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債權債務關系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否擔任保證人
趙紅燕律師趙紅燕律師解答: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債權債務關系中,銀行專等金融機屬構可否擔任保證人」這個問題。
一、有的認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國家機關一樣,不得擔任保證人。
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一方面來自中央銀行的貸款或國家的撥款,另一方面來自公眾存款,只能按照國家的金融法規開展金融業務,不能承擔保證責任;
再加上《擔保法》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強令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故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擔任保證入。
二、我們認為,中央銀行不能擔任保證人,其餘的各專業銀行均可擔任保證人,理由是:《擔保法》雖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強令其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但並沒有對其自願性的保證作禁止性的規定;
各專業銀行已逐步成為商業銀行,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的企業法人,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的規定,可以作保證人《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Ⅱ 銀行能否作為保證人 是否應該區別對待
銀行是具備擔保資格,但是你要區分,是什麼樣的內容或者說是金融項目吧.
首先,支行肯定是不具備擔保資格的,即使有支行行長告訴你能擔保也別相信,出了事情他走,你死.
再有,市或區級的分行對於本行用款企業的項目融資類擔保是很嚴格的,而且一般只開給企業半年期的銀行大額存兌匯票.
至於所謂蓋行政章官員簽字列印出來的承諾還款不上網保函更是騙子的老計量了,笑笑了事!
Ⅲ 銀行金融機構能否作為擔保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就可以做保證人。銀行金融版機構能作為擔保權人。
同時對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Ⅳ 銀行能否作為擔保人
銀行是具備擔保資格,。
但是你要區分,是什麼樣的內容或者說是金融項目。
首先;支行肯定是不具備擔保資格的,即使有支行行長告訴你能擔保也別相信。
然後;市或區級的分行對於本行用款企業的項目融資類擔保是很嚴格的,而且一般只開給企業半年期的銀行大額存兌匯票才行。
Ⅳ 什麼情況下不能做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據此,您在法律上具有做擔保人的資格。但您可以說自己剛辦理了房貸,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不滿足第七條之規定。
Ⅵ 法律規定不能為保證人的是
不能作為保證人的情形有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銀行等金融機構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第八條規定: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第九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第十條規定: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4、第十一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6)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作為保證人擴展閱讀:
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1、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Ⅶ 銀行有規定退休職工不能做借貸擔保人嗎
沒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條 保證人的資格和范圍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禁止與例外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公益法人作為保證人的禁止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作為保證人的禁止與例外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7)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作為保證人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條 保證人的一般抗辯權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保證范圍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債權讓與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的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Ⅷ 哪些人不能成為保證人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8條、第9條、第10條的規定:(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此外,《擔保法》第11條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Ⅸ 什麼情況下不能做擔保人
以下幾類人不能成為貸款擔保人:
1.
夫妻雙方不能為他人擔保;
2.
貸款地以外戶籍的人士不能為他人擔保;
3.
自己生活無法自擬,無收入來源者,不具備替他人還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為別人擔保;
4.
離休人員不成為擔保人;
5.
其他原因審核不通過的。
Ⅹ 銀行工作人員在本行能作擔保人嗎
你好
銀行是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是有足夠的清償能力為債務作出擔保的。根據法律規定,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有例外。商業銀行具備法人資格,它到底能否擔任保證人,請閱讀下文。
銀行,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在債務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誰可以作保證人?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3、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國家機關可以作保證人。
二、誰不可以作保證人?
1、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3、國家機關一般不得為保證人。
三、銀行可以作保證人嗎?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可見,我國法律沒有對銀行能否做擔保人做出禁止性規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只要該法人具有清償能力就可以做保證人。但同時對於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因此,銀行只要有法人資格、具備清償債務的能力、出於自願就可以作為保證人。當然,在現實中,我國的商業銀行只有總行具有法人資格,各支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分行和支行可以在授權的范圍內提供保證,超過其授權的保證無效。
一般而言,不單單商業銀行,我國金融機構法人都能作保證人,但是不能被強令作擔保。另外,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繼續清償。
望採納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