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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於客戶身份自應自業務關系

發布時間:2021-11-03 09:24:53

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就是藉助第三方的平台,來驗證客戶的身份(證版)。
金融權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且不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等的制度。
第三方通常指合同關系雙方的兩個主體之外相對獨立的,有一定公正性的第三主體,一般引入第三方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交易的公平、公正,避免糾紛和欺詐。

㈡ 按照《反洗錢》的規定,客戶身份證在業務辦理結束後,客戶的交易信息,金融機構應當保存多少年

5年,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採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2)金融機構對於客戶身份自應自業務關系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核對身份證明的義務: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㈢ 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的反洗錢基本制度有哪些

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和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根據《反洗錢法》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在業務關系存軒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3)金融機構對於客戶身份自應自業務關系擴展閱讀

《反洗錢法》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㈣ 反洗錢的三個核心問題

三項基本制度。

1、客戶識別制度

是指反洗錢義務主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真實有效地身份證件,核實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及時更新客戶的身份信息資料。反洗錢法第十六條對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義務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2、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因此,法律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准、缺乏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作為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

3、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是指金融機構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對此項制度的具體內容,反洗錢法第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

(4)金融機構對於客戶身份自應自業務關系擴展閱讀

反洗錢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反洗錢協調合作機制不順暢。《反洗錢法》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就反洗錢工作應當相互配合的總體要求,但由於缺乏可操作性的剛性約束機制,在實際工作中,除公安機關等日常協作密切外,與其他部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沒有建立常態化的情報交流和案件互助機制,反洗錢合作還只是停留在召開聯席會議和傳達上級有關會議精神層面上,組織協調措施乏力,機制功能相對弱化,工作落實相對滯後,難以及時轉換為實質性的協調合作。

(二)跨部門數據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反洗錢資金監測能力還需增強。洗錢行為的復雜性和多樣化決定了當前反洗錢工作僅憑金融系統一己之力難以有效實施監管,公安、海關、工商、稅務等部門因工作性質往往更能掌握最直接的洗錢犯罪線索,但由於尚未與反洗錢資金監測系統聯網,使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資金監測手段滯後於互聯網新型支付和資金轉移工具的迅速發展。數據割裂、信息化水平低已成為反洗錢監管、可疑線索分析利用和打擊犯罪的瓶頸。

(三)反洗錢義務機構履職能力有待提高。反洗錢是金融機構全員性義務,但部分金融機構未能將反洗錢工作有效融入到各層級、各業務條線當中,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和篩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風險評估等反洗錢基礎性工作方面還有提升空間。

加之我國反洗錢工作起步較晚,金融機構反洗錢和應對制裁合規風險意識普遍較為淡薄,反洗錢合規標準的國別差異性和地區特殊性是我國金融機構拓展海外業務時不可迴避的問題。

(四)特定非金融行業成為轉移非法資金的新領域。隨著我國金融業反洗錢監管措施的不斷加強,房地產中介、貴金屬和珠寶經銷、律師、會計師、評估師、拍賣師等行業正逐漸受到非法資金規避傳統金融渠道監管的青睞。與金融行業相比,特定非金融行業跨度大,企業數量多,業務模式繁雜,資質各異,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不同行業主管部門間協調復雜,難以制定統一的反洗錢制度,監管成本高,可疑線索獲取難度大。

㈤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多選)

選擇ABCD.(即全選。)
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的規定,金融機構應履行的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
1、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2、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1)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2) 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3)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4)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3、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得,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4、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到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5、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7、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8、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9、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10、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㈥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首先應該進行( )

首先要對客戶進行身份驗證和確認是不是本人。

㈦ 金融機構應建立的三個反洗錢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1、客戶識別制度:

是指反洗錢義務主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真實有效地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核實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及時更新客戶的身份信息資料。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防範洗錢活動的基礎性工作。借鑒有關客戶身份識別的國際標准,結合我
國的實踐,反洗錢法第十六條對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義務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同時第十七條還規定,金融機構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委託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

為保障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法第十八條賦予了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有關身份信息的職權。

2、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因此,法律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准。

缺乏明顯經濟和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

其中,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對規定金額以上的資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可疑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某項資金屬於犯罪活動的收益或者與恐怖分子籌資有關,應當按照要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反洗錢法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要求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在規定期限內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洗錢行為的線索。

3、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是指金融機構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設立該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個:

一是作為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報告義務的記錄和證明;

二是可以為掌握客戶真實身份、再現客戶資金交易過程、發現可疑交易提供依據;三是為違反犯罪活動的調查、偵查、起訴、審判提供證據。

對此項制度的具體內容,反洗錢法第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參照國際通行規則,規定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自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7)金融機構對於客戶身份自應自業務關系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反洗錢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要求盡快制定《反洗錢法》的議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反洗錢法的工作列入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委託預算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

2004年3月,《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全面啟動,在廣泛調查研究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草案)》。

於2006年4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分別在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二十四次常委會會議上進行了審議。

經過三次審議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6年10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該法於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錢:

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目前,常見的洗錢途徑廣泛涉及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等各種領域。

反洗錢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活動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

從國際經驗來看,洗錢和反洗錢的主要活動都是在金融領域進行的,幾乎所有國家都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置於核心地位,國際社會進行反洗錢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領域。

中國銀保監會2019年2月21日對外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從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健全監管機制、明確市場准入標准等方面。

建立銀保監會銀行業反洗錢工作的基本框架。洗錢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損害了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機構的信譽,而且對我國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極大地破壞作用。

一是國內形勢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發生,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我國的洗錢問題日漸突出。

由於缺乏對洗錢行為的預防監控措施,導致不能及早發現犯罪線索,影響了追查、打擊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

政府和社會各界關於加強反洗錢立法、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二是國際形勢的需要:

洗錢活動具有跨國(境)特性,遏制和打擊跨國洗錢活動必須通過規范和協調國內、國際立法,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

且我國已經批准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等,都明確要求各成員國建立健全反洗錢法律制度。

三是實際工作的需要:

關於反洗錢活動,在此以前我國雖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錢法,但是反洗錢的工作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沒有停止過。

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對洗錢犯罪作了明確的規定,並給予嚴厲的處罰。

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及《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等規定,都涉及反洗錢的內容,為反洗錢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但考慮到,我國現行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存在著法律體系不完整,系統性、協調性差,法律層級和法律效力較低,適用范圍較窄等問題。

現行反洗錢工作主要依據的是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存款類以外的金融機構、金融業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缺乏有力的約束,影響了反洗錢的力度和效果。

因此,為有效預防監控洗錢活動,及早發現洗錢犯罪線索,打擊此類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一部既有利於加強國際合作,又符合我國國情的《反洗錢法》是非常必要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反洗錢



㈧ 出現哪些情況,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二)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三)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8)金融機構對於客戶身份自應自業務關系擴展閱讀:

1、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2、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3、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4、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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