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提供金融服務屬不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
金融業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Ⅱ 什麼是增值稅加計抵減
加計抵減是此次增值稅改革出台的新政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的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加計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抵扣應納稅額。
一、 加計抵減政策
這個背景是19年增值稅稅率調整,從16%調整到13%,有的行業從10%調整到9%。對某些行業來說,產量保持不變或降幅有限,但如果投入較少,稅負可能會增加。為了保證這些行業的稅負,決定對這些行業實行加計扣除政策。具體來說,它包括四種服務,即通過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其中,要注意附加扣除的比例和時限。生活也是特別的。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減按15%計算,患者行業按10%計算。
二、需要注意的問題
加扣款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加扣款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首先要判斷是否能應用清楚。這里要注意的是,四項服務的銷售比例都是50%以上的重要。第二,做好文書工作。當年度內首次確認適用減免稅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向辦稅服務廳)報送至《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或《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但不包括不能扣除的,如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因特殊原因需要轉出的等等。
此外,進項稅可以在本期內加計扣除,包括所有可扣除的進項和購買商品、服務和房地產的合格客票。因此,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做出合理判斷。
Ⅲ 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15%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第一條規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第二條規定,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Ⅳ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是指什麼
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和機要通信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路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簡訊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製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Ⅳ 增值稅抵扣范圍
進項抵扣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面註明的稅額抵扣,不管是17%、13%還是3%的都可以抵,與你13%的稅率無關,13%只是你的銷項稅率。還有輔料添加進項稅抵扣也沒有比例規定哈。
Ⅵ 能夠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行業有哪些
根據《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Ⅶ 加計抵減政策適用范圍
「加計抵減」是此次增值稅改革出台的新政策。 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一、郵政服務。二、電信服務。三、現代服務。
四、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增值稅涉及的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適用加計抵減的服務范圍,其實就是剔除了交通運輸、建築服務和金融服務之外的全部服務業.
Ⅷ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享受的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是什麼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