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在金融公司上班,小公司新來的,五六個人
你都要走了他還留做什麼,公司的情況你也清楚,少一個人還少一份工資,
『貳』 請問專業人士,小型金融公司包括哪些典當公司算不算
不算!
典當行是否屬於金融企業?是否適用金融企業的稅收政策,長期以來業界內一直存在疑問和爭議,國家的稅收政策也似乎莫衷一是。
典當行的行業定位也即當前典當行的法律地位,是典當行比較關切問題之一,也是分析典當行是否屬於金融企業的關鍵所在。目前,有人認為典當行是金融機構,有人認為典當行是特殊的工商企業,有人認為典當行是金融企業,還有的人認為典當行是服務業,等等。典當行究竟應定位為何種行業呢?以下對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加以梳理,分析典當行的變遷,確定典當行的行業定位。
1996年4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於下發<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發[1996]119號),並頒布了《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典當行是以實物佔有權轉移形式為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臨時性質押貸款的特殊金融企業。根據銀發[1996]119號文件內容可以看出當時典當行具有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核准,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顯然此時期典當行既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又是特殊金融企業。
2000年6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原國家經貿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典當行業監管職責交接的通知》(銀發[2000]205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稱「為適應我國經濟和金融改革發展的需要,規范典當行的管理,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對典當行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取消典當行金融機構的資格,將原由人民銀行監管的典當行業做為一類特殊的工商企業,交由國家經貿委統一歸口管理。」
2001年8月8日,原國家經貿委根據典當行發展的情況,制訂並頒布了《典當行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22號)。200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典當行的監管劃歸商務部負責。
2005年2月9日,商務部公安部聯合頒布了現行的《典當管理辦法》。
根據前述通知和規定可知,典當行移交給原國家經貿委以後,典當行被取消了金融機構的資格,之後的《典當行管理辦法》和《典當管理辦法》均將典當行稱為「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沒有延續《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特殊金融企業」稱謂。因此,此時的典當行根據「交接通知」內容屬於「特殊的工商企業」。
分析至此,我們首先需要弄清楚什麼是「特殊的工商企業」。我們知道,工商企業指從事產品生產和提供服務活動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特殊的工商企業,只能說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工商企業。典當行作為特殊的工商企業,是由其特殊性決定的,其特殊性應該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其一、典當行可以作為非金融機構從事動產質押、財產權利質押和房地產抵押典當貸款業務;其二、典當行質押動產涉及治安管理由公安機關作為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關於典當行業監管職責交接的通知》將典當行界定為「特殊的工商企業」,但問題是「特殊的工商企業」的概念過於籠統和寬泛,導致了當前典當行對自身行業定位和法律地位的混亂認識,進一步導致了典當行對有關政策規定的無所適從。在將典當行籠統定位為特殊的工商企業前提下,典當行所從事的典當行的准確行業定位更值得探討。明確了典當行的行業定位,就能明確典當行的法律地位。
根據2003年5月14日《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的通知》(國統字〔2003〕14號),可以發現工商企業是一個橫跨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概念。根據工商企業的定義顯然典當行屬於第三產業中的商業類企業。無論是工商業、還是商業,都是屬於產業概念,而不是行業概念,也就是說對典當行屬於「特殊的工商企業」的定位,是一個產業定位,而不是行業定位。作為改革開放後恢復並取得長足發展的典當行,不能僅用一個籠統的產業概念來定位,需要有明確的行業定位才能適應當前典當行的發展現狀。
雖然國家沒有專門下文對典當行規定其行業定位,但是我們可以援引其他相關政策規定來分析典當行的行業定位問題。
2002年9月12日,國家統計局下發的《關於貫徹執行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准(GB/T4754-2002)的通知》(國統字[2002]044號)及其頒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明確將「典當」分類在J門類(金融業)、71大類(其他金融活動)、715中類和7150小類(典當),對該類的說明是「指以實物質押的放款活動」。2011年8月16日,國家統計局頒布的《關於執行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的通知》(國統字〔2011〕69號),進一步將「典當」分類在J門類(金融業)、66大類(貨幣金融服務)、663中類(非貨幣銀行服務)、6633小類(典當),對該類的說明是「指以實物、財產權利質押或抵押的放款活動」。至此對於典當行的行業定位分析已很明確,不論是新版還是舊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均一致將典當分類為金融業。既然典當屬於金融業,那麼從事典當行務的特殊工商企業典當行必然屬於金融企業。
綜上所述,對於當前典當行的行業定位可以得出以下肯定結論:第一、典當行屬於特殊的工商企業;第二、典當行不屬於金融機構,屬於金融企業。
典當行不屬於金融機構而屬於金融企業,需要對二者進行區分。金融機構和金融企業是兩個相互交叉的概念。在我國,具有《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的實體組織才屬於金融機構,不具有《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而從事金融行業的實體組織只能屬於金融企業。金融機構的外延較窄,政策要求比較嚴格,金融企業的外延相對寬泛。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屬於金融機構的不一定是金融企業,屬於金融企業的不一定是金融機構。比如: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但是它不是金融企業而是國家行政機關;各類商業銀行即是金融機構也是金融企業;典當行和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屬於金融企業,但不是金融機構。
金融公司,也稱財務公司,資金的籌集主要靠在貨幣市場上發行商業票據、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股票、債券;也從銀行借款,但比重很小。匯集的資金是用於貸放給購買耐用消費品、修繕房屋的消費者及小企業。金融公司分為銷售金融公司、消費者金融公司及工商金融公司三類。
典當行亦稱典當公司或當鋪,是主要以財物作為質押進行有償有期借貸融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典當公司依據《典當管理辦法》,需要經過商務部門審批。
『叄』 金融貸款公司有哪些,小額貸款金融公司
若需小額貸款,建議通過銀行渠道申請,若持有招行儲蓄卡,可登錄招行手機銀專行,點擊「首頁→屬全部→貸款→我要借錢→好期貸」嘗試申請小額貸款。
借款金額: 最低不少於500元,最高20萬元,但具體額度多少以您申請通過後系統顯示的結果為准;
還款方式: 等額本息還款;
借款期限: 支持3、6、12、18、24 各月分期;
借款費用: 日利率參考為0.045%,請以界面實際顯示為准;不收取平台服務費。
『肆』 有個金融小公司約我見面,我該知道哪些金融知識
主要看這個公司是做什麼業務的,具體就要准備什麼樣的知識。金融的概念很大,不是一時就可以學好的,要平時不斷地去學習的。
『伍』 想成立一個小的金融公司放貸,如何操作
方法一:
到市金融辦申請,申請營范圍中最重要的一項為:融資對接,但是目前國內只有少數的城市可以申請開辦「民間借貸登記(中介)服務中心」。
方法二:
如果您有足夠的資金可以申請開辦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金各地的要求不一樣:3000萬至1個億不等,(有些工商代辦的公司會代辦或出售小額貸款公司執照,價格在150萬至220萬不等(要看在哪個城市)。
方法三:
這也是最常見的運作手段就是開辦: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公司、投資管理公司、信息咨詢公司等,然後以個人名義放貸,開辦以上公司很簡單,到您所在區的工商行政審批大廳直接注冊執照就可以。目前國內90%的民間借貸公司就是這么運作的,說白了,執照就是做廣告用的幌子,沒侉什麼實際的意義,用個人名義放貸也是受法律保護的。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若干意見及司法解釋》。
『陸』 小金融公司怎麼和貴銀行合作
一般銀行很少跟金融公司合作
『柒』 金融公司包括哪些
金融公司即為從事金融業的企業,那麼金融業是指經營金融商品的特殊行業,它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和租賃業,因此我們熟知的各類銀行都也都屬於金融公司。
『捌』 哪家金融公司,風險比較小
中贏投 風險就比較小,他們有著非常完善的風險管控體系,並實行抵押物、公證、合同,雙方面對面、第三方監管五重措施,最大化降低風險。
『玖』 小型金融公司,一直招人,都是年輕人,沒有底薪,但據說工資奇高,是不是騙子公司
別去,這種公司剛注冊的小公司,騙子倒不至於。但沒有底薪全部要靠自己做業務帶來回利潤然後和答公司分成的,你做一個月沒有業績哪怕你做得再認真也沒有用,沒工資拿的,風險很高,如果你業務上沒這個能力,別做,否則就是浪費自己時間,虧自己的。這種公司就是無底薪提成制的,提成高但你沒業績哪裡來的提成。有類似從業經歷的飄過。我最後也是放棄的。
『拾』 金融公司一般都是在做什麼的
在西方國家是一來類極其重要源的金融機構。
1、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2、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3、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4、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10)金融公司小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2019年07月27日已會同相關部門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近年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較快,但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業擴張,存在監管真空,風險不斷累積和暴露。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其風險主要表現為:
一、風險隔離機制缺失,金融業風險和實業風險交叉傳遞;
二、部分企業控制關系或受益關系復雜,風險隱蔽性強;
三、缺少整體資本約束,部分集團整體缺乏能夠抵禦風險的真實資本;
四、部分企業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利用關聯交易隱蔽輸送利益,損害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