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手機分期付款如果不還是不是屬於詐騙罪
分期付款不還,屬於經濟糾紛,不構成犯罪,如果不還錢的,可能會被起訴。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辦理分期付款業務後,逾期超過三個月或銀行催款兩次以上還不還款的,銀行會凍結你卡片並將你列為禁入類客戶(黑名單),同時還會起訴你信用卡詐騙及惡意透支,法院強制執行。起訴後拒不還款且欠款金額超過1萬的,法院會依據刑法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來量刑。
逾期不僅有最低未還款部分的5%滯納金、賬單全額罰息(日息萬分之五,消費當日開始計息,按月計收復息直到本息還清為止)還會在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產生不良信用記錄,影響5年內申請信用卡和銀行貸款。
(1)首期不還款是金融機構定義欺詐的擴展閱讀: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貳』 網貸逾期很久沒還了 以後也不打算還了 這夠不夠成詐騙金融機構罪呢
是構成欺詐的。首先網貸的時候會簽定借款的電子合同,但是額度小的話,一般也不會有事,只是會對自己的信用造成影響。成為網黑。個人建議你要想辦法還錢,可以自己打工賺錢還債。切忌不要以貸養貸,否則會越陷越深。如果實在沒錢還,個人有如下的建議:
1.申請延期,還不上了主動一點還是不錯的,不會逼的太死的,至少這樣態度是端正的。
2.找朋友借了先還上網貸的,然後再還他們的,這樣沒有逾期費用。要好一點。
3.提升自己的賺錢的技能,賺錢技能上去了,才能一點點的還清債款。
4.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一定要養成良好的理財習慣。欠款這么多的根本原因就在於沒有養成良好的理財習慣。只要有良好的理財習慣了,恐怕賺的再少,也不會負債。
『叄』 欺詐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1、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2、為了保護受欺詐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詐而為的意思表示的約束,根據《合同法》法律允許受欺詐的一方當事人撤銷該項民事行為, 而在《民法通則》中欺詐也是致使民事行為無效的行為。
(3)首期不還款是金融機構定義欺詐的擴展閱讀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雖然詐騙行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是在一些共同的特徵把握這些特徵予以防範,是可以避免使自己誤入歧途、落入圈套的。
更何況很多騙子的手段並不見得很高明,受騙的主要原因還是出於受害人本身。一般說來,受害人具有一些不良或幼稚的心理意識,是詐騙分子之所以能輕易得手的關鍵。
『肆』 如何認定虛假按揭中的詐騙犯罪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穩步推進,樓宇按揭在全國迅速擴展開來。但是,正因為是新生事物,樓宇按揭在實際操作中往往缺乏規范性指引和有效性制約,引發了不少法律問題,急需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虛假按揭中民事欺詐與詐騙犯罪的界限 由於樓宇按揭運作程序較為繁雜,且具有一定的專業性,虛假按揭客觀上就表現出一定的隱蔽性,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多為套取購房人或銀行的現金,具有典型的欺詐性和違法性,往往交織著詐騙犯罪於其中。但是,並非所有的虛假按揭行為都是詐騙犯罪。判定虛假按揭中的欺詐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犯罪,具體構成何種詐騙罪,應該堅持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按照詐騙犯罪的構成特徵,進行具體考量: 1.對利用設置虛假按揭,套取公民購房現金和銀行貸款並據為己有,主觀上不想返還的行為,應該按照詐騙犯罪論處,依照刑法規定的具體罪名定罪量刑。 2.對開發商因為開發資金短缺,利用虛假按揭套取銀行住房貸款,用於實際開發經營,日後確實歸還銀行本息或打算歸還本息的行為,盡管其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貸款的客觀行為,但是由於主觀上只有「非法佔用」的故意,仍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就目前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尚沒有相應的罪名可以規制此類欺詐行為,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無法定罪,因此只能以民事欺詐來處理。 3.對個人 購房人 虛報個人收入狀況,騙取銀行住房貸款的行為,也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認定為詐騙犯罪。筆者認為,對虛報個人收入,騙得銀行住房貸款後,又將房產非法轉讓他人的,應該構成詐騙犯罪;但抵押物仍在銀行控制之下,其詐騙的對象轉為受轉讓人 也就是說,受讓人並不能取得房產的實際產權 ,因此應定合同詐騙罪,而非貸款詐騙罪。如果虛報個人收入,騙得銀行住房貸款並購置房產為自己所用,其行為仍然不符合詐騙犯罪的完整構成特徵,因為其按揭的房產抵押在銀行之手,只要其無法支付銀行按揭本息,銀行便可變賣抵押物,因此行為人無法通過虛假按揭達到擁有按揭抵押物的目的,而銀行貸款也只是支付於開發商,其也無法佔有銀行住房貸款。目前,也只能作為民事欺詐來處理。 ■開發商利用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定性 對於開發商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已達到犯罪程度,則需進一步分析構成何種具體罪名: 1.開發商一般是公司企業性質的實體,不管其為何種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在法律上都表現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在刑法意義上即為「單位」。那麼,作為單位主體的開發商弄虛作假,設置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貸款詐騙罪」呢?從犯罪的客體、主觀方面及客觀方面來看,確實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特徵,但是因為該罪的立法規定中未能涵蓋單位之主體,因此,不能定開發商貸款詐騙罪。否則,就有悖於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則。但是,作為單位的開發商為了非法佔有銀行貸款,利用了虛假按揭的合同手段 無論是購房合同,還是借款合同,都是虛假合同 ,騙取銀行的信任,明顯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因此,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但是,對為了實施詐騙犯罪而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利用虛假樓宇按揭來騙取銀行的貸款,則不受上述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的限制,應該作為個人犯罪以貸款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一些犯罪分子,主觀上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偽造、冒用房地產開發商的資料,設置虛假按揭,既騙取銀行貸款,又騙取購房人首期付款,如何定性值得研究。有人認為,犯罪行為人為了一個非法佔有的目的,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犯罪對象也是一個概括的對象,即他人財物,其主要是通過「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特徵,只需以合同詐騙罪一罪定罪處罰即可。筆者認為,行為人盡管只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這一相同的主觀故意,但明顯指向兩個不同的犯罪對象 一是購房人,一是銀行 ;其行為盡管是發生在虛假按揭同一過程中,但採用了購房和借款兩個不同的合同,兩個詐騙行為盡管有關聯性,但屬於獨立的兩個行為;且分別侵犯了兩種不同的客體,詐騙購房人首期購房款,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和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詐騙銀行貸款,侵犯的是國家對金融機構的貸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對所貸資金的所有權。因此,行為人的行為分別滿足了合同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兩個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應該分別定罪並予以數罪並罰。 ■虛假按揭中的共同犯罪問題 虛假按揭中的欺詐犯罪,單一主體往往難於完成,多表現為多個犯罪主體合力參與實施,勢必涉及共同犯罪問題。 1.一些犯罪分子,甚至是開發單位的負責人、員工為個人牟取非法利益,夥同作為單位的開發商,共同設置虛假按揭,套取銀行現金,就涉及個人與單位共同騙取銀行貸款的問題。因為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個人可以構成貸款詐騙罪,這勢必給此類案件的定性帶來兩難選擇。筆者認為,按揭銀行提供貸款的前提是開發商能夠提供按揭房產作為抵押,開發商在按揭業務的完成中起重要作用,因此,在共同犯罪中,作為單位的開發商的作用多處於主犯地位,而個人處於從屬或輔助地位,而開發商的行為又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因而只能定合同詐騙罪,犯罪的個人則作為合同詐騙罪的共犯論處。當然,如果是犯罪分子夥同開發商內部員工,假冒開發商單位的名義,進行按揭詐騙,就純屬自然人之間的共同犯罪,開發單位不構成犯罪,犯罪行為人均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共犯。 2.開發商利用單位內部員工,以員工個人名義,設置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單位員工是否構成共犯,也值得研究。筆者認為,如果開發單位的內部員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即使開發單位構成詐騙犯罪,因其不具備共同犯罪的故意,也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之共犯。如果內部員工主觀上知道開發單位利用其身份,設置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則構成詐騙犯罪的共犯。 3.不法分子、開發商勾結銀行內部工作人員,設置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顯然構成共同犯罪。從不法分子、開發商的角度而言,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沒有疑問;銀行內部工作人員盡管利用了職務之便,但主要是依託於開發商的虛假按揭行為來起作用,故為貸款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的共犯。
『伍』 法律上對 詐騙 的定義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由於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雖然詐騙行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是在一些共同的特徵把握這些特徵予以防範,是可以避免使自己誤入歧途、落入圈套的。更何況很多騙子的手段並不見得很高明,受騙的主要原因還是出於受害人本身。
詐騙的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陸』 馮金龍-依據《刑法》第266條,第193條相關規定,你涉嫌(京東)金融詐騙,我所已將案件材料搜索整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 《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 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四、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 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 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1.21 法〔2001〕8號) (三)關於金融詐騙罪 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計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 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 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 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3.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准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 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於行為人為實 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於行賄、 贈予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個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主體。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詐騙貸款原以詐騙罪論處,現在立法以特別法規定以本罪論處。 二、本罪的客觀表現一般為: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貸款;利用虛假合同詐騙貸款;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貸款;使用虛假戶權證明作擔保,用超出抵押物價值進行擔保,重復擔保騙取貸款; 假刻公章、財務章、印鑒章騙取貸款等等。 三、能認定貸款詐騙的一般情節有:(一)攜款潛逃的;(二)大部分未用於申請事由而揮霍殆盡無法歸還的;(三)用於違法活動無法歸還的;(四)改變用途用於高風險用途無法歸還的;(五)為謀取不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損失無法歸還的;(六)虛假擔保無法代償的;(七)連環設局借大還小最終根本無力償還的。
『柒』 為什麼我沒有逾期也沒有不按時還款會有不良記錄。打電話去徵信他們說是金融機構弄的,我真的想罵了,
交通銀行信用卡中心
『捌』 網貸一直不還,收到簡訊說是貸款詐騙罪,是真的嗎
前言:小編在網路上看到了有網友反映了這樣一個事情,自己在網上有一些網貸沒有按期償還,收到了簡訊說自己已經涉嫌了貸款詐騙罪,這件事情是真的嗎?
三、結語如果自己遭受了這種信息轟炸已經很長時間了,而且也已經對當事人的生活或者是工作帶來了嚴重的影響,你可以選擇向當地的有關公安機關進行報案,讓公安機關進行受理對這件事情做相應的處理,當然與此同時你也應該按期償還這筆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