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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中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發布時間:2021-10-24 11:05:54

『壹』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服務中,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是什麼

  1. 票不合規不得抵扣。

2.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其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霉爛變質的損失。

4.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5.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劃分問題: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單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6.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完稅憑證,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唯一依據。

7.其進口貨物向境外實際支付的貨款低於進口報關價格的差額部分以及從境外供應商取得的退還或返還的資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8.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9.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10.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11.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貳』 增」後,金融服務業納稅人怎樣劃分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27條,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叄』 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

銀行提供貸款服務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是對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肆』 不得抵扣進項稅的項目有哪些

不得抵扣進項稅的項目有: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伍』 增值稅中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有哪些

有人總結出以下16種情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用於簡易計稅項目

2、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

3、用於集體福利的

4、用於個人消費的

5、非正常損失對應的進項稅額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

7、購進的貸款服務

8、購進的餐飲服務

9、購進的居民日常服務

10、購進的娛樂服務

11、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認證或申請稽核比對

12、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13、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

14、取得的異常憑證暫不允許抵扣

15、取得的是失控發票

1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資格而未辦理的。

『陸』 金融服務業如何劃分可抵扣與不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根據《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27條,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柒』 哪些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雖說本回答僅供參考,但還是希望能幫到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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