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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撥備計提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1-05 15:22:53

A. 如何根據貸款風險類型計提資本金

一、呆賬准備金制度的改革是實現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必然結果,體現了謹慎性會計原則的充分運用 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內我國商業銀行執行著不夠謹慎的財務政策,使商業銀行積累了沉重的歷史包袱,其中呆賬准備金的提取比例偏低和呆賬核銷的不及時就是主要的體現。回顧一下我國金融企業財務制度中對呆賬准備金政策的歷史,可以看出,從1988年以前的各銀行都不計提呆賬准備金逐步發展到1996年按年初貸款余額的1%差額提取,再到1998年的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 差額提取,直至本辦法根據資產的風險大小確定呆賬准備金的計提比例,足額提取。這個過程是個准備金提取比例不斷提高的過程,反映出金融業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意識加強,說明我國金融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正逐步向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方向發展。但不可否認,雖然呆賬准備金制度經過多次修訂,但是仍然與國際慣例相距甚遠,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水平不相稱。這一點從2000年幾家上市銀行的境內外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就能充分體現出來: 如民生銀行的境內審計結果呆賬准備金余額為4.7億元,境外審計結果為14億元; 浦發銀行境內審計結果呆賬准備金余額為31.77億元,境外審計結果為45.35億元;深圳發展銀行境內審計結果呆賬准備金余額為15.09 億元,境外審計結果為25.58億元。由於謹慎性原則的運用不足,商業銀行呆賬准備金長期計提不足,呆賬貸款長期掛賬,呆賬損失核銷不及時,銀行損益核算嚴重不實。如果不盡快完善現行的呆賬准備金計提與核銷制度,必然會導致商業銀行財務會計信息質量嚴重失真,使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不斷積聚,從而無法面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激烈的國際競爭。面對這種緊迫的現狀,財政部最近先後出台了公開發行證券商業銀行有關業務會計處理補充規定、調整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辦法、呆賬准備金提取及核銷管理辦法及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這些政策在很多方面充分結合了國際慣例來運用謹慎性會計原則,對於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 二、新的呆賬准備金制度系統地規定了呆賬的認定、呆賬准備金的提取、呆賬的核銷以及呆賬核銷的管理,使呆賬從認定到核銷管理都有一個全面系統的規范,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可執行性 從呆賬准備金提取與核銷管理辦法的內容上看,本辦法主要在以下幾方面作了重大改革: 1. 原來的呆賬准備金制度規定呆賬准備金的提取與核銷只限於各種商業銀行貸款資產,而本辦法對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進出口押匯、股權投資與債券投資、拆出資金等都作為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納入提取呆賬准備的范圍。呆賬准備金提取范圍的擴大充分考慮了銀行資產的風險,更加符合審慎管理的原則,使商業銀行早已出現的各種墊款、不良拆借和不良投資有了相應的准備金對其進行備抵和沖減,某種程度上降低了商業銀行經營的風險。 2. 新的呆賬准備金制度規定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提取呆賬准備的資產的風險大小確定呆賬准備的計提比例。這條規定是本辦法改革的一個核心,基本上實現了與國際慣例的接軌,對於推動商業銀行以五級分類為基礎,建立科學的資產評估體系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辦法還規定呆賬准備必須根據資產的風險程度足額提取,呆賬准備提取不足的,不得進行稅後利潤的分配。這樣可以避免金融企業在呆賬准備不足的情況下進行利潤的分配,擠干金融企業利潤中的水分,減少虛增利潤的情況。 3. 新的呆賬准備金制度規定呆賬准備以原幣計提,即人民幣資產以人民幣計提,外幣資產以外幣計提,人民幣和外幣呆賬准備分別核算和反映。這也是對原有規定的一個重要改革。在原來的規定中,商業銀行在計提呆賬准備金時,不分貸款幣別,統一按人民幣計算提取,使人民幣業務和外幣業務的盈利水平不能得到真實反映,同時外幣貸款損失不能用外幣收入彌補,使金融企業承擔了外幣匯率變動的風險。新辦法改進了原有的不足,使人民幣資產和外幣資產分別有了相應的准備金。 4. 新的呆賬准備金制度在呆賬的認定和核銷方面做了更為細致 和明確的規定,強調呆賬的依法認定和依法核銷,規定了呆賬核銷應上報的材料、核銷的程序、參與核銷各方的責任,增強了呆賬核銷的可操作性。同時還規定發生的呆賬,能夠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按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轉賬的方式處理,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從中可以看出本辦法簡化了原來復雜的呆賬核銷手續。原來的呆賬准備金核銷受到諸多嚴格限制,從短期看能確保財政收入的實現,但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容易使應該核銷的壞賬得不到及時處理,會導致銀行賬面利潤的虛假繁榮, 有悖於會計謹慎性原則。本辦法的執行將使金融企業的呆賬能夠及時核銷,而且呆賬核銷只要求經財政專員辦審核,審批權歸金融企業總行,不再上報財政部批准或備案,取消了核銷計劃限制,下放了審批許可權。這無疑將會改變金融企業呆賬貸款長期掛賬的局面,提高金融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 三、商業銀行執行新的呆賬准備金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新的呆賬准備金制度在許多方面作了重大的改革與突破,將會對商業銀行的經營產生很大的影響,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一些問題。 1. 呆賬准備金提取方面的問題。 目前的呆賬准備金提取制度雖然已經規定了應按統一的五級分類標准劃分進行計提,考慮到我國商業銀行大多數還沒有建立起自己的信貸資產風險分級體系,而且商業銀行的具體操作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會增加很多操作上的難度,也不利於各家商業銀行經營指標上的比較,尤其是股份制商業銀行由於存在著一定的利潤壓力,彈性較大的呆賬准備金提取制度無疑將成為各家商業銀行操縱利潤的一個重要手段,這將有悖於呆賬准備金制度制定的初衷。因此,財政部門和中央銀行應該制定統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參考標准,減少商業銀行的主觀判斷成分,同時盡快建立信貸資產質量和准備金計提充足性檢查為主的監管體制,對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分類和准備金計提進行評價、分析和檢查,防範商業銀行審慎不足以及利潤操縱行為的發生,保證商業銀行足額及時地提取呆賬准備金。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全面推行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的通知》,同時還發布了《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以之為各商業銀行實行貸款風險分類的基準。各商業銀行應該在五級分類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的信貸管理體系,制定出電腦分級和手工分級相結合的信貸質量分級體系和呆賬准備金計提標准。 2. 稅務部門要從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據了解,國家稅務總局對本辦法還沒有出台相應的稅收管理辦法,而傳統的呆賬准備金稅收制度即按貸款余額1%的比例差額提取在稅前列支顯然已不適合目前的狀況,缺乏合理的銀行貸款損失稅收待遇制度,起不到鼓勵商業銀行充足的提取呆賬准備金的作用。因為按原有的制度規定,按期末貸款余額1%差額計提的呆賬准備金可以享受稅前列支的待遇,超過1%的部分,在計算所得稅時要進行納稅調整。這樣商業銀行在沒有合理的稅收政策的情況下,迫於利潤指標或股東盈利壓力可能會出現盡量少提准備金的情況。所以,稅務部門應根據我國商業銀行呆賬准備金嚴重不足的情況,給予商業銀行呆賬准備金提取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商業銀行盡快提足呆賬准備金。從國際上對呆賬准備金的稅收待遇政策成熟的做法來看,各國對呆賬准備金的稅收政策雖然有所不同,但都傾向於鼓勵商業銀行及時充足地提取呆賬准備金和核銷呆賬。在我國目前呆賬掛賬現象非常嚴重,准備金計提不足的情況下,稅收政策更應該體現鼓勵商業銀行提足呆賬准備金和及時核銷呆賬的目的。建議稅務部門盡快出台相應的稅收政策,便於商業銀行更好地執行新的呆賬准備金制度。 3. 呆賬核銷賬務處理上的問題。 本辦法規定金融企業收回已核銷的呆賬,未超過本金的部分,計入其他營業收入; 超過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相應表內應收利息和表外的應收利息,計入利息收入。按照我國金融企業營業稅稅收政策,金融企業繳納營業稅的計算基數是營業收入(扣除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如果將收回已核銷的呆賬本金部分計入其他營業收入,就勢必出現貸款本金也要計入營業稅繳納的計算基數。這和稅法中對金融企業營業稅以貸款利息作為計稅依據的規定相矛盾,同時也會加重金融企業的營業稅稅負,不符合呆賬准備金制度制定的初衷。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八條中對呆賬核銷是這樣表述的,即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計入當期損益,發生貸款損失沖減已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已沖銷的貸款損失,以後又收回的,其核銷的貸款損失准備予以轉回。可見兩個制度中對呆賬核銷的賬務處理方式有不同的規定,據筆者看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的賬務處理規定更合理,更符合呆賬准備金制度改革的初衷。

B. 貸款准備金的種類和計提規則

貸款准備金是指對各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征繳貸款准備金。
商業銀行提取的貸款准備金一般有三種:一般准備金、專項准備金和特別准備金。

貨款准備金的計提比例
1.一般准備金
一般准備金是按照貸款組合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自1997年起,商業銀行在計提范圍內,按照年初貸款余額的1%計提。

2.專項准備金
專項准備金是根據貸款分類的結果,對各類別的貸款,根據其內在損失程度按照不同比例計提的准備金。專項准備金提取的參照比率:對劃分為關注類的貸款,提取比率為2%;對次級類貸款,比率為20%;對可疑類貸款,比率為50%;對損失類貸款,比率為100%;同時,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一些國家的做法,對次級類貸款和可疑類貸款損失准備金的提取比率可根據貸款損失的程度,上下浮動20%。

3.特種准備金

特種准備金是根據貸款的國別、行業、特別風險等提取的准備金。具體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

C. 計提的風險准備一般計提比例是多少

計提的風險准備一般計提比例是10%。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實施指南》的通知(財金[2007]23號)

十一、關於金融企業利潤分配的規定
《規則》第44條規定:「金融企業本年實現凈利潤(減彌補虧損,下同),應當按照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提取一般(風險)准備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順序進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關於一般准備金的提取。
……
主營擔保業務的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一般風險准備金,用於彌補虧損,不得用於分紅、轉增資本。

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指導意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准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准備。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准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管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資管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3)金融機構撥備計提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一般風險准備(General Risk Preparation),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用於彌補虧損的風險准備。「一般風險准備」屬所有者權益類科目。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

二、企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借記「利潤分配——提取一般風險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用一般風險准備彌補虧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一般風險准備補虧」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的一般風險准備。

D. 銀行准備金是如何計算的

一、存款准備金率乘以本次的存款金額,例如,如果存款准備金率為10%,就意味著金融機構每吸收10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100萬元的存款准備金,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為900萬元。倘若將存款准備金率提高到20%,那麼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將減少到800萬元。

二、作為准備金計算基數的存款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

註:存款准備金已成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是傳統的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存款准備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銀行決定的,被稱為存款准備金率。

存款准備金通常分為法定存款准備金和超額存款准備金,其中法定存款准備金是按央行的比例存放,超額存款准備金是金融機構除法定存款准備金以外在央行任意比例存放的資金。

(4)金融機構撥備計提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一、存款准備金的職能:

1、緩沖職能:通過建立存款准備金制度,有助於在流動資產狀況發生變 動時穩定隔夜利率。

2、流動資產管理職能:為中央銀行提供了准備金需求的一個來源,從而可以補償通過自發性因素產生的流動性資產供給。

3、貨幣控制職能:可以被作為一種控制貨幣總量的手。

4、收入或稅收職能:可以被認為是中央銀行收入的一個來源。

二、存款准備金的影響:

1、銀行:由於資金減少,貸款利潤會減少,這對於仍然以存貸利差為主要利潤來源的銀行的業績有一定影響;另一方面,會催促銀行更快向其他利潤來源跟進,比如零售業務、國際業務、中間業務等,這樣也會進一步加強銀行的穩定性和盈利性。

2、企業:資金緊張,銀行會更加慎重選擇貸款對象,傾向於規模大、盈利能力強、風險小的大企業,這會給一部分非常依賴於銀行貸款的大企業和很多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造成一定影響。強者更強。

3、股市:影響非常有限,幅度比預期低,而且就大部分銀行的資金來說,都還比較充裕,這個比例對其貸款業務能力相當有限;另一方面,市場很早就已經預期到人民銀行的緊縮性政策,所以股市在前期已經有所消化,只是在消息出台時的瞬間反映一下而已。

4、基金:沒什麼影響,基本上是隨股市和債市走的。

5、期貨:如果存款准備金下調,則資金流入期貨市場,從而引發短期的劇烈波動。

6、存款:銀行會加大力度推陳出新吸引存款,但對於老百姓而言,沒什麼影響。

E.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創新活躍、發展較快,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引導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二、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同業拆借應當遵循《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發布)及有關辦法相關規定。同業拆借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並在上述會計科目下單獨設立二級科目進行管理核算。
三、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存款相關款項在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四、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境內信用證、保理等貿易結算原則上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款項或通過本行分支機構支付,委託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託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
五、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
六、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七、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遵循協商自願、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原則,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准則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及時、完整、真實、准確地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
十、金融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及運用,將同業業務置於流動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好流動性風險。
十一、各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所屬金融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並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及其品種、定價、額度、不同類型金融資產標的以及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等進行區別授權,至少每年度對授權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准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十三、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業務,應當合理審慎確定融資期限。其中,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
十四、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其中,一級資本、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發布)的有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十五、金融機構在規范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載體之間以及特定目的載體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全面加強對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業務結構復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不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加大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對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融機構於通知發布之日前開展的同業業務,在業務存續期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管理狀況,業務到期後結清。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外 匯 局
2014年4月24日

F. 什麼是存款准備金政策

商業銀行存在著兌現存款的風險,為了防止這種風險,中央銀行讓商業銀行吸收一定存款後,按照一定比例交給中央銀行一部分,這部分構成法定存款准備金。法定存款准備金國家規定上交比率,這個比率叫法定存款准備率。比如吸收100塊錢,如果法定存款准備率是10%,100塊錢交10塊錢。

G. 如何計提貸款減值准備

計提貸款減值准備是一個會計處理的過程。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貸款減值准備就是指的這個過程;
貸款減值准備是一個會計科目~

H. 什麼是貸款損失准備金制度

為貸款損失准備金所訂立的制度預留應付壞賬的款項(客戶違約、需要重新磋商貸款條款等)。
商業銀行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一般有三種:一般准備金、專項准備金和特別准備金。
一般准備金是商業銀行按照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我國商業銀行現行的按照貸款余額1%計提的貸款呆帳准備金就相當於一般准備金。
專項准備金應該針對每筆貸款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品的市價、擔保人的支持度等因素,分析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計提。我國現行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指引》規定,專項准備金要根據貸款風險分類的結果,對不同類別的貸款按照建議的計提比例進行計提。
特別准備金是針對貸款組合中的特定風險,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特別准備金與普通和專項准備金不同,不是商業銀行經常提取的准備金。只有遇到特殊情況才計提特別准備金。
貸款准備金
貸款准備金是指對各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征繳貸款准備金。可分信貸增量准備金和存量准備金兩部分。
信貸增量准備金政策是指,以某一時間點信貸總量為基數,商業銀行此後所有新增貸款都向央行交納一定比例的准備金。如規定,以各金融機構2005年1 月1 日信貸總量為基數,所有超出部分繳納0—100%的貸款准備金。這一比例可以根據情況調整,對商業銀行不同的信貸類別實行差別信貸准備金率,央行就可以選擇性的控制商業銀行信貸的流向。基數也可以調整。
信貸存量准備金政策結合增量准備金政策效果會更好,具體操作:首先要設定一個基準的年信貸增長率,如16%,然後對所有信貸總量增收一定比例的(較小,如0.5%)基本准備金率;如果金融機構的信貸增長率每超過央行所規定的增幅,那麼基本准備金率提高一個百分比,如每超過1%信貸存量准備金率比原來提高10%(即多0.1%),當然根據情況可高可低。

I. 金融企業准備金 與貸款損失准備金是一樣的嗎

  1.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准備金計提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2〕20號):金融企業准備金指:「金融企業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金融資產計提的准備金,包括資產減值准備和一般准備。」其中:

    (1)資產減值准備指"金融企業對債權、股權等金融資產(不包括以公允價值計量並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進行合理估計和判斷,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於賬面價值部分計提的,計入金融企業成本的,用於彌補資產損失的准備金。"

    (2)一般准備,是指金融企業運用動態撥備原理,採用內部模型法或標准法計算風險資產的潛在風險估計值後,扣減已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從凈利潤中計提的、用於部分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准備金。

  2.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的通知(銀發〔2002〕98號):「銀行應當按照謹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貸款可能發生的損失,及時計提貸款損失准備。」"貸款損失准備的計提范圍為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具體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進出口押匯、拆出資金等。"

  3. 對比可知:

    (1)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計提單位為銀行,金融企業准備金的計提單位除了銀行,還有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2)貸款損失准備金是銀行僅就部分資產(范圍見第2條)計提的損失准備金,而金融企業准備金除了資產減值准備還有根據風險管理要求計提的一般准備。

    綜上可知:金融企業准備金與貸款損失准備金不一樣,貸款損失准備金可以算是金融企業准備金的一種。

J. 准備金計提的疑問

根據《金融企業准備金計提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准備金,又稱撥備,是指金融企業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金融資產計提的准備金,包括資產減值准備和一般准備。
本辦法所稱資產減值准備,是指金融企業對債權、股權等金融資產(不包括以公允價值計量並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進行合理估計和判斷,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於賬面價值部分計提的,計入金融企業成本的,用於彌補資產損失的准備金。
本辦法所稱一般准備,是指金融企業運用動態撥備原理,採用內部模型法或標准法計算風險資產的潛在風險估計值後,扣減已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從凈利潤中計提的、用於部分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准備金。

可見,如果只需要考慮這個《辦法》的話,只要你能用歷史數據和當前數據證明 「正常類」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不低於賬面價值」,就可以不用提減值准備。可是,大一點的銀行都有自己的方法算減值准備,不可能正常類一分錢減值都不提的。

你記得也沒錯,我個人覺得這個《辦法》是個不懂會計的領導拍腦袋拍出來的。會計准則一直在跟國際趨同,這個《辦法》絕對是開倒車的,比如,國際准則上「組合評估" (collective assessment)的理念是,都組合評估的每個分類,計算當期總風險敞口 (exposure at default),並用歷史數據評估每個等級的違約概率 (probability of default) 和 違約損失率 (loss given default),聯系起來算組合損失准備,國際上大金融機構基本都用復雜的模型來算。而這個偉大的《辦法》呢,卻充分照顧了國內老會計的兩種思想,一是一刀切的簡單公式,二是「盡量不碰損益表」 -_-||||||

唉,吐槽無力了,說正經的,實際用的時候,還是跟當地主管銀監局打個招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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