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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債券結算公司

發布時間:2021-10-30 12:55:07

㈠ 中國債券市場特殊結算成員有哪些,回答中不要有「等」字,完全的答案說一下,謝謝

我國債券市場的投資者主要分類如下: 1. 特殊結算成員
包括人民銀行、財政部、政策性銀行、交易所、中央國債公司和中證登公司等機構。 2. 商業銀行
包括四大國有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 3. 信用社
4. 非銀行金融機構
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郵政局等金融機構。 5. 證券公司 6. 保險機構 7. 基金 8. 非金融機構 9. 個人投資者 10. 其他市場參與者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所有在中央結算公司登記注冊的市場投資者稱作「市場成員」,可以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的成員資料查詢功能,進行成員屬性、成員資格、所屬地區和注冊時間段的組合查詢,獲得更詳細的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資料。同時還可獲得所有債券發行的承銷團名單、成員變更通知,和成員招聘啟事。

各機構持有量佔比(2007年)

數據來源:www.chinabond.com.cn

(二)投資指引
在中國債券市場,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所在的類別和投資水平選擇參與市場。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投資者的市場。 交易所債券市場,是非存款類機構(銀行、信用社)投資者和個
人投資者均可參與的市場。
商業銀行櫃台債券市場,是為個人投資者服務的市場。 銀行間債券市場,為債券投資者提供了明晰的簿記、安全的託管、透明的報價和高效的結算服務。在中央結算公司,我們為投資者提供了甲、乙、丙三種賬戶的託管和結算服務。甲類成員是具有自營和結算代理資格的投資者,乙類成員是具有自營和自行結算資格的投資者,丙類成員是擁有自己賬戶但交易須經結算代理銀行完成結算的投資人。目前,擁有結算代理資格的銀行有43家。

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具體包含以下幾個部分:
開戶:為用戶介紹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准入條件、債券賬戶的類型、開戶手續、經辦部門及辦理開戶所應攜帶的各種必備文件和注意事項。
發行分銷:為用戶介紹債券發行業務的基本流程、招投標的基本方式,以及與發行和分銷有關的各項業務規則。
託管:為用戶介紹債券託管和轉託管業務的基本流程、債券賬戶管理與查詢的基本原理及處理方式,以及其他特殊業務的辦理方式與注意事項。
交易結算:為用戶介紹債券結算業務的基本類型、方式、流程、應急業務處理方式及風險控制,各相關注意事項和業務規定。 資金清算:為用戶介紹資金清算有關的基本概念、辦理DVP結算與保證金等業務的條件和流程,以及辦理資金清算業務的注意事項。
收費:為用戶介紹辦理債券託管與結算業務中各項費用的收取標准及交納辦法。

七、市場創新17 (一)歷年創新

年份 1982年
創新事件
中國金融機構第一次在國際資本市場發行國際債券成功
1985年 1987年
第一隻金融債券發行成功 第一隻重點企業債券發行成功
工商銀行發行5億元金融債券用於特種貸款。
國家出台三項集資辦電改革措施,向企業發行與用電指標掛鉤的電力建設債券20億元。
1988年
中國債券二級市場正式建立 第一隻基本建設債券成功
國家批准在全國61個大中城市進行國債流通轉讓的試點,開始銀行櫃台現券交易。
為充實國家的投資基金,專業投資公司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基本建設債券。
1989年 1991年
第一隻保值公債發行成功 國債市場引入回購交易 第一隻國家投資債券發行成功
國庫券掛牌交易
國家發行1989年保值公債120億元。 7月,國債回購交易在交易所市場展開。
9日,為支持國家重點建設,由財政部擔保的國家投資債券發行100億元。
11月,1991年國庫券在上交所和上海各證券櫃台掛牌交易。
1992年 1993年
中國第一個金融期貨「國債期貨」開始交易 中國人民銀行開始發行央行票據 中國首次利用證券發行系統發行外幣債券
12月,上交所向券商自營賬戶推出國債期貨交易。 當時央票的發行目的主要在於調節地區和金融機構間的資金不平衡,發揮其資金調劑功能。
7月8日,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利用NET系統為中冶進出口總公司定價發行中冶美元債券4000萬美元。
1994年
第一隻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發行成功
1996年
中國債券統一託管結算體系建立
4月由國家開發銀行第一次派購發行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
12月,經國務院同意,中國債券市場的中央託管機構(CSD)「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文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英文簡稱「CDC」)正式成立,成為財政部唯一授權主持建立、運營全國國債託管系統的機構,承擔國債的總登記職責,
備注
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在日本發行私募債券100億日元。

17
編者註:《中國債券市場介紹》回顧了中國債券市場自1981年恢復國債發行以來的歷史,對債券市場的框架、託管交易結算現狀、法律法規、市場參與者、信息披露和服務,以及市場創新和國際合作等方面作了較為全面的闡述,並根據內容提供了中債網相關鏈接,旨在為投資者、學者和其他方面對中國債券市場感興趣的人士提供一個中國債券市場全貌圖。
是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和商業銀行櫃台記賬式國債交易一級託管人。
1998年
中國債券發行系統啟用
當年支持國家開發銀行以招標方式發行金融債券410億元。
1999年
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開始運行
CDC啟動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向機構投資者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綜合業務服務。
2001年 2003年
銀行間債券市場所有託管債券全部實現無紙化 中國自主創新的第一個債券指數「中債指數」和第一隻收益率曲線「中債收益率曲線」誕生 第一隻美元債券發行成功 第一隻商業銀行次級債發行成功
CDC結束實物國債庫房業務,圓滿完成實物國債託管任務。 1月1日,CDC為中國債券市場研發推出中國第一個債券指數和收益率產品——「中國債券指數」和「中國債券收益率曲線」系列。
9月,國家開發銀行發行5億美元5年期美元金融債券。 12月,興業銀行發行次級債30億元。
2004年
債券結算實現「券款對付」(DVP)
跨境聯網初步探索成功,與香港CMU實現單向聯網
買斷式回購業務正式開通
2005年
國債實施余額管理
第一隻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發行成功
銀行間債券市場首次引入境外機構投資者
遠期交易正式開通
銀行間債券市場「直通式處理」(STP)實現
第一隻企業短期融資券發行成功
第一隻商業銀行普通金融債券發行成功
銀行間債券市場首次引入外資機構發行主體
第一隻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
11月8日,CDC債券綜合業務系統與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聯網運行,實現債券交易的「券款對付」結算。
CDC與香港金管局簽署雙方債券結算業務合作協議,實現公司債券綜合業務系統與香港中央債券結算系統(CMU)聯通。
5月,銀行間債券市場推出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
4月11日,國泰君安證券公司發行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6億元。
5月,泛亞基金和亞債中國基金被批准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結算。
6月,遠期交易正式開通。
10月17日,CDC債券綜合業務系統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交易報價系統聯網運行,初步實現了債券交易結算的直通式處理(STP)。
5月26日,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企業發行七隻短期融資券。
8月12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通過公開招標成功發行2005年浦發銀行債券(第一期)70億元。
10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國際金融公司和亞洲開發銀行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分別發行人民幣債券11.3億元和10億元。
12月15日,首批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功 。「開元」、「建元」分別發行41.77億元、30.17億元,其發起機構分別是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發行人分別為中誠信託和中信信託。
2006年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開通
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動質押融資業務開通 儲蓄國債(電子式)首發成功
國庫現金管理啟動
2月20日,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系統上線運行, 為成員行提供質押品、質押額度和授信額度管理服務。
5月8日,人民銀行正式開辦支付系統自動質押融資業務。 7月1日,儲蓄國債(電子式)首發成功,發行額150億當天全部售罄。
8月30日,財政部通過國債發行遠程招標系統在銀行間債

㈡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大事記

1996年:公司在原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的基礎上改組設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及九家金融機構為出資人;公司獨立開發出中央債券簿記系統,實現了債券登記託管和交易結算的電子化;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導下,開發出債券發行系統和公開市場操作系統,為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搭建了技術平台,並首次採用遠程數量招標方式支持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中央銀行融資券;參與並完成世界銀行「中國國債託管清算結算系統與場外市場」、「中國政府債券簿記系統設計」和「中國債券市場風險控制機制與信息系統建設」技援項目,為公司業務的開展和市場架構的確立奠定了基礎。
1997年: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作為「國家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在中國人民銀行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託管管理暫行辦法》頒布,依據該辦法,財政部授權本公司主持建立和運營全國國債託管系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各商業銀行停止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回購及現券交易的通知》發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始建立,公司被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為市場的債券託管與結算機構,承擔銀行間債券市場統一託管結算職能;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暨一級交易商管理暫行規定》,公司開始承辦公開市場業務的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業務,為公開市場業務提供相應的技術平台和業務支持;中國人民銀行《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回購辦法》頒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公司承擔特種金融債的託管、信息播報、統一結算及代理抵(質)押權人職能。
1998年:債券發行系統啟用,當年支持國家開發銀行以招標方式發行金融債券410億元,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由此實現了從派購發行向市場化發行的歷史性轉變;中國債券信息網建成和啟用,成為主管部門指定的市場信息披露平台,促進了市場透明度的提高;全面完成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實物國債保管庫的移交接收工作,實現了實物國債保管庫的統一管理;企業債開始實行記賬式發行,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公司行使企業債總託管人職能,開始提供中央企業債及其他一些企業債的託管服務。
1999年: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建成並投入運行,改善了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基礎設施;公司制定了《銀行間債券交易結算規則(試行)》和《銀行間債券交易結算應急規則》;財政部通過債券發行系統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記賬式國債,由此開始了以遠程招標方式進行的國債無場化發行。
2000年:公司改制為國有獨資金融機構,公司主要負責人由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管理,業務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的管理,財務上接受財政部的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頒布,公司被指定為市場的債券登記、託管與結算機構。根據該辦法,公司會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組織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簽署《債券回購主協議》,市場的規范化建設邁上了一個新的台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開辦債券結算代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司圍繞結算代理業務進行了大量的業務技術准備,從而為農信社等小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提供了便利的渠道。
2001年:公司黨委成立,受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直接領導;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統一採用債券收益率計算方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落實債券凈價交易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完成對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相關的技術改造;制定《債券拍賣操作規程(試行)》;結束實物國債庫房管理業務,圓滿地完成了我國歷史上最後一批實物國債的保管任務。
2002年: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資格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機構投資人在公司開戶數量有較快增長,公司加大了培訓和服務的力度;商業銀行國債櫃台交易中心業務處理系統投入運行,具有中國特色的兩級託管體制初步形成,公司作為一級託管人發揮了重要的服務與監督功能;客戶賬務語音查詢復核系統建成使用,為投資人提供了自我保護的渠道;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二期)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科技司組織的專家鑒定,獲得「銀行科技發展一等獎」。
2003年:配合國家開發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美元債券;完善債券發行系統,支持財政部實現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國債市場的國債發行,促進了國債一級市場的統一;取消企業債券託管憑證,實現企業債券託管電子化,與八家企業債券承銷商的櫃台交易系統聯網;成功進行異地災備中心的切換演練,驗證了異地災備系統的業務支持能力和公司的系統安全保障水平;適應中國債券市場的發展需要,編制了中國債券指數和中國債券收益率曲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公司領導班子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管理。
2004年:成功進行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第三期的升級改造,並順利上線運行,公司的業務系統功能和技術水平得到進一步完善和提升;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與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聯網運行,實現商業銀行債券交易的「券款對付」結算。這是中國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舉措,標志著公司結算業務向國際標准又邁進了一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推出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結算及保證金、保證券管理服務;協助中國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國內第一隻商業銀行次級債,商業銀行充實附屬資本有了新的途徑;通過商業銀行國債櫃台業務系統,配合財政部成功發行國內第一隻電子記賬憑證式國債,為我國今後採用電子記賬方式向個人發行不可流通國債進行了有益嘗試;配合財政部進行了國庫現金管理方式的創新探索,提前贖回了部分存續期內的國債;與香港金管局簽署債券結算業務合作協議,實現了公司的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與香港金管局的中央結算系統單向聯通,為有外匯經營權的內地金融機構參與港幣債券市場投資提供了一條可供選擇的安全和低成本的結算渠道。
2005年:中央債券綜合系統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債券交易報價系統連接運行,初步實現了債券交易、結算的直通式處理(STP);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三期)通過了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組織的專家鑒定;經過一系列業務和技術准備,成功地配合市場推出了債券遠期交易、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債券以及熊貓債券等新品種;公司與聯網客戶簽署《客戶服務協議》,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增強了託管結算服務的規范性;與明訊銀行簽署了合作諒解備忘錄,在培訓、研發、跨境結算業務等方面達成合作意向。
2006年:在人民大會堂舉辦了公司成立10周年慶典活動,銀監會、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的領導及國內外相關金融機構人士到會祝賀。開展小額支付系統質押額度管理業務和大額支付系統自動質押融資業務,配合制定相關業務的管理辦法和規則規程。根據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的規定,先後設計開發並上線運行「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和「國債買回」業務系統,大力支持國庫現金管理市場化運作。推出債券雙邊借貸業務。
儲蓄國債(電子式)櫃台業務系統正式上線運行,進一步擴大了個人投資者的債券投資渠道。中債收益率曲線與估值完成升級,開始進入商用領域。建設完成客戶電話服務平台,建立了客戶信息和知識庫的共享及客戶需求的快速反饋機制。推出債券估值服務和數據下載通道服務,進一步方便客戶業務操作。智能統計系統上線,及時、准確地為主管部門和市場成員提供各類債券統計分析數據。組織簽訂《丙類結算成員客戶服務協議》和《債券發行、登記及代理兌付服務協議》。成功組織債券綜合業務系統異地災備系統的切換運行,提高系統的安全等級和應對災難等突發事件的危機處置能力。與全美證券託管公司、美國證券業和金融市場協會、亞洲證券業和金融市場協會、加拿大證券學院簽署了「合作諒解備忘錄」。
2007年:公司通過發行系統及公開市場交易系統等業務平台支持1.55萬億特別國債的發行,有效配合國家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協調實施。「2007年中國鐵路建設債券」通過債券發行系統成功發行,成為首隻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採用招標方式發行的企業債券。中債收益率曲線被中國銀監會指定為各商業銀行債券類資產估值定價和風險管理的基準,被中國證監會指定為所有證券基金持有的銀行間債券估值定價標准,被中國保監會指定為保險公司進行動態償付能力壓力測試的基準。推出擔保品逐日盯市服務。推出持倉指數和定製指數。開通中國債券信息網網站英文版,網站點擊率在國內同類網站中居領先水平。研究制定《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提高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能力和應急反應效率。進一步完善災備系統,成功進行櫃台業務系統異地災備切換運行。信息產品質量檢測和分析系統上線,每年向市場發布《中債價格指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進一步完善了中債價格指標產品體系。中央國債數據字典和ISIN資料管理系統成功上線運行。
推出以全債市場為樣本的中債綜合指數。與明訊銀行就跨境結算業務簽署了合作協議,為國內有資質的金融機構參與國際債券市場投資提供一條可供選擇的便利途徑。與歐清銀行簽定《合作諒解備忘錄》。
2008年:推出非銀行金融機構DVP結算業務。中債電子密押系統上線運行,完善了密押管理方式。資金賬戶管理系統上線運行,為與債券相關的資金清算與結算尤其是DVP結算業務提供了力的業務與技術支持。全年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突破百萬億元。經國家公安部安全測評中心評估,我公司的中央債券簿記系統、債券發行系統、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支持系統、自動質押融資系統為第三級,小額質押額度管理系統、債券櫃台業務中心系統為第二級,並在公安部予以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發行系統首次支持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成功招標發行,成為廣泛涵蓋銀行間市場各債券品種的發行業務平台。中國債券信息網全面改造上線運行。與人民日報新聞信息中心合作,公開出版《中國債券》月刊。「中債價格指標產品」被中國證券業協會列為證券從業人員後續培訓的選修課程。《債券託管結算業務》、《全國債券從業人員培訓教材》(三本)在中國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協會組織開展的「2006-2007年度優秀科研成果」評審活動中,獲得「教材類」一等獎。
200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劉淇同志一行視察我公司。要求公司按照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立足於促進全國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努力發揮債券統一託管結算的基本職能,積極參與金融市場創新,扎實穩妥地推進自身的快速發展。銀監會、證監會正式發文明確,在上市商業銀行進入交易所試點工作中,我公司做後台,負責上市商業銀行在交易所債券交易的登記、託管、結算工作。 公司參股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櫃台中心系統改造及40家試點銀行儲蓄國債聯網接入工作。建設統一語音查詢平台。
425家非銀行機構與我公司簽訂DVP結算相關協議,開立資金專戶,結算面額21萬億元,同比增長超過60%。
成功實施IT系統評估項目,為進一步做好IT建設和規劃打下基礎。與人民日報新聞信息中心合作,公開出版《中國債券》月刊。「開發完成債券業務實時監測系統,及時監測異常信息。制訂《中央債券簿記系統債券利息核算方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信息披露操作細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操作細則》、《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等業務規章。全面啟動公司文化建設工作,制訂《公司文化建設工作方案》,出台《公司文化綱要》。成立公司紀委及紀檢監察辦公室。
2010年:業務量穩步增長,全年支持發行各類債券突破千期;完成債券結算量162.81萬億元,同比增長33.38%;年底債券託管余額突破20萬億元。新一代客戶端正式上線運行,在功能上具備更強的兼容性,為客戶提供更完善的服務渠道和更人性化的服務界面。 在不斷提升質量、擴大市場影響力的基礎上,實現了中債信息產品的市場化運營。基本完成擔保品管理系統開發工作,並起草了相關協議和制度。非金融企業債券招標發行系統、債券業務實時監測系統正式上線運行。擬定《業務監測管理辦法》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結算額度監測預警方案》,制定《境外機構投資者業務指引》和《債券賬戶業務指引》,修訂《客戶服務協議》。公司搬入新辦公樓(金融街10號),並成功完成系統遷移工作,初步建立了「三中心」格局下的系統運維體系。

㈢ 中國結算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是不是一樣的

是同一家公司,只是不同稱呼罷了。

全稱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簡稱是:中國結算公司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2001年3月30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設立,公司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持有公司50%的股份。2001年10月1日起,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承擔的全部證券登記結算業務劃歸中國結算承擔,《證券法》規定的全國集中統一運營的證券登記結算體制由此形成。

(3)中央金融債券結算公司擴展閱讀:

職能:

1、總部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司總部的辦公行政、文秘、人事勞資、黨群、外事、宣傳、後勤、保密等工作。

2、總部登記託管部負責公司證券登記、存管業務的組織、協調等工作。

3、總部結算部負責公司證券結算業務的組織、協調、結算風險防範等工作。

4、總部業務發展部負責公司登記結算新業務、新模式的研究、開發等工作。

5、總部技術開發部負責組織公司各項業務技術系統的建設、各項業務技術項目的開發工作。

6、總部系統運行部負責公司總部各技術系統的運行、公司業務數據的技術管理及網路與通訊線路的管理。

7、總部財務部負責公司財務預算、決算、財務分析和總部的財務等工作。

8、總部法規事務部負責公司法律事務的組織、協調等工作。

9、總部基金業務部負責公司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登記結算業務活動。

㈣ 中央銀行發行金融債券的主要對象是

是向商業銀行發行的
解釋一下。中國金融有以下幾類:
(1)央行票據;(2)證券公司債券;3)商業銀行的次級債券(4)保險公司次級債券;
(5)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債券;(6)混合資本證券。
你說的是央行票據吧,央行票據即中央銀行票據,是中央銀行為調節商業銀行超額准備金而向商業銀行發行的短期債務憑證,其實質是中央銀行債券。

㈤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有什麼區別

前者是為全國債券市場提供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的登記、託管、交易結算等服務的國有獨資金融機構。後者承接了原來隸屬於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全部登記結算業務。

㈥ 有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簡介嗎

中央結算公司屬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1996年12月在國家工商管理局登記注冊,目前注冊資本4.8億元人民幣。

參見中國債券信息網:www.chinabond.com.cn

下面是從該網站摘錄的部分內容:

成立背景

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我國債券市場以國債市場為先導進入了早期發展階段。但由於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滯後,缺乏債券集中託管和統一結算機制,出現了國家信用被冒用、投資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市場運行成本居高不下、金融風險加大等問題,阻礙了國債市場的健康發展。

為整頓國債市場秩序,保證市場安全、高效、低成本運行,促進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共同議定並報經國務院同意後,在原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的基礎上改組設立了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承擔國債和國內其他債券的統一登記、託管和結算職能。

中央結算公司屬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1996年12月在國家工商管理局登記注冊,目前注冊資本4.8億元人民幣。

業務范圍

(一)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和其它固定收益證券的登記、託管、結算、代理還本付息。

(二)為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系統和債券發行系統提供技術支持。

(三)擔任債券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資產的託管人並辦理基金單位的登記、託管、結算。

(四)債券市場與貨幣市場中介服務與信息服務;網際網路信息服務。

(五)債券市場及貨幣市場的研究、咨詢、培訓與宣傳。

(六)辦理外幣固定收益證券的託管、跨境結算並組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和國際業務。

(七)根據管理部門授權對債券次級託管進行監督。

(八)經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批準的其它業務。

對外交流與合作

近年來,公司積極擴大與國際同業機構的業務交流與合作:與歐清銀行(Euroclear)、全美託管結算公司(DTCC)、摩根大通銀行(JPMorgan Chase Bank)、道富銀行(State Street)、加拿大證券託管公司(CDS)、澳洲清算公司(Austraclear)等機構進行互訪;與香港金管局(HKMA)的中央結算系統(CMU)實現聯網,合作開展債券跨境結算服務;與明訊銀行(Clearstream)簽署諒解備忘錄,並在人員培訓、學術交流等領域開始了有效的合作;與路透集團(Reuters)簽訂信息互換合作協議;與美國債券市場協會(TBMA)、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加拿大證券學院(CSI)等機構合作,組織內地市場參與者到境外培訓考察,境外金融機構來華進行業務交流。

㈦ 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開戶條件

下列機構可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按實名制原則以自己名義開立債券託管賬戶: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及授權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類基金、保險公司、外資金融機構、經金融監管當局批准可投資於債券資產的其他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法人。

加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宜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類基金、保險公司、外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金融監管當局批准可投資於債券資產的其他金融機構加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實行准入備案制。
二、金融機構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申請辦理債券交易聯網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包括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等;
(三)商業銀行分行還應提供其總行的債券交易授權書;
(四)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金融機構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開立債券託管賬戶,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包括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等;
(三)《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的簽署文件;
(四)商業銀行分行還應提供其總行的債券交易授權書;
(五)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㈧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法人,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債券的發行進行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任何金融機構不得擅自發行金融債券。
第四條 金融債券的發行應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自律的原則,金融債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充分披露有關信息,並提示投資風險。
第五條 金融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六條 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按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金融債券發行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方可發行。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發行申請應包括發行數量、期限安排、發行方式等內容,如需調整,應及時報中國人民銀行核准。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銀行,是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七條 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四)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充足;
(五)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六)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根據商業銀行的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規定的個別條件。
第八條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三)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其它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的條件另行規定。
第十條 金融機構(不包括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文件(申請材料格式見附1):
(一)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
(二)發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三)監管機構同意金融債券發行的文件;
(四)發行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五)募集說明書(格式要求見附2);
(六)發行公告或發行章程(格式要求見附3、4);
(七)承銷協議;
(八)發行人關於本期債券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
(九)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金融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及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十)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採用擔保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還應提供擔保協議及擔保人資信情況說明。
如有必要,中國人民銀行可商請其監管機構出具相關監管意見。
第十一條 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
(二)發行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三)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四)承銷協議;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核准金融債券發行申請的期限,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金融債券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
第十四條 金融債券的發行可以採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發行人分期發行金融債券的,應在募集說明書中說明每期發行安排。發行人(不包括政策性銀行)應在每期金融債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將第十條(五)、(六)、(八)、(九)項要求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披露有關信息。
政策性銀行應在每期金融債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將第十一條(二)、(三)、(四)項要求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披露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金融債券的發行應由具有債券評級能力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金融債券發行後信用評級機構應每年對該金融債券進行跟蹤信用評級。如發生影響該金融債券信用評級的重大事項,信用評級機構應及時調整該金融債券的信用評級,並向投資者公布。
第十六條 發行金融債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承銷人可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其所承銷的金融債券。
發行人和承銷人應在承銷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加以披露。
第十七條 發行金融債券的承銷可採用協議承銷、招標承銷等方式。承銷人應為金融機構,並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較強的債券分銷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從事債券市場業務的專業人員和債券分銷渠道;
(四)最近兩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以招標承銷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發行人應向承銷人發布下列信息:
(一)招標前,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承銷人公布招標具體時間、招標方式、招標標的、中標確定方式和應急招投標方案等內容;
(二)招標開始時,向承銷人發出招標書;
(三)招標結束後,發行人應立即向承銷人公布中標結果,並不遲於次一工作日發布金融債券招標結果公告。承銷人中標後應履行相應的認購義務。
第十九條 金融債券的招投標發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行系統進行。
在招標過程中發行人及相關各方不得透露投標情況,不得干預投標過程。中國人民銀行對招標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條 發行人不得認購或變相認購自己發行的金融債券。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准金融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發行金融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
發行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原金融債券發行核准文件自動失效。發行人不得繼續發行本期金融債券。發行人仍需發行金融債券的,應依據本辦法另行申請。
第二十二條 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金融債券發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金融債券定向發行的,經認購人同意,可免於信用評級。定向發行的金融債券只能在認購人之間進行轉讓。
第二十四條 金融債券的交易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為金融債券的登記、託管機構。
第二十六條 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後,發行人應及時向中央結算公司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由中央結算公司及時辦理債券登記工作。
第二十七條 金融債券付息或兌付日前(含當日),發行人應將相應資金劃入債券持有人指定資金賬戶。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在金融債券發行前和存續期間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進行。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發行人及相關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其內容。
第三十條 對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發行人應在第一時間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方式披露。
第三十一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發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人應於每期金融債券發行前3個工作日披露募集說明書和發行公告。
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與發行公告中說明金融債券的清償順序和投資風險,並在顯著位置提示投資者:「投資者購買本期債券,應當認真閱讀本文件及有關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獨立的投資判斷。主管部門對本期債券發行的核准,並不表明對本期債券的投資價值做出了任何評價,也不表明對本期債券的投資風險做出了任何判斷」。
第三十二條 金融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資者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包括發行人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說明、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訴訟事項等內容。
採用擔保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人還應在其年度報告中披露擔保人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說明、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訴訟事項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於金融債券每次付息日前2個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後一次付息暨兌付日前5個工作日公布兌付公告。
第三十四條 金融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於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債券跟蹤信用評級報告。
第三十五條 信息披露涉及的財務報告,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見書和信用評級報告,應分別由執業律師和具有債券評級能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出具。上述注冊會計師、律師和信用評級機構所出具的有關報告文件不得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將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分別送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由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分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披露。
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為金融債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務,及時將違反信息披露規定的行為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公告。
第三十七條 金融債券定向發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內容與形式應在發行章程與募集說明書中約定;信息披露的對象限於其認購人。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擅自發行金融債券;
(二)超規模發行金融債券;
(三)以不正當手段操縱市場價格、誤導投資者;
(四)未按規定報送文件或披露信息;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承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二)發布虛假信息或泄露非公開信息;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十條 託管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挪用託管客戶金融債券;
(二)債券登記錯誤或遺失;
(三)發布虛假信息或泄露非公開信息;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律師、信用評級機構等相關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其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適用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11月28日發布的《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市場發行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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