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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金融機構發行多隻資產管理

發布時間:2021-10-31 21:52:21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新規過渡期延長到什麼時間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新規發布, 過渡期延長至二〇二〇年底。

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亂象,《意見》也按照「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金融業務,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的理念,明確提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

來源:人民日報

Ⅱ 資管混業監管與創新課後測試答案

需要對大資管產品交叉和分業監管進行解析,而其中核心環節就是「如何把握穿透」。 這里有兩個環節,一是分業監管環境下,三會對各自的資管產品監管本身是否到位;二是如果三會對自身資管產品監管已經沒有大的漏洞,那麼各自對穿透如何把握?
一、首先需要搞清楚為什麼要穿透,何為穿透這兩個核心問題
其實對穿透的含義,筆者總結下來就兩個方向,一是產品方嚮往底層資產穿透識別最終的資產類別是否符合特定資產管理的監管規定,其風險是否經過適當評估;另一個是往最終客戶方向穿透識別最終風險收益承擔者,防止風險承擔和資產類別錯配或防止私募產品公眾化。
為什麼要穿透這個問題相對復雜一些,從歷史教訓看,主要是為了防止高風險產品向低風險承受能力客戶錯誤銷售,同時從宏觀審慎角度防止因為監管盲區發生系統性危機。說白了穿透主要是為了金融消費者信息透明,同時也是為了監管信息透明。
其中往底層資產穿透從監管信息透明的角度也有兩層含義,一是微觀角度審慎監管,防止錯誤銷售,以及微觀層面符合監管要求,這是單個企業和基層監管人員所關注的信息;另外一個層面是宏觀審慎角度,防止因特定領域過度集中而引發系統性風險,這更多是央行或三會防止系統性風險角度出發為數據統計分析所做穿透,這里的穿透並不意味著微觀層面企金融機構在做投資決策時需要穿透考察是否合規,比如最典型的是銀行理財資金投資資管優先順序從宏觀審慎角度需要穿透,但筆者一直認為微觀層面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可以不穿透。下面將一一分析。
二、關於「穿透」現行監管規則
這里討論的9中類型穿透中,本文其實重點討論的是後面4種類型關於基礎資產方向的穿透問題。這里的4類底層資產穿透方向一般以微觀審慎為主。第三部分系統對接層面則從宏觀審慎監管角度切入。
1、關於券商基金資管合格投資者和人數的穿透:
證監會的規則主要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如果在基金業協會備案或證監會認定不穿透的,則可以不再穿透核。
銀行理財顯然沒有列舉在上述豁免穿透核查項目里,但如果銀行理財直接投資私募基金或資管計劃目前的口徑是以銀行為主體不穿透。
2、關於定增的人數穿透問題
但上述第一類穿透中提及的豁免條款不適用於上市公司定增,也就是如果是上市公司定增,即便是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產品同樣需要穿透識別合格投資者人數,最終合並計算是否超過200人,且這里定增的穿透不區分年限。
銀行理財如果參與定增是否穿透則一直有所爭議,銀行理財肯定不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但實踐中銀行理財從來都不做穿透處理;不過為保險起見,仍然需要注意銀行理財協議的表述,如銀行理財產品的募集合同是類似專項定增合同,則有蓄意設立銀行理財通道繞口定增人數限制的嫌疑。所以合同需要具備一定投資彈性,強化銀行作為管理人的其他資產配置能力。
3、關於擬IPO的投資者人數穿透問題
對銀行理財和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資管產品都無需穿透,但是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需要穿透。新三板的最近的新規更嚴格,直接禁止持股平台參與掛牌公司股份發行,比主板定向增發和IPO更嚴格。
4、關於信託和銀行理財的合格投資者穿透問題
鑒於部分金融機構藉助互聯網平台,推出類似銀行理財團購,或信託100的產品,變相繞開。
信託100號稱「信託系余額寶」,但不同之處在於余額寶背後的貨幣基金本來門檻就不高,低風險高流動性產品。信託和銀行理財的拆分沒有獲得銀監會的認可,明確穿透認定合格投資者和人數限制。但是網路平台因為不受銀監會監管其拆分也難以約束。目前監管機構也無法穿透識別,信息無法獲取。
5、收益權拆分轉讓的合格投資者穿透問題?
這里大概需要分為兩種類型的拆分,一種是債權收益權的拆分,也是目前很多P2P平台的做法,基於收益權完全是一個創設概念,沒有法律界定,雖然面臨不確定性,但也同時為規避金融監管機構的規章制度性約束提供了方便。如果這種拆分完全不涉及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則不屬於本文討論范疇。本文的穿透無論是底層資產還是合格投資者都是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產品的規范和監管問題。
另一種是私募基金/資管計劃的份額收益權,雖然法律上類似,沒有明確界定,但由於涉及到資管產品穿透問題,是否穿透完全可以由相應的資管產品發行人的監管機構進行裁量。
目前監管機構對私募投資基金份額收益權拆分轉讓口徑是明確需要穿透。基金業協會2015年12月底發布的徵求意見稿《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稿)》再次明確這樣的原則,即「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
6、銀行理財關於底層資產的穿透
關於銀行理財穿透認定在2014年之前並沒有明文規定,只是在實際政策執行過程中會考慮是否穿透進行相應監管指標核算。2014年年3月份銀監會發布的《關於2014年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39號才首次明確提及並強調「解包還原」和「穿透原則」;對於非標債權理財,強調穿透到最後一層非標准債權資產來核算8號文的監管指標。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里只是針對非標理財進行穿透,對其他投資如權益性投資並沒有任何錶述。
是否穿透銀行理財所投資的信託券商、基金資管認定非標性質或投資比例或其他禁止性規定比如杠桿融資和評級等。對此種類型穿透的把握顯然是監管難點。根據銀監會2014年底徵求意見稿的思路是所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管管理計劃都被認定為需要「解包還原」並穿透識別的范圍。這類一刀切看似簡單明了,但在缺乏金融產品登記系統支持情況下,或難以付諸實踐。後面將詳述系統支持的重要性。
專門制定規則穿透識別非標,這種類型的穿透是銀行理財特有的。因為2013年8號文銀監會獨創性地引入非標概念以及相應的4%和35%比例限制。隨後的確有很多銀行渠道在做非標轉標的事情。同樣在2014年5月央行領頭三會共同制定發布的同業業務規范的127號文中,也繼承這樣思路,即實質重於形式,穿透識別同業投資的基礎資產,進行表內考核和入賬。
總體結論是銀行理財和同業的監管方向肯定是穿透其他資管識別底層資產,但又加上一個「實質重於形式」的活動空間增加自由裁量權。
7、分級產品在底層資產方向上的穿透和杠桿
分級產品在信託和券商基金資管中應用比較廣泛。但銀行理財分級產品的概念在銀監會的整個法規體系中尚未提及。只是在2015年月份股災之後,銀監會只是口頭窗口指導銀行理財投資資管優先順序需要穿透,也即投資權益類的資管產品優先順序不是之前討論的是否為非標的問題,而是直接認定為權益類,所以只有機構客戶銀行理財或私人銀行理財才能投資權益類資管產品的優先順序。這一窗口指導顯然並沒有在各地普遍執行,筆者認為是否合理也尚須探討。絕大多數地方仍然執行的是限制分級產品銀行的比例,比如二級市場配資比例不低於1:3,那麼銀行優先順序部分相對至少有25%的安全墊,其債權屬性明顯。此外基金業協會2016年可能對「八條底線」進一步進行修訂,限制分級資管計劃的杠桿,由之前的10被降到2倍。

Ⅲ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意見的內容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合理設置過渡期,給予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有序整改和轉型時間,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各項要求。金融機構應按照《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近年來,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二、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四、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准。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機構在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按照上述分類標准向投資者明示資產管理產品的類型,並按照確定的產品性質進行投資。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類型。混合類產品投資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范圍應當在發行產品時予以確定並向投資者明示,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的實際投向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有改變,除高風險類型的產品超出比例范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產外,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並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六、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拆分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七、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標准。

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八、金融機構運用受託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人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產品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產品登記備案或者注冊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受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四)按照產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五)進行產品會計核算並編制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法計算並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七)辦理與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九)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在兌付受託資金及收益時,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託資金及收益返回委託人的原賬戶、同名賬戶或者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賬戶。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金融機構未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九、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准入標准和程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和風險控製程序,對發行或者管理機構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風險處置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要求發行或者管理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進行充分的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確保代理銷售的產品符合本意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內容來自人民網

Ⅳ 金融機構為何要規范其資金池

據報道,日前央行發布通知稱,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隻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

按照規定,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應當為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並明確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

同時還要求金融機構不得違反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通過為單一項目融資設立多隻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多隻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該資產的資金總規模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如果超出該限額,需經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希望更多的金融風險規避方案可以早日實施!

Ⅳ 金融機構可否將自己的正常金融資產委託其他金融機構管理可以委託給什麼樣的機構

可以抄的。可以委託給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比如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成立的)。但這種要交管理費,還是挺多的,一般有一定實力的都會自己管理或幫人管理。只有在某方面投研能力不足的情況下才會交由其他公司幫忙管理。

Ⅵ 注冊資產管理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5條——第10條的規定:
1、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億元,由財政部核撥;
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須經財政部同意,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④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總裁1人、副總裁若幹人。總裁、副總裁由國務院任命。總裁對外代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行使職權,負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
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任職資格;
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事會的組成、職責和工作程序,依照《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執行。
2、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條件:
①滿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②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③符合法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④有熟悉金融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評估人員。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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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資管統一監管將帶來哪些改變

17日,央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指導意見》)。從此,我國資管行業從此迎來統一監管規范!《指導意見》總共有29條!先來劃一下重點內容!

在分級產品方面,《指導意見》充分考慮了當前的行業監管標准,對可以進行分級設計的產品類型作了統一規定:即公募產品以及開放式運作的、或者投資於單一投資標的、或者標准化資產投資佔比50%以上的私募產品均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對可分級的私募產品,《指導意見》規定,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優先順序份額/劣後級份額)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不得超過2:1.

為防止分級產品成為杠桿收購、利益輸送的工具,要求發行分級產品的金融機構對該產品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託給劣後級投資者,分級產品不得對優先順序份額投資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同時,《指導意見》也明確,以下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公募產品;開放式私募產品;投資於單一投資標的私募產品,投資比例超過50%即視為單一;投資債券、股票等標准化資產比例超過50%的私募產品。

四、打破剛性兌付

剛性兌付嚴重扭曲資管產品「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質,擾亂市場紀律,加劇道德風險,打破剛性兌付是金融業的普遍共識。

《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對資管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明晰風險,同時改變投資收益超額留存的做法,管理費之外的投資收益應全部給予投資者,讓投資者盡享收益。作出這一規定的原因在於,從根本上打破剛性兌付,需要讓投資者在明晰風險、盡享收益的基礎上自擔風險,而明晰風險的一個重要基礎就是產品的凈值化管理。

《指導意見》還規定,根據行為過程和最終結果對剛性兌付進行認定,包括違反公允價值確定凈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產品本金、收益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為償付等。對剛性兌付的機構分別提出懲戒措施: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足額補繳存款准備金和存款保險基金,對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

Ⅷ 新規定對銀行財務管理有何影響

《通知》規定,個人於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銀行開立多個Ⅰ類戶的,銀行應當對同一存款人開戶數量較多的情況進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說明,核實其開戶的合理性。對於無法核實開戶合理性的,銀行應當引導存款人撤銷或歸並賬戶,或者採取降低賬戶類別等措施,使存款人運用賬戶分類機制,合理存放資金,保護資金安全。

Ⅸ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有幾種觀點

2月21日,由央行牽頭、一行三會共同參與制定的一份《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在資管圈被廣為傳播,並受到了業內高度評價。
核心內容
《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共30條,核心包括打破剛性兌付,限定杠桿倍數,消除多層嵌套,強化資本約束和風險准備金計提要求等。
市場人士認為,大資管時代已經到來,統一監管標準的呼聲一直都很高,也是大勢所趨。該文件一旦醞釀完善後出台,將會對資管行業產生深刻的影響。短期可能會有波動,長期利好整個行業的發展。
監管對象與監管要點
《徵求意見稿》涉及監管的對象包括但不限於理財產品、信託計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貨公司和保險資管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監管要點為:禁止表內資管業務,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打破剛性兌付。限制非標資產投資,明確禁止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但允許發專門產品,投資於其他非標產品,需要限額管理、禁止期限錯配,逐步壓縮非標資產規模。禁止資金池操作,不得期限錯配,需要風險隔離。限制通道業務,不得提供擴大投資范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等等。
限定杠桿水平
《徵求意見稿》規定,固定收益類、股票及混合類、其他類產品的杠桿倍數分別限定在3倍、1倍、2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分別設定140%和200%的限制。對於結構化產品,優先份額/劣後份額的杠桿倍數分別為固收類3倍、股票類1倍、其他類2倍;對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總資產/凈資產設定140%和200%的限制。
銀行資管人士認為,杠桿限制在預期之中,比例也和之前市場預期的一致。但這意味著銀行理財也可以繼續做結構化產品,這一點銀監會有不同意見。另外,如果按產品類型統一監管,定期開放型公募基金在封閉期也不能突破140%的限制。
禁止資金池操作
《徵求意見稿》稱,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每隻資產管理產品與所投資產相適應,做到每隻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嚴格禁止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及金融機構一層委外投資例外)。
規定可投資產范圍
《徵求意見稿》規定,資產管理產品可投資的資產包括:固定收益類資產、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股權、金融衍生品、境外資產。資管產品禁止投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投資其他非標資產需符合監管部門限額管理,並禁止期限錯配等。公募產品不得投資未上市股權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除外)。
限制通道業務
《徵求意見稿》: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對資產管理產品的主動管理職能,不得為其他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擴大投資范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業務。
資管行業的過去幾年是通道業務泛濫的幾年,其中也不乏一些產品發生兌付危機或者爆倉等危機。作為通道方的基金公司或者其他部門,雖然僅獲得為數不多的通道費,但作為名義上的管理人而屢次被追責,成為投資者維權的對象,這也讓通道業務在行業內部廣為詬病。
強化投資者適應性管理
《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收益和風險均由投資者享有和承擔,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金融機構應該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驗理念,加強投資者適應性管理,根據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向其銷售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
業內評價積極
解杠桿、去通道、禁資金池業務等政策一旦發揮效應,資產管理行業體量收縮或許在所難免。截至2016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約51.79萬億元。剔除嵌套產品和一些產品中的產品,實際規模可能不足50萬億元。市場各方均對統一的資管業務監管標准抱有期待。證監會亦早在2014年就提出,將在金融監管協調會的機制下,加快推動形成分工合理、標准統一的資產管理業務監管體系。

Ⅹ 注冊資產管理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注冊資產管理公司條件:

一人(一個股東)注冊投資公司,注冊資金需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資。

二人或多人注冊投資公司,注冊資金可以分批出資,首批註冊資金不低於注冊資金總額的20%,其餘注冊資金可在5年內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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