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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農行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和小微企業專營機構

發布時間:2021-10-30 11:52:21

Ⅰ 農行和農業銀行是一個銀行嗎

中國農業銀行的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農業合作銀行。上世紀70年代末以來,本行相繼經歷了國家專業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等不同發展階段。2009 年1月,本行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本行分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本行是中國主要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提供商之一,致力於建設經營特色明顯、服務高效便捷、功能齊全協同、價值創造能力突出的國際一流商業銀行集團。本行憑借全面的業務組合、龐大的分銷網路和領先的技術平台,向廣大客戶提供各種公司銀行和零售銀行產品和服務,同時開展金融市場業務及資產管理業務,業務范圍還涵蓋投資銀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賃、人壽保險等領域。截至2016年末,本行總資產195,700.61億元,發放貸款和墊款97,196.39億元,吸收存款150,380.01億元,資本充足率13.04%,全年實現凈利潤1,840.60億元。截至2016年末,本行境內分支機構共計23,682個,包括總行本部、總行營業部、3個總行專營機構,37個一級(直屬)分行,365個二級分行(含省區分行營業部),3,506個一級支行(含直轄市、直屬分行營業部,二級分行營業部)、19,714個基層營業機構以及55個其他機構。境外分支機構包括10家境外分行和3家境外代表處。本行擁有14家主要控股子公司,其中境內9家,境外5家。2014年起,金融穩定理事會連續三年將本行納入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2016年,在美國《財富》雜志世界500強排名中,本行位列第29位;在英國《銀行家》雜志全球銀行1,000強排名中,以一級資本計,本行位列第5位。本行標准普爾發行人信用評級為A/A-1,惠譽長/短期發行人違約評級為A/F1。

Ⅱ 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量如何提升

近日,金融學者及金融機構的代表齊聚一堂,就如何幫助中小微企業緩解融資困境的問題展開探討。 微型企業信貸方案應量身定做 贏周刊:在你看來,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症結主要是什麼? 陸軍:中小企業在財稅方面的負擔還是比較重。在資產負債率方面,中小企業是32.57%,央企是65%。有的企業規模已經超過一兩千人,銷售額可能有幾千萬,但是很多企業求貸無門。像這樣的企業,可能在北歐國家都是大型企業了。去年對珠三角中小微企業的調查報告顯示,53%的小企業完全依靠自有資金周轉,無外部融資,僅46.97%有借貸的歷史。年銷售規模越小的企業,銀行融資的比例越低。28.18%的小企業2011年比2010年獲貸額度下降,63.3%的小企業有融資的需求,但需求的額度比較小,75.4%的小企業貸款需求在100萬以內。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中小企業融資的困難是跟中小企業本身的特質有關系的。要改善這些特質是很不容易的,這可能是它與生俱來的。比如說規模小、進入門檻低,門檻低的話,同質化的程度就可能比較高,市場競爭也比較激烈,所以承受風險的能力比較弱。中小企業的產品可能無法在有競爭力的成本下完成,製造成本太高,無法達到適當的邊際利潤。創辦人無法有效管理,沒有規范的財務管理,無法提供合格的抵押擔保品。包括技術的進步,現在也是非常快,市場的變化也是非常快,中國經濟的特點就是過剩,產能過剩,投資量非常大。門檻低的,很容易造成過剩。現在有一個說法,PE滿天飛、VC遍地爬,但是多半是投資於中小企業的成長型階段,甚至是上市之前的臨門一腳。實際上,VC、PE很少在種子階段進入,所以中小企業要依賴於直接融資還是大有文章可以做的。 陳傑:中小企業在投融資市場是一個弱勢群體,所以各國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問題都會有政策性的部門或者政策性的機制去解決。在實踐的工作中,我們發現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可以解構或拆解為兩個子問題,一個是公平的問題,一個是效率的問題。公平的問題可能更多是政府的事,是政策環境建設的問題。難融資的問題,是市場配置效率的問題,市場是否有效,包括市場的發育,還包括供給和需求兩個層面的問題。現在銀行做中小企業貸款,邊際成本和風險控制比大項目是高的。另外,中小企業還存在著稅收、股權、報表等問題,這本身就是信用的問題。融資難的問題如果從這兩個角度去解構和入手解決的話,可能會更有效。 贏周刊:與中小企業相比,微型企業的融資是否更困難?針對微型企業的融資問題,銀行有何措施? 董建岳:目前,數量龐大的微型企業的金融服務需求確實尤顯突出和強烈。微型企業貸款普遍呈現金額小、筆數多、銀行人力成本高等特徵,尤其是部分微小企業自身還存在現金流不穩、財務管理不健全、缺乏有效抵押物、經營不甚規范等問題,這使得微型企業融資難上加難。我認為,應該要設計區別於傳統信貸業務的專門的解決方案。如果對微型企業(的)只有幾十萬元的貸款,要花費與大型企業(的)幾十億貸款一樣多的時間和人力,我想無論是對於銀行還是客戶,都是無法接受的。對銀行來說,這筆貸款的收益可能還無法覆蓋成本;對客戶來說,可能因為程序太復雜,時間太長,效率太低,從而抑制客戶的金融需求。所以銀行做好微型企業的金融服務,關鍵是要在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上下工夫。目前,微型企業金融業務最好的辦法是向零售業務靠攏,通過標准化產品、快捷流程和靈活機制實現業務快速批量處理。當然,我們也要把握好微型企業金融服務風險管理的尺度和方法,通過「大數原則」及「收益覆蓋風險」機制,同時適度提高風險容忍度,積極完善微型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和不良貸款快速核銷制度,為微型企業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應專業化 贏周刊:您認為中小微型企業的金融服務應該怎樣做? 董建岳:實事求是地講,多數中小銀行做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都做得不是很好,因為他們自身的轉型還沒到位,更因為中小企業金融業務有很強的專業性。在銀行傳統的信貸模式中,營銷人員常常是大中小型客戶一起做。做大客戶既省時省力,又具有相對較高的收益,業務人員不自覺地提高了中小企業客戶的准入門檻;而另一方面,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具有「短、頻、急」的特點,對銀行審批效率要求很高,在傳統的信貸模式下難以得到較好的解決。正是這種經營模式制約了中小企業金融業務的發展。 我認為,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一定要走專業化道路,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具體來講,商業銀行要建立中小企業金融專營服務模式,包括專營網點機構、專業團隊、專業產品、專業流程和管理制度、專業IT技術以及實現風險管理的專業化等等。 去年,我們推出了服務小微企業的「十大」舉措,包括設立專項信貸額度、建立小企業專營機構、配備專營業務團隊和專職風險管理團隊等,同時啟動了金融專業營銷體系改革試點。目前,已在全國設立了57家小企業貸款中心,專營小企業融資業務,推出了一系列特色產品和服務,如與花旗合作研發的「好融通」產品,專門服務中小企業融資;「快融通」產品主要針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提供融資解決方案;「市場貸」產品以專業市場和產業集群內的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等等。在這些措施的有力推動下,我行中小企業金融業務保持穩步增長,戰略轉型初見成效。截至2011年末,中小企業一般貸款余額近2000億元,在全行對公人民幣一般貸款佔比近52%,比年初增長248億元;中小企業人民幣一般貸款客戶近10000戶,在全行對公人民幣一般貸款客戶佔比超過83%。其中,小微企業人民幣一般貸款余額887億元。 贏周刊:那麼,企業又應該有何作為? 陳傑:在大趨勢之下,具體實現的落腳點可能還是在有效市場方面,這個有效市場無非是供給與需求的契合。具體來說,我們認為是三個結合,一個是企業本身的戰略和融資策略的結合,二是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也就是實體經濟和金融之間的結合,第三是人力和知識的結合。中小企業成長的融資需求,源於成長驅動因素,又取決於融資策略的選擇是否有效、是否到位。目前在實際操作上,中小企業融資市場融資需求的順序,首先是融得到、融得快、融得多、融得長、融得便宜。「二八法則」,我們去看,80%的中小企業需要整體門檻的降低,20%可能是成長性的,單一渠道尤其是已有的間接融資的渠道不能滿足需求。這樣的話如何匹配需求端和供給方的矛盾,比如,我們在銀行的貸款政策上,通俗來說是磚頭抵押物,但是中小企業可能抵押物不夠,這樣徵信市場就出來了,這就解釋了為什麼擔保行業在中國普遍不看好的情況下,堅強地生存下來並且有所發展。當然,我們認為擔保行業是一個過渡業態,會有一個景氣期,但也面臨著如何升級和優化結構的問題,如何管理風險、創造價值(的問題)。 從企業端來說,融資的結構包括內部和外部。交易所現在的私募債,包括集合產品,包括銀行間商品非公開的定向發行的融資,也就是說債券市場的品種在增加,資本市場有所傾斜,包括創業板、中小板的推出,這也支持了我們所說的拐點出現的判斷。針對不同的中小企業,不同周期、不同產業的企業會有不同的匹配。比如說早期,它可能是VC加擔保,加一些政策性的工具降低門檻,對成長期的中小企業,PE的介入。政策性與市場化的結合,還有就是在金融產業的金字塔中發揮區域半徑的優勢等。 政府與市場應聯合「出手」 贏周刊:幫助中小企業走出融資困境的關鍵點在哪裡? 周高雄: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既要重視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原則,也要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如何確定政府和市場的作用邊界,這是必須想清楚和做明白(的)。有的地方政府是全部都出了手,方式方法簡單,行政干預過重;這樣不僅造成政府信用的透支,公共服務不到位,還擾亂了市場,造成了負面影響。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首先是要充分尊重和依靠市場的力量,要相信市場推動中小企業優勝劣汰的根本機制。金融市場在支持中小企業時有一套復雜、嚴密的篩選機制,在這一點來說,政府不能替代金融機構的選擇。只有通過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自主選擇,那些經營規范、抗風險能力強、信用水平高的中小企業,才能經過優勝劣汰、脫穎而出,得到融資的支持獲得發展。 贏周刊:地方政府應該做些什麼? 周高雄:政府的作用在於彌補市場失靈和推動金融深化改革。具體來說,應該著力於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市場的基礎建設,優化市場的發展環境。要通過建立健全信用體系,解決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廣東有一些地方做得比較好,將「信用村」建設起來,小企業的信用一目瞭然。梅州更進一步,建立了評級,評級為A的金融機構提供服務,B級的也可以為他們提供服務。這樣的話,企業和金融的對接更加便利和有效。廣東開展「三打兩建」活動,這是一個重要機遇,其核心內容就是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通過這次活動廣東中小企業信用環境一定能上一個新的台階。在信用建設方面,地方政府應該特別重視中小企業首次融資的問題。一般來說,融資難主要是首次融資難,融了之後就比較容易了。此外,要加強債權人的司法保護,營造相應的法治環境,也就是至少要還本。 第二是市場平台的建設,拓展市場的覆蓋面。沒有一個高效完善的金融市場平台,中小企業的流動資產、知識產權、股權等資產就缺乏價格發現和價值實現的渠道,抵押物缺乏這一制約融資的難題就不能得到根本的解決。現在場外交易市場的發育還遠遠不足。我們要大力發展場外交易市場,拓展技術、股權等產權市場的平台和深度。 第三是放寬市場准入,提高市場的參與度。要放寬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形成多元化、多層次的市場主體。但中小金融組織體系的發展沒有與此相適應的循環保險制度,金融監管體系等體制建設就容易帶來不穩定的因素。在這些方面,我們既要積極,也要穩妥。我們鼓勵佛山第一家民營金融控股集團的成立,他們成立之初(有)不到20億的資產,這次他們展銷時已經達到了50億。像這樣有實力的民間金融集團,應該鼓勵他們,做多做大做強。 第四是要加強制度創新,提高市場分工的協作水平。包括如何創新和落實差異化的監管政策,建立正向的激勵機制。批發商和中小金融組織的零售商分工協作機制,如何將各類金融機構的有益探索和實踐上升為制度性的安排,並進行推廣。這些問題都需要好好的研究。 陸軍:我們不能說政府不作為,我覺得就是政府的勁頭太足了。西方那些國家的政府來看我們的政府,他們簡直覺得是非常恐怖,一個一個勁頭十足要做業績,而且因為政府掌握了比較多的資源,力度也比較大。政府應該要加強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比如說政府很多投資到「鐵公基」中。金融要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我們要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這一點是最核心的,是政府應該做的。 中小企業為銀行帶來新機遇 贏周刊:中小企業融資發展、轉型升級的需求,是否會給金融業發展帶來新機遇? 陳傑:最近在市場上,我們感覺出現了拐點。我們認為這個拐點可能會打開未來一個區域零售的,包括草根金融的增長之路。它的邏輯在哪裡呢?在成熟經濟體的資本市場,我們簡化地去劃分它,它是一個簡單的三層金字塔。最頂層是大的、成熟的市場,已經寡頭化或類寡頭化,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共同基金、保險公司等。最底層終端的就是金融消費者,中間板塊是各層次、各門類的金融服務機構,而這一塊,中國經濟體還沒有很好發育,甚至是扭曲的。溫州金融事件,我們可能可以把它理解為一種內在的需求被扭曲的滿足,而導致了扭曲的結果,導致了風險,未來可能會有非常大的成長,可能會有井噴。具體市場參與者如何把握風險,如何抓住機遇,這就變得比較重要了。 周高雄:僅僅在過去三年中,全國就新設立了小額貸款公司4288家(以及)村鎮銀行等等,融資擔保機構超過3000家,還有數百家小型商業銀行,數以千計的融資租賃公司。在國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已催生了一個迅速發展的新興產業,浙江、深圳等地已將它作為自己的金融主攻方向。天津在股權融資等方面也走在我們的前面。各地爭奪這個金融服務制高點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廣東金融界要重視和研究這個趨勢和方向,廣東要建設金融強省,絕對不能忽視金融行業中的這個戰略性新型行業。 董建岳:我國中小企業佔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提供著全國80%以上的城鎮就業崗位,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佔GDP的60%左右。可以肯定,民營經濟將是推動下一輪中國經濟發展的最強勁動力。從商業角度看,中小企業發展潛力巨大,直接關系著中國經濟的未來,這無疑是銀行業務的一片「藍海」。 不過,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銀行不再是企業資金的唯一來源。直接融資市場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2011年,我國以股票、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為主構成的直接融資所佔比重由2001年的4.5%提高到30%左右,直接融資佔比大幅提升,非金融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達2.21萬億元;PE投資金額290億美元,較2010年增長48%;VC投資金額89億美元,較2010年增長58%。 銀行別「一窩蜂」轉向中小企業 贏周刊:銀行服務中小企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董建岳:首先要防止戰略趨同。現在無論是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還是城商行、農商行,都紛紛提出「服務中小企業」的口號。但是,這種「一窩蜂轉向中小企業」的做法,是否對所有銀行都能行得通?是否能夠真正服務好中小企業?資源配置是否科學? 長期以來,我國銀行業在市場競爭中已經形成了比較穩定的業務格局,不同類型的銀行都有自己服務的主要客群,例如大型銀行主要側重服務大項目、大客戶,發放中長期貸款和基本建設項目貸款。而中小銀行包括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和農信社,則以服務中小企業,提供中小項目信貸、貿易融資和流動性貸款為主。銀行業改革發展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要建立起多元化、多層級的銀行服務體系,各家銀行確立與自身實際情況相適應的戰略定位,強調錯位發展、構建差異化的競爭優勢,服務好自己的目標客戶群。反之,如果沒有區別,所有銀行做所有的業務,正如現在大小銀行都去做中小企業業務,這種資源配置方式必定是低效的,對客戶的服務也做不到專業。 所謂術業有專攻,商業銀行在業務發展的方向上要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大型銀行與中小銀行要避免戰略上的趨同。以前銀行有「壘大戶」的現象,現在又扎堆中小企業,我個人認為都同樣不是理性的發展思路。 贏周刊:銀行應如何做好風險管控? 董建岳: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風險管理很重要。風險管控不好,做中小企業金融業務只能是「死路一條」。具體來講,商業銀行不僅需要在各級機構建立專職風險管理團隊、制定完善風險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採用先進的IT系統加強定量分析,而且也要全流程加強精細化管理,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比如,在貸前認真做好調查工作,確保發現中小企業真實的融資需求;貸中加強對信貸資金的監控,防止資金被挪用;貸後管理好客戶的回款資金,確保及時歸還銀行貸款。

Ⅲ 農行省級分行普惠金融事業部組建工作已全部完成了嗎

中國農業銀行副行長王緯今日在銀行業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農業銀行已經完成省級分行層面的普惠金融事業部組建工作。

王緯介紹,今年,農業銀行結合三農金融事業部發展的經驗,將三農金融事業部的成熟的機制推廣到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領域,組建了普惠金融事業部。目前,已經在一級分行層面完成普惠金融事業部的機構組建工作。

據悉,為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鼓勵大中型商業銀行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國有大型銀行要率先做到。今年5月,銀監會印發《大中型商業銀行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實施方案》,要求大型商業銀行於2017年內完成普惠金融事業部設立,成為發展普惠金融的骨幹力量。截至目前,五大行總行的普惠金融事業部已全部正式掛牌,一級分行普惠金融事業部籌建工作正在進行。

Ⅳ 科技型中小企業履約保證保險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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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支持科技創新有哪些「攔路虎」
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加快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是當前經濟社會面臨的第一要務。在此過程中,金融的功用尤為重要。作為經濟活動的血脈,金融對推動科技創新、引導社會資源有效配置有導向、支撐與促進作用。如何從體制機制上消除金融服務「攔路虎」,促進我國經濟由要素驅動、投資驅動向創新驅動轉化,金融業有許多工作要做。
——亞夫
■我國高科技型企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相關金融約束已成為創新型經濟發展的「攔路虎」。在當前以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格局下,充分挖掘和發揮銀行體系的作用,推動相關機制體制改革,是我國科技金融發展需跨越的重要關坎。
■現階段我國科技銀行是以科技支行為主導,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並存的模式。但無論是由商業銀行設立的科技支行還是由民間資本發起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距離科技銀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品種相對於企業科技創新,可提供的融資手段少,並且在信貸品種、融資方式、結算服務等方面創新動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對於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可供選擇的信貸品種、融資手段少,信貸產品缺乏針對性。現有貸款審批流程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貸款「軟、小、頻、急」的特點。
□李若愚
加快推進銀行體系科技金融服務創新
2006年2月份國務院發布《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開啟了我國科技金融的快速發展期,科技金融服務創新明顯加快。就銀行體系來看,主要有以下方面:
1.科技支行加快建立
2007年,全國工商聯向「兩會」提交設立科技銀行的提案,並建議在有條件的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進行試點。科技銀行是指專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銀行機構,其業務主要為高科技企業技術引進、技術研發、新產品試驗推廣等與科技創新有關的業務提供產品服務。美國的「矽谷銀行」是科技銀行成功的典型模式。我國科技銀行的成立在參考美國「矽谷銀行」模式基礎上,結合了我國金融發展與金融體制的客觀實際,採取了成立「科技支行」的方式。
2008年,在科技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共同推動下,省市地方科技部門積極與地方銀監會和金融機構合作,推動國內商業銀行設立為科技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科技支行。自2009年1月成都設立全國首批兩家科技支行以來,科技支行在全國范圍內「遍地開花」,主流商業銀行均已設立了科技支行。截至2013年年底,全國共成立科技支行60多家,江蘇省是全國設立科技支行最多的省份。2011年11月,中美合資浦發矽谷銀行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擁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科技銀行。
為更好地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科技支行通常享受「一行兩制」的特殊政策。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點,科技支行進行了多種金融創新。主要有:建立專門的銀行貸款評審指標體系;引入科技專家進入銀行貸款評審委員會;開辦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為主的多種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了大量「弱擔保、弱抵押」信貸產品;與風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合作,創新經營模式;探索建立單獨的貸款風險容忍度和風險補償機制。
2.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快速發展
自2008年銀監會、人民銀行啟動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以來,全國部分地區相繼開啟科技小額貸款工作。2009年全國首家專門服務於科技型企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天津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江蘇開展科技類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天津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只是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目標客戶的小額貸款公司,不管是制度創新還是商業模式創新都十分有限。而江蘇試點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採取了「投貸結合」的新模式,突破了傳統。
試點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以不得高於公司資本凈額30%的資金從事創業投資業務。自試點以來,截至2013年,江蘇省共成立了50多家科技小貸公司,主要分布在國家級和省級的高新園區、省級以上的經濟開發區、國家級大學科技園等。此外,北京、浙江、廣東、河北等地區也積極開展科技小貸公司試點,或推動當地小貸公司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貸款。
3.開展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的試點工作
2011年11月,科技部聯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關於確定首批開展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地區的通知》,確定北京中關村示範區、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杭溫湖甬」地區、安徽省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實驗區、武漢市、長沙高新區、廣東省「廣佛莞」地區、重慶市、成都高新區、綿陽市、關中-天水經濟區(陝西)、大連市、青島市、深圳市等16個地區為首批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地區。
試點地區開展了各種特色鮮明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例如江蘇省設立科技信貸增長風險補償獎勵專項基金、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成都高新區探索出由政府引導、民間基金積極參與,以及以企業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等為主體的新型融資模式,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地積極探索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武漢市打造「科技創業投資+銀行專項貸款」服務模式,上海市創新銀保合作產品,推出「科技型中小企業履約保證保險貸款」等等。科技部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16個試點地區共出台342項科技金融政策,上海、浙江等11個地區設立的科技金融專項資金總金額達32億元,建立了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資體系。
2014年1月,科技部聯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知識產權局聯合發布《關於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紮實做好科技金融服務的意見》,提出加快推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適時啟動第二批試點工作,將更多地區納入試點范圍。
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面臨哪些問題
1.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存在「先天不足」
理論與經驗均表明,資本市場對於技術創新的金融支持效率遠高於信貸市場,這也是美國得以成為全球技術創新中心和工業革命領袖的重要原因。但長期以來,銀行體系一直是我國金融體系的核心和主體,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資本市場與信貸市場「相比肩」仍需假以時日。在我國現有金融體系下,銀行信貸仍是社會融資的主體。
存量來看,截至2014年末,對實體經濟發放的本外幣貸款占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的69%;流量來看,2014年銀行本外幣貸款佔新增社會融資規模比重達61.6%。在現有金融體系下,廣大科技型企業的外部融資很大程度上還是需要通過商業銀行信貸的形式予以解決。
但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的原則與科技創新所存在的高風險特徵間存在天然的矛盾,成為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的制度性障礙。傳統銀行的經營模式為吸收儲戶存款與發放貸款。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追求無風險、低收益的存款人的儲蓄資金,因此在把這些無風險的儲蓄資金,運用到具有鮮明「四高」特徵(即高技術含量、高投入、高成長和高風險)的技術創新領域時,銀行會非常謹慎。
實際上,各國監管機構對銀行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都提出了較為嚴格的監管要求。銀行對所面臨的風險具有比其他金融機構更低的社會容忍度,必須具備更審慎的經營策略,強調穩健經營,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約束,一般不願意向高風險項目或高風險企業發放貸款。
對於我國商業銀行而言,在嚴格的分業經營要求下,長期的經營慣性及制度缺陷使銀行支持科技創新的動力更為不足。一是按照「分業經營」原則,商業銀行除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從事一些中間業務外,不得進入投資銀行業務經營領域。商業銀行也因而無法承擔科技投資的高風險,不具備相關專業人才。二是現有商業銀行一直局限於成熟的傳統產業運作,局限於傳統產業領域客戶的營銷維護,對科技型企業和新興產業的運行特點和規律往往缺乏了解。三是現有商業銀行的貸款發放通常需要通過有形物質的抵押和企業擔保來實現。但廣大科技型企業的特徵不符合銀行對信貸服務對象的要求,例如,知識產權等「軟資產」多、固定資產等傳統實物抵押品少;中小企業多、大企業少,專業性強,不確定因素多等。銀行傳統的「貸大、貸集中」的客戶授信主導發展模式並不適應科技型企業「小、散、專」的特點。
2.科技型中小企業成為銀行體系的服務「盲點」
在我國現行銀行體系中,提供科技貸款的金融機構有三類:科技銀行以及正規銀行體系中的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目前國內科技銀行的實現形式為科技支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資銀行(浦發矽谷銀行)及科技小額貸款公司。
從現實情況看,科技貸款仍存在較大缺口,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業貸款需求難以得到滿足。中小型商業銀行由於自身專業性不夠、風險控制能力不足等原因,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貸款方面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作用。政策性銀行由於金融資源和現有功能定位的限制以及經營上存在的固有缺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貸款支持也相當有限。大型商業銀行雖擁有大量過剩的金融資源,但由於其規模上的不適應和風險控制要求,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貸款供給也極其有限。作為服務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專營機構,科技銀行由於規模小、實力弱,難以彌補科技貸款的缺口。
3.政策性銀行對創新支持力度不足
我國現有的三家政策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業務各有側重,或多或少都提供一些支持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但都沒有專門服務於科技創新的市場定位,政策性銀行在支持科技創新領域長期缺位。從職責和定位看,這三家銀行服務科技創新屬於順帶開展的「副業」,其業務中心、工作重心並不在此。
從實際業務開展情況看,對科技創新支持力度最大的國家開發銀行截至2011年末科技貸款余額1416億元,僅占其全部貸款余額的2.6%,科技貸款中,科技中小企業貸款僅佔比11.7%。截至2011年底,中國進出口銀行科技貸款余額為714.24億元,佔全部貸款余額比重僅為5.2%,科技貸款中,中小型科技企業貸款佔比僅為6.9%。
4.缺乏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現階段我國科技銀行是以科技支行為主導,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並存的模式。但無論是由商業銀行設立的科技支行還是由民間資本發起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距離科技銀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我國科技支行發展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科技支行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無法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缺乏經營的自主性和靈活性。二是科技支行進行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礎完全源於母行,雖然有「一行兩制」的政策,但科技支行在開展業務時仍然受到總行風險偏好程度、風險承受意願和業績考核制度等方面的限制。三是科技支行的風險控制機制與傳統銀行的風險控制機制並無太大差異,過度依賴有形抵押物和質押物的現象普遍存在,而無形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往往流於形式。四是科技支行提供的科技金融產品比較單一,科技貸款仍是最主要的經營模式,而且沒能更好地迎合科技型企業融資需求的特點。五是當前科技支行存在行政色彩濃厚、政府幹預過重等制約科技銀行發展的異化問題。六是科技支行的員工是從現有員工中進行抽調,往往對高技術產業和企業的發展趨勢和商業模式缺乏了解,缺乏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作為唯一一家獨立法人的科技銀行、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浦發矽谷銀行規模小,注冊資本僅10億人民幣,且業務受限,目前只能開展針對企業的在岸美元業務。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用於提供科技金融服務的資金來源於自有資本和同業拆借,放貸能力不強。
另外,受制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我國目前發起的科技銀行基本是債權型的經營模式,由於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科技支行無法實現矽谷銀行的「債權+股權」的盈利模式。而且我國目前風險投資市場剛剛起步,科技銀行同風險投資缺乏聯系。
5.商業銀行產品和服務單一缺乏對創新支持的針對性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品種相對於企業科技創新,可提供的融資手段少,並且在信貸品種、融資方式、結算服務等方面創新動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是對於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可供選擇的信貸品種、融資手段少,信貸產品缺乏針對性。現有貸款審批流程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貸款「軟、小、頻、急」的特點。
當下,國內各家主流商業銀行針對科技企業「輕資產、高成長」的特點,設計了應收賬款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訂單質押、出口退稅質押、存貨抵押、發票融資、應收租金保理、合同能源管理等一系列「弱擔保」措施或金融產品。然而,由於銀行內部激勵和考核機制不到位,客戶經理營銷積極性不高,決策層也不願承擔更大風險。科技企業實際准入門檻並未降低,「強擔保」仍然是各家銀行對該類客戶的主流擔保方式。多數商業銀行還是採用傳統的抵押、擔保方式,開展專利權憑證質押、知識產權質押等創新型業務的銀行並不多。
6.科技創新的信用增進機制薄弱
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和收益的不對稱問題,可通過抵押和擔保等信用增進方式來解決。目前銀行對科技企業發放貸款時,抵押物仍以土地、廠房為主,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庫存商品抵押貸款等抵質押方式由於抵押物的流動性限制,其發放規模有限。據報道,在我國擁有的163萬項專利中,近十年來只有682項獲得了銀行質押融資,不到總數的0.05%,融資總額不到50億元人民幣。
從國際經驗看,信用擔保機制通常由政府設立而不採用商業性擔保機制。因為政府信用遠高於商業性擔保公司,以政府為主設立的信用擔保機制不僅可以與銀行共擔風險,還可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但我國以商業性擔保為主流,截至2013年末,我國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中國有控股佔比23.5%,民營及外資控股分別佔比23.5%和76.5%。商業性擔保公司要求的3%至5%的擔保費率大大增加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為規避風險,商業性擔保公司通常還會提出反擔保要求,並要求貸款客戶繳納保證金和風險准備金,更加重了企業負擔。
從體制機制著手推動銀行體系服務科技創新
1.引導商業銀行推進科技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加大科技貸款投放力度
在當前信貸規模總體偏緊、銀行風險防控和責任壓力較大的監管環境下,可借鑒國家對於「三農」和小微企業信貸支持的政策,對科技貸款投放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例如,給予貼息、要求「兩個不低於」,實行差別存款准備金率、放寬撥備政策、優先實現科技信貸證券化等。
鼓勵商業銀行豐富科技信貸產品體系、創新科技金融服務模式。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創業投資、證券、保險、信託等機構合作,創新交叉性金融產品。全面推動符合科技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創新,逐步擴大倉單、訂單、應收賬款、產業鏈融資以及股權質押貸款的規模。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還款方式創新,開發和完善適合科技企業融資需求特點的授信模式。積極向科技企業提供開戶、結算、融資、理財、咨詢、現金管理、國際業務等一站式、系統化的金融服務。
放開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合作模式上的限制。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的合作模式還停留在較為粗糙的業務合作關繫上,即銀行與創投公司或私募機構的合作模式是「財務咨詢+多方位的融資服務」,這種合作模式中銀行所扮演的角色是財務顧問、項目推薦的代理人和資產的託管人等。如果放開我國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在合作模式上的限制,允許銀行向風險投資機構進行投資或貸款,有利於二者實現有機融合。
發展支持科技活動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例如,由商業銀行參股設立參與投資銀行業務、風險投資業務的子公司,在規避「分業經營」原則的情況下,以多種創造性方式為處於起步階段的新興產業提供資金,發揮綜合性金融服務平台的作用。可以適當放鬆銀行設立或參股服務於新興產業的新金融組織,如對商業銀行設立專門投資於戰略新興產業投資基金或風險投資基金、金融租賃公司,如符合現有準入標准,可加快審批進度,實現優先准入,甚至可在現有準入標准基礎上適當放寬條件。
2.探索建立專業政策性銀行的可行性與發展模式
由於科學技術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需要有肩負歷史責任,不求短期回報,甘願承擔風險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的金融機構出現,這正是政策性金融的題中之意。韓國在60年的時間內迅速發展成為世界前十的產業大國,這與政策性金融扶持到位密切相關。可借鑒韓國的經驗,對分散於多個部門的財政性投入資金進行統籌集成,探索設立專門支持創新的政策性銀行。該政策性銀行直接貸款給科技型中小企業,也可為其提供信用擔保和貼息,也可為創業風險投資提供貸款,以產生示範效應,發揮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3.創建專業化的科技銀行專門支持科技創新型企業融資
建立科技銀行,既可以為完全商業化、產業化的科技資源提供有針對性、有效率的金融服務,又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資源投入到科技創新領域,還可以為政府財政投入以及完全市場化的民間資本投入找到銜接平台。從長遠看,我國未來建立獨立性科技銀行的目標模式是美國矽谷銀行模式。為此,應當認真借鑒和學習美國矽谷銀行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經驗,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基本國情,培育和建立市場化、專業化、本地化、互動性、獨立性的科技銀行,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隨著國家政策的調整和經營環境的改善,逐步創建專業化的科技銀行。
專業化的科技銀行應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銀行。在實際操作中,有三種設立途徑。
一是由商業銀行牽頭發起,其他投資者參與的方式新發組建股份制科技銀行。相關立法部門、銀行監管部門應及時制定專門的《科技銀行法》、《科技銀行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來規范科技銀行的運營。國家應出台政策,對設立科技銀行在注冊資本、資金來源、業務范圍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尤其是允許科技銀行從事股權投資等創新性金融業務。為使科技銀行的投資主體多元化,要鼓勵社會資本參股科技銀行,如引進國外戰略投資者、鼓勵國內民間資本參與科技銀行的創建等,以完善科技銀行的組織構架。
二是商業銀行科技支行轉型為獨立的科技銀行。隨著現有的科技支行科技貸款業務的不斷擴大,風險控制能力提高,並逐漸開發出了較為成熟的盈利模式,科技支行可從原商業銀行中分離出來,設立科技銀行,即由科技支行轉化為獨立的科技銀行。可考慮將全國范圍內的具有科技銀行屬性的中小商業銀行或科技支行合並重組。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有必要盡快出台相關政策,在牌照申請、機構設置、資本要求等方面給予扶持。
三是鼓勵民間資本設立專業化科技銀行。目前國家已逐步放開民營資本參與設立商業銀行的限制,未來應積極推動更多的社會資本設立專業化程度高的中小型科技銀行,通過制度改革釋放社會資本在科技信貸管理、資產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創新活力。
4.積極發展為科技創新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組織
金融租賃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是主要的服務科技創新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鼓勵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通過開展資產證券化、發行債券等方式融資。提高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區域適應性,逐步推進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將該模式向經濟金融發達區域進行推廣。加強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作交流,增加其抵禦風險的能力。合理提高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杠桿率,增加資金供應能力。政府應出台關於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優惠政策,設立風險准備金,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5.以政府為主體,完善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貸款風險分擔機制與信用擔保機制
完善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貸款風險分擔機制方面:一是鼓勵地方各級政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通過科技貸款貼息,完善信貸風險分擔機制;二是建立針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性保險機構。政策性保險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財政撥款,吸引其他資金的參股,保險的對象是技術創新的中小企業。
構建國家層面的信用擔保框架,引導省市政府盡快建立政府主導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政府可成立專門的擔保公司或出資設立擔保基金來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通過將有限的財政資金集中起來,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信用擔保機制,使信用擔保回歸政策性使命。我國現有的高新技術擔保體系實際上主要以地方出資為主,存在擔保層級低、覆蓋面窄、擔保資金總量不足的問題,與市場體制對高新技術擔保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完善我國科技創新擔保體系,還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資的擔保機制。
(作者單位:國家信息中心)

Ⅳ 小微企業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一、小微企業的狀況?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
稅收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和與小微企業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個標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為小型微利企業。
隨著國家針對小微企業一系列優惠政策的出台和2013年1月起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即將實施,小微企業的發展越來越受到政府和社會的廣泛關注。目前我國小微企業規模已近5000萬家,為國家解決了大量的就業人口和近三分之二的所得稅,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撐作用越來越大。然而,由於受到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的影響,小微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普遍較低,企業信息化率還不到3%,仍然面臨管理不規范、融資難、效率低下、競爭能力弱的問題,嚴重製約了小微企業發展壯大。
在繼續實施好現有小微企業支持政策的同時,中央政府重點推出了相關政策扶持小微企業發展:
一是加大進一步簡政放權力度。加快清理不必要的證照和資質、資格審批,為小微企業降門檻、除障礙。
二是加大稅收支持。在現行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暫免徵收增值稅、營業稅的基礎上,從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將月銷售額2-3萬元的也納入暫免徵稅范圍。對小微企業從事國家鼓勵類項目,進口自用且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免徵關稅。
三是加大融資支持。採取業務補助、增量業務獎勵等措施,引導擔保、金融和外貿綜合服務等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單列小微企業信貸計劃,鼓勵大銀行設立服務小微企業專營機構。推動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實質性進展。
四是加大財政支持。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小微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政府以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小微企業免費提供技能培訓、市場開拓等服務。高校畢業生到小微企業就業,由市、縣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檔案。
五是加大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對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的支持,鼓勵地方中小企業扶持資金將小微企業納入支持范圍。
六是加大服務小微企業的信息系統建設,方便企業獲得政策信息,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提供更有效服務。


二、小微企業貸款需要的條件?
1、貸款的小微企業需要符合國內的行業或者產業的相關政策,企業的發展具有可持續性,同時不能是能源消耗高,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
2、企業的信譽良好,沒有被金融機構或者其它貸款人起訴過;
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且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持有人民銀行核發並正常年檢的貸款卡;
4、正規的組織機構,有經營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據和經營場所,合法經營,產品有市場、有效益;
5、具備債務的還款能力,資產狀況良好,不會出現一些信貸資產風險;
6、企業經營者或實際控制人從業經歷在3年以上,素質良好,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7、企業經營狀況穩定,成立年限原則上在2年(含兩年)以上,至少有一個及以上會計年度財務報表,且連續2年銷售收入增長,毛利潤為正值。

三、小微企業貸款的途徑
1、抵押貸款。採用這種方式貸款,需要企業把資產進行抵押,比如廠房、機器或者企業名下的其它資產。貸款的期限通常在1—5年左右。
2、信用貸款。這種貸款的期限相對來說比較短,通常在1-3年。在不提供抵押物的情況下,憑借企業的經營能力和信用來獲得銀行貸款。
3、商戶聯保。商戶聯保是三名持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組成一個聯保小組,不需要其他擔保,就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一般情況每個商戶可以貸款10萬元(部分地區20萬),貸款期限為1—3年。

Ⅵ 金融體制改革取得哪些新成績

一、金融企業改革繼續深化
一是國有大型金融企業改革取得實質性突破。繼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交通銀行股份制改革並成功上市之後,中國農業銀行2009年完成了股份制改革,2010年在上海和香港兩地上市。2012年,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在香港整體上市。二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有序推進。國家開發銀行由政策性銀行改造成股份制商業銀行,2008年正式掛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改革穩步推進,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改革方案獲國務院批准並完成200億元人民幣注資。三是服務「三農」、小微企業的金融組織制度改革創新加快。農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擴大到12個省(區、市),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較快。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縣域、基層和中西部地區延伸網點,基本實現鄉鎮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主要商業銀行均設立了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服務小微企業的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四是中小金融企業改革發展富有成效。光大銀行順利上市,中信銀行等一批股份制商業銀行逐步建立現代公司治理架構。信達、華融兩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相繼完成股份制改革。五是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
二、金融市場改革發展取得新成績
一是銀行間債券市場迅速發展,形成以做市商為核心、金融機構為主體、其他投資者共同參與的分層有序的投資者結構,推出中小企業私募債。二是平穩推出創業板,擴大中關村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試點范圍,新增上海張江、武漢東湖、天津濱海三個國家級高新區,設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推動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規范發展。三是推出股指期貨和融資融券,啟動轉融通業務試點,新增螺紋鋼、早秈稻等13個商品期貨新品種。四是出台《農業保險條例》,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初步確定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方案,推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放寬了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股權等限制。五是推出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初步形成現貨與衍生品、場內與場外相結合,面向機構和個人的多層次黃金市場格局。六是積極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溫州設立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珠江三角洲、福建泉州和浙江麗水等地區開展金融改革試點。
三、利率市場化改革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穩步推進
一是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運行順利,在貨幣市場利率體系中的基準地位不斷鞏固。二是存貸款利率浮動幅度擴大,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浮動區間上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1.1倍,貸款利率浮動區間下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0.7倍。三是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匯率雙向浮動彈性增強。2012年,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交易價浮動幅度由5‰擴大到1%。同時外匯市場干預大幅減少,國際收支狀況逐步改善。
四、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加快
一是推出進口核銷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推廣至全國,取消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核銷。二是開展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試點,提高投資總額度至2700億元人民幣。提高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的投資總額度至800億美元,穩步增加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截至2012年末,累計批准24家RQFII機構、169家QFII機構和107家QDII機構的投資額度。三是全面取消強制結售匯制度。對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實行正負區間管理,取消頭寸下限管理。
五、金融監管機制進一步完善
一是初步建立逆周期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完善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體制,加強金融管理部門的信息溝通與監管協調。二是實施銀行業新監管標准,推動建立嚴格的動態資本約束、動態撥備等監管制度。推出創業板、主板和中小企業板退市制度,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建立現代保險監管框架,利差損、車貸險等歷史遺留風險逐步得到解決,財產險公司償付能力首次全部符合監管標准。三是有效化解了城市信用社等高風險金融機構風險,查處了一批內幕交易、非法集資、地下錢庄等違法違規案件,規范發展民間借貸。四是成立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成立了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五是完成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對我國的首次金融部門評估規劃(FSAP)評估,評估結論總體積極、正面。
六、金融開放水平全面提升
一是放寬金融市場的外資准入限制。合資證券公司外方持股比例上限提高到49%,參股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的股東擴大至所有境外金融機構,參股比例最高可達49%。包括境外央行、境外參加行、港澳清算行等在內的100家境外機構獲准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交強險業務對外資開放。截至2012年末,共有銀行業外資法人機構達42家,外國銀行分行95家;合資證券公司13家,合資基金管理公司43家,合資期貨公司3家;外資保險公司55家。二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擴大至全國,境外地域范圍不受限制。三是允許境內機構以人民幣對外直接投資和境外投資者使用人民幣到境內直接投資。允許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和境內非金融企業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在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展跨境人民幣貸款等試點,建設香港等人民幣離岸中心。四是與韓國、馬來西亞等18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雙邊本幣互換協議,總額超過1.6萬億元人民幣。五是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辦人民幣對馬來西亞林吉特、俄羅斯盧布交易,啟動人民幣對日元直接交易,增加澳大利亞元和加拿大元對人民幣的交易。推出人民幣對泰銖銀行間市場區域交易,對韓元、越南盾、泰銖、寮國基普、哈薩克堅戈5種非主要國際儲備貨幣的銀行櫃台直接掛牌交易。
七、國際和地區金融合作日益擴大
一是加強與港澳台地區金融合作。落實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CEPA)補充協議,允許港澳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廣東設立異地支行,推動滬深港交易所聯合設立合資公司。加強海峽兩岸在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下的金融合作,簽訂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二是深化區域及金融合作。推動清邁倡議多邊化資金規模擴大至2400億美元,與其他金磚國家就貨幣互換、開發性融資等合作達成共識,利用區域性開發機構加強與拉美、非洲等地區的金融合作。推進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英經濟財金對話等平台下的雙邊金融合作。三是積極利用二十國集團等平台參與國際金融治理。目前我國已是世界銀行第三大股東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份額排名上升至第三位。全面參與國際清算銀行、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等國際標准制定機構各項工作。
八、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加強
一是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實施新修訂的《保險法》,國務院審議通過《徵信業管理條例》。出台《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等,修訂出台《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發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初步構建和完善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二是支付體系和統計體系建設扎實推進。農村支付服務建設初見成效,推動和規范銀行卡業務和新興支付業務發展。正式統計並發布社會融資規模數據。三是徵信體系建設成效顯著。截至2012年末,已為1858萬戶企業和其他組織、8.2億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檔案。基本完成機構信用代碼全國推廣應用工作。四是順利結束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A)互評估後續報告程序,反洗錢監管、監測范圍擴大到支付機構。五是金融信息化建設加快。在全國穩步推進銀行卡晶元化遷移,發布銀行業標准體系和金融移動支付技術系列標准,開展儲蓄國債(電子式)網上銀行銷售試點。

Ⅶ 銀行支持科技創新有哪些「攔路虎」

銀行支持科技創新有哪些「攔路虎」
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加快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是當前經濟社會面臨的第一要務。在此過程中,金融的功用尤為重要。作為經濟活動的血脈,金融對推動科技創新、引導社會資源有效配置有導向、支撐與促進作用。如何從體制機制上消除金融服務「攔路虎」,促進我國經濟由要素驅動、投資驅動向創新驅動轉化,金融業有許多工作要做。
——亞夫
■我國高科技型企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相關金融約束已成為創新型經濟發展的「攔路虎」。在當前以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格局下,充分挖掘和發揮銀行體系的作用,推動相關機制體制改革,是我國科技金融發展需跨越的重要關坎。

■現階段我國科技銀行是以科技支行為主導,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並存的模式。但無論是由商業銀行設立的科技支行還是由民間資本發起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距離科技銀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品種相對於企業科技創新,可提供的融資手段少,並且在信貸品種、融資方式、結算服務等方面創新動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對於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可供選擇的信貸品種、融資手段少,信貸產品缺乏針對性。現有貸款審批流程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貸款「軟、小、頻、急」的特點。
□李若愚
加快推進銀行體系科技金融服務創新
2006年2月份國務院發布《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開啟了我國科技金融的快速發展期,科技金融服務創新明顯加快。就銀行體系來看,主要有以下方面:
1.科技支行加快建立
2007年,全國工商聯向「兩會」提交設立科技銀行的提案,並建議在有條件的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進行試點。科技銀行是指專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銀行機構,其業務主要為高科技企業技術引進、技術研發、新產品試驗推廣等與科技創新有關的業務提供產品服務。美國的「矽谷銀行」是科技銀行成功的典型模式。我國科技銀行的成立在參考美國「矽谷銀行」模式基礎上,結合了我國金融發展與金融體制的客觀實際,採取了成立「科技支行」的方式。
2008年,在科技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共同推動下,省市地方科技部門積極與地方銀監會和金融機構合作,推動國內商業銀行設立為科技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科技支行。自2009年1月成都設立全國首批兩家科技支行以來,科技支行在全國范圍內「遍地開花」,主流商業銀行均已設立了科技支行。截至2013年年底,全國共成立科技支行60多家,江蘇省是全國設立科技支行最多的省份。2011年11月,中美合資浦發矽谷銀行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擁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科技銀行。
為更好地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科技支行通常享受「一行兩制」的特殊政策。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點,科技支行進行了多種金融創新。主要有:建立專門的銀行貸款評審指標體系;引入科技專家進入銀行貸款評審委員會;開辦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為主的多種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了大量「弱擔保、弱抵押」信貸產品;與風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合作,創新經營模式;探索建立單獨的貸款風險容忍度和風險補償機制。
2.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快速發展
自2008年銀監會、人民銀行啟動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以來,全國部分地區相繼開啟科技小額貸款工作。2009年全國首家專門服務於科技型企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天津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江蘇開展科技類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天津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只是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目標客戶的小額貸款公司,不管是制度創新還是商業模式創新都十分有限。而江蘇試點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採取了「投貸結合」的新模式,突破了傳統。
試點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以不得高於公司資本凈額30%的資金從事創業投資業務。自試點以來,截至2013年,江蘇省共成立了50多家科技小貸公司,主要分布在國家級和省級的高新園區、省級以上的經濟開發區、國家級大學科技園等。此外,北京、浙江、廣東、河北等地區也積極開展科技小貸公司試點,或推動當地小貸公司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貸款。
3.開展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的試點工作
2011年11月,科技部聯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關於確定首批開展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地區的通知》,確定北京中關村示範區、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杭溫湖甬」地區、安徽省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實驗區、武漢市、長沙高新區、廣東省「廣佛莞」地區、重慶市、成都高新區、綿陽市、關中-天水經濟區(陝西)、大連市、青島市、深圳市等16個地區為首批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地區。
試點地區開展了各種特色鮮明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例如江蘇省設立科技信貸增長風險補償獎勵專項基金、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成都高新區探索出由政府引導、民間基金積極參與,以及以企業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等為主體的新型融資模式,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地積極探索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武漢市打造「科技創業投資+銀行專項貸款」服務模式,上海市創新銀保合作產品,推出「科技型中小企業履約保證保險貸款」等等。科技部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16個試點地區共出台342項科技金融政策,上海、浙江等11個地區設立的科技金融專項資金總金額達32億元,建立了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資體系。
2014年1月,科技部聯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知識產權局聯合發布《關於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紮實做好科技金融服務的意見》,提出加快推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適時啟動第二批試點工作,將更多地區納入試點范圍。

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面臨哪些問題
1.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存在「先天不足」
理論與經驗均表明,資本市場對於技術創新的金融支持效率遠高於信貸市場,這也是美國得以成為全球技術創新中心和工業革命領袖的重要原因。但長期以來,銀行體系一直是我國金融體系的核心和主體,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資本市場與信貸市場「相比肩」仍需假以時日。在我國現有金融體系下,銀行信貸仍是社會融資的主體。
存量來看,截至2014年末,對實體經濟發放的本外幣貸款占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的69%;流量來看,2014年銀行本外幣貸款佔新增社會融資規模比重達61.6%。在現有金融體系下,廣大科技型企業的外部融資很大程度上還是需要通過商業銀行信貸的形式予以解決。
但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的原則與科技創新所存在的高風險特徵間存在天然的矛盾,成為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的制度性障礙。傳統銀行的經營模式為吸收儲戶存款與發放貸款。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追求無風險、低收益的存款人的儲蓄資金,因此在把這些無風險的儲蓄資金,運用到具有鮮明「四高」特徵(即高技術含量、高投入、高成長和高風險)的技術創新領域時,銀行會非常謹慎。
實際上,各國監管機構對銀行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都提出了較為嚴格的監管要求。銀行對所面臨的風險具有比其他金融機構更低的社會容忍度,必須具備更審慎的經營策略,強調穩健經營,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約束,一般不願意向高風險項目或高風險企業發放貸款。
對於我國商業銀行而言,在嚴格的分業經營要求下,長期的經營慣性及制度缺陷使銀行支持科技創新的動力更為不足。一是按照「分業經營」原則,商業銀行除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從事一些中間業務外,不得進入投資銀行業務經營領域。商業銀行也因而無法承擔科技投資的高風險,不具備相關專業人才。二是現有商業銀行一直局限於成熟的傳統產業運作,局限於傳統產業領域客戶的營銷維護,對科技型企業和新興產業的運行特點和規律往往缺乏了解。三是現有商業銀行的貸款發放通常需要通過有形物質的抵押和企業擔保來實現。但廣大科技型企業的特徵不符合銀行對信貸服務對象的要求,例如,知識產權等「軟資產」多、固定資產等傳統實物抵押品少;中小企業多、大企業少,專業性強,不確定因素多等。銀行傳統的「貸大、貸集中」的客戶授信主導發展模式並不適應科技型企業「小、散、專」的特點。
2.科技型中小企業成為銀行體系的服務「盲點」
在我國現行銀行體系中,提供科技貸款的金融機構有三類:科技銀行以及正規銀行體系中的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目前國內科技銀行的實現形式為科技支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資銀行(浦發矽谷銀行)及科技小額貸款公司。
從現實情況看,科技貸款仍存在較大缺口,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業貸款需求難以得到滿足。中小型商業銀行由於自身專業性不夠、風險控制能力不足等原因,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貸款方面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作用。政策性銀行由於金融資源和現有功能定位的限制以及經營上存在的固有缺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貸款支持也相當有限。大型商業銀行雖擁有大量過剩的金融資源,但由於其規模上的不適應和風險控制要求,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貸款供給也極其有限。作為服務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專營機構,科技銀行由於規模小、實力弱,難以彌補科技貸款的缺口。
3.政策性銀行對創新支持力度不足
我國現有的三家政策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業務各有側重,或多或少都提供一些支持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但都沒有專門服務於科技創新的市場定位,政策性銀行在支持科技創新領域長期缺位。從職責和定位看,這三家銀行服務科技創新屬於順帶開展的「副業」,其業務中心、工作重心並不在此。
從實際業務開展情況看,對科技創新支持力度最大的國家開發銀行截至2011年末科技貸款余額1416億元,僅占其全部貸款余額的2.6%,科技貸款中,科技中小企業貸款僅佔比11.7%。截至2011年底,中國進出口銀行科技貸款余額為714.24億元,佔全部貸款余額比重僅為5.2%,科技貸款中,中小型科技企業貸款佔比僅為6.9%。
4.缺乏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現階段我國科技銀行是以科技支行為主導,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並存的模式。但無論是由商業銀行設立的科技支行還是由民間資本發起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距離科技銀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我國科技支行發展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科技支行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無法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缺乏經營的自主性和靈活性。二是科技支行進行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礎完全源於母行,雖然有「一行兩制」的政策,但科技支行在開展業務時仍然受到總行風險偏好程度、風險承受意願和業績考核制度等方面的限制。三是科技支行的風險控制機制與傳統銀行的風險控制機制並無太大差異,過度依賴有形抵押物和質押物的現象普遍存在,而無形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往往流於形式。四是科技支行提供的科技金融產品比較單一,科技貸款仍是最主要的經營模式,而且沒能更好地迎合科技型企業融資需求的特點。五是當前科技支行存在行政色彩濃厚、政府幹預過重等制約科技銀行發展的異化問題。六是科技支行的員工是從現有員工中進行抽調,往往對高技術產業和企業的發展趨勢和商業模式缺乏了解,缺乏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作為唯一一家獨立法人的科技銀行、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浦發矽谷銀行規模小,注冊資本僅10億人民幣,且業務受限,目前只能開展針對企業的在岸美元業務。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用於提供科技金融服務的資金來源於自有資本和同業拆借,放貸能力不強。
另外,受制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我國目前發起的科技銀行基本是債權型的經營模式,由於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科技支行無法實現矽谷銀行的「債權+股權」的盈利模式。而且我國目前風險投資市場剛剛起步,科技銀行同風險投資缺乏聯系。
5.商業銀行產品和服務單一缺乏對創新支持的針對性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品種相對於企業科技創新,可提供的融資手段少,並且在信貸品種、融資方式、結算服務等方面創新動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是對於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可供選擇的信貸品種、融資手段少,信貸產品缺乏針對性。現有貸款審批流程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貸款「軟、小、頻、急」的特點。
當下,國內各家主流商業銀行針對科技企業「輕資產、高成長」的特點,設計了應收賬款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訂單質押、出口退稅質押、存貨抵押、發票融資、應收租金保理、合同能源管理等一系列「弱擔保」措施或金融產品。然而,由於銀行內部激勵和考核機制不到位,客戶經理營銷積極性不高,決策層也不願承擔更大風險。科技企業實際准入門檻並未降低,「強擔保」仍然是各家銀行對該類客戶的主流擔保方式。多數商業銀行還是採用傳統的抵押、擔保方式,開展專利權憑證質押、知識產權質押等創新型業務的銀行並不多。
6.科技創新的信用增進機制薄弱
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和收益的不對稱問題,可通過抵押和擔保等信用增進方式來解決。目前銀行對科技企業發放貸款時,抵押物仍以土地、廠房為主,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庫存商品抵押貸款等抵質押方式由於抵押物的流動性限制,其發放規模有限。據報道,在我國擁有的163萬項專利中,近十年來只有682項獲得了銀行質押融資,不到總數的0.05%,融資總額不到50億元人民幣。
從國際經驗看,信用擔保機制通常由政府設立而不採用商業性擔保機制。因為政府信用遠高於商業性擔保公司,以政府為主設立的信用擔保機制不僅可以與銀行共擔風險,還可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但我國以商業性擔保為主流,截至2013年末,我國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中國有控股佔比23.5%,民營及外資控股分別佔比23.5%和76.5%。商業性擔保公司要求的3%至5%的擔保費率大大增加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為規避風險,商業性擔保公司通常還會提出反擔保要求,並要求貸款客戶繳納保證金和風險准備金,更加重了企業負擔。

從體制機制著手推動銀行體系服務科技創新
1.引導商業銀行推進科技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加大科技貸款投放力度
在當前信貸規模總體偏緊、銀行風險防控和責任壓力較大的監管環境下,可借鑒國家對於「三農」和小微企業信貸支持的政策,對科技貸款投放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例如,給予貼息、要求「兩個不低於」,實行差別存款准備金率、放寬撥備政策、優先實現科技信貸證券化等。
鼓勵商業銀行豐富科技信貸產品體系、創新科技金融服務模式。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創業投資、證券、保險、信託等機構合作,創新交叉性金融產品。全面推動符合科技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創新,逐步擴大倉單、訂單、應收賬款、產業鏈融資以及股權質押貸款的規模。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還款方式創新,開發和完善適合科技企業融資需求特點的授信模式。積極向科技企業提供開戶、結算、融資、理財、咨詢、現金管理、國際業務等一站式、系統化的金融服務。
放開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合作模式上的限制。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的合作模式還停留在較為粗糙的業務合作關繫上,即銀行與創投公司或私募機構的合作模式是「財務咨詢+多方位的融資服務」,這種合作模式中銀行所扮演的角色是財務顧問、項目推薦的代理人和資產的託管人等。如果放開我國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在合作模式上的限制,允許銀行向風險投資機構進行投資或貸款,有利於二者實現有機融合。
發展支持科技活動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例如,由商業銀行參股設立參與投資銀行業務、風險投資業務的子公司,在規避「分業經營」原則的情況下,以多種創造性方式為處於起步階段的新興產業提供資金,發揮綜合性金融服務平台的作用。可以適當放鬆銀行設立或參股服務於新興產業的新金融組織,如對商業銀行設立專門投資於戰略新興產業投資基金或風險投資基金、金融租賃公司,如符合現有準入標准,可加快審批進度,實現優先准入,甚至可在現有準入標准基礎上適當放寬條件。
2.探索建立專業政策性銀行的可行性與發展模式
由於科學技術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需要有肩負歷史責任,不求短期回報,甘願承擔風險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的金融機構出現,這正是政策性金融的題中之意。韓國在60年的時間內迅速發展成為世界前十的產業大國,這與政策性金融扶持到位密切相關。可借鑒韓國的經驗,對分散於多個部門的財政性投入資金進行統籌集成,探索設立專門支持創新的政策性銀行。該政策性銀行直接貸款給科技型中小企業,也可為其提供信用擔保和貼息,也可為創業風險投資提供貸款,以產生示範效應,發揮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3.創建專業化的科技銀行專門支持科技創新型企業融資
建立科技銀行,既可以為完全商業化、產業化的科技資源提供有針對性、有效率的金融服務,又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資源投入到科技創新領域,還可以為政府財政投入以及完全市場化的民間資本投入找到銜接平台。從長遠看,我國未來建立獨立性科技銀行的目標模式是美國矽谷銀行模式。為此,應當認真借鑒和學習美國矽谷銀行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經驗,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基本國情,培育和建立市場化、專業化、本地化、互動性、獨立性的科技銀行,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隨著國家政策的調整和經營環境的改善,逐步創建專業化的科技銀行。
專業化的科技銀行應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銀行。在實際操作中,有三種設立途徑。
一是由商業銀行牽頭發起,其他投資者參與的方式新發組建股份制科技銀行。相關立法部門、銀行監管部門應及時制定專門的《科技銀行法》、《科技銀行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來規范科技銀行的運營。國家應出台政策,對設立科技銀行在注冊資本、資金來源、業務范圍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尤其是允許科技銀行從事股權投資等創新性金融業務。為使科技銀行的投資主體多元化,要鼓勵社會資本參股科技銀行,如引進國外戰略投資者、鼓勵國內民間資本參與科技銀行的創建等,以完善科技銀行的組織構架。
二是商業銀行科技支行轉型為獨立的科技銀行。隨著現有的科技支行科技貸款業務的不斷擴大,風險控制能力提高,並逐漸開發出了較為成熟的盈利模式,科技支行可從原商業銀行中分離出來,設立科技銀行,即由科技支行轉化為獨立的科技銀行。可考慮將全國范圍內的具有科技銀行屬性的中小商業銀行或科技支行合並重組。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有必要盡快出台相關政策,在牌照申請、機構設置、資本要求等方面給予扶持。
三是鼓勵民間資本設立專業化科技銀行。目前國家已逐步放開民營資本參與設立商業銀行的限制,未來應積極推動更多的社會資本設立專業化程度高的中小型科技銀行,通過制度改革釋放社會資本在科技信貸管理、資產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創新活力。
4.積極發展為科技創新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組織
金融租賃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是主要的服務科技創新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鼓勵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通過開展資產證券化、發行債券等方式融資。提高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區域適應性,逐步推進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將該模式向經濟金融發達區域進行推廣。加強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作交流,增加其抵禦風險的能力。合理提高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杠桿率,增加資金供應能力。政府應出台關於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優惠政策,設立風險准備金,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5.以政府為主體,完善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貸款風險分擔機制與信用擔保機制
完善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貸款風險分擔機制方面:一是鼓勵地方各級政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通過科技貸款貼息,完善信貸風險分擔機制;二是建立針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性保險機構。政策性保險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財政撥款,吸引其他資金的參股,保險的對象是技術創新的中小企業。
構建國家層面的信用擔保框架,引導省市政府盡快建立政府主導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政府可成立專門的擔保公司或出資設立擔保基金來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通過將有限的財政資金集中起來,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信用擔保機制,使信用擔保回歸政策性使命。我國現有的高新技術擔保體系實際上主要以地方出資為主,存在擔保層級低、覆蓋面窄、擔保資金總量不足的問題,與市場體制對高新技術擔保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完善我國科技創新擔保體系,還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資的擔保機制。
(作者單位:國家信息中心)

Ⅷ 溫州30條的內容什麼

5月21日,溫州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30條《關於為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為民間金融秩序和實體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為推進民營經濟與民間資本有效對接,推動金融改革創新和經濟轉型升級帶來了歷史性機遇。為貫徹國務院批准實施的《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充分發揮人民法院保障和服務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的職能作用,結合我市法院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為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基本原則

1、能動司法、服務大局。全市法院要充分認識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的重要性、復雜性和挑戰性,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持能動司法理念,准確把握司法價值取向,充分發揮司法政策導向作用,著力強化審判工作及審判延伸服務,為推動我市金融綜合改革和區域金融創新,破解「兩多兩難」問題(民間資金多、投資難和中小企業多、融資難),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2、依法合規、重視政策。准確把握國務院批准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政策精神,堅持先試先行,對政府主導推進實施的金融綜合改革措施和配套政策,以及民間和行業醞釀試驗的金融創新模式,只要有利於試驗區建設,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在確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給予司法支持。

3、公正司法、平等保護。加大對民間資本投資的新型金融組織財產權、經營自主權和平等競爭權的保護力度,確保各種金融市場主體在訴訟程序適用和實體處理結果上受到公平對待,提振投資者信心。通過發揮司法職能作用,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金融環境,促進金融領域國資、民資、外資平等競爭、共同發展。

4、鼓勵創新、防範風險。妥善處理鼓勵金融改革創新與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之間的關系,積極營造有利於金融創新的司法環境,促進金融發展,同時注重金融創新的風險防範和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預警制裁,特別是對具有全局性影響的重大金融創新行為,其效力需要司法裁判確認的,要審慎妥善處理,維護健康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環境。

二、規范民間金融發展,促進投融資環境的優化

5、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依法保護合法借貸關系。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精神,正確認定民間借貸合同效力,保護合法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為,維護正當投資權益,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依法遏制民間融資中的高利貸化和投機化傾向,切實減輕民營企業的融資成本。

6、支持民間融資備案登記,發揮備案登記管理作用。依法保護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及入駐中心的有關機構登記、公證、結算、法律咨詢等行為,依法確認權利人在中心備案登記材料的證據效力,引導民間融資備案登記,促進民間融資的陽光化和規范化。

7、支持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發展,引導民間資本有序投資。妥善審理涉及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及相關投資管理機構的創業投資糾紛案件,支持專業資產投資管理機構以參股、並購等形式參與民營企業的增資擴股和兼並重組,引導民間資本與優勢產業實現良性互動,運用資本手段實現傳統製造業的改造提升。

8、保護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拓寬民間資本投資渠道。支持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的各項政策和便利措施,推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穩步發展;依據境外投資、咨詢主體系境內主體的管轄連結點,妥善審理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合同糾紛和境外投資咨詢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依法規范境外投資咨詢服務中介機構的發展,推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服務體系的建立;平等保護對外投資主體的投資權益,引導民間資本在更廣泛領域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

9、化解擔保機構經營風險,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妥善審理涉及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合同糾紛案件,加大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履行代償責任後追償案件的審判執行力度,降低擔保機構經營風險。依法確認順位抵押登記和金融機構向融資性擔保機構轉讓主債權及相應房地產等財產抵(質)押權的效力,促進抵押物協商作價機制的落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10、保障地方資本市場的培育發展,強化服務民間投資功能。加強服務產權交易中心司法措施的調研,保護企業產權、知識產權、技術產權、文化產權、排污權、水權、碳排放權、農村土地承包權和林地流轉,促進產權交易市場規范運作;依法支持扶持股權營運中心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支持和推動股權營運中心做大做強,依法引導、支持非上市公司在股權營運中心平台開展股份轉讓;依法推動股權質押登記和企業並購重組服務平台建設,為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提供相應的投資機會和退出通道。

三、積極保障金融改革創新,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11、促進新型金融組織建立和發展。保護民間資金以投資入股的方式參與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的增資擴股或改制,維護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股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的正當投資經營權益。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支持適當突破新型金融組織自然人參股比例,放寬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等舉措。支持符合條件的治理結構好、風險防護能力強的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

12、支持金融組織機構改革。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面向小微企業與「三農」的金融服務機構和各類小企業信貸專營機構,以及融資租賃公司、信託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規范開展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各類業務,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妥善審理涉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造的案件,依法支持農村合作銀行升格改制、增資擴股,引導和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向差異化、專業化發展。

13、保障金融產品創新發展。關注金融創新業務涉訴問題,從司法層面加強對科技貸款、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商業保理等問題的調研,支持銀行理財產品質押、保單質押、知識產權質押、債權質押、涉農承包經營權抵押、海域使用權抵押等業務的開展,並依法確認其效力。在審理金融創新產品涉訴案件時,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應當遵循商事交易的特點、理念和慣例,在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不宜以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為由,簡單否定金融創新行為的效力。

14、依法保護各類債券產品。妥善審理涉及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和資產證券化等糾紛案件;積極開展對中小企業發行抵押債券等問題的司法調研,支持小微企業信用再擔保體系在債券發行中的作用,降低債券兌付風險和企業融資成本;依法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私募債、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等,擴大直接融資的比例,促進民間資本與實體經濟融資需求的有效對接。

15、保障保險市場規范發展。妥善審理涉農保險、責任保險、企業財產保險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依法支持存款保險、企業貸款履約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的開展。注重通過司法裁判的方式服務保險創新產品的發展,對於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創新型保險產品,不輕易否定其效力。在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尊重監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和保險行業規則及交易習慣,保護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的保險利益。

16、加強金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加強對金融業務電子化和網路化進程中基礎性金融技術知識產權,以及金融服務方法專利的司法保護,加大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新型金融組織自主開發的軟體和資料庫的保護力度。在案件審理中,注意金融法律和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銜接,通過對金融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激勵和保護金融自主創新,提升金融業競爭發展能力。

四、健全金融風險防控機制,優化金融改革法治環境

17、寬嚴相濟懲治金融違法犯罪。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嚴懲集資詐騙、貸款詐騙、保險詐騙、貪污、挪用公款、賄賂等犯罪,堅決打擊插手民間借貸金融活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其他暴力性犯罪,切實維護人身財產安全和金融秩序穩定。嚴格區分合法融資與非法集資、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工作失誤與瀆職犯罪等相關法律與政策界限,對罪與非罪界限一時難以劃清的案件,要從有利於促進企業生存發展、有利於保障員工生計、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依法妥善處理。

18、妥善處理金融領域刑民交叉類案件。在審理涉及高利轉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刑民交叉問題多發的案件時,應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視情採取全案移送並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等處理方式。加強法院與政府間、上下級法院間、法院內部各部門間的協調溝通,以非訴途徑、民事救濟、刑事附帶民事、刑事追贓發還等程序妥善處理,最大限度地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19、妥善審理金融行政管理案件。切實發揮行政審判對金融行政管理行為的司法審查職能,監督和支持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行政,保護各種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金融創新發展。對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創新舉措,只要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則,遵守正當程序的,依法予以支持。對不符合金融改革政策精神,損害各類金融投資主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政行為,依法予以糾正,以促進金融綜合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20、完善金融審判徵信體系。積極拓展完善金融審判與公安、國土、房管、工商、稅務、金融、保險、證券、社保、郵政、電信等部門相關徵信系統的對接機制。限制或禁止失信行為人融資、投資、出境、經營、置產、注冊新公司等方面的行為,進一步推進信用聯防機制的形成,優化金融綜合改革的生態環境。

21、加大金融債權司法保護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案件快立、快審、快執長效工作機制,加大金融債權司法保護力度,嚴懲逃廢金融債務行為。對部分企業在改制、破產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債」、「假破產,真逃債」現象,要在黨委的領導下,密切協調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准確把握政策界限,依法予以制裁,維護信貸秩序和金融安全。

22、推進金融債務人企業破產審判工作。加強因金融債務引發的破產案件受理審理工作,依法規制申請破產前的偏頗性清償行為。堅持「甄別分類、差異處置、有保有破」的原則,對有市場有前景的問題企業,優先採取司法重整、破產和解等方式,引入戰略投資,依法豁免部分債務,以化解企業財務風險,實現資產重組、化危為機;對可淘汰、產能落後的企業及「植物人」企業通過破產清算有序退出市場。加強與政府主導、企業自主的資產重組工作的銜接,支持優勢企業以兼並、重組、控股等方式延伸產業鏈並保持、擴大產能,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

23、依法制裁違法違規金融中介行為。妥善審理違法違規提供投資、擔保、典當、寄售、產權(股權)交易中介服務的糾紛案件,正確認定投資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民事責任;打擊各類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組織或參與變相吸收存款、高利放貸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規范經營和健康有序發展。

24、發揮司法建議風險預警功能。建立健全新型金融組織法官聯系點制度,健全與金融監管機構、各金融業協會之間的合作溝通機制,完善金融審判「白皮書」、司法建議和案例指導制度,定期向監管部門、金融機構通報市場行為中可能引發金融風險的突出問題,幫助查堵漏洞、防範風險,切實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建立金融綜合改革中的新類型案件及金融類大要案報告制度,特別是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各類民間資本運作機構高管或股東的債務糾紛案件,應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研判各類資本運作機構潛在風險,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五、完善金融審判制度,不斷提升司法保障水平

25、推行金融專業審判制度。設立金融審判庭,優化配置金融專業審判資源,對涉及金融機構的案件以及其它各類證券、期貨、保險、票據、典當、融資租賃等案件,實行集中管轄、簡案快審、專案專審、難案精審,不斷完善專業化的金融審判制度。

26、建立健全專業陪審員和專家輔助制度。制定規范的金融審判專業陪審員遴選程序,組建由金融管理部門、高等院校金融法律專家、學者組成的金融審判專業陪審員隊伍;成立金融審判專家咨詢庫,充分發揮金融實務專家在專業性強、案件類型新、社會影響大的金融案件審判中的專業咨詢作用以及在金融審判前瞻性調研中的論證作用;積極探索建立具備一定資質的金融從業人員在金融案件審判中的專家證人制度。

27、探索金融糾紛多元解決機制。整合解決糾紛的社會資源,支持仲裁機構依法開展金融糾紛仲裁,充分吸納和發揮中介組織、行業協會及監管部門的力量,加強聯合調解、委託調解和訴調對接工作,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不斷提升金融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權威性與公信力。

六、加強金融審判組織領導,確保司法保障實效

28、強化金融審判組織領導。全市法院要結合金融改革實際,建立服務保障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的專門領導機構,明確司法保障要求,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制定方案、認真實施。要加強金融審判執行工作指導,分解任務,細化責任,做到層層落實,上下聯動。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總結和推廣為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先進經驗和創新舉措,統籌協調全市法院司法保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29、加強金融審判隊伍建設。以專業化、精英化為目標,加快金融審判專業人才的培養,建立健全專家型金融審判隊伍的培養機制。通過加強與法學金融院校、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業務機構等合作與資源共享,聘請法學金融專家、金融實務人士授課、定期開展與相關金融機構和單位的學習交流等形式,加快培養既熟悉金融市場運作規則又精通金融政策法律的復合型司法人才,打造一支適應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勝任金融審判工作的專業化法官隊伍。

30、推進司法公信建設。認真貫徹落實《浙江法院陽光司法實施標准》,不斷提高金融審判公開程度和規范化水平。大力加強司法作風建設,維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社會形象。更加重視加強民意溝通,及時回應群眾對司法保障服務金融改革發展的關切和需求,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不斷提高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來源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

Ⅸ 保監會34創新體制

銀行支持科技創新有哪些「攔路虎」
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加快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是當前經濟社會面臨的第一要務。在此過程中,金融的功用尤為重要。作為經濟活動的血脈,金融對推動科技創新、引導社會資源有效配置有導向、支撐與促進作用。如何從體制機制上消除金融服務「攔路虎」,促進我國經濟由要素驅動、投資驅動向創新驅動轉化,金融業有許多工作要做。
——亞夫
■我國高科技型企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相關金融約束已成為創新型經濟發展的「攔路虎」。在當前以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格局下,充分挖掘和發揮銀行體系的作用,推動相關機制體制改革,是我國科技金融發展需跨越的重要關坎。
■現階段我國科技銀行是以科技支行為主導,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並存的模式。但無論是由商業銀行設立的科技支行還是由民間資本發起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距離科技銀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品種相對於企業科技創新,可提供的融資手段少,並且在信貸品種、融資方式、結算服務等方面創新動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對於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可供選擇的信貸品種、融資手段少,信貸產品缺乏針對性。現有貸款審批流程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貸款「軟、小、頻、急」的特點。
□李若愚
加快推進銀行體系科技金融服務創新
2006年2月份國務院發布《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開啟了我國科技金融的快速發展期,科技金融服務創新明顯加快。就銀行體系來看,主要有以下方面:
1.科技支行加快建立
2007年,全國工商聯向「兩會」提交設立科技銀行的提案,並建議在有條件的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進行試點。科技銀行是指專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銀行機構,其業務主要為高科技企業技術引進、技術研發、新產品試驗推廣等與科技創新有關的業務提供產品服務。美國的「矽谷銀行」是科技銀行成功的典型模式。我國科技銀行的成立在參考美國「矽谷銀行」模式基礎上,結合了我國金融發展與金融體制的客觀實際,採取了成立「科技支行」的方式。
2008年,在科技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共同推動下,省市地方科技部門積極與地方銀監會和金融機構合作,推動國內商業銀行設立為科技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科技支行。自2009年1月成都設立全國首批兩家科技支行以來,科技支行在全國范圍內「遍地開花」,主流商業銀行均已設立了科技支行。截至2013年年底,全國共成立科技支行60多家,江蘇省是全國設立科技支行最多的省份。2011年11月,中美合資浦發矽谷銀行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擁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科技銀行。
為更好地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科技支行通常享受「一行兩制」的特殊政策。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點,科技支行進行了多種金融創新。主要有:建立專門的銀行貸款評審指標體系;引入科技專家進入銀行貸款評審委員會;開辦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為主的多種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了大量「弱擔保、弱抵押」信貸產品;與風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合作,創新經營模式;探索建立單獨的貸款風險容忍度和風險補償機制。
2.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快速發展
自2008年銀監會、人民銀行啟動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以來,全國部分地區相繼開啟科技小額貸款工作。2009年全國首家專門服務於科技型企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天津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江蘇開展科技類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天津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只是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目標客戶的小額貸款公司,不管是制度創新還是商業模式創新都十分有限。而江蘇試點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採取了「投貸結合」的新模式,突破了傳統。
試點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以不得高於公司資本凈額30%的資金從事創業投資業務。自試點以來,截至2013年,江蘇省共成立了50多家科技小貸公司,主要分布在國家級和省級的高新園區、省級以上的經濟開發區、國家級大學科技園等。此外,北京、浙江、廣東、河北等地區也積極開展科技小貸公司試點,或推動當地小貸公司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貸款。
3.開展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的試點工作
2011年11月,科技部聯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關於確定首批開展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地區的通知》,確定北京中關村示範區、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杭溫湖甬」地區、安徽省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實驗區、武漢市、長沙高新區、廣東省「廣佛莞」地區、重慶市、成都高新區、綿陽市、關中-天水經濟區(陝西)、大連市、青島市、深圳市等16個地區為首批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地區。
試點地區開展了各種特色鮮明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例如江蘇省設立科技信貸增長風險補償獎勵專項基金、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成都高新區探索出由政府引導、民間基金積極參與,以及以企業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等為主體的新型融資模式,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地積極探索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武漢市打造「科技創業投資+銀行專項貸款」服務模式,上海市創新銀保合作產品,推出「科技型中小企業履約保證保險貸款」等等。科技部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16個試點地區共出台342項科技金融政策,上海、浙江等11個地區設立的科技金融專項資金總金額達32億元,建立了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資體系。
2014年1月,科技部聯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知識產權局聯合發布《關於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紮實做好科技金融服務的意見》,提出加快推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適時啟動第二批試點工作,將更多地區納入試點范圍。
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面臨哪些問題
1.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存在「先天不足」
理論與經驗均表明,資本市場對於技術創新的金融支持效率遠高於信貸市場,這也是美國得以成為全球技術創新中心和工業革命領袖的重要原因。但長期以來,銀行體系一直是我國金融體系的核心和主體,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資本市場與信貸市場「相比肩」仍需假以時日。在我國現有金融體系下,銀行信貸仍是社會融資的主體。
存量來看,截至2014年末,對實體經濟發放的本外幣貸款占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的69%;流量來看,2014年銀行本外幣貸款佔新增社會融資規模比重達61.6%。在現有金融體系下,廣大科技型企業的外部融資很大程度上還是需要通過商業銀行信貸的形式予以解決。
但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的原則與科技創新所存在的高風險特徵間存在天然的矛盾,成為銀行體系支持科技創新的制度性障礙。傳統銀行的經營模式為吸收儲戶存款與發放貸款。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追求無風險、低收益的存款人的儲蓄資金,因此在把這些無風險的儲蓄資金,運用到具有鮮明「四高」特徵(即高技術含量、高投入、高成長和高風險)的技術創新領域時,銀行會非常謹慎。
實際上,各國監管機構對銀行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都提出了較為嚴格的監管要求。銀行對所面臨的風險具有比其他金融機構更低的社會容忍度,必須具備更審慎的經營策略,強調穩健經營,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約束,一般不願意向高風險項目或高風險企業發放貸款。
對於我國商業銀行而言,在嚴格的分業經營要求下,長期的經營慣性及制度缺陷使銀行支持科技創新的動力更為不足。一是按照「分業經營」原則,商業銀行除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從事一些中間業務外,不得進入投資銀行業務經營領域。商業銀行也因而無法承擔科技投資的高風險,不具備相關專業人才。二是現有商業銀行一直局限於成熟的傳統產業運作,局限於傳統產業領域客戶的營銷維護,對科技型企業和新興產業的運行特點和規律往往缺乏了解。三是現有商業銀行的貸款發放通常需要通過有形物質的抵押和企業擔保來實現。但廣大科技型企業的特徵不符合銀行對信貸服務對象的要求,例如,知識產權等「軟資產」多、固定資產等傳統實物抵押品少;中小企業多、大企業少,專業性強,不確定因素多等。銀行傳統的「貸大、貸集中」的客戶授信主導發展模式並不適應科技型企業「小、散、專」的特點。
2.科技型中小企業成為銀行體系的服務「盲點」
在我國現行銀行體系中,提供科技貸款的金融機構有三類:科技銀行以及正規銀行體系中的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目前國內科技銀行的實現形式為科技支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資銀行(浦發矽谷銀行)及科技小額貸款公司。
從現實情況看,科技貸款仍存在較大缺口,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業貸款需求難以得到滿足。中小型商業銀行由於自身專業性不夠、風險控制能力不足等原因,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貸款方面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作用。政策性銀行由於金融資源和現有功能定位的限制以及經營上存在的固有缺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貸款支持也相當有限。大型商業銀行雖擁有大量過剩的金融資源,但由於其規模上的不適應和風險控制要求,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貸款供給也極其有限。作為服務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專營機構,科技銀行由於規模小、實力弱,難以彌補科技貸款的缺口。
3.政策性銀行對創新支持力度不足
我國現有的三家政策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業務各有側重,或多或少都提供一些支持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但都沒有專門服務於科技創新的市場定位,政策性銀行在支持科技創新領域長期缺位。從職責和定位看,這三家銀行服務科技創新屬於順帶開展的「副業」,其業務中心、工作重心並不在此。
從實際業務開展情況看,對科技創新支持力度最大的國家開發銀行截至2011年末科技貸款余額1416億元,僅占其全部貸款余額的2.6%,科技貸款中,科技中小企業貸款僅佔比11.7%。截至2011年底,中國進出口銀行科技貸款余額為714.24億元,佔全部貸款余額比重僅為5.2%,科技貸款中,中小型科技企業貸款佔比僅為6.9%。
4.缺乏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現階段我國科技銀行是以科技支行為主導,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並存的模式。但無論是由商業銀行設立的科技支行還是由民間資本發起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距離科技銀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
我國科技支行發展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科技支行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無法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缺乏經營的自主性和靈活性。二是科技支行進行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礎完全源於母行,雖然有「一行兩制」的政策,但科技支行在開展業務時仍然受到總行風險偏好程度、風險承受意願和業績考核制度等方面的限制。三是科技支行的風險控制機制與傳統銀行的風險控制機制並無太大差異,過度依賴有形抵押物和質押物的現象普遍存在,而無形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往往流於形式。四是科技支行提供的科技金融產品比較單一,科技貸款仍是最主要的經營模式,而且沒能更好地迎合科技型企業融資需求的特點。五是當前科技支行存在行政色彩濃厚、政府幹預過重等制約科技銀行發展的異化問題。六是科技支行的員工是從現有員工中進行抽調,往往對高技術產業和企業的發展趨勢和商業模式缺乏了解,缺乏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作為唯一一家獨立法人的科技銀行、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科技銀行,浦發矽谷銀行規模小,注冊資本僅10億人民幣,且業務受限,目前只能開展針對企業的在岸美元業務。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用於提供科技金融服務的資金來源於自有資本和同業拆借,放貸能力不強。
另外,受制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我國目前發起的科技銀行基本是債權型的經營模式,由於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科技支行無法實現矽谷銀行的「債權+股權」的盈利模式。而且我國目前風險投資市場剛剛起步,科技銀行同風險投資缺乏聯系。
5.商業銀行產品和服務單一缺乏對創新支持的針對性
我國商業銀行信貸品種相對於企業科技創新,可提供的融資手段少,並且在信貸品種、融資方式、結算服務等方面創新動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是對於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可供選擇的信貸品種、融資手段少,信貸產品缺乏針對性。現有貸款審批流程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貸款「軟、小、頻、急」的特點。
當下,國內各家主流商業銀行針對科技企業「輕資產、高成長」的特點,設計了應收賬款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訂單質押、出口退稅質押、存貨抵押、發票融資、應收租金保理、合同能源管理等一系列「弱擔保」措施或金融產品。然而,由於銀行內部激勵和考核機制不到位,客戶經理營銷積極性不高,決策層也不願承擔更大風險。科技企業實際准入門檻並未降低,「強擔保」仍然是各家銀行對該類客戶的主流擔保方式。多數商業銀行還是採用傳統的抵押、擔保方式,開展專利權憑證質押、知識產權質押等創新型業務的銀行並不多。
6.科技創新的信用增進機制薄弱
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和收益的不對稱問題,可通過抵押和擔保等信用增進方式來解決。目前銀行對科技企業發放貸款時,抵押物仍以土地、廠房為主,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庫存商品抵押貸款等抵質押方式由於抵押物的流動性限制,其發放規模有限。據報道,在我國擁有的163萬項專利中,近十年來只有682項獲得了銀行質押融資,不到總數的0.05%,融資總額不到50億元人民幣。
從國際經驗看,信用擔保機制通常由政府設立而不採用商業性擔保機制。因為政府信用遠高於商業性擔保公司,以政府為主設立的信用擔保機制不僅可以與銀行共擔風險,還可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但我國以商業性擔保為主流,截至2013年末,我國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中國有控股佔比23.5%,民營及外資控股分別佔比23.5%和76.5%。商業性擔保公司要求的3%至5%的擔保費率大大增加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為規避風險,商業性擔保公司通常還會提出反擔保要求,並要求貸款客戶繳納保證金和風險准備金,更加重了企業負擔。
從體制機制著手推動銀行體系服務科技創新
1.引導商業銀行推進科技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加大科技貸款投放力度
在當前信貸規模總體偏緊、銀行風險防控和責任壓力較大的監管環境下,可借鑒國家對於「三農」和小微企業信貸支持的政策,對科技貸款投放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例如,給予貼息、要求「兩個不低於」,實行差別存款准備金率、放寬撥備政策、優先實現科技信貸證券化等。
鼓勵商業銀行豐富科技信貸產品體系、創新科技金融服務模式。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創業投資、證券、保險、信託等機構合作,創新交叉性金融產品。全面推動符合科技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創新,逐步擴大倉單、訂單、應收賬款、產業鏈融資以及股權質押貸款的規模。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還款方式創新,開發和完善適合科技企業融資需求特點的授信模式。積極向科技企業提供開戶、結算、融資、理財、咨詢、現金管理、國際業務等一站式、系統化的金融服務。
放開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合作模式上的限制。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的合作模式還停留在較為粗糙的業務合作關繫上,即銀行與創投公司或私募機構的合作模式是「財務咨詢+多方位的融資服務」,這種合作模式中銀行所扮演的角色是財務顧問、項目推薦的代理人和資產的託管人等。如果放開我國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在合作模式上的限制,允許銀行向風險投資機構進行投資或貸款,有利於二者實現有機融合。
發展支持科技活動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例如,由商業銀行參股設立參與投資銀行業務、風險投資業務的子公司,在規避「分業經營」原則的情況下,以多種創造性方式為處於起步階段的新興產業提供資金,發揮綜合性金融服務平台的作用。可以適當放鬆銀行設立或參股服務於新興產業的新金融組織,如對商業銀行設立專門投資於戰略新興產業投資基金或風險投資基金、金融租賃公司,如符合現有準入標准,可加快審批進度,實現優先准入,甚至可在現有準入標准基礎上適當放寬條件。
2.探索建立專業政策性銀行的可行性與發展模式
由於科學技術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需要有肩負歷史責任,不求短期回報,甘願承擔風險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的金融機構出現,這正是政策性金融的題中之意。韓國在60年的時間內迅速發展成為世界前十的產業大國,這與政策性金融扶持到位密切相關。可借鑒韓國的經驗,對分散於多個部門的財政性投入資金進行統籌集成,探索設立專門支持創新的政策性銀行。該政策性銀行直接貸款給科技型中小企業,也可為其提供信用擔保和貼息,也可為創業風險投資提供貸款,以產生示範效應,發揮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3.創建專業化的科技銀行專門支持科技創新型企業融資
建立科技銀行,既可以為完全商業化、產業化的科技資源提供有針對性、有效率的金融服務,又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資源投入到科技創新領域,還可以為政府財政投入以及完全市場化的民間資本投入找到銜接平台。從長遠看,我國未來建立獨立性科技銀行的目標模式是美國矽谷銀行模式。為此,應當認真借鑒和學習美國矽谷銀行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經驗,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基本國情,培育和建立市場化、專業化、本地化、互動性、獨立性的科技銀行,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隨著國家政策的調整和經營環境的改善,逐步創建專業化的科技銀行。
專業化的科技銀行應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銀行。在實際操作中,有三種設立途徑。
一是由商業銀行牽頭發起,其他投資者參與的方式新發組建股份制科技銀行。相關立法部門、銀行監管部門應及時制定專門的《科技銀行法》、《科技銀行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來規范科技銀行的運營。國家應出台政策,對設立科技銀行在注冊資本、資金來源、業務范圍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尤其是允許科技銀行從事股權投資等創新性金融業務。為使科技銀行的投資主體多元化,要鼓勵社會資本參股科技銀行,如引進國外戰略投資者、鼓勵國內民間資本參與科技銀行的創建等,以完善科技銀行的組織構架。
二是商業銀行科技支行轉型為獨立的科技銀行。隨著現有的科技支行科技貸款業務的不斷擴大,風險控制能力提高,並逐漸開發出了較為成熟的盈利模式,科技支行可從原商業銀行中分離出來,設立科技銀行,即由科技支行轉化為獨立的科技銀行。可考慮將全國范圍內的具有科技銀行屬性的中小商業銀行或科技支行合並重組。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有必要盡快出台相關政策,在牌照申請、機構設置、資本要求等方面給予扶持。
三是鼓勵民間資本設立專業化科技銀行。目前國家已逐步放開民營資本參與設立商業銀行的限制,未來應積極推動更多的社會資本設立專業化程度高的中小型科技銀行,通過制度改革釋放社會資本在科技信貸管理、資產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創新活力。
4.積極發展為科技創新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組織
金融租賃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是主要的服務科技創新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鼓勵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通過開展資產證券化、發行債券等方式融資。提高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區域適應性,逐步推進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將該模式向經濟金融發達區域進行推廣。加強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作交流,增加其抵禦風險的能力。合理提高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杠桿率,增加資金供應能力。政府應出台關於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的優惠政策,設立風險准備金,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5.以政府為主體,完善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貸款風險分擔機制與信用擔保機制
完善科技創新型企業的貸款風險分擔機制方面:一是鼓勵地方各級政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通過科技貸款貼息,完善信貸風險分擔機制;二是建立針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性保險機構。政策性保險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財政撥款,吸引其他資金的參股,保險的對象是技術創新的中小企業。
構建國家層面的信用擔保框架,引導省市政府盡快建立政府主導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政府可成立專門的擔保公司或出資設立擔保基金來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通過將有限的財政資金集中起來,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信用擔保機制,使信用擔保回歸政策性使命。我國現有的高新技術擔保體系實際上主要以地方出資為主,存在擔保層級低、覆蓋面窄、擔保資金總量不足的問題,與市場體制對高新技術擔保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完善我國科技創新擔保體系,還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資的擔保機制。
(作者單位:國家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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