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
根據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於2003年作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開始承擔反洗錢職責,建立反洗錢制度體系。五年多來,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外經驗,確立了中國反洗錢法律、監管法規和組織機構的基本架構,在法律框架、組織機構、監管制度、案件調查和國際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世人矚目的快速發展和顯著成就,基本建立起我國反洗錢體系。
全面建設金融領域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法律法規體系
洗錢行為刑罰化是打擊洗錢的最基本又是最重要的法律制度。1997年的《刑法》修正第一次將洗錢罪列為專門的罪名(刑法第191條),但是,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只規定了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和走私犯罪三項。美國「9·11」事件以後,「刑法修正案(三)」將「恐怖主義犯根罪」列為反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顯然,這是不夠的。
為了建立和完善對洗錢行為的刑事打擊措施,人民銀行作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了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組成的《刑法》修訂研究工作小組,提出了修改《刑法》與反洗錢罪有關條款的建議。2006年6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191條「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由四項擴大為七項,並將第312條「窩贓罪」修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基本實現了洗錢行為刑罰化的階段性目標。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其相關犯罪,2004年3月《,反洗錢法》立法工作正式啟動。人民銀行與18個部委密切合作,妥善解決了立法中一些重大疑難問題,直接推動了《反洗錢法》的順利出台。《反洗錢法》對反洗錢監督管理體制、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行政調查、反洗錢國際合作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確立了中國洗錢預防制度的基本框架,與洗錢犯罪的刑事法律規定共同組成監測、發現、追蹤、調查、懲處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完整體系。《反洗錢法》的頒布,標志著中國反洗錢基本法律制度建設取得重大成果。
為了使《反洗錢法》更具操作性,人民銀行在2006年修訂發布《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2007年發布了《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並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上述反洗錢規章細化了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進一步明確了反洗錢監管職責,成為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的基本操作準則。《反洗錢法》及配套規章構成了我國金融業較為全面和完整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法律法規體系,確立了我國金融業反洗錢各項制度。
為了更好履行人民銀行作為我國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貫徹依法行政的原則,人民銀行先後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和《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這三個規范性文件詳細規定了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行政調查的程序和操作規程,規范了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是人民銀行履行反洗錢監管職責的基本操作規章。
建立反洗錢工作國內協調機制
反洗錢工作涉及社會經濟的方方面面,情況十分復雜,需要多部門的配合與協作。人民銀行積極倡導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了國家層面、金融系統和人民銀行內部三個層次的反洗錢工作協調機制。2004年5月,按國務院批復,人民銀行牽頭召集有23個部委參加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確定了聯席會議的組織架構和工作機制,明確了職責分工。《反洗錢法》對有關部門在反洗錢工作中職責分工的相關規定,對《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進行了修改,新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調整和充實了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修改和明確了反洗錢工作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作為牽頭部門,人民銀行承擔了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職責,建立了部委間聯席會議聯絡員制度。截至目前,部際聯席會議已召開4次全體會議,8次聯絡員會議,就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反洗錢領域國際合作、貫徹《反洗錢法》等反洗錢領域跨部門重點工作進行了磋商,極大地推動了反洗錢工作。
為了提高反洗錢金融監管的合力,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於2004年建立了反洗錢工作協調小組制度。人民銀行內部反洗錢工作機制也不斷完善,2004年成立了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2006年完成了國家外匯管理局反洗錢職能、機構、人員和信息系統向人民銀行的劃轉工作,實現了反洗錢本外幣的統一管理。面對反洗錢工作的新形勢、新任務,為更好地履行反洗錢職責,人民銀行在分行、省會中心支行和計劃單列城市中心支行設立了36個反洗錢處,形成了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反洗錢主管部門的工作系統。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組織架構也在不斷完善,大多數金融機構都設立了專門負責反洗錢工作的部門,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合規官和反洗錢報告員制度,並開展了普遍的反洗錢培訓和社會宣傳,提高了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意識。
構建反洗錢監管大額可疑交易制度和體系框架
為全面監督銀行業反洗錢制度執行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從2004年以來已連續四年組織開展了全國范圍內的商業銀行反洗錢專項現場檢查,共對11363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了現場檢查,依法對違反反洗錢規定的1692家機構給予了處罰。通過檢查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經營和防範洗錢風險的能力明顯提高,建立健全了反洗錢工作組織體系,建立了反洗錢內控制度,普遍開展了客戶盡職調查,基本落實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有計劃穩步擴展反洗錢監管范圍。2007年年初,人民銀行對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進行了風險提示,將反洗錢監管范圍從銀行業擴大到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並提出繼續重點做好銀行業反洗錢現場檢查、開展對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的反洗錢現場檢查,及時動員部署各分支行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了對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的反洗錢監管工作。2008年上半年,人民銀行探索建立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兩種監管手段協同作用的監管模式,研究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反洗錢非現場數據分析指標體系,通過定期對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評級,對風險較高的金融機構進行重點檢查,進一步提高反洗錢監管效率。針對反洗錢現場監管報表試運行階段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採取非現場監管質詢、重點輔導、約談高管等監管手段,幫助金融機構更加有效地配合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
重點開展反洗錢專項行動
隨著我國反洗錢監管和資金監測系統不斷完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機制在發現和打擊犯罪活動中的獨特作用開始顯現。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逐步擴大反洗錢資金監測范圍,在建成了覆蓋全國銀行業的資金監測網路基礎上。2007年10月1日,證券、期貨、保險業正式聯網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數據。2007年11月1日,銀行業電子聯網實現了大額、可疑數據的「總對總」報送,反洗錢資金監測范圍進一步擴大。截至2008年6月末,全國有308家銀行、324家證券期貨公司、100家保險公司(不含9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實現了數據聯網報送,分別占各類機構數量的99%、99%和100%,基本形成了一個覆蓋全國金融業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系統,為反洗錢調查和協查奠定了良好基礎。
根據《反洗錢法》,人民銀行建立了反洗錢調查制度,加強了與執法部門的合作機制。截至2008年6月末,人民銀行對重點可疑交易線索實施反洗錢調查近7000次;經過調查,向偵查機關報案近6000起,涉及金額摺合人民幣超過1萬億元,偵查機關據此立案偵查近200起;協助偵查機關調查涉嫌洗錢案件5700餘次,協查案件涉及金額摺合人民幣4000多億元;協助偵查機關破獲涉嫌洗錢案件近300起,涉案金額摺合人民幣1300多億元。
但是,反洗錢工作開展以來,司法實踐中按洗錢罪判刑的案例很少。2004年以前完全沒有洗錢罪案例,2004~2006年每年僅有一例,這與反洗錢形勢的發展極不相稱。為此,2007年9月,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了兩項專項行動:一是針對洗錢犯罪罪的「天網行動」;二是打擊地下錢庄的「雷霆行動」。專項行動取得了極大成功,提高了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截至2008年7月,「天網行動」推動判決了四起洗錢案,極大地震懾了洗錢犯罪分子。
在反洗錢專項行動的推動下,各地協查案件和破案數量均有大幅提高。2007年人民銀行共協助偵查機關調查涉嫌洗錢案件328起,涉案金額摺合人民幣約537.2億元;協助偵查機關破獲涉嫌洗錢案件89起,涉案金額摺合人民幣約288億元,協助破案數量是2006年的2.2倍。反洗錢工作機制在發現、移送可疑交易線索和協查辦案中的作用得以有效發揮。從協助破獲的具體案件看,既有涉及毒品、走私、腐敗的典型洗錢案件,又有公眾普遍關注、社會影響廣泛的重大經濟金融案件。
全面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
2007年6月28日,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在巴黎召開的第十八屆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各方同意接納中國為該組織正式成員。至此,歷時兩年半的中國加入FATF的工作進程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中國的反洗錢工作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成為FATF正式成員,是我國反洗錢工作中的一件重大事件,對於我國深入參與國際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作、有效打擊洗錢和腐敗等犯罪活動、維護金融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人民銀行積極參與組建地區性反洗錢組織,加強中國在國際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活動中的影響力。2004年10月6日,中國作為創始成員國,與俄羅斯、哈薩克、塔吉克、吉爾吉斯斯坦、白俄羅斯共同成立了歐亞反洗錢及反恐融資小組(EAG),共同推動本區域內的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打擊本區域內的洗錢與恐怖融資活動。在金融情報合作領域,我國已與韓國、馬來西亞、俄羅斯、吉爾吉斯斯坦和香港等12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情報機構簽署了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金融情報交流合作諒解備忘錄或協議,啟動和拓展了與國外金融情況機構的交流合作。目前,我國積極參加國際反洗錢組織的各項活動,除舉辦全會和相關研討會,還直接參與FATF有關反洗錢與反恐融資標準的制訂、擔任EAG工作組雙任主席、選派評估員參與對FATF成員的互評估並參與洗錢類型課題研究。
隨著反洗錢工作在國際金融領域作用的日益凸顯,人民銀行從金融工作的大局出發,通過風險提示及定期通報相關業務開展情況等,要求金融機構嚴格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及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風險分類制度,妥善處理了一系列敏感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國際事務,切實維護了國家及金融機構的利益。
反洗錢工作面臨巨大的挑戰
反洗錢是人民銀行承擔的一項公共社會職責,這項職責對於實現社會公平、打擊犯罪、維護金融秩序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在市場經濟逐漸發達的中國,洗錢犯罪對於經濟的破壞作用將越來越明顯。未來幾年將是中國反洗錢工作發展的重要時期,也是檢驗和完善我國反洗錢制度的重要時期。在分析國際國內反洗錢形勢,總結國內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我們將進一步制定和完善反洗錢戰略。
一是進一步完善《刑法》對洗錢定罪按照現行的《刑法》,洗錢罪只能針對第三者行為人,而不能針對上游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說《刑法》並不認為上游犯罪人的自行洗錢行為是犯罪行為。這與我們通過打擊洗錢制止上游犯罪的目標相去甚遠。因此,我們要密切配合有關部門推動完善《刑法》的有關規定,遏制洗錢行為。
二是完善可疑交易報告標准。按照現行報告制度,金融機構發現可疑交易必須向反洗錢部門報告。是否屬於可疑交易是按照規定的客觀標准為主來判斷的,因此,金融機構的防衛性報送比較普遍,造成可疑交易報告數量巨大,質量不高。今後我們將逐漸把以客觀標准為主的可疑交易判斷方式改為按主觀標准判斷為主的方式,以解決信息質量不高的問題。
三是開展犯罪類型研究,防範系統性風險。當前,中國的金融業正面臨轉型與創新,新業務的發展,給金融機構帶來了競爭力,但同時也增加了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因此,我們必須進一步加強對犯罪類型的研究,並將研究結果運用到實際的反洗錢分析中。
四是加快特定非金融高風險行業反洗錢措施的研究與實施。犯罪分子不僅利用金融機構洗錢,也利用其他行業洗錢。這些容易被利用來進行洗錢的行業被稱為高風險行業。反洗錢監管就是要將這些高風險行業納入監管范圍,進行監測分析,並要求這些行業定期檢查自己的業務和高風險客戶,有無被利用的漏洞。一旦懷疑有人利用這些行業洗錢就要向反洗錢部門報告,從而建立起一張疏而不漏的大網。
五是建立以防為主、嚴厲打擊的有效反洗錢模式。防,就是金融機構及特定高風險行業要建立起一整套風險防範制度,包括客戶識別,客戶資料保存,報告制度,以及對客戶有風險分類制度,對高風險客戶、行業、地區的定期檢查制度等,以減少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可能。嚴打,就是利用我們建立起反洗錢信息系統,及時追蹤犯罪嫌疑人的資金,從中發現並鎖定犯罪事實,准確打擊犯罪行為。
㈡ 我國《反恐法》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有兩大處關於銀行等金融行業的規定,一處在安全防範一處在法律責任
第三章 安全防範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第二十五條 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海關在對進出境人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有價證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 予以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 以上罰款,並對直接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㈢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包括哪些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是指下列行為:
(一)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佔有、使用回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答產。
(二)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
(三)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四)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㈣ 反恐怖融資與反洗錢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一)從資金來源看,反洗錢措施只能監控犯罪來源的恐怖融資活動
洗錢活動一定有其相關聯的上游犯罪活動存在,沒有上游犯罪產生的犯罪收益,就不會有洗錢活動的存在,即洗錢活動中的清洗對象是犯罪收益。相比較而言,資助恐怖活動的資金只有一小部分來源於傳統的犯罪活動。
在世界各國普遍加強對恐怖主義活動的打擊力度的形勢下,恐怖組織及其成員的生活往往十分謹慎,他們會把來源於傳統犯罪活動所得的犯罪收益與合法資金混在一起。恐怖組織既能從自己經營的企業中獲取資金,也能得到一些支持其事業的企業家的捐助。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捐助已成為恐怖組織的主要資金來源,這些捐助大部分來源於西方國家和海灣國家持有相同理念的非政府組織和企業。
(二)從資金轉移來看,反洗錢措施只能監控金融領域的恐怖融資活動
洗錢的主要渠道是通過金融機構,因此通過強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職責,特別是實施金融交易報告制度,可以有效地防範洗錢活動。有證據表明,非正規的資金轉移體系已經成為恐怖分子資金鏈的紐帶。
恐怖分子經常利用的非正規的資金轉移方式包括大額現金運輸、利用貨幣服務行業、利用貨幣兌換點等。即使是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的資助恐怖活動往往也由於單個的金融交易所涉及的金額通常都非常低,又有合法生意、社交活動或者慈善行為作掩護,因此要把資助恐怖活動從數以億計的金融交易中識別出來是困難的。
(4)金融機構反恐融資制度擴展閱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從兩方面設置市場准入的反洗錢規則:
一是為了從源頭上防止不法分子通過創設組織機構進行洗錢、恐怖融資活動,要求對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犯罪背景調查以及對入股資金來源合法性進行審查;
二是為了保證機構能夠有效執行反洗錢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反洗錢內控制度要求,以及對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反洗錢知識能力的要求。
參考資料
網路--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㈤ 金融機構應建立的三個反洗錢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1、客戶識別制度:
是指反洗錢義務主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真實有效地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核實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及時更新客戶的身份信息資料。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防範洗錢活動的基礎性工作。借鑒有關客戶身份識別的國際標准,結合我
國的實踐,反洗錢法第十六條對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義務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同時第十七條還規定,金融機構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委託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
為保障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法第十八條賦予了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有關身份信息的職權。
2、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因此,法律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准。
缺乏明顯經濟和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
其中,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對規定金額以上的資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可疑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某項資金屬於犯罪活動的收益或者與恐怖分子籌資有關,應當按照要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反洗錢法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要求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在規定期限內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洗錢行為的線索。
3、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是指金融機構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設立該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個:
一是作為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報告義務的記錄和證明;
二是可以為掌握客戶真實身份、再現客戶資金交易過程、發現可疑交易提供依據;三是為違反犯罪活動的調查、偵查、起訴、審判提供證據。
對此項制度的具體內容,反洗錢法第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參照國際通行規則,規定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自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5)金融機構反恐融資制度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反洗錢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要求盡快制定《反洗錢法》的議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反洗錢法的工作列入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委託預算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
2004年3月,《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全面啟動,在廣泛調查研究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草案)》。
於2006年4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分別在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二十四次常委會會議上進行了審議。
經過三次審議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6年10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該法於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錢:
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目前,常見的洗錢途徑廣泛涉及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等各種領域。
反洗錢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活動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
從國際經驗來看,洗錢和反洗錢的主要活動都是在金融領域進行的,幾乎所有國家都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置於核心地位,國際社會進行反洗錢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領域。
中國銀保監會2019年2月21日對外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從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健全監管機制、明確市場准入標准等方面。
建立銀保監會銀行業反洗錢工作的基本框架。洗錢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損害了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機構的信譽,而且對我國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極大地破壞作用。
一是國內形勢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發生,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我國的洗錢問題日漸突出。
由於缺乏對洗錢行為的預防監控措施,導致不能及早發現犯罪線索,影響了追查、打擊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
政府和社會各界關於加強反洗錢立法、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二是國際形勢的需要:
洗錢活動具有跨國(境)特性,遏制和打擊跨國洗錢活動必須通過規范和協調國內、國際立法,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
且我國已經批准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等,都明確要求各成員國建立健全反洗錢法律制度。
三是實際工作的需要:
關於反洗錢活動,在此以前我國雖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錢法,但是反洗錢的工作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沒有停止過。
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對洗錢犯罪作了明確的規定,並給予嚴厲的處罰。
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及《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等規定,都涉及反洗錢的內容,為反洗錢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但考慮到,我國現行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存在著法律體系不完整,系統性、協調性差,法律層級和法律效力較低,適用范圍較窄等問題。
現行反洗錢工作主要依據的是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存款類以外的金融機構、金融業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缺乏有力的約束,影響了反洗錢的力度和效果。
因此,為有效預防監控洗錢活動,及早發現洗錢犯罪線索,打擊此類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一部既有利於加強國際合作,又符合我國國情的《反洗錢法》是非常必要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反洗錢
㈥ 哪些機構應該當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取得《支付回業務許可證答》的非金融機構。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對支付機構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二)負責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資金監測;
(三)監督、檢查支付機構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情況;
(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四條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支付機構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分析和保存,並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履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支付機構總部應當依法建立健全統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並報總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㈦ 金融機構執行《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的工作方案該如何寫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二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錢處;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錢部門:
一、金融機構工作安排(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執行《指引》的工作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或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授權對該金融機構實施反洗錢監管的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二)考慮到非銀行支付機構反洗錢工作起步較晚,適當給予其一定時限的制度執行過渡期,但不應晚於2019年7月1日前執行。
(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及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應當將金融機構執行《指引》要求的完善風險治理架構、制定洗錢風險管理策略等情況,作為反洗錢監管重點。<span color:#333333;"="" style="padding: 0px; margin: 0px; border: 0px none; word-break: break-all; outline: none 0px;">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錢處將本通知轉發至總部注冊地在轄區內的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反洗錢部門。
㈧ 金融機構應制定專人負責反洗錢或反恐怖融資監控名單的維護工作嗎
是的,金融機構來應指自定專人負責反洗錢或反恐怖融資監控名單的維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