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所述的「非金融企業」的具體含義
所謂金融企業,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非金融機構,是指金融機構以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企業或組織。包括向個人借款的利息。
㈡ 廣東A、B公司分別為非金融企業且非關聯企業,A公司向B公司借款,請問由此產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因此,A公司向B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㈢ 非金融行業的關聯企業間拆借資金,借款利息收入除所得稅外,還涉及交哪些稅。
按照稅法規定,非金融企業發生資金拆借,按照金融企業貸款行為處理,需要按照5%的比例繳納營業稅,納營業稅肯定也得有各項附加費了,地方教育發展費、平抑基金是地方性稅收,需要問你們主管稅務機關,沒有全國性的規定,想避稅除非你做年審的時候審計企業放你們一馬,但是這都是違規操作,存在稅務風險,正規的事務所肯定會讓你們按照不低於銀行利率調整利息所得額的。
PS:非金融企業資金拆借是違法的,但是稅法上有規定,相當於稅務上承認資金拆借合法,實際操作過程中非金融企業資金拆借太多了,基本沒有法律風險
㈣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非關聯方關系。2018年2月3日,甲公司以
借:固定資產清理 1520
累計折舊 600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80
貸:固定資產 2200
借:長期股權投資 1350
資產處置損益 35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520
銀行存款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
㈤ 利息費用是什麼如何計算是財務費用嗎具體全面一點
簡單說,就是這筆錢的利息作為費用來計,計入「財務費用」會計科目中。
利息費用:
①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據實扣除。
②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③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④企業向除股東或者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者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符合相關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⑤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債資比)和規定限額(利率限額)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提示】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的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㈥ 非金融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那句話怎麼理解
非金融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意思是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外的企業借款,比如向工商企業、貿易企業、廠礦等企業借款,這類借款的利息支出,就是非金融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㈦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行納稅調整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專息支出、屬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直接明確為「准予扣除」。也就是說,通過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利率,會受到金融機構或行業本身相關法規對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范,企業所得稅法規對計息利率不再限制。
㈧ 非關聯企業間能否相互借款如能,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所得利息要不要交企業所得稅所支出的利息能否記
您好!1、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另外根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㈨ 房地產企業向非金融行業的非關聯企業拆借資金,借款利息能否記入開發成本間接費用,所得稅稅前如何扣除,
1、所得稅參照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企業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㈩ 關於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的利息稅務扣除問題的稅務問題
符合以下文件規定的可以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