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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金融機構退出市場

發布時間:2021-10-29 04:44:30

Ⅰ 我國金融機構的現狀存在哪些問題

主要來包括以下三個問題自: (1)金融機構體系的結構性比例失衡,抑制了金融機構機構之間的平等競爭。國有商業銀行在我國金融機構體系中佔主導地位,制約了金融機構間的平等競爭,新型商業銀行難與國有商業銀行開展平等競爭。 (2)金融機構體系的結構性缺陷仍比較突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產差距過大,證券業保險業整體規模偏小。長期以來,中國金融體系一直以間接融資為主導,直接融資發展緩慢,導致證券也發展規模明顯偏小。與國際大型投資銀行相比,初總股本外總資產及管理總規模仍然過小。 (3)證券業的市場集中度不足,市場份額過於分散。這種小型化分散化的格局,很難與國際化全能化投行相競爭。

Ⅱ 商業銀行破產的清償順序

摘要:我國有關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立法政出多門,不僅導致實踐中法律適用上的多難選擇,而且直接延緩了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進程。因此,我國應當制訂一部統一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規。
關鍵詞:金融機構;破產;債務;順序
中圖分類號:D9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7-0065-03

一、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立法模式分析

現有金融法律有關債務清償順序的立法有如下幾種模式:
第一、《企業破產法》模式。該立法模式以《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為代表,比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破產的保險公司和銀行所欠債務的清償順序做出規定,力圖在金融機構的特殊性和企業破產法的一般適用性之間求得一致,將特殊性鑲嵌於企業破產清償順序中。從《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看,立法機構有意將特殊性債務「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鑲嵌於企業破產法清償順序中,體現儲蓄存款優先受保護的程度,而其他債務完全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安排。按照該思路,商業銀行破產時債務的清償順序依次定位為: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稅款、一般債務。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與企業破產法基本相同的四個層級清償順序。與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清償順序相比,二者不同之處在於保險法第三層級的清償債務是「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而商業銀行法第三層級為「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可見,我國保險法和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四個層級的清償順序表明兩部法律完全貫徹了企業破產法債務清償原則,體現了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破產需要完全遵循企業破產法清償順序的立法目的。
第二、不對破產清償順序做出規定。該模式以《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法》為代表,不對債務清償順序做出規定。這表明立法機構有意識地將證券投資基金公司、信託公司與證券公司的破產統一於企業破產法之中。
第三、比照企業破產清償順序對行政撤銷金融機構的債務清償順序做出安排。該模式以《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為代表。該條例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對金融機構撤銷後至破產清算階段期間行政清算債務清償順序規定為: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法人和其他組織債務、股東出資。然而金融機構撤銷的行政清算實踐表明,包括職工安置、資產處置、維護債權等工作都涉及到行政清算費用的開支,需要及時從被撤銷機構財產中優先支付。這表明對金融機構的行政清算與破產清算在債務清償順序方面應該具有很大的一致性。

二、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立法模式的不足

第一、企業破產法和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專門立法對清償順序的規定採取列舉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窮盡所有的債務,不利於法律的統一正確適用。在已被撤銷的金融機構破產債務中,有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資金,扶貧、救災資金等對公性質債務以及違規壓票應轉出而未轉出的單位存款債務等。金融機構的這些債務本身又有其特殊性,具有優先清償的法理基礎。《企業破產法》和其他有關金融機構破產的特別法均沒有對這些債務的清償順序做出規定。
第二、按照金融機構類別立法不利於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統一。從金融機構立法看,我國《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等均根據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特殊性,對債務清償順序進行規定。但是,隨著混業經營時代的到來,同一金融機構可能同時欠有儲蓄存款債務和保險金債務。這表明,現有《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所規定的清償順序將不適應綜合經營時代對債務清償順序的要求。
第三、各特別法之間在立法理念上缺乏協調性和一致性。在協調性方面,立法機構沒有對在出現不同部門法律所規定的優先權競合情形下的清償順序做出規定。在一致性方面,我國《證券法》對客戶持有的證券以及客戶保證金債務賦予了取回權,從而確保了證券客戶保證金所有人的權利不會因證券機構的破產而受到任何影響。但是一方面,保險法和銀行法並未賦予保險金債務和儲蓄存款債務取回權效力,保險金債務和銀行儲蓄存款債務的優先性遠遠低於證券客戶保證金債務。另一方面,我國《證券法》並未對客戶保證金債務做出機構債務和自然人債務的區分,對機構和自然人的保護力度相同。而我國《商業銀行法》和《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僅給予儲蓄存款債務優先受償權,非自然人存款不享有優先權。然而相比較具有投資性的證券保證金而言,邏輯上法律給予具有生存保障性質的儲蓄債務的保護力度應不小於給予證券客戶保證金債務的保護力度。在分業經營格局下,不存在適用上的不便,但是綜合經營時代的來臨這種格局將給法律適用帶來阻礙。
第四、特別立法與企業破產法規定的順序之間缺乏協調性。《保險法》、《商業銀行法》和《企業破產法》在債務清償順序方面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而《證券法》和《信託法》與《企業破產法》無論在債務總類、還是立法模式上均存在很大差異。由於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特殊規則與《企業破產法》之間的邏輯關系在法律上沒有理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始終存在。此外,修訂後的《企業破產法》新增加了多種優先債務,而立法機構沒有及時修訂《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的相關條款,這必然使特別法與《企業破產法》的不協調程度增大。

三、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法律適用實踐

自中國首家破產金融機構廣東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被關閉以來,有大量的城市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證券公司進入司法破產程序或行政清算程序。這些金融機構的退出不僅考驗了金融監管機構處置金融風險的水平能力,而且對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規則的合理性提出了挑戰。債務清償順序立法的弊端已經嚴重影響了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進程。以四川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為例,在2001年和2002年人民銀行對城市信用社的關、停、並、轉集中整治活動中,該省有18家城市信用社被關閉撤銷。
從這18家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看,在清算實踐中,(1)所有的被撤銷城市信用社均把清算費用(很多機構將職工安置費用納入其中)列為第一順序清償,儲蓄存款作為第二順序清償。但是,從調查得知,在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過程中,儲蓄存款總是被放在第一位清償。由於儲蓄存款人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所決定儲蓄存款的超優先兌付的特點,儲蓄存款無法等到清算費用支付後再兌付。因此,在實際的清算工作中,儲蓄存款與清算費用的兌付或開支的先後順序不取決於法律所規定的順序,而取決於存款人取款行為發生時間和清算費用開支發生時間。在很多時候,儲蓄存款的兌付往往優先於清算費用的開支被先於清償。(2)抵押擔保債權並未完全獲得別出權資格。根據調查,在十八家被撤銷機構中,人民銀行發放再貸款時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有十二家。其中一家清算組提前歸還了人民銀行再貸款,有兩家機構的清算組承認人民銀行抵押債權享有別出權資格,另有兩個機構清算組將其抵押擔保債務放置於稅金之後清償。其餘七家機構將抵押擔保債務視為一般債務清償。(3)各清算組把維護金融穩定作為首要任務來抓,並以此安排債務清償順序。在確保金融穩定任務的前提下,政府主導下的清算組將金融機構的政府債務包括諸如政府出面組織的保支付存款、稅款、扶貧救災款等作為優先債務清償。然而,維護金融穩定與確保特殊債權人的生存是緊密聯系的兩項任務。當儲蓄為存款人的生活資金來源時,維護金融穩定任務與確保債權人生存任務得到了統一。優先支付儲蓄存款就是為了實現維護金融穩定與確保債權人生存的雙重價值目標。(4)各清算組對市場退出機構債務清償順序的認識存在很大差異,同類債務在不同機構清償順序中層級不統一。根據調查,十八家被撤銷城市信用社中有九家機構清算組將職工安置費用與清算費用放在同級層次清償,有城市信用社則將職工安置費用放在清算費用和儲蓄存款之後清償,更有城市信用社則將職工安置費放在清算費用、儲蓄存款和稅款之後清償。


四、我國破產金融機構債務清償順序司法實踐

第一、政策性破產與司法破產的二元機制破壞了債務清償順序法律的統一性。在實踐中,所有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均需取得國務院批准。其中,對有儲蓄存款債務的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首選行政撤銷性的政策性破產方式,而對沒有儲蓄存款債務的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則採取直接的司法破產方式,從而形成了金融機構債務清償的二元機制。盡管政策性破產是我國在解決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時採取的權益之計,但是多年來一直被相關部門所推崇,使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長期呈現政策性破產與司法破產的二元格局,不利於法律的統一實施和法律權威的樹立。例如,按法律規定,在證券公司破產時,對個人債務和自然人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只能作為一般的普通債務清償。但是為了維護穩定,在實際清償中,政府或人民銀行按照政策性文件《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以下簡稱「《收購意見》」)的規定收購個人債權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確保個人不至受到太大損失。事實上,我國對破產金融機構儲蓄債務所採取收購並按比例清償的方式類似於美國做法。在美國,由於有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一旦金融機構破產,美國存款保險公司通過置換的方式首先支付存款人債務,並以此取得原存款人法律地位。在此種制度下,原存款人特別是小額存款人的權利幾乎不會受損失。
第二、法院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與企業破產法賦予法院的司法破產功能不匹配。在金融機構破產實踐中,法院只不過是破產的宣告者。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實際承擔著破產清算職責;政府財政與中央銀行一道共同扮演著存款保險機構的角色。法院受理金融機構的破產是在政府基本完成儲蓄存款兌付、職工安置的前提下進行的。在正式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前,最艱巨的任務已經被監管部門和政府完成了。金融機構的司法破產實質上是處理非儲蓄存款債務的清償問題。毫無疑問,對於司法清算工作,法院如何給自己定位,直接影響到清算費用開支的大小,影響到破產金融機構對各類債務清償比例的高低以及市場退出的進程。
第三、公平清償原則貫徹不足。但是,如果債務清償順序的安排總導致破產金融機構對其一般債務的清償比例很低甚至為零,則必然出現特例普遍化,平等成為特例的非正常現象。
清償儲蓄存款和安置職工是破產金融機構清算組重頭工作。為了完成這兩項工作,清算組可以處置問題金融機構的土地和其他任何財產。在實際操作中,法院均明確要求在金融機構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前,相關部門必須完成職工安置和儲蓄存款兌付工作,否則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清算分配方案中往往不反映職工安置費用。我國金融機構清算實踐表明,金融機構的破產凸顯了國家在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壓下不得不與債權人進行博弈的無奈,債權人被迫承受社會變革的成本。
第四、行政清算往往成為破產清算的必要前置程序,容易導致金融機構破產程序啟動的人為遲延。一方面,金融機構一般是在金融監管機關組織協調下完成儲蓄存款兌付後才進入司法破產清算程序的。然而,與具有專門知識背景,熟悉金融實踐活動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相比,我國法院工作人員對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經驗和知識都比較欠缺,加之法院人力物力的限制,時常導致問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進程。四川18家被撤銷城市信用社自2002年行政撤銷關閉以來,時至四年遲遲沒有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就是很好的例證。另一方面,即使在金融機構被宣布進入司法破產程序後,監管部門相關人員也在實際上主導著破產清算進程,法院與行政清算人員之間潛在的沖突很可能發生,延遲破產終結時間,人為增加費用,影響債權人利益。
由於上述因素的存在,在金融機構破產司法實踐或行政撤銷實踐中,破產清償規則從來都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法院不得不變通適用相關條款。
顯然,有關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實踐表明,我國應當制訂一部適用於所有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統一性法規,並抓緊出台《存款保險法》,完善和規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推動金融機構改革和維護金融穩定,最大限度防範道德風險,以應付經濟周期波動所潛伏的經濟和金融危機。



Ⅲ 關於中國幾家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的問題,高手進

我就是原海南發展銀行的,據我的了解,每次出現金融機構關閉的情況時,股市基本沒有相應的波動,因為被關閉的金融機構的規模都不大。
另外目前為止,被關閉的金融機構還沒有一家被正式宣布為破產的,僅僅是行政關閉而已。其原因一是面子問題;一是按正常的會計核算來說,被關閉的金融機構並沒有資不抵債,只是沒有足夠的現金來支付到期債務;還有就是一旦宣布破產,很多相關的利益方不能平衡。
說明的問題:
1、中央銀行(現在是銀監會)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不力,包括無法監管、無力監管、手段落後、縱容違規等。
2、金融機構的某些特權(比如有經濟糾紛時法院對其存款只能查詢不能扣劃),促使其在經營活動中,為最求利益而盲目冒險,比如隨意對外提供擔保。
3、從業人員素質低下,不能隨日益變化的市場而變化、提升。
4、法制建設不規范,表現在:具體問題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很常見的一種就是很多債權債務糾紛到法院後,要麼是得不到公正判決,要麼是勝訴後難以執行。大家都認為不吃銀行吃誰啊?
5、資金流動渠道不活,資金調動效率低。有了問題後,要麼是難以籌集資金,要麼是資金周轉調撥太慢。比如金融機構都實行准備金制度,在海南發展剛出現兌付危機時,人民銀行居然不允許動用准備金,真不知道准備金是用來干什麼的。等到事情鬧大時,准備金已不能解決問題了。

以上僅供參考,望行家指正。

Ⅳ 金融監管方面市場退出機制的含義及內容

市場來退出是指金融機構作為源法人退出金融業,不再存續經營。其核心是金融機構法人資格的消滅,即該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被剝奪或喪失。從退出的原動力來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可以分為主動式退出和被動式退出兩種形式。主動式退出也稱為自願式退出,其主要特點是「主動要求離市」。被動式退出也稱為強制性退出,是指由於法定的理由如資不抵債、嚴重違規經營、客戶利益嚴重受損等,依據相關法律或行業制度,取消其經營金融業務的資格,其主要特點為「被迫退市」。

Ⅳ 金融問題

2005年6月中旬外匯市場行情為:即期匯率USD/JPY=116.40/50,3個月遠期匯率為17/15。以美國進口商從日本進口價值10億元的貨物,在3個月後支付。為了避免日元兌美元升值所帶來的外匯風險,進口商從事了遠期外匯交易進行套期保值。此例中:
(1)若美國進口商不採取避免匯率變動奉獻的保值措施,現在支付10億元需要多少美元?
(2)設3個月後USD/JPY=115.00/10,則到2005年9月中旬時支付10億元需要多少美元?比現在支付日元預計多支出多少美元?
(3)美國進口商如何利用遠期外匯市場進行套期保值?
答:即期匯率USD/JPY=116.40/50,3個月遠期匯率為17/15,三個月遠期匯率USD/JPY=(116.40-0.17)/(116.50-0.15)=116.23/35
(1)現在支付10億日元,需要的美元數:1000000000/116.40=8591065.29美元
(2)設3個月後USD/JPY=115.00/10,則到2005年9月中旬時支付10億日元需要美元:1000000000/115=8695652.17美元
比現在支付日元預計多支出:8695652.17-8591065.29=104586.88美元
(3)美國進口商遠期買入遠期日元10億(遠期價為116.23),這樣,到期支付時,需要的美元數=1000000000/116.23=8603630.73美元,與假設的3個月後USD/JPY=115.00/10相比(即不做套期保值),少付8695652.17-=8603630.73=92021.44美元

Ⅵ 保險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2、盡快完善金融法規體系,具體有以下三方面的工作:首先.盡快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由於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與其他企業相比。具有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密切的特點,因而在關閉中遇到了諸多的法律問題。因此,應當研究制定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框架,如《金融機構破產條例》、《金融機構撤銷辦法》和《金融機構合並辦法》等。其次,是加入WTO後,需要對我國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應的調整,凡與WTO基本原則相矛盾的法規和政策都應及時廢止或修改。最後,是盡快制定網路銀行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

(四)不斷提高監人員素質。巴塞爾委員會認為,一個國家金融監管人員的水平決定監管的水平,這是很有道理的。因此,我們必須採取一切措施,使我們的監管人員能夠不斷擴大知識面,更新知識結構,同時還要嚴格約束監管人員的行為,防止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現象,樹立清正廉潔、秉公辦事的形象和作風。具體可採取如下措施:

1、對現有人員加強培訓。通過培訓,優化現有監管人員的知識結構,使之逐漸符合現代金融監管的需要,這是一條主要途徑。

2、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從商業銀行和其他部門引進高素質的專門人才,充實到金融監管的隊伍中,促進監管人員監管水平的提高,達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目的。

3、切實履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責任制》(暫行),努力做到監管行為的客觀、公正,監管人員盡職盡責。

(五)加強當前各金融監管當局的協調配合,防止監管真實或重復發管。由於我國實行混業經營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在當前分業經營的情況下,採取分業監管模式自然有它的優勢。但為了避免分業監管帶來的弊端,我國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要盡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同時,加強監管當局高層定期會晤制度,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在以後條件成熟時,可考慮實行功能型監管。

(六)擴大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在當前金融全球一體化的時代,金融風險的國際傳遞越來越快,影響面越來越大。實踐證明,要在國際范圍內有效地防範和控制金融風險,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必須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保持經常性的聯系與磋商,進行廣泛的監管信息交流。我國金融業正在逐漸融入世界市場,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是防範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在這種背景下,如何加強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和境外中資金融機構的監管,督促它們防範風險、穩健經營,是我國金融監管當局應該加以關注的一個問題。同時,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也是我國金融監管與國際接軌的客觀需要和必然要求。要使我們的金融監管達到國際認可的水準,就必須通過廣泛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全面了解、認真學習、研究和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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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對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置方式

對違規經營的金融機構的處置可以分為: 警告、通報批評、限期糾正、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勒令停辦部分業務、停業整頓、責令撤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指派人員接管、凍結賬戶、責令關閉並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對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不良資產大量增加的金融機構的處置可以分為:敦促改善內控制度;追加呆賬准備金或其他風險准備金;勒令停辦部分業務;停業整頓;責令撤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指派人員接管;責令關閉並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證可證》。



(7)問題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金融服務

1、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2、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3、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4、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5、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Ⅷ 中國倒閉的三家銀行除了海南發展銀行 還有兩家是什麼銀行

正式關閉的只有一家,海南發展銀行,簡稱海發行。中國被關閉的金融機構不少,如廣國投,華銀等等。

海南發展銀行倒閉過程:

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海南房地產市場出現泡沫,很多信用社通過高息攬存的形式發展業務。到1997年年底時,海南省已有幾十家信用社出現資不抵債、無法兌付到期存款等問題,並發生多起擠兌事件。最終海南省政府決定讓海發行兼並這些信用社,背起它們的資產和負債。

1998年3月22日,央行在陸續給海發行提供了40億元的再貸款用於「救火」後,決定不再給予資金支持。

1998年6月21日,央行發出公告:由於海發行不能及時清償到期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央行《金融機構管理條例》,決定關閉海發行。

海發行關閉後,個人存款轉由工商銀行託管,由於公眾對於工商銀行的信任,並沒有造成大量擠兌。

而對法人(公司)存款則進行債權登記,待清算完後再行兌付,但是直到現在已經過去了近20年至今未完成清算。


(8)問題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擴展閱讀:

事件啟示

首先,在海發行關閉事件中,我們看到其原因包括經營管理混亂、承擔接管問題信用社等。而在其背後,則是房地產泡沫崩潰可能導致金融失敗的殘酷事實。

上世紀90年代,海南房地產市場崩盤,導致包括信用社在內的金融機構出現大量不良資產,海發行則不幸成為這輪房地產泡沫危機的「犧牲品」。在當前房地產市場與金融體系關聯更加復雜的情況下,這給我們帶來了更多的警示。

其次,在海發行遺留問題的背後,可以看到中國金融機構的退出制度尚未建立起來,這在客觀上阻礙了中國金融改革深化的步伐。長期以來。

中國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往往都是行政性關閉,或者是關閉後走向行政性主導的破產,因此往往被人戲稱為「計劃性破產」。市場化破產機制的缺位,使金融運行的規范化、程序化、市場化都難以完全建立起來。

再者,海發行關閉的直接原因,就是儲戶因為恐慌引起的「擠兌」所造成的。擠兌的發生往往有兩方面原因,一是由於信息不對稱,儲戶在缺乏銀行的信息,二是由於存款缺乏安全保障,導致儲戶信心喪失。

其中的教訓,一是要求金融機構不斷提高運作規范性和透明度,使公眾能夠充分了解內部的風險收益特徵,二是要求盡快建立起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成為挽救儲戶信心的「最終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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