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發2016年132號外匯巜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6]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和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桿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下同),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准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准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國家開發銀行
2
進出口銀行
3
農業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5
中國農業銀行
6
中國銀行
7
中國建設銀行
8
交通銀行
9
中信銀行
10
中國光大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
13
招商銀行
14
興業銀行
15
廣發銀行
16
平安銀行
17
浦發銀行
18
恆豐銀行
19
浙商銀行
20
渤海銀行
2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2
北京銀行
23
上海銀行
24
江蘇銀行
25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6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7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B. 2012第一季度 中國人民銀行 實施了那些貨幣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 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央行被重新定位於國家的中央銀行和宏觀調控部門,肩負「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三大支柱職能,擔負14項主要職責。作為央行業內人士,都需要進行由表及裡、由此及彼的透徹分析,透過現象看本質。如果按照新職能大的指向,從組織機構的整合、職責任務的再造等諸多細節上去分析,我們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央行新職能的內涵和外延都發生了新的變化,顯見如下特點: 一、新職能突出了人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工具的專業化,為今後人行充分履行金融宏觀調控職能創造了必要條件 在新的「三定」方案中,「一個強化」引人注目,「強化與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能。中國人民銀行將進一步提高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水平,靈活運用利率、匯率等各種貨幣政策工具實施宏觀調控……」之前,人民銀行似乎從來不聲稱自己制定貨幣政策,每年的銀行貨幣政策報告也是《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但筆者注意到:從今年第二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起,已經把證券市場、保險市場納入貨幣政策的視野之內,並且不再局限於就事論事,轉而對於關系國計民生的幾個突出問題,如增加就業、提高農民收入等,表現出前所未有的關注,並開誠布公地提出自己的意見。現在的人民銀行正以全新的姿態、精力集中地以專業化水平履行新時期中央銀行職能。 出乎預料的是,央行「三定」方案對貨幣政策執行機構的改革,並沒有像人們想像的那樣去分解貨幣政策司,這也正好說明決策者更注重強化貨幣政策的核心地位和執行力度,以專業化的水平和靈活的政策工具調節經濟,從而會使得貨幣政策的調控更精幹、更專業、更獨立。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貨幣政策要在保持幣值穩定和總量平衡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也許有心人已經嗅察到貨幣政策目標表述上的微妙變化。 二、新職能把維護金融穩定的大任交予人行,央行責無旁貸地全面主導金融風險調控 「三定」方案中,「維護金融穩定」取代了原有的「金融監管職能」,單列為央行三大支柱職能之一,這是改革以來第一次明確將「維護金融穩定」的責任交由一個部門承擔,可謂任務艱巨而光榮。央行職能調整後,無論從社會來看,還是從金融工作自身來看,金融穩定才是重中之重,維護幣值穩定、維護金融穩定,既是央行的重要職責,也是央行的目標。 在這樣的目標框架內,成立金融穩定局這一全新的機構尤為必要。由它負責銀行、證券、保險業的協調發展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金融業發展規劃。表面看來,它是央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能的執行機構,但往深里看,它處理的是「三會」(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間職能摩擦的協調問題,不失為務實和超前之舉。尤其是面對分業經營逐漸向混業經營發展的國際潮流,不管「三會」分立格局如何變化、「三駕馬車」如何前行,混業監管的問題卻不能不讓決策層有長遠的准備,可以說,新設立的金融穩定局,為「三會」功能的集中整合提供了廣闊的進化空間。 當前需要人民銀行務實走出的一步是,學習引進國外經驗,借鑒我國貨幣政策委員會的成功運作經驗,組建由不同部門、不同機構、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金融穩定委員會」,建立起有效的金融監管外部合作和協調關系機制,以及時協調金融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減少因行政摩擦造成的監管效率損失和監管真空。可以肯定,新職能必將把央行推向中國金融改革和發展的最前沿。 三、新職能把「反洗錢和管理信貸徵信業」增加進來,使得人民銀行職能更具有廣泛的社會性 央行職能由原來的11項擴展到現在的14項,其中新增的兩項服務職能引人注目。反洗錢原本是公安部承擔的一項職能,但隨著經濟全球化、資本國際化,利用央行得天獨厚的現代化支付系統網路優勢,建立由央行組織協調的國家反洗錢工作機制已成為形勢所需。根據金融行動特別組織(FATF)專家評估,全世界每年涉及的洗錢量,大概在15000億至28000億美元之間。一份權威分析表明,最近三年,中國資本外逃達530億美元,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腐敗而生的非法所得向海外的「轉移贓款」行為。有關專家把我國的幾種洗錢方式歸結為:一是先撈錢後洗錢,即公職人員大量貪污受賄後,辭職下海辦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來解釋不正常的暴富;二是邊撈錢邊洗錢,即搞「一家兩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權力撈錢,親屬則利用「下海」身份掩蓋黑錢來源;三是連撈錢帶洗錢,即政府官員或國企老總創辦私人企業,既可通過經濟往來把黑錢轉移到這些企業的賬戶上,又可通過正常的納稅經營再賺一筆。再就是跨國洗錢,「撈一把就跑、跑出去就了」,在國外鞭長莫及,奈何不了。「洗錢」這一黑色的產業,正以極快的成長速度成為僅次於外匯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業活動,已經對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健和安全構成威脅,所以近年來國際社會反洗錢的呼聲日益高漲。我們應該積極借鑒美國、加拿大等國反洗錢先進經驗,發揮後發優勢,建立金融支付交易監測中心。目前緊鑼密鼓進行的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建設,支持對異常支付的預警監視。人民銀行利用這一技術平台,根據需要可以對某一銀行或同一收付款人的一定金額的往來收付信息進行實時監視,系統也可以自動進行統計分析,能夠有效監視異常支付和違規嫌疑,為打擊洗錢等犯罪活動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 通過對新時期中央銀行職責任務的解析,似乎使我們深深地感受到,職能調整後的人民銀行工作,依靠的將是專家型、學者型的專業人才隊伍,運用的將是專門的分析方法和政策工具,處理的是經濟金融宏觀數據,得出的是富有前瞻性、戰略性的經濟金融調控政策主張。改革後央行職責不是輕了而是重了,工作水平要求更高了。正如總行一領導告誡我們的「只有具備高水平的見解、協調的藝術、靈活的手段,央行的威信才會更高」。新時期的人民銀行如何走上「強勢」之路,任重而道遠,正可謂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C.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支付統計系統發文
關於pisa發文:銀發2015 20號文,發布時間2015年1月25日。數據標准可參考銀發2013 121號文。
報送頻度:每個表報送頻度不同,有月度、季度、年度。月度數據報送時間窗口為:每月5-20日、季度數據報送時間窗口為:季度結束後23-26日、年度報送時間窗口為:年度結束後29-31日。
業務范圍為,機構支付相關信息:
CJBD-BA-SYYH(商業銀行報送的賬戶類指標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BC-AB(銀行卡境外業務量採集表單)_BANK_月_境外
CJBD-BC-ATN(銀行卡受理終端數量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BC-CR(銀行卡信貸情況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BC-DB(銀行卡業務量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BC-ECB(電子現金業務量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BC-IN(銀行卡收入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BC-NUM(銀行卡數量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GJ-BCTD_CTPN-CB(銀行匯票及本票商業銀行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GJ-CCTD-CB(紙質商業匯票商業銀行採集表單)_BANK_月_全國
CJBD-GJ-CCTD-CB(紙質商業匯票商業銀行採集表單)_BANK_月_省
CJBD-GJ-CCTD-CB(紙質商業匯票商業銀行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GJ-CFC-CB(支票商業銀行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GJ-EP-CB(電子支付及其他商業銀行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CJBD-HJ-JR(金融指標採集表單)_BANK_月_全國
CJBD-HJ-JR(金融指標採集表單)_BANK_月_省
CJBD-LLLX-BANK-AC(流量流向-地區間)
CJBD-LLLX-BANK-IN(流量流向-行業間)
CJBD-PSO2(支付服務組織基本情況採集表單2)_BANK_月_全國
CJBD-XT-HN(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行內支付系統指標採集表單)_BANK_月_全國
CJBD-XT-HN(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行內支付系統指標採集表單)_BANK_月_省
CJBD-XT-HN(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行內支付系統指標採集表單)_BANK_月_市
D.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部分規范性文件公告的附件1: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共計61件)
一、匯兌結算會計核算手續((74)銀令字第2號)
二、關於嚴格禁止銀行貸款給城鄉集體和個體購買進口汽車的通知((85)銀發字第40號)
三、關於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有關問題的通知((85)銀發字第84號)
四、關於對銀行金店進行整頓和加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86〕243號)
五、關於開辦住房存、貸款業務以及發行「有價房券」問題的通知(銀發〔1986〕403號)
六、關於頒發《全國銀行統一會計基本制度(試行本)》的通知(銀發〔1987〕108號)
七、關於檢查糾正發放「購貨券」問題的通知(銀發〔1987〕181號)
八、關於依法加強人民銀行行使國家保險管理機關職責的通知(銀發〔1988〕74號)
九、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發行管理制度(試行)》、《全國銀行出納基本制度(試行)》的通知(銀發〔1988〕79號)
十、關於設立證券公司或類似金融機構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的通知(銀發〔1988〕212號)
十一、關於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89〕45號)
十二、關於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問題的補充通知(銀發〔1989〕93號)
十三、關於專業銀行報送會計報表問題的通知(銀發〔1989〕345號)
十四、關於做好大型企業指令性計劃銷貨的結算通知(銀發〔1989〕366號)
十五、關於金融債券轉讓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十六、關於中信實業銀行簽發跨系統銀行匯票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兌付的通知(銀發〔1990〕32號)
十七、關於金融性公司撤並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0〕84號)
十八、關於印發《工、農、中、建、交、中信銀行劃繳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1990〕191號)
十九、關於設立信譽評級委員會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0〕211號)
二十、關於增設「其他專項貸款」等會計科目的通知(銀發〔1990〕298號)
二十一、關於整頓結算秩序嚴肅結算紀律的通知(銀發〔1991〕32號)
二十二、關於印發《關於防詐騙、防盜竊切實保障資金安全的意見》的通知(銀發〔1993〕17號)
二十三、關於建立新的信貸統計旬報制度的通知(銀發〔1994〕106號)
二十四、關於進一步做好企事業單位基本存款賬戶管理的通知(銀發〔1995〕247號)
二十五、關於進一步改進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銀傳〔1996〕44號)
二十六、關於使用新版銀行匯票和支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傳〔1996〕60號)
二十七、關於收繳非法印刷的貨幣放大樣印刷品的通知(銀發〔1996〕110號)
二十八、關於印發《金融對外宣傳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1996〕208號)
二十九、關於取締私人錢庄的通知(銀發〔1996〕230號)
三十、關於印發《金融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的通知(銀發〔1996〕307號)
三十一、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發〔1997〕17號)
三十二、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行結算管理的通知(銀發〔1997〕143號)
三十三、關於印發《關於對金融系統工作人員違反金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發〔1997〕167號)
三十四、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涉槍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銀發〔1997〕281號)
三十五、關於加強銀行卡品種管理的通知(銀發〔1997〕361號)
三十六、關於防止利用銀行卡進行資金傳銷活動的通知(銀發〔1998〕107號)
三十七、關於批准外資銀行加入全國同業拆借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8〕114號)
三十八、關於加大住房信貸投入,支持住房建設與消費的通知(銀發〔1998〕169號)
三十九、關於頒布《中國金融集成電路(IC)卡規范(版本1.0)第3部分——終端規范》的通知(銀發〔1998〕479號)
四十、關於印發《銀行卡異地跨行業務資金清算規則》的通知(銀發〔1998〕598號)
四十一、關於嚴格執行支付結算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銀發〔1999〕58號)
四十二、關於印發《銀行信貸登記咨詢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銀發〔1999〕178號)
四十三、關於重新頒發銀行行別、行號標識代碼和規范客戶賬戶的通知(銀發〔1999〕406號)
四十四、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關於企業逃廢金融債務有關情況報告的通知》的通知(銀發〔2001〕143號)
四十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住房金融業務的通知(銀發〔2001〕195號)
四十六、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部分商業銀行行內大額匯劃款項轉匯等事宜的通知(銀發〔2001〕271號)
四十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01〕346號)
四十八、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行磁條卡自動櫃員機(ATM)應用規范》行業標準的通知(銀發〔2001〕404號)
四十九、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嚴格執行假幣收繳程序防止蓋章假幣流入社會的通知(銀發〔2002〕11號)
五十、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中國建設銀行行內大額款項匯劃事宜的通知(銀發〔2002〕59號)
五十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行科技發展獎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發〔2002〕262號)
五十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反洗錢工作的通知(銀發〔2002〕351號)
五十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辦理銀行匯票及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2〕364號)
五十四、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部分商業銀行繳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2004〕74號)
五十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部分商業銀行繳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2004〕129號)
五十六、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部分銀行繳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2005〕59號)
五十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主協議》的通知(銀發〔2005〕140號)
五十八、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建設銀行和招商銀行准備金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2005〕185號)
五十九、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建設銀行准備金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2005〕274號)
六十、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中國農業銀行財政存款和准備金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2005〕404號)
六十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存款類金融機構同業拆借期限相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06〕322號)
E. 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管理金融系統全國性統計報表,並負責金融系統全國性統計報表的制定、頒發與撤銷。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金融機構執行統計報表、統計數據管理制度的情況。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總行(總公司、總局)管理本系統金融統計報表,並負責系統內全國性定期統計報表的制定、撤銷,但須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以制定地區性統計報表,但須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金融機構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可以制定本系統地區性統計報表,但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分支機構和金融機構省分行(分公司、分局)以下分支機構不得制定地區固定性統計報表。但在徵得上級部門同意後,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地區臨時性統計報表。臨時性報表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金融機構總行(總公司、總局)、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在遵循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規定的統計項目、統計指標下,可增設必要的統計項目、統計指標。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據金融管理的需要,可要求轄區內金融機構增設必要的統計項目、統計指標和附表、統計台賬和原始統計記錄。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嚴格控制臨時性統計報表的制定和印發,減少臨時性統計報表的數量。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統一的金融統計標准,以保障統計調查中採用的指標含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方面的標准化。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向各金融機構收集統計數據由中國人民銀行統計部門歸口管理,各金融機構內設部門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與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金融統計指標(全科目統計指標)相關的統計數據由各金融機構統計部門歸口管理,以保證統計數據的准確和一致。
第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統計部門要加強對金融統計資料和統計電子化資料的管理,建立健全金融統計資料的審核、整理、交接和存檔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對違反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製定印發的統計報表和統計調查表,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機構統計部門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九條全國范圍或地區性統計調查,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各金融機構共同進行;各金融機構本系統的統計調查,由各金融機構負責組織。
F. 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釋義】 本條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職責的規定。
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我國的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工作步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通過貨幣政策發揮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成為人民銀行的首要職責,而以前由人民銀行行使的對金融機構的審批監管權利則交給了銀監會。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對人民銀行的職責做了部分調整。從條文上看,由原來的兩款十一項修改為兩款十三項。從內容上看,取消了「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的職責規定,明確了人民銀行的監管范圍,增加了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職責規定,並將人民銀行規章制度權的內容由原來的第五項調整到第一項,從而使各項職責的排列在邏輯上更加合理。
以上職責調整強化了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有關職能,使其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更加突出。過去人民銀行實施金融宏觀調控,維護金融穩定主要是通過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審批、業務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和監管指導等直接調控方式來實現的,監管職能分離後人民銀行對金融業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方式將主要從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的高度對金融業的整體風險、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業的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履行好「最後貸款人」的職責,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本條規定的人民銀行職責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為行政管理方面的職責,主要包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項,規定的是人民銀行作為國家的宏觀調控機關所享有的規章制度權、制定的執行貨幣政策權和金融秩序管理權。另一類是第一款其他項和第二款規定的是人民銀行從事金融業務方面的職責。當然,這兩方面的職責並不是截然分開的,其中有許多交叉重合的部分。作為國家的最高金融管理單位,人民銀行具有在其職責許可權范圍內發布命令和規章的權利,並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人民銀行享有發布命令和規章的權利,表明其具有行政機關的性質,這一點與其他銀行有質的不同。人民銀行發布的命令和規章僅限於為履行其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之目的,並且不能與國家的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相沖突。人民銀行代表政府依法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運用自己所擁有的金融調控手段,對貨幣與信用進行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和干預整個社會的經濟進程,實現保持貨幣幣值穩定,促進經濟增長的貨幣政策目標。具體包括運用存款准備金手段、再貼現和再貸款手段,利用公開市場操作及其他手段進行調控等。人民銀行是國家的中央銀行,具有發行貨幣並管理貨幣流通的職責。它壟斷貨幣發行特權,成為全國惟一的貨幣發行機構。目前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紙幣都是由中央銀行發行的,發行紙幣已成為各國中央銀行的特權。這種對發行權的獨占,一方面有利於防止因分散發行造成的信用膨脹、貨幣紊亂和幣制不統一,另一方面也利於調節和控制貨幣流通量。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說,由一家銀行發行鈔票,並有政府作後盾,也有利於貨幣的穩定。銀監會成立以後,人民銀行的部分金融監管職責劃歸銀監會,但仍保留對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黃金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責。金融市場在金融發展乃至經濟資源配置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基礎功能作用,為了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促進貨幣市場與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協調發展,人民銀行設立了金融市場司,其基本職能是擬訂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的管理規定;承辦有關金融機構在上述市場的市場准入及退出審批工作;分析市場工具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監測分析金融市場的發展,防範跨市場風險。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研究、擬訂和實施信貸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本條第十項增加了人民銀行反洗錢職責的規定。這是本次人民銀行法修改的諸多看點之一。「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目前洗錢已成為國際公害,加入WTO以後,國際社會對中國加入反洗錢是一項龐大系統的工程,需要公安、外交、海關、稅務、工商等多個部門的協調配合,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三定」(定機構、定職責、定人員編制)方案規定,原由公安部承擔的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的職責轉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中國人民銀行將原來的保衛局改為反洗錢局,反洗錢局的主要職責是承辦和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研究和擬訂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劃和政策;承辦反洗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匯總和跟蹤分析各部門提供的人民幣、外幣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並協助司法部門調查涉嫌洗錢犯罪案件。因為支付清算系統是資金流動的重要渠道,所以人民銀行作為社會資金清算服務的最終提供者,能通過對大額資金流動的監測發現可疑資金的線索,有條件在反洗錢工作中擔當組織領導角色。2003年初,人民銀行先後公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三部「反洗錢」部門規章,具體規定了反洗錢的各項措施和職責。
第一款其他項和第二款是關於人民銀行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規定。與其他銀行相比,人民銀行的金融業務具有特殊性,即它是以執行貨幣政策為目的,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是由人民銀行的性質和地位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章第23條至第30條具體規定了人民銀行從金融業務的范圍。修改稿對該部分的變動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將「金融機構」限定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區分出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二是對人民銀行在公開市場業務方面的貨幣政策工具增加了「金融債券」。調整後,人民銀行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內容主要包括: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存款准備金、基準利率、再貼現、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等貨幣政策工具;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代理國務院財政部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組織或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除國務院決定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外,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並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