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小金融機構財務風險的相關概念及理論
中小金融機構的主要風險類型:
1.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目前中小金融機構面臨的最主要的風險。信用風險(Credit
Risk)從狹義上講,指借款人到期不能或不願履行還本付息協議導致銀行機構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實際上是一種違約風險。從廣義上說,信用風險是指由於各種不確定因素對銀行信用的影響,使銀行機構經營的實際收益結果與預期目標發生背離,從而導致銀行金融機構在經營活動中遭受損失或額外收益減少的一種可能性程度。中小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具體表現為貸款質量風險和貸款集中風險。根據投資理淪分析,貸款質量風險主要分為逾期貸款比重、呆滯貸款比重和呆賬貸款比重份個指標,比率越高,信用風險就越高,按照目前對貸款形態指標考核的要求,逾期貸款余額與各項貸款余額之比不超過8%,呆滯貸款不超過5%,賬貸款不超過2%,而在實際操作中,中小金融機構很難達到上述指標的要求。
1.2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目前中小金融機構潛在的金融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金融機構所掌握的流動資產不能滿足存款提取和正常貸款需求,從而使中小金融機構喪失清償能力和蒙受損失或者倒閉的可能性,是各國中小金融機構面臨的一種主要風險。流動性風險既是一種本源性風險,即由於流動性不足造成;又是一種派生性風險,即流動性不足可能是由利率風險、信用風險、經營風險、管理風險、法律風險、國家風險、匯率風險等風險源所造成的。
1.3 操作性風險
操作性風險是中小金融機構長期積累的風險。操作性風險是金融機構因內部控制及治理機制失效而形成的損失風險。一是中小金融機構的體制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長期以來,中小金融機構缺乏確切的市場定位,突出表現在其管理主體的不斷改變、服務對象的游離不定,使其管理模式、經營思路和經營策略沒有很好地固定下來,如農村信用社逐漸偏離了合作制經營的原則、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缺陷等等。三是內控制度不健全,管理方法有待改進。
目前,中小金融機構財務、貸款、人事、工資、考核等內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員風險意識淡薄,監督約束機制也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1.4支付性風險
支付風險時有發生。由於中小金融機構在法律上都是基本獨立的法人實體,相對於一級法人管理體制下的國有商業銀行而言,中小金融機構的資金實力和經營規模都比較小,每一個分散的實體,承受風險的能力比較單薄,特別是在目前我國存款保障體系尚未建立的情況下,中小金融機構的支付問題顯得尤為突出。近幾年境外金融機構的破產、兼並案例頻頻發生,亞洲金融危機所產生的「多米諾」效應對我國國民經濟的負面影響在日益加深。境內一些個別非銀行金融機構已經出現過擠兌風潮和支付風險。更為嚴重的金融惡性事件也時有發生,現已成為各種傳媒爭相報道的焦點。
1.5 經營性風險
經營風險是因為經營不善造成的各種風險。當前,中小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防範和化解已經成為中央銀行行使監管職能的一項中心工作。中小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形成既有轉型時期政策誤導造成的,也有不完善的社會信用環境和銀行自身經營發展及控制機制不健全造成的。因此,要徹底防範中小金融機構產生的經營風險,必須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在法治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中小金融機構完善經營發展機制,依法守規經營。
② 大型金融機構和中小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為何不同
其實這是金融危機的產物。原來國家是不區分大小金融機構的存款准備金率的,都執行統一的標准。金融危機後,大銀行對大型企業貸款多,而小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多,所以國家對大銀行執行更嚴厲的標准,執行更高的存款准備金率,對中小銀行的存款准備金率就低一些,鼓勵他們向中小企業放貸。
但是現在的大型金融機構跟中小金融機構的存款准備金率差別不是很大。
③ 中小金融機構有哪些
現在的話有很多,除了國有5大行中農工建交通,差不多都是了。
④ 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劃分依據是什麼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而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其與銀行的主要區別有:
(1)資金來源不同。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而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依靠發行股票、債券等其他方式籌措資金。
(2)資金運用不同。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以發放貸款為主,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主要是以從事非貸款的某一項金融業務為主,如保險、信託、證券、租賃等金融業務。
(3)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具有信用創造功能。商業銀行具有「信用創造」功能,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由於不從事存款的劃轉即轉賬結算業務,因而不具備信用創造功能。
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這類機構放貸靈活、手續便捷,符合中小企業資金快速融資的要求。
參考來源非銀行金融機構:http://ke..com/link?url=_Ch48-tU0_4Acj_hXykDrC2wf_ZBL6POO-Z_
⑤ 銀監會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統計制度》中所稱案件,包括
第三條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詐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