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法典規定在抵押期間我可以賣我抵押的房子,通知銀行,銀行告知沒接到通知概不受理,如何強制執行
這個強制不了的,抵押權人不同意解除抵押,是不能處置抵押物的,採納謝謝
㈡ 新民法典遺產銀行錢還要公一正處公/正才能領取嗎
沒看過民法典怎麼說,但從繼承上來說,銀行是不會把錢單獨給其中一位繼承人的,要麼公證,要麼法院判決書。
㈢ 銀行民法典第七十條是什麼
法人解散的,除合並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㈣ 銀行借款十多年了,銀行一直未催收,現在向法院起訴,新民法典有什麼法律依據銀
這種很久以前的欠款,首先要考慮訴訟時效問題,可以以時效為理由要求法院駁回。其他的就看情況吧,沒見過你的材料也無法猜測。
㈤ 民法典對戶口本不能在銀行辦理業務怎麼解釋
民法典對於戶口本不能在銀行辦理業務方面沒有解釋,但是如果身份證丟了,的確是必須要補辦身份證才可以在銀行辦理業務的,因為只有身份證能夠看到個人的照片。只有看到別人的照片才可以確定啊,這個卡是個人的
㈥ 民法典581條如何理解
《民法典》將「保證合同」放入合同編中,作為有名合同獨立成節,從六百八十一條至七百零二條,共二十二個條文。以下我們將從《民法典》與我國現行有效的保證規則比較的視角,對其中變化較大的條文進行梳理與解讀。
保證合同從屬性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於擔保合同的從屬性,新舊條文在明確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方面沒有變化,變化的是但書條款。舊條文規定的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而新條文中刪去了這一當事人可意思自治的范圍,直接明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結合2019年《九民會紀要》的法律精神,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可以理解為:
1.除了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外,其他主體開具的獨立保函一律不具有獨立性。
2.從屬性表現在——從債權的產生、效力、范圍與強度都不能超出主債權。如擔保合同中約定的擔保債權范圍、違約責任、履行期間等,均應嚴格按照主債務范圍進行界定,超出主債務的任何約定都是無效的;據此,一直爭議的主債務人破產時,根據《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在破產受理日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務停止計息,而對保證人是否仍應計息的爭議,即應蓋棺定論。根據上述從屬性擔保與獨立保函的區分理論,我們認為如果非獨立保證,應當停止計息。而如果是獨立保函,則不應受主債務范圍的影響,其擔保的債務范圍可能會超出主債務。
由此可見,《民法典》與《九民會紀要》的內在邏輯是一致的,將擔保的根本屬性定位為從屬性,從而有效規范民商事活動中部分擔保權人利用主體優勢地位隨意約定獨立擔保形式、擴大擔保責任范圍等違背立法本意的行為。
㈦ 小額貸款公司在民法典頒布之前屬於金融機構嗎
這個要看公司是否有正規注冊,並且經營范圍是否包含相關的金融業務。2010年中國就發布了規范,貸款公司是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