道德。 通過教育月活動的有效開展,使我一定以此次學習教育月活動的開展為契機,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多出成效,多創佳績,為促進信用聯社的各項工作得到健康的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記得採納啊
㈡ 銀行業金融機構立案之日起多久對案件責任人員做出處理決定
原則上是3個月內做出處理決定,並在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由案發層級機構的上一級機構向銀行業監督機構報告。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
㈢ 金融機構案件如何查處
如果想查詢的話,建議你還是去一些專門的金融機構案件查詢機構讓他們辦理查詢吧,因為他們對這塊是比較專業的,而且有專門的系統。
㈣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哪些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專度修訂;屬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等情況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發生後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一)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
(三)涉及本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風險事項;
(四)洗錢風險自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風險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要求立即報告的涉及反洗錢事項。
(4)金融機構一旦發生案件的結果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度的具體內容和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調整。
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向負責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工作報告及其他信息資料,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㈤ 金融機構發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中小金融機構的支付風險。近幾年來,一些中小金融機構特別是前幾年的農村基金會,一是由於內控機制不健全,管理混亂以及嚴重的違規經營,加上管理人員素質低下,違法犯罪活動經常發生,導致經營陷入困境,出現支付危機;二是由於社會信用體系沒有建立,社會信用保障機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造成中小金融機構經營舉步艱難,而出現支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出現支付風險,一般表現為:備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難,資金回籠慢,缺口大;經營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財務狀況惡化,虧損嚴重;不良資產居高不下,難以盤活;喪失社會信譽,出現存少取多的惡性循環,往往難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風險暴發力強,社會影響極壞,容易導致金融機構倒閉,引發金融風險,危急社會穩定,導致社會動盪。 (二)金融機構潛在的經營風險 1、貸款壘大戶,潛伏巨大的資產風險。市場經濟發展到新階段,許多金融機構特別是地方銀行都以大企業大項目為主要信貸服務對象,貸款投向過於集中,單戶貸款比例、最大十戶貸款比例都嚴重超過規定的標准。由於違背了信貸風險分散原則,企業經營風險的產生直接導致金融風險的產生,企業破產,金融機構就會損失慘重。 2、內控機制缺乏約束力,潛伏著案件風險。一是監督機構不健全,特別是對高管人員權力缺乏有效監督,金融機構稽核審計人員都是在領導班子成員、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監督權,使行、社領導的管理行為難以得到約束和規范。城鄉農村信用社雖然都設立了「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但均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再加上裙帶關系的原因,對一些違紀違章行為往往查而不處,甚至視而不見,長此下去,留下嚴重的案件隱患;二是目標任務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存款任務都是作為硬指標分配,而且在考核中佔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機構為了完成任務指標,默許轄內機構進行違規經營,留下後遺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對重要工作環節,重要工作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和監控,如信息備份,電腦操作人員的密碼更換,臨櫃人員的交接,以及出入庫、查庫等經常出現漏洞,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員工內部作案也輕而易舉,潛伏著隨時發案的危險。 3、從業人員素質低下,潛藏著道德風險。當前,金融系統中個別幹部職工一些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抬頭,極端個人主義膨脹責任心,全局觀念,法律紀律觀念淡薄,有的以權謀私甚至貪污挪用,受賄行賄,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於素質問題,金融業是一個政策性、廉潔性、信用性、紀律性很強的行業,員工沒有職業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紀律觀念,沒有高度的責任心,道德風險因而產生。 4、違規經營,潛藏著法律風險。少部分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不是在如何強化經營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經營決策時,過多考慮眼前利益,為完成各項經營指標,不惜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為代價,進行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嚴重影響了金融程序的穩定,其中尤以高息攬存和違規放貸最為突出,它不僅損害了國家利益,引起經營成本增高和不正當競爭,還會因為經營行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風險。 5、經營環境不佳,引起信用風險。金融業經營環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機構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預或行政不作為的原因,有社會個體素質及觀念的原因,社會信用的嚴重缺乏,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難以收回,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也難有回報,因而出現「懼」貸現象,個體或企業將出現「貸款難」,這是信用風險的具體表現。 (三)金融「三亂」風險。 金融業亂設機構,亂放貸,企業亂集資的「三亂」現象涉及面廣,艱根除,易復發,前幾年非法經營網點及農村基金會亂放貸,個別企業亂集資,曾引起社會經濟程序混亂和影響政局穩定,目前經治理整頓雖有好轉,但由於投資渠道不暢通、居民金融風險意識不強、國家宏觀控制信貸規模過快增長而使資金供應偏緊等原因,「三亂」風險將長期存在並有隨時復發的可能。
㈥ 銀監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類案件具體指什麼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㈦ 金融機構涉及犯罪問題的現象主要有哪些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謂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是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經濟活動的總稱。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根據《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銀行法規的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有關分行發給《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始得營業。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業或者經營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以本罪論處。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刑罰。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設立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准,擅自設立屬於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並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至於設立的目的,則是為了牟取非法利潤。如果設立後又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則又牽連觸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這時,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