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
您好!您可以問得更具體。是否為這個批復的內容?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
法釋[1999]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已於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於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准。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本批復公布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釋〔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有關內容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經研究,現批復如下: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此復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
1999-06-09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各全國性保險公司,國家郵政局: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現通知如下:
六、降低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利率水平。金融機構(不含農村信用社)逾期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三(折年率為10.8%)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為7.56%),擠占挪用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六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五。農村信用社逾期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四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三,擠占挪用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六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五。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3]251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現就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及計結息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三、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對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後新發放的貸款按本通知執行。對2004年1月1日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執行,但經借貸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執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人民銀行發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已於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於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准。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本批復公布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此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7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3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釋〔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有關內容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經研究,現批復如下: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此復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1999-06-09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各全國性保險公司,國家郵政局: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現通知如下:六、降低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利率水平。金融機構(不含農村信用社)逾期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三(折年率為10.8%)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為7.56%),擠占挪用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六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五。農村信用社逾期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四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三,擠占挪用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六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現就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及計結息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三、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四、對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後新發放的貸款按本通知執行。對2004年1月1日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執行,但經借貸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執行本通知。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人民銀行發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❸ 銀行信用卡借貸交易屬於法律規定的「民間借貸」現在銀行信用卡都默認採取復利計息罰息,是否違法
呵呵,這么說吧
關於經濟借貸這一點,具體可以參考刑法幾條罪狀
1,信用卡詐騙罪
2,詐騙罪
3,貸款詐騙罪
也就是說:在我國,銀行屬於金融機構,不屬於一般民間借貸的主體,因此適用的法律也不能用民間借貸的相關條款來約束
刑法都將金融機構和一般民間借貸主體區分開了,也就是金融機構被獨立於一般民間借貸之外
在我國:民間借貸屬於一般民事糾紛,而專門的民間借貸機構其實是游離於法律許可和禁止的夾縫中(曾經有過民間放高利貸的人最終被以擾亂金融秩序罪判刑的先例),我國的金融行業一直處於國家壟斷的地位,即便這幾年略有放鬆,但相關金融機構也僅限於少數外資和地方銀行,私人開金融機構在我國一直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也沒有專門的法律來保護私營金融公司合法權益,甚至說有些民營金融更是被打擊的對象(因為涉黑和高利貸)
所以,這個方面不用糾結了,金融業在我國就是不屬於一般民間借貸的范疇,而是屬於金融行業借貸,這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禁止復式計息的方式,主要針對的對象是民間借貸,而金融借貸既然被獨立於民間借貸以外,就不要指望能說什麼了
建議:能不用,盡量別用信用卡
❹ 銀行就逾期罰息計收復利是否應當獲得法院的支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另外,《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規定「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該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
根據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對逾期貸款本金是按罰息利率單利計算利息的,對逾期貸款未支付的利息才是按罰息利率復利計算利息的。請注意,一個是本金按單利算,另外一個是違約前未支付的利息按復利計算。
並不是全部按復利計算的。
最高人民法院對違約金的規定,應該是按逾期貸款的本金的方式,按單利計算罰息利息。不能按復利計算。
❻ 尋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合同法》
其實《民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應該是一系列文章,合同法只是一小部分,具體的出處有這樣一個編者按:
「 編者按:
由於社會經濟生活的紛繁復雜以及立法與司法解釋的相對滯後,民商事審判中出現了很多類型新、爭議大的疑難問題。為加強對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的監督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近年來民商事審判中存在的若干疑難問題進行了歸納和梳理,主要涉及公司法、企業改制、破產法、合同法、擔保法、證券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票據法、保險法、電子商務法、中介機構民事責任、民事訴訟程序、訴訟時效、民刑交叉案件的審理等方面的問題。本版陸續將這些問題和所涉及的不同觀點介紹給廣大讀者,以期理論界和實務界展開研討爭鳴,從而促進我國民商事審判工作的發展。」
以下是全文:
民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
——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 宋曉明 法官 朱海年 王 闖 張雪楳
一、代位權問題
爭議主要集中在代位權的客體即其行使范圍。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代位權的客體為到期債權。近年來,存在應對代位權的客體基於目的性擴張的原則進行解釋、補充的觀點。該觀點認為,從比較法角度而言,可代位行使的權利非常廣泛,可概括為「屬於債務人的權利」。我國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應作廣泛理解,既應包括債權也應包括物權、物上請求權,既應包括上述財產請求權,也應包括有財產意義的形成權、有關財產保全行為(訴訟時效中斷)及可能影響債務人之責任財產狀況且不具有專屬性的訴訟權利。另有觀點認為,審判中應避免代位權擴大的傾向。由於該制度是對合同相對性的重大突破,過分擴大其適用范圍,將威脅基於合同相對性原則而產生的各項合同法律制度,導致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失衡,損害交易安全甚至物權法的穩定。在我國,其為一項新制度,理論與實務經驗不夠豐富,不應盲目擴大其適用客體。
二、合同形式問題
結合合同法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可以認為合同法實際上明確規定了一種獨立於口頭合同形式和書面形式之外的默示合同形式,此系合同法的新規定。法律的上述規定,是順應交易形式的發展習慣而制定的,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著通過默示方式達成協議的情形,如自動售貨機、自動售票車、磁卡、房屋租賃合同的自動延期等。在司法實務中,我們仍需加強對該種合同形式的研究。
三、一般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實踐中,經常存在當事人在答辯時認為合同顯失公平或存在欺詐而要求撤銷合同,卻不單獨提出撤銷權訴訟之情形,法院對其抗辯應如何處理存在較大爭論。有觀點認為,撤銷權必須以反訴的形式提出。如果允許以抗辯的形式行使撤銷權,那麼在原告撤訴的情況下,法院因無法就被告的抗辯另行下判而出現法院對被告行使撤銷權不必處理的情形。同時,由於合同法賦予撤銷權人以主張變更、撤銷或合同有效的選擇權且只能選擇一種,若允許採取抗辯的形式,就會出現多種可能性,從而使撤銷權的行使和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此外,撤銷權在性質上屬於確認之訴,撤銷權的行使應當單獨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另有觀點認為,無論是反訴還是抗辯,都是向法院主張行使撤銷權的形式,關鍵在於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進行審查時,其撤銷權是否存在已經消滅的情形。因此,應當允許通過抗辯的形式主張一般撤銷權。
四、債務加入問題
實踐中,經常出現第三人承諾或與債權人協議償還債務人的債務,形成與債務人共同償還債務的格局。這種情形的性質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審判實踐引進理論上「債務加入」概念對其性質進行界定。爭論問題主要有:
關於債務加入的認定標准,有觀點認為,在目前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判斷一個行為的性質時應將其向法律已有規定最為接近的行為進行推斷,因此,第三人與債權人未明確約定免除債務人義務的,除協議中的文字和履行行為可以推斷出不免除債務人義務的,視為免除債務人的義務。另有觀點認為,由於權利的放棄必須明示,因此,第三人與債權人未明確約定免除債務人義務的,除協議中的文字和履行行為可以推斷出免除債務人義務的,視為不免除債務人義務。
關於債務加入的責任形式,有三種觀點:(1)債務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債務履行中完全屬於一種道德義務,沒有對價關系,其是否履行這種道德義務不受法律的約束,第三人不負民事責任。(2)目前我國法律對債務加入的形式和責任均未規定,因而不能定性為連帶責任,第三人應與債務人負並列的清償責任。(3)由於第三人與債務人所承擔的是相同的、不分先後的償還責任,其性質與連帶責任最為接近,因此,第三人應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
關於第三人履行義務後向債務人追償,也有三種觀點:(1)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協議,那麼,第三人履行義務完全是其一種自願行為,未經債務人同意,債務人不負有向其支付的義務,第三人不能向債務人追償。(2)第三人為債務人償付義務後,債務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得了利益,符合民法通則中不當得利的要求,第三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債務人償還。(3)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義務,應自然取得債權人的法律地位,其自然可以代替債權人的地位向債務人求償。
五、合同解除問題
關於合同解除通知與訴訟的關系,有觀點主張,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另有觀點認為,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但這一規定不完備,如果違約方向法院提出確認之訴,在法院沒有判決前,合同的效力是解除還是沒有解除,法律沒有規定。而在審判實踐中,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之規定,此時合同應處於解除狀態。但如果法院判決合同不解除,則非違約方根據合同已經解除狀態所採取的行動就須恢復原狀。因此,為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當規定在法院判決未下達前,合同不產生解除的效力。
關於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有觀點認為,權利的行使時間應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且當事人決定解除合同需要一個綜合判斷的過程,不能要求當事人在發生解除條件時馬上作出決定。只要當事人在有效期間提出解除合同,就不能認定擴大了損失,損失仍應由違約方承擔。另一種觀點認為,解除權應及時行使,因解除權行使不及時造成損失擴大的,擴大部分由享有解除權方承擔。
關於解除權行使中的棄權,有觀點認為,解除合同條件成就後,解除權人仍接受違約方繼續履約的,視為解除權人對解除權的放棄。另有觀點認為,權利的放棄必須明示,僅以接受履約不能推斷出對權利的放棄。因此,解除權人接受違約方的繼續履約,不能視為對解除權的放棄。
關於合同解除與違約金條款的適用,有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意味著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違約金條款也隨之消滅,只能通過損害賠償制度解決違約和損失問題。另有觀點認為,違約金是當事人預先確定的一種獨立於合同債務履行之外的給付。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違約金條款屬於「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因此,即便合同解除,違約金條款也繼續有效。
六、表見代理與職務行為的關系
一種觀點認為,只要是法人工作人員正常職權范圍內的行為,均構成職務行為。既是職務行為,則表明代理人的行為與法人的行為是一體的,代理人的行為視為法人自為的行為,不存在代理問題,法人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後果直接由法人承受。另一種觀點認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成員的職務行為限於法人機關、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行為,其他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行為不屬於職務行為,除非構成表見代理,否則行為後果不應由法人承受。
七、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中約定復利應否保護
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立法的基本態度是禁止復利,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盡管對約定復利進行了規定,因是行政規章,對其只是參考適用,故計算復利的約定應認定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中國人民銀行有明文規定可以計收復利時且為當事人所明確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有規定但沒有約定的,不予支持。特別是對貸款期限屆滿後沒有歸還本金及相應利息的,對未歸還的本金應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逾期利息標准計算違約金,對利息不再按照逾期利息標准計算復利。同樣,雖有約定但無相應規定,也不予支持。
八、企業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及責任承擔
關於企業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第一種觀點認為,企業之間進行直接借貸,國家不易監管,這種金融監管體制之外的融資有很大的金融風險。而且,實務中存在企業將非自有資金借貸給他人牟取利差的情形,影響了金融秩序,應予禁止。相關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均作了相應規定。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企業之間為了調劑資金餘缺完全以其自有資金,也不屬於多次而具有經營性質地進行企業之間借貸,且沒有約定利息或者約定利息不超過國家法定利率浮動范圍,這種情況如果作為無效處理,其實際結果與認定該行為有效基本相同。但是,如果企業之間進行借貸的資金來源是從金融機構套取的資金,然後又進行轉貸他人的,不應認定有效。
關於非法無效借貸的責任承擔,第一種觀點認為,應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判令返還本金,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別情況進行不同處理。對一般無效借貸,應判令借款方向出借方歸還本金,按當事人過錯決定責任承擔,或直接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的標准,由借款方向出借方支付因佔用資金所產生的法定茲息或者賠償。對借款合同無效且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對貸款方已經取得和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與國家法定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間的利差部分仍應予以收繳;對借款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借款利息的罰款。
❼ 信用卡惡意透支最新的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院對惡意透支信用卡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為。
根據《解釋》,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1、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裡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2、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表現。
3、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4、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相關規定:偽造信用卡被列為」情節嚴重「的:
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片區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竊取、售賣、片區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❽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
法釋[1999]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已於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於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准。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本批復公布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釋〔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有關內容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經研究,現批復如下: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准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此復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
1999-06-09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各全國性保險公司,國家郵政局: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現通知如下:
六、降低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利率水平。金融機構(不含農村信用社)逾期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三(折年率為10.8%)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為7.56%),擠占挪用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六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五。農村信用社逾期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四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三,擠占挪用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六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五。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3]251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現就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及計結息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三、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對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後新發放的貸款按本通知執行。對2004年1月1日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執行,但經借貸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執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人民銀行發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❾ 復利受法律保護嗎
復利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最高人民法院嚴禁金融機構收取復利擴展閱讀
1、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4、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5、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物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