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機構劃分客戶的洗錢風險等級時應考慮的風險因素有哪些
您可參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16年12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第9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2016年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大額交易報告、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措施、法律責任、附則6章30條,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11月14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2007年6月11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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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國務院反假幣工作聯席會議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反假貨幣聯絡會議的牽頭單位嗎
國務院反假幣工作聯席會議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反假貨幣聯絡會議的牽頭單位。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成立於1994年,是我國反假貨幣工作的最高組織形式,主要負責組織和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防範假幣犯罪活動工作。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反假貨幣工作意見的通知》為了加強反假幣工作力度,1994年11月國務院批准成立了由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使反假幣工作有了專門的組織領導機構。
在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也使打擊製造、販賣、使用假幣的犯罪活動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為認真貫徹落實《決定》的有關規定,加大打擊力度,現就下一步反假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條 統一思想認識,加強工作力度。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反假幣工作,充分認識假幣的危害性和反假幣工作的重要性,把反假幣工作當作一件大事來抓。特別是東南沿海走私販運假幣活動猖獗的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反假幣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打擊走私活動和打擊製造、販賣假幣活動結合起來,加強反假幣工作力度。
(2)金融機構評級會議擴展閱讀:
《關於進一步加強反假貨幣工作意見的通知》第三條 加強部門協作,共同做好反假幣工作。
(一)目前我國假幣主要來自境外,各級海關要加強對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檢查,嚴格人民幣出入境管理,防止假幣入境。海關、邊防等部門要在加強海上緝私的同時,注意查緝偷運假幣入境的犯罪活動,並將其列入打擊走私的重要內容。
(二)公安部門要把反假幣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切實加強偵破工作,對發現的假幣案件及時立案,組織力量開展偵破。對跨省(區、市)的案件,各地要積極配合,認真協查案件線索,及時反饋查證結果。同時要加強同國際刑警組織、外國警察機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警方的合作,共同打擊、防範國際和跨地區製造、販賣假幣的犯罪活動。
(三)工商行政管理和新聞出版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濫用人民幣和國家債券圖樣的通知》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等部門《關於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及有關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外幣和國家債券圖樣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對出版社、印刷企業和經營復印業務的企業嚴格管理,定期檢查。對未經批准非法印製、復印、出版貨幣圖樣的單位,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四)司法部門對販賣、運輸、投放假幣者,應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及時進行審理,從重打擊。對公開審理的假幣案件,新聞媒介應有選擇地進行公開報道,以威懾犯罪分子,教育廣大群眾。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各類金融機構反假幣工作的指導,做好反假幣人員的技能培訓。各金融機構要發揮櫃台一線人員在反假幣工作中的作用,採取切實有效的嚴密措施,及時發現、查繳假幣,保證假幣不從金融機構流出或流入。凡收付50元以上大面額鈔票時,所收鈔票應經手工和儀器雙重鑒別,發現假幣一律嚴格按規定沒收處理。
⑶ 全球主要金融機構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根據1944年7月在美國布雷頓森林召開的聯合國貨幣基金組織貨幣金融會議上通過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於1945年12月正式成立,總部設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它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
世界銀行
又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是1944年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同時成立的另一個國際金融機構,也屬於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它於1946年6月開始營業,總行設在美國首都華盛頓。世界銀行的宗旨是:通過提供和組織長期貸款和投資,解決會員國戰後恢復和發展經濟的資金需要。
國際金融公司
國際金融公司也是世界銀行的一個附屬機構,1956年7月成立。1957年,它同?聯合國簽訂協定,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參加國際金融公司的會員國必須是世界銀行的會員國。到目前為止,已有174個會員國。
多邊投資保證機構
多邊投資保證機構是1988年新成立的世界銀行附屬機構。
多邊投資保證機構共有151個會員國。其宗旨是,為發展中國家的外國私人投資提供政治風險和非商業風險的保險,並幫助發展中國家制定吸引外國資本直接投資的戰略。
⑷ 金融機構應該用哪種極會議的視頻會議方案
視頻是個人用還是企業級的視頻會議?目前是從0到1,還是有在使用其他的方案?
⑸ 二十國集團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的歷次情況
◆1999年12月16日德國柏林
1999年12月16日,二十國集團的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在柏林舉行二十國集團創始會議。會議強調,二十國集團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框架內非正式對話的一種新機制,旨在推動國際金融體制改革以及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之間就實質性問題進行討論和研究,以尋求合作並促進世界經濟的穩定和持續增長。
◆2000年10月24日-25日加拿大蒙特利爾
2000年10月24日至25日,20國財長會議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舉行。會議討論了經濟全球化以及如何防止和解決具有全球性影響的金融危機問題。與會者達成了旨在推動經濟全球化和共同對付金融危機的「蒙特利爾共識」。蒙特利爾共識主要包括:共同推動經濟、貿易的全球化,使其成果延及發展中國家;改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金融機構,增加這些機構的透明度;繼續朝建立統一的國際金融標准和規則的方向努力,以增強聯合抵抗金融危機的能力;對債務沉重的國家進行援助,並協助這些國家進入全球經濟體系;在農業研究、環境保護和艾滋病等疾病的防治方面加強合作。
◆2001年11月16日-17日加拿大渥太華
2001年11月16日至17日,20國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在渥太華舉行。會議著重討論在美國「9·11」事件後各國如何在財經領域就打擊恐怖主義開展合作等問題。中國財政部長項懷誠和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出席了會議。
◆2002年11月22日-23日印度新德里
2002年11月22至23日,20國第4次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會於在印度首都新德里召開。會議主要就金融危機防範與化解、經濟全球化、打擊恐怖融資以及發展援助等議題進行了討論。
◆2003年10月26日墨西城城市莫雷利亞
2003年10月26日,20國集團在墨西哥城市莫雷利亞舉行第5次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年會。與會代表就全球經濟增長面臨的挑戰、金融危機的防範與處理、打擊國際恐怖活動的融資等議題進行了廣泛交流。
◆2004年11月20日-22日德國柏林
2004年11月20日為期兩天的20國集團第6次財政部長與中央銀行行長會議在德國首都柏林舉行。德國財長艾歇爾在開幕式上致辭時指出,本次會議將主要討論當前宏觀經濟形勢、全球化背景下促進穩定與增長、金融部門機構建設、打擊濫用國際金融體系、老齡化挑戰與移民、主權債務重組以及區域一體化等議題。進一步增強20國集團的地位與影響是本次會議的主要目的之一。
11月21日中國財政部長金人慶在20國集團財長與央行行長第6次會議結束後與德國財長艾歇爾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中國將於2005年擔任20國集團會議的輪值主席國。
◆2005年10月15日-16日中國北京
2005年10月15至16日第七屆二十國集團(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在北京舉行。本次會議以「加強全球合作:實現世界經濟平衡有序發展」為主題,討論了各種重要的全球經濟問題,重申了在實現平衡、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共同目標和責任。
此次會議除發表例行的《聯合聲明》外,作為兩個具體成果,還發表了《二十國關於改革布雷頓森林機構的聲明》和《二十國有關全球發展問題的聲明》。
◆2006年11月18日-19日澳大利亞墨爾本
2006年11月18日至19日,第八屆20國集團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會議在澳大利亞第二大城市墨爾本舉行。會議對全球經濟前景表示樂觀,並探討了能源與礦產問題的解決辦法。
◆2007年11月17日-18日南非開普敦
2007年11月17日至18日,二十國集團財長和中央銀行行長在南非開普敦郊外的克萊蒙德舉行。二十國集團成員的財長和央行行長就確保世界金融市場穩定等問題進行了討論。會議還討論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改革等問題。
◆2008年11月8日-9日巴西聖保羅
2008年11月8日至9日,二十國集團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年會在巴西聖保羅舉行,與會代表一致認為有必要改革國際金融體系,採取共同行動應對全球金融危機。
◆2009年3月14日英國霍舍姆
2009年3月14日,二十國集團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會議在英國首都倫敦以南約50公里的霍舍姆舉行,並發表聯合公報,同意進一步行動恢復全球經濟增長,推進國際金融體系改革。
◆2009年9月4日-5日英國倫敦
2009年9月4日至5日,二十國集團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在英國倫敦舉行。會議同意繼續採取措施刺激經濟以保證全球經濟的持久復甦和增長,並在時機成熟時退出大規模經濟刺激計劃戰略。
◆2010年10月22日-23日韓國慶州
2010年10月22日至23日,二十國集團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在韓國慶州舉行。會議討論了當前全球經濟形勢、「強勁、可持續、平衡增長框架」、國際金融機構改革和全球金融安全網以及金融監管改革等議題並發表《聯合公報》。中國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和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率中國代表團參加會議。與會代表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改革取得重大進展。根據這項改革協議,歐盟國家將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讓出兩個席位給發展中國家。
2016年2月27日,二十國集團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與會代表在上海合影。 27日於上海閉幕的二十國集團(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在會後發表的聯合公報中,G20財長和央行行長亦坦承全球經濟下行風險和脆弱性在加大。但公報同時也提出,近期市場波動的程度「並未反映全球經濟基本面」,多數發達經濟體的經濟活動仍將繼續溫和擴張,主要新興市場經濟體的增長將保持強勁。
這不意味著全球經濟前20強將無所作為。根據公報,G20成員將各自和共同採取所有政策工具,包括貨幣、財政政策和結構性改革等,來提振增長。 2009年3月14日,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在英國霍舍姆市舉行。會議集中討論了當前宏觀經濟形勢、各國應對危機的政策措施、國際金融體系改革以及加強金融監管等重要議題,並就將於4月2日舉行的第二次G20領導人峰會籌備進行了討論。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和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率中國代表團參加了會議。
會議指出,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仍在蔓延。世界經濟形勢繼續惡化,增長明顯放緩,西方主要經濟體同時陷入衰退,新興市場國家也面臨增長下滑的壓力。貿易和投資保護主義抬頭,廣大發展中國家面臨嚴峻的發展挑戰。當務之急是加強各國宏觀經濟政策協調,加大經濟刺激措施的力度,避免發生全球性經濟衰退。在當前形勢下,國際社會尤其要旗幟鮮明地反對貿易和投資保護主義,促進國際貿易健康發展。
會議強調要積極落實G20華盛頓峰會在加強金融監管、增強市場誠信、加快國際金融機構改革等方面的共識。金融穩定論壇(FSF)已決定將其成員擴大到所有G20成員國,這將有效地增強其在全球經濟金融體系中的合法性和新興市場的代表性,為FSF在全球金融穩定中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奠定基礎。為加強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跨國金融機構的國際性聯合監管,FSF正在積極組建聯合監管機制。此外,FSF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加強監管方面的合作也取得新進展。
會議決定將為國際金融機構尋求各種可能的動員資金和流動性的方式,幫助新興市場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會議認為基金組織迫切需要大幅度增加資金,包括進一步通過雙邊支持,顯著擴大和增加「新借款安排」,並加速份額審查;決定確保所有多邊開發銀行得到所需資本,並首先對亞洲開發銀行增資;決定加強國際金融機構的治理,並確保其治理結構能反映世界經濟的變化,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包括最貧窮國家應享有更大的發言權和代表性。會議承諾在2011年1月前完成基金組織新一輪份額審議,敦促立即執行基金組織2008年關於增加發展中國家發言權和代表性的一攬子措施,在2010年春季會議前完成世界銀行改革;要求國際金融機構的領導人應通過公開、擇優的過程進行選拔。各方一致要求世行和其他多邊行加快治理結構改革,制定時間表和路線圖,進一步提高發展中國家在決策過程中的發言權和代表性。
會上,謝旭人部長介紹了中國宏觀經濟形勢和中國政府為應對危機而採取的主要措施,並呼籲推動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國際金融體系,加快國際金融機構治理結構改革。周小川行長指出,要改善國際金融監管和合作,加強對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金融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反對各種形式的金融保護主義。他敦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加強對發達國家特別是儲備貨幣發行國和成熟金融市場的監督,同時呼籲發達經濟體為穩定本國經濟和全球金融市場做出應有貢獻。
會議期間,謝旭人部長還分別與英國財政大臣達林、美國財長蓋特納、以及巴西、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財長進行了雙邊會談。 2013年2月15-16日,二十國集團(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在俄羅斯莫斯科舉行。本次會議是俄羅斯擔任2013年G20輪值主席國後舉行的首次財長和央行行長會。會議主要討論了全球經濟形勢、G20「強勁、可持續、平衡增長框架」、長期投資融資、國際金融架構改革以及金融部門改革等議題。會後發表了聯合公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和財政部部長謝旭人率中國代表團出席了會議。 會議認為,當前全球經濟面臨的尾部風險下降,金融市場形勢有所改善。但全球經濟增長仍然疲弱,並面臨很多風險和挑戰,主要包括發達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存在很大不確定性、私人部門持續「去杠桿化」、信貸中介功能受損以及全球需求再平衡進程尚未完成等。為應對當前挑戰,發達國家應首先制定出可信的中期財政整頓戰略,貨幣政策應以國內價格穩定和經濟復甦為目標,並盡量減小對其他國家的負面溢出效應。各國要繼續落實金融部門改革和結構改革的政策承諾,促進需求再平衡,推動全球經濟盡快復甦,同時繼續推進市場決定的匯率體制,堅決抵制競爭性貶值,反對各種形式的保護主義。
主要成就
二十國集團(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16日在莫斯科閉幕。與會各方就全球經濟形勢、長期投資融資、國際金融體系改革等議題展開討論。會後發表的聯合聲明指出,當前全球經濟下行風險減弱,但全球經濟增長依然過於疲弱。各方應協調努力,強化互信,履行此前作出的改革承諾,推動全球經濟穩步復甦並實現強勁、可持續和平衡增長。
穩定和增長為共同訴求
會後發布的聯合公報指出,盡管全球經濟下行風險減弱,金融市場形勢有所改善,但全球經濟依然面臨很多風險,主要包括發達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存在很大不確定性、私人部門持續「去杠桿化」、財政拖累、信貸中介功能受損以及全球需求再平衡進程尚未完成等。
鑒於此,二十國集團成員同意「繼續落實金融部門改革以建立更完善的金融體系,並進行深度結構改革促進經濟增長」。各國貨幣政策應以國內價格穩定和經濟復甦為目標,並盡量減小對其他國家的負面溢出效應。
會議還要求發達國家根據去年洛斯卡沃斯峰會的精神,在今年9月G20聖彼得堡峰會前制定出可信的中期財政整頓戰略。
中國代表團在發言中指出,為促進全球經濟復甦與增長,G20各國應繼續將促進復甦、增長和就業作為當前首要任務,採取切實可行的宏觀經濟政策,加快推動結構改革;發達國家應妥善處理好財政整頓與經濟復甦的關系。
在金融監管方面,以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為主要內容的巴塞爾協議Ⅲ的執行再現曙光。美國和歐洲方面均已承諾將在近期執行該協議。
「貨幣戰」話題遇冷
在本次會議前,有關「貨幣戰」的爭論一度占據各大媒體主要位置。部分分析人士甚至認為這一話題將成為會議的中心話題之一,但事實並非如此。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總裁拉加德在內的多位國際財經組織掌門人均表示,圍繞貨幣戰的爭論「毫無根據」且「徒勞無益」。
貨幣戰的討論源於日本去年年底以來實施超寬松貨幣政策,引發不少國家的批評,認為這可能使各國競相通過本幣貶值、資本管制等抵禦匯率沖擊,從而引發貨幣戰甚至貿易戰。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副秘書長皮耶爾·帕多安對新華社記者說,日本採取的超寬松貨幣政策意在解決目前遇到的經濟發展問題,但從長期看,包括日本在內的各國政府應該採取措施強化金融監管,著力保障長期投資融資,推動經濟增長。
本次會議的聯合公報著重強調,各國應堅持市場決定的匯率體制,堅決抵制競爭性貶值,反對各種形式的保護主義,保持市場開放。
中方認為,發達國家應減少量化寬松貨幣政策的負面外溢效應。中方還呼籲IMF加強有關國家財政、貨幣政策及其溢出效應的監督。
俄財政部長西盧阿諾夫也認為,那些實行超寬松貨幣政策的國家應該注意其風險,全球需求再平衡不應該僅僅依賴匯率調整,而應該通過一系列綜合措施特別是結構性改革來實現。
IMF份額改革面臨重啟
國際金融體系改革依然是本次會議的重要議題。聯合公報強調,要提高IMF的可信度、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須盡快落實2010年首爾峰會關於IMF份額和治理改革的內容,就份額公式改革達成共識,確保在2014年1月前完成份額總檢查。聯合公報重申,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近年來強勁增長,由此帶來的在世界經濟格局中地位的變化應體現在IMF的相關改革中。
中方代表團在發言中也呼籲盡快就IMF份額公式改革達成共識,確保份額總檢查盡快完成。俄羅斯總統普京在會前會見與會代表時說,希望今年的聖彼得堡峰會能充分考慮全球經濟力量分布變化,就IMF份額改革取得進展。拉加德在會議結束後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IMF承諾在全球經濟力量分布變化的基礎上,對份額進行調整。
新興國家加強協調
在本次會議框架內,金磚國家財長和央行行長副手舉行了會議。巴西、中國、俄羅斯、印度和南非就強化財政、金融領域合作,特別是籌建金磚國家發展銀行和儲備庫的可行性進行了充分探討。
出席會議的中國財政部副部長朱光耀介紹說,此次會議是為今年3月在南非德班舉行的金磚國家領導人會晤進行政策准備。「這次領導人會晤將包含重要的金融、財政議題,將反映自去年新德里峰會以來金磚國家的經濟合作進展情況,討論、研究建立金磚國家發展銀行和建立金磚國家貨幣儲備庫等具體議題。」事實上,在本次會議期間,與會財經人士在紛紛呼籲新興經濟體加快結構改革的同時,也建議新興經濟體深化相互協作,保持經濟可持續發展,帶動全球經濟穩定復甦和增長。
⑹ 2021年央行將主要金融活動、金融機構等納入宏觀審慎管理,這意欲何為
主要還是為了防範金融風險,避免金融機構違規經營導致的各種金融風險。近日,央行召開2021年的工作會議,會議上,指出未來一年央行將保持貨幣的穩健和精準,確保貨幣服務於實體經濟是合理並且適度的。同時加強社會經濟的宏觀管理,保證人民幣對外匯率炸和合理范圍之內。之外要繼續加強信貸的精準程度,讓金融制度准確為中小企業提供幫助,加大直接融資的比例,最後對碳中和的目標,要進行政策部署,完善相關激勵的制度,保障金融的資源是向著綠色經濟傾斜的。
有相關投資者表示,在國家強調碳中和的政策背景之下,新能源行業,電動車行業都面臨著不小的增長空間,可再生能源領域將獲得一個比較好的行情。其中光伏行業尤其明顯,隨著裝機量的上升,其市場將會迎來飛速擴張。
⑺ 金融機構參加人民銀行的會議該怎麼稱呼
不知道怎麼稱呼,就稱呼領導
知道什麼職務的話,就稱呼職務也行,一般加姓
⑻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在法律上有什麼作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實際效果,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堅持依法合規、內部自律,認真執行《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切實維護銀行業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按照法人監管和屬地監管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實施主體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評價結果須上報銀監會,由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會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負責審定。
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應當配合機構監管部門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主動提供本部門掌握的各類相關資料(含統計數據)。
第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堅持科學規范、客觀公正、激勵約束原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市場變化、行業發展及工作重點,適時調整和完善考核標准,通過考核評價
鼓勵先進、鞭策後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
第五條 考核評價結果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評級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依據,由此相應制定年度監管規劃、配臵監管資源和採取監管措施,有效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章 考核評價要素、總體得分及等級確定
第六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共5項,包括: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制度執行的可靠性、工作開展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和嚴重扣分項。
第七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由定性和定量兩類考核評價指標組成。
第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權重總和為100%。為了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銀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每年根據監管重點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動態調整考核評價各相關內容以及評價指標的權重分配和評分原則,並在考核評價工作開始之前公布。
第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計分流程包括:指標得分統計、要素得分統計和總體得分統計。
(一)指標得分統計。針對每一考核評價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其基準得分為0分,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落實了監管機構提出的監管要求。在此基礎上,未達到相應標準的按照評分原則扣減分數,表現突出的按照評分原則適當加分。
(二)要素得分統計。每一考核評價要素得分為該要素下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得分的之和。
(三)總體得分統計。考核評價的基準總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將各個考核評價要素的得分加總,最後得出考核評價的總體得分。
第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等級確定。根據分級標准,以考核評價總體得分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等級。
考核評價要素、考核評價指標以及評分原則詳見附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第三章 考核評價操作流程和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評、復評、審核、結果反饋、檔案歸集等。
第十二條 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考核評價之前,(主)監管員應當全面收集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市場准入信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的相關報告以及二次投訴統計信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制度規定、組織框架和工作流程說明、工作總結或報告、董事會、高管層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會議紀要、內外部審計報告、內部考評報告、關於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滿意度信息、重大突發事件報告、負面輿情信息、
訴訟或仲裁信息,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等。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願、無法提供的信息或證據以及不能確定有利的信息或證據,應當視為不利信息或證據。
(二)篩選、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礎上,(主)監管員應當對信息進行整理、篩選和初步分析,確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以及需要進一步了解的信息。與此同時,(主)監管員可以通過與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功能監管人員以及外部審計人員舉行會談等途徑,進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確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所需的各類信息。
第十三條 初評
(一)綜合分析。(主)監管員應當根據收集到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各類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靜態分析與動態分析相統一。
(二)確定考核評價的初步結果。(主)監管員在根據評分原則考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每一考核評價指標時,應當做到客觀公正、細致深入,認真填寫考評底稿,確定初評結果。
初評工作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中國境內外資銀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監管機構(可能是銀監會、銀監局或銀監分局)負責實施,且各級機構監管職能部門承擔牽頭職責,同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配合。
為了確保考核評價工作的准確性和全面性,(主)監管員應當能夠為所有評價指標的評分結果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並且能夠根據需要簡要陳述評分理由。
第十四條 復評
復評是在初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復核性評價。對於每一考核評價指標,復評人員均可形成不同於初評的考核評價結果,但必須說明理由,並以書面形式詳細記錄,保證考核評價工作的嚴肅性和客觀性。
復評工作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機構的(主)監管員牽頭,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人員共同參與,確定復評結果。
第十五條 審核
審核是在復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進行最終審定。審核工作遵照屬地監管原則,由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召開正式會議,初評人員陳述、復評人員補充,經過集體討論後最終確定,從而保證考核評價結果公正有效。
銀監局應當將經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審定的考核評價結果(含初評結果和復評意見)匯總上報銀監會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
銀監會在收到銀監局上報的考核評價結果以後,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要進行認真審查核對,確保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工作全國統一標尺,結果科學嚴謹。如果考核評價結果確須進行調整,可由銀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主持召開正式會議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並報該部門的分管會領導確定。銀監會確認的考核評價結果須在30個工作日內反饋直接監管機構。
第十六條 考核評價結果反饋
(一)通報考評結果。直接監管機構在收到銀監會對考核評價工作的確認或修改意見以後,應當將最終結果(含各個考核評價指標得分反映的主要問題)通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會談見面的形式告知,並最終以書面形式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通報。
(二)提供反饋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直接監管機構的通報後,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持有異議,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同時提供新的信息或證據,支持對考核評價結論進行准確合理的調整或修正。
(三)處理反饋意見。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異議,直接監管機構可以結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證據進行再次審定,除非確有重要信息遺漏或者考核評價人員重大判斷失誤,原則上不對原來考核評價結果進行調整。如確須調整,應當事前報經銀監會同意認可。
(四)報告整改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不再持有異議,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提交確認書,並在回應報告中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檔案歸集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束後,(主)監管員應當做好考核評價信息、考核評價工作底稿、復評結果、審核會議紀要、考核評價結果反饋(含確認書和回應報告)等相關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四章 考核評價結果及運用
第十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系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內容之一。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共分為6個等級,即1級至6級。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為1級;得分在[75,
90)區間者為2級;得分在[60,75)區間者為3級;得分在[45,
60)區間者為4級;得分在[30,45)區間者為5級;得分在[0,
30)區間者為6級。
第十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等級越高,表明相關制度體系建設越不完善,制度執行越不力,工作開展越不到位,內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顯缺陷。由此,對應的監管關注程度也應當越高。
第二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的含義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體制機制保障了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得力,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有效落實了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便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或缺陷,也能在日常運營中得到妥善解決或彌補。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比較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有序,能夠在大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弱點,如果不及時補正,長期發展下去可能導致個別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基本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與制度執行不相沖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夠在一些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更多的問題與欠缺,需要引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意,進行必要改進。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匹配度不足,且體制機制不能推動制度的有效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存在缺陷,並在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不力,難以避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上存在系統性缺陷,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提高制
度執行力,彌補工作缺陷,加強內部控制等。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5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認識到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不能滿足業務需要,工作管理混亂,在很多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都無法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隨時可能發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若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夠採取及時、有力措施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建設,顯著提升執行力,全面減少或杜絕工作失誤,則隨時可能釀成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聲譽風險。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嚴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監管要求,以致不僅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也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因為本身聲譽風險的長期存在而出現生存危機。
為了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和體制機制建設,在開展考核評價的前3個年份,對於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內且第5要素扣分超過50%以上者,銀監會有權對考核評價的原始等級酌情減小1個等級,避免因為網點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個別行為影響整個機構的等級評定結果。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工作結束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結合考核評價總體結果以及各個單項要素、指標得分,展開深入細致的分析,積極查找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問題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相應制定監管規劃。
第二十二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
作考核評價結果基礎上,根據需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一)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出色,監管機構一般不需對其採取特殊的監管行動。
(二)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基本令人滿意。但是,監管機構應當對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給予必要關注。
(三)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效果一般。為此,監管機構除應當對其薄弱環節加強關注之外,還應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發出風險提示。
(四)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或者5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難以令人滿意(或者令人擔憂)。對此,監管機構應當給予重點關注,綜合運用但並不僅限於以下監管措施,有步驟、按計劃、重實效,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改進,直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達到3級以上標准:
1.派出專家組或專業團隊進行現場指導;
2.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重新評估董事會、高管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的履職能力和履職行為,必要時更換相關負責人;
3.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整改力度,完善產品和服務管理,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健全消費投訴處理;
4.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
5.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頻率,同時加強內部考核評估和審計;
6.密切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輿情狀況及發展動態。必要時,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聘請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
(五)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嚴重或致命缺陷。該類機構即使能夠暫時生存,也會因為損害公眾利益而給整個行業發展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甚至誘發行業危機。對此,監管機構應當加強指導,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採用針對4級或5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的監管措施之外,還可根據事態的發展和嚴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啟動市場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條 考核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僅供監管部門內部使用。必要時,監管部門將以適當方式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考核評價結果。考核評價結果不應當出於商業目的或無故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披露,但出於監管需要、經過審批核準的情況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每年進行1次,原則上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響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監管綜合評級的工作進度。
第二十五條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提交有關考核評價信息和證據時故意隱瞞或明顯弄虛作假者,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
根據性質嚴重程度,考慮對外公開披露予以譴責或採取其它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⑼ 中國金融機構主要分哪幾類
(一)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負責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規范和維護金融秩序,維護國家金融穩定,並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務。
(二)金融監管機構。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此基礎上,我國實行分業監管體制。除此之外,根據我國現有法律和有關制度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也有部分金融監管的職能。
(三)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重點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並於同年3月15日實施。隨後,國務院決定向3家政策性銀行、4家國有商業銀行、交通銀行、4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3家保險公司和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16家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派出監事會。
(四)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發起並出資成立,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經濟政策和意圖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機構。我國目前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包括三家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五)商業性金融機構。我國的商業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三大類。
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信用合作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是指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從事其他中間業務為主體的營利性機構,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信用合作機構包括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
證券機構是指為證券市場參與者(如融資者、投資者)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險機構是指專門經營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國有控股保險公司、股份制保險公司和在華從事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分公司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