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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跑路會抓前台和財務嗎

發布時間:2021-11-04 19:02:50

『壹』 金融公司出事,前台部門的領導被抓被起訴,後台部門的會被抓坐牢嗎

這種情況要看你有沒有從事違法的行為?

『貳』 p2p理財老闆跑路 財務會受牽連嗎

如果立案的話,應該會被叫去談話的。並且做賬就應該知道老闆到底是不是騙錢了。建議去P2P理財公司做財務,還是謹慎,發現有問題,及時抽身。

『叄』 財富公司老闆跑路,作為財務人員會進黑名單嗎

稅收違法黑名單是納稅人實施部分稅收違法行為後,稅務機關將以黑名單的形式予以公布並與發改委、工商、公安部等部門聯合實施懲戒。
稅收違法黑名單按季度公布,由各級稅務機關在每季度結束後30日內公布,可在各級稅務機關官方網站查詢。案件信息的公布期限為2年,案件自公布之日起滿2年的,從公布欄中撤出,但稅務機關在後台要予以保留。
稅務部門公布的稅收違法黑名單將向社會公開達到一定涉案金額的偷稅和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普通發票等8類稅收違法案件。

稅收違法黑名單公布的內容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是案件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對於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公布其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部分數字);對於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隱去部分數字)。
二是案件的主要違法事實、相關法律依據、處理處罰情況和是否移送司法機關等信息。
企業上了稅收「黑名單「,會計也要受牽連!
企業上了稅收「黑名單」,很多會計人員被連累,好事沒會計,背鍋的事總是少不了,寶寶心裡苦啊,會計上「黑名單」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歸類包括:
第一類:擔任過企業會計。代理記賬的企業終止代理後,未到稅局辦理會計人員變更,企業之後違背征管法上了黑名單,連帶會計上黑名單。
第二類:未擔任過企業會計。但幫企業辦理過稅務事項,比如買過一次發票,申請過一般納稅人,辦理過稅務報道等,留下了會計人員信息,企業之後違背征管法上了黑名單,連帶會計上黑名單。
第三類:完全陌生的企業。會計對這個企業完全陌生,從未辦理過任何業務,但稅局系統里財務人員信息是會計的。這家企業違背征管法上了黑名單,連帶會計上黑名單;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因為以前辦理稅務報道,企業只需自己填寫會計人員姓名,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就可以在稅局系統里留下該會計的信息,稅局沒有去核實過。
會計人員如何補救?
根據稅局政策要求,非正常企業修改財務人員,必須先接受罰款補繳稅款,解除非正常才能變更。並且變更財務人員時需要提供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和新會計人員身份證、從業資格證。
對於失信企業,能主動配合會計辦理稅務征納事項嗎?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的徵信環境非常惡劣,現實狀況是,上了黑名單的法人代表,有的已消失不見無法聯系,有的找得到人卻不願去接受處罰和交稅。能配合稅務機關處理的少之又少,會計單方面想解除黑名單遙遙無期。
有的會計說,那我不幹了總可以吧?那麼會計離職時能變更財務人員嗎?答案也是必須要企業配合才行。根據政策,變更財務人員需要提供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和新會計人員身份證、從業資格證。老闆的證照資料未經同意會計無權調用,老闆招不招聘會計人員、新會計願不願意實名辦稅,都是老會計無法掌控的。
現實的尷尬情況是:會計一年多聯系不到老闆了,工資沒發,費用沒領,卻不敢停止辦稅,因為一停,會計自己就上黑名單了。

『肆』 金融公司反復倒閉開新公司,不會被抓嗎

去年底凡是經營范圍涉及金融的公司,工商都不允許變更、注銷,也不能注冊新公司。

就是為了防止金融公司反復倒閉開新公司逃避責任。

『伍』 金融公司出事,前台管手資金的領導會被起訴,那後台的審核催收的領導會被起訴嗎

一樣會被起訴的呀,畢竟你是領導公司的責任人,肯定會有影響的

『陸』 在金融公司上班,公司員工都被抓了,會進行怎樣的處理

在金融公司上班兒,公司員工都被抓了,會進行怎樣的處理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涉及金錢太多的。肯定是要被看行的沒有涉及金錢。應該是遣散

『柒』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員工會受到牽連嗎

去學校開證明無關事情走向,沒有重慶客戶,不能說沒有事實犯罪行為,要看你朋友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是主犯還是從犯,詐騙數額是多大,處在刑事拘留,只有律師才能去了解情況。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7)金融公司跑路會抓前台和財務嗎擴展閱讀

構成特徵

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復雜客體,並且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並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都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也是本類罪區別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重要依據。

種類: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

『捌』 金融公司跑路離職人員會被牽扯嗎

你好。
這個要考慮離職人員在該金融公司上班期間是否知曉投資公司實際經營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如果知曉,並且共同參與的情況下,作為業務人員,雖然離職了也可被追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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