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用途為:商務金融用地與其它商業用地有何不同
1、定義不同
商業用地: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的土地。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業用地改變成住宅用地繳土地出讓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一套房屋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是不能的。
商務金融用地:商務用地是指各種商店、公司、修理服務部、報刊門市部、蔬菜購銷轉運站等用地。
2、范圍不同
商業用地:只是商務用地的一種類型,具體有商店、商場、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商務金融用地:包括商業、金融業、餐飲旅遊業及其他經營性服務業建築及其相應的附屬設施用地。
3、用途不同
商業用地:商業用地只能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不能作其他使用性質。
商務金融用地:可以作為商業用地、金融保險用地、餐飲旅館業用地以及其他商業服務用地。如寫字樓、旅行社、信用社、度假村等服務設施用地。
(1)綜合性商業金融服務業用地用途擴展閱讀:
用地標准
4.1一般規定
4.1.1用地應按平面投影面積計算。每塊用地應只計算一次,不得重復計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鎮)應先分片計算用地,再進行匯總。
4.1.2城市(鎮)總體規劃用地應採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現狀和規劃的用地計算范圍應一致。
4.1.3用地規模應根據圖紙比例確定統計精度,1/10000圖紙應精確至個位,1/5000圖紙應精確至小數點後一位。
4.1.4用地統計范圍與人口統計范圍必須一致,人口規模應按常住人口進行統計。
4.1.5城市(鎮)總體規劃用地的數據計算應統一按附錄A附表的格式進行匯總。
4.1.6規劃建設用地標准應包括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標准、規劃人均單項城市建設用地標准和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結構三部分。
4.2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標准
4.2.1新建城市的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應在85.1 ~ 105.0 ㎡/人內確定。
4.2.2首都的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應在105.1 ~ 115.0 ㎡/人內確定。
2. 其他商服用地與商業用地有什麼區別
一、土地利用的不同定義
商業用地: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地塊土地性質,用於建設商品房的土地。土地出讓後使用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最長期限為70年。要將商業用地轉為住宅用地,並繳納土地出讓金。改變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質是不可能的。
商業用地:商業用地是指各類商店、公司、維修服務部門、報社、蔬菜購銷中轉站等用地。
二、不同的使用范圍
商業用地:僅為商業用地的一種,具體包括商鋪、商場及其相應配套設施用地。
商業用地:包括商業、金融、餐飲、旅遊等商業服務用地及其配套設施。
三、使用途徑不同
商業用地:商業用地只能用於商品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商業用地:可作為商業用地、金融保險用地、餐飲酒店用地等商業服務用地。如辦公樓、旅行社、信用社、度假村等服務設施。
(2)綜合性商業金融服務業用地用途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 70年住宅用地;
(2) 工業用地50年;
(3)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 商務、旅遊、娛樂40年;
(5) 綜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對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所有權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3. 商住用地,商服用地,商業居住用地各是什麼意思啊
商住大意是指寫字樓.商服估計是物業的用地.商居就是可以住,也可以辦公的.
公建是指公共部分的建築物的面積.基本上是這個意思.
有些公建是不要錢的.如廣場,免費停車場,等等.
4. 什麼叫商務金融用地
商務金融用地。指企業、服務業等辦公用地,以及經營性的辦公場所用地。包括寫字樓、商業性辦公場所、金融活動場所和企業廠區外獨立的辦公場所等用地。
金融用地和商業用地同屬於商業金融業用地(中類)、公共設施用地(大類)。
但有所區別。商業用地是指綜合百貨商店、商場、經營各種食品、服裝、紡織品、醫葯、日用雜貨、五金交電、文化體育、工藝美術等專業零售批發商店及其負數的小型工場、車間和倉庫的用地。
金融保險業用地是指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債券交易所和保險公司,以及外國駐本市的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用地。
拓展資料
(1)出讓使用年限最短。在我國商服用地大部分屬於出讓土地。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商服用地出讓用地最高年限為40年。
(2)受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限制。《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要求,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准。
(3)土地利用價值高。商服用地多處於繁華地段,可以產生更高的經濟效益。也就是說可以引起地價的上漲,有時上漲的幅度可以達到幾倍甚至幾十倍、幾百倍。
(4)區域選擇性強。與居住用地不大一樣,商服用地在地域上選擇性很強,不是任何一塊土地都可以作為商服用地的。除交通便利外,特別注意營業環境和收益狀況。
(5)比較適宜收益還原法評估。
(6)可逆性差。農用地要變為商服用地比較容易,但要商服用地轉為農用地則極為困難,因為拆除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恢復土壤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復墾的成本相當高。
5.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誰有呀,急……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統一全國城市用地分類,科學地編制、審批、實施城市規劃,合理經濟地使用土地,保證城市正常發展,特製訂本標准。
第1.0.2條本標准適用於城市中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工作和城市用地統計工作。
第1.0.3條編制城市規劃除執行本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與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類
第2.0.1條城市用地分類採用大類、中類和小類三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0大類,46中類,73小類。
第2.0.2條城市用地應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和歸類。
第2.0.3條使用本分類時,可根據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採用本分類的全部或部分類別,但不得增設任何新的類別。
第2.0.4條城市用地分類應採用字母數字混合型代號,大類應採用英文字母表示,中類和小類應各採用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城市用地分類代號可用於城市規劃的圖紙和文件。
第2.0.5條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必須符合表2.0.5的規定: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2.0.5
類別代碼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R R1 居住用地 居住小區、居住街坊、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類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類居住用地 市政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底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R1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 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 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R14 綠 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2 二類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較好、以多、中、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R2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 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R24 綠 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 R3 三類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比較齊全、布局不完整、環境一般、或住宅與工業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R32 公共服務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 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R34 綠 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R4 四類居住用地 以簡陋住宅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R4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車場等用地
R44 綠 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等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C 公共設施用地 居住區及居住區級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C1 行政辦公用地 行政、黨派和團體等機構用地
C11 市屬辦公用地 市屬機關,如人大、政協、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各黨派和團體,以及企事業管理機構等辦公用地
C12 非市屬辦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屬機關及企事業管理機構等行政辦公用地
C2 商業金融業用地 商業、金融業、服務業、旅館業和市場等用地
C21 商業用地 綜合百貨商店、商場和經營各種食品、服裝、紡織品、醫葯、日用雜貨、五金交電、文化體育、工藝美術等專業零售批發商店及其附屬的小型工場、車間和倉庫等用地
C22 金融保險業用地 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證券交易所和保險公司,以及外國駐本市的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用地
C23 貿易咨詢用地 各種貿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詢機構等用地
C24 服務業用地 飲食、照相、理發、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館業用地 旅館、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C26 市場用地 獨立地段的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工業市場和綜合市場等用地
C C3 文化用地 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團體、廣播電視、圖書展覽、游樂等設施用地
C31 新聞出版用地 各種通訊社、報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藝術團體用地 各種文化藝術團體等用地
C33 廣播電視用地 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和轉播台、差轉台等用地
C34 圖書展覽用地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展覽館和紀念館等用地
C35 影劇院用地 電影院、劇場、音樂廳、雜技場等演出場所,包括各單位對外營業的同類用地
C36 文娛用地 獨立地段的游樂場、舞廳、俱樂部、文化宮、青少年宮、老年活動中心等用地
C4 體育用地 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
C41 體育場館用地 室內外體育運動用地,如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各類球場、溜冰場、賽馬場、跳傘場、摩托車場、射擊場以及水上運動的陸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屬的業余體校用地
C42 體育訓練用地 為各類體育運動專設的訓練基地用地
C5 醫療衛生用地 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設施等用地
C51 醫院用地 綜合醫院和各類專科醫院等用地,如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精神病院、腫瘤醫院等
C52 衛生防疫用地 衛生防疫站、專科防治所、檢驗中心、急救中心血庫等用地
C53 休療養用地 休養所和療養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為主的干休所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設計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不包括中學、小學和幼托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學校用地 大學、學院、專科學校和獨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軍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專業學校用地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屬於普通中學內的職業高中用地
C63 成人與業余學校用地 獨立地段的電視大學、夜大學、教育學院、黨校、幹校、業余學校和培訓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學校用地 聾、啞、盲人學校及工讀學校等用地
C65 科研設計用地 科學研究、勘測設計、觀察測試、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詢等機構用地,不包括附設於其它單位內的研究室和設計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跡用地 具有保護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革命遺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跡用地,該用地應分別歸入相應的用地類別
C8 其它公共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設施用地,如宗教活動場所、社會福利院等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M 工業用地 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電子工業、縫紉工業、工藝品製造工業等用地
M2 二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一定干亂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食品工業、醫葯製造工業、紡織工業等用地
M3 三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採掘工業、冶金工業、大中型機械製造工業、化學工業、造紙工業製革 工業、建材工業等用地
W 倉儲用地 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W1 普通倉庫用地 以庫房建築為主的儲存一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W2 危險品倉庫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 倉庫用地
W3 堆場用地 露天堆放貨物為主的倉庫用地
T 對外交通用地 鐵路、公路、管道運輸、港口和機場等城市對外交通運輸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T1 鐵路用地 鐵路站場和線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級公路線路及長途客運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鎮公路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級公路用地 一級、二級和三級公路用地
T23 長途客運站用地 長途客運站用地
T3 管道運輸用地 運輸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地面管道運輸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陸域部分,包括碼頭作業區、輔助生產區和客運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機場用地 民用及軍民合用的機場用地,包括飛行區、航站區等用地,不包括凈空控制范圍用地
S 道路廣場用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道路、廣場和停車場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業用地等內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幹路用地 快速幹路和主幹路用地
S12 次幹路用地 次幹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幹路間的聯系道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幹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車專用道等用地
S2 廣場用地 公共活動廣場用地,不包括單位內的廣場用地
S21 交通廣場用地 交通集散為主的廣場用地
S22 遊憩集會廣場用地 遊憩、紀念和集會等為主的廣場用地
S3 社會停車場庫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車場和停車庫用地,不包括其它各類用地配建的停車場庫用地
S31 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S32 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U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築物、構築物及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U1 供應設施用地 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獨立地段的水廠及其附屬的構築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調壓站等用地
U12 供電用地 變電站所、高壓塔基等用地。不包括電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工業用地(M)。高壓走廊下規定的控制范圍內的用地,應按其地面實際用途歸類
U13 供燃氣用地 儲氣站、調壓站、罐裝站和地面輸氣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氣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工業用地(M)
U14 供熱用地 大型鍋爐房、調壓、調溫站和地面輸熱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設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貨運交通等設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有軌電車、無軌電車、輕軌和地下鐵道(地面部分)的停車場、保養場、車輛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輪渡 (陸上部分)用地
U22 貨運交通用地 貨運公司車隊的站場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設施用地,如交通指揮中心、交通隊、教練場、加油站、汽車維修站等用地
U3 郵電設施用地 郵政、電信和電話等設施用地
U4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處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漬站,處理廠,地面專用排水管廓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糞便垃圾處理用地 糞便、垃圾的收集、轉運、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U5 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 房屋建築、設備安裝、市政工程、綠化和地下構築物等施工及養護維修設施等用地
U6 殯葬設施用地 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存放處和墓地等設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如消 防、防洪等設施用地
G 綠 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公共綠地及生產防護綠地,不包括專用綠地、園地和林地
G1 公共綠地 向公眾開放,有一定遊憩設施的綠化用地,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G11 公 園 綜合性公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古典園林、風景名勝公園和居住區小公園等用地
G12 街頭綠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牆等,設有一定遊憩設施或起裝飾性作用的綠化用地
G2 生產防護綠地 園林生產綠地和防護綠地
G21 園林生產綠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護綠地 用於隔離、衛生和安全的防護林帶及綠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質的用地
D1 軍事用地 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軍事設施用地,如指揮機關,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及其生活設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監獄、拘留所、勞改場所和安全保衛部門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該用地應歸入公共設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類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 域 江、河、湖、海、水庫、葦地、灘塗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綠地及單位內的水域
E2 耕 地 種植各種農作物的土地
E21 菜 地 種植蔬菜為主的耕地,包括溫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種植水稻、蓮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園 地 果園、桑園、茶園、橡膠園等園地
E4 林 地 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長各種牧草的土地
E6 村鎮建設用地 集鎮、村莊等農村居住點生產和生活的各類建設用地
E61 村鎮居住用地 以農村住宅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務設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鎮企業用地 村鎮企業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E63 村鎮公路用地 村鎮與城市、村鎮與村鎮之間的公路用
E69 村鎮其它用地 村鎮其它用地
E7 棄置地 由於各種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礫地、陡坡地、塌陷地、鹽鹼地、沙荒地、沼澤地、廢窯坑等
E8 露天礦用地 各種礦藏的露天開採用地
第三章城市用地計算原則
第3.0.1條在計算城市現狀和規劃的用地時,應統一以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的范圍為界進行匯總統計。
第3.0.2條分片布局的城市應先按本標准第3.0.1條的規定分片計算用地,再進行匯總。
第3.0.3條城市用地應按平面投影面積計算。每塊用地只計算一次,不得重復計算。
第3.0.4條城市總體規劃用地應採用一萬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分區規劃用地應採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現狀和規劃的用地計算應採用同一比例尺的圖紙。
第3.0.5條城市用地的計量單位應為萬平方米(公頃)。數字統計精確度應根據圖紙比例尺確定:一萬分之一圖紙應取正整數,五千分之一圖紙應取小數點後一位數,二千分之一圖紙應取小數點後兩位數。
第3.0.6條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的數據計算應統一按附錄三表的格式進行匯總。
第四章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第4.0.1條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應以本標准作為城市建設用地(以下簡稱建設用地)的遠期規劃控制標准。城市建設用地應包括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九大類用地,不應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條在計算建設用地標准時。人口計算范圍必須與用地計算范圍相一致,人口數宜以非農業人口數為准。
第4.0.3條規劃建設用地標准應包括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和規劃建設用地結構三部分。
第一節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第4.1.1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的分級應符合表4.1.1 的規定。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分級表4.1.1
指標級別 用地指標(㎡/人)
Ⅰ 60.1~75.0
Ⅱ 75.1~90.0
Ⅲ 90.1~105.0
Ⅳ 105.1~120.0
第4.1.2條新建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宜在第Ⅲ級內確定;當城市的發展用地偏緊時,可在第Ⅱ級內確定。
第4.1.3條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根據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規定確定。所採用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同時符合表中指標級別和允許調整幅度雙因子的限制要求。調整幅度是指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比現狀人均建設用地增加或減少的數值。
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表4.1.3
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人) 允許採用的規劃指標 允許調整幅度(㎡/人)
指標
級別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人)
≤60.0 Ⅰ 60.1~75.0 +0.1~+25.0
60.1~75. Ⅰ 60.1~75.0 >0
Ⅱ 75.1~90.0 +0.1~+20.0
75.1~90.0 Ⅱ 75.1~90.0 不限
Ⅲ 90.1~105.0 +0.1~+15.0
90.1~105.0 Ⅱ 75.1~90.0 -15.0~0
Ⅲ 90.1~105.0 不限
Ⅳ 105.1~120.0 +0.1~+15.0
105.1~120.0 Ⅲ 90.1~105.0 -20.0~0
Ⅳ 105.1~120.0 不限
>120.0 Ⅲ 90.1~105.0 <0
Ⅳ 105.1~120.0 <0
第4.1.4條首都和經濟特區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宜在第Ⅳ級內確定;當經濟特區城市的發展用地偏緊時,可在第Ⅲ級內確定。
第4.1.5條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但不得大於150.0㎡/人。。
第二節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
第4.2.1條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的規劃人均單項用地指標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表4.2.1
類別名稱 用地指標(㎡/人)
居住用地 18~28.0
工業用地 10.0~25.0
道路廣場用地 7.0~15.0
綠 地
其中:公共綠地 ≥9.0
≥7.0
第4.2.2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Ⅰ級,有條件建造部分中高層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規劃人均居住用地指標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少於16.0㎡/人。
第4.2.3條大城市的規劃人均工業用地指標宜採用下限;設有大中型工業項目的中小工礦城市,其規劃人均工業用地指標可適當提高,但不宜大於30.3㎡/人。
第4.2.4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Ⅰ級的城市,其規劃人均公共綠地指標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小於5.0㎡/人。。
第4.2.5條其它各大類建設用地的規劃指標可根據城市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節規劃建設用地結構
第4.3.1條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應符合表4.3.1 的規定。
規劃建設用地結構表4.3.1
類別名稱 占建設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業用地 15~25
道路廣場用地 8~15
綠 地 8~15
第4.3.2條大城市工業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宜取規定的下限;設有大中型工業項目的中小工礦城市,其工業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可大於25%,但不宜超過30%。
第4.3.3條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第Ⅳ級的小城市,其道路廣場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條風景旅遊城市及綠化條件較好的城市,其綠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可大於15%。
第4.3.5條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用地總和占建設用地比例宜為60~75%。
第4.3.6條其它各大類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可根據城市具體情況確定。
6. 綜合性商業金融服務業用地可以有哪些設施
商業金融用地的范疇是包含金融用地與商業用地。商業用地是指版綜合百貨商店、權商場、經營各種食品、服裝、紡織品、醫葯、日用雜貨、五金交電、文化體育、工藝美術等專業零售批發商店及其負數的小型工場、車間和倉庫的用地。金融保險業用地是指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債券交易所和保險公司,以及外國駐本市的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用地。
7. 設施用地包括哪些使用年限有什麼規定
您好: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根據《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土地使用、建築管理)》的有關內容,上海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區的基本原則,參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l37一90)分類如下:
(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區、居住街坊、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類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綠地。
①第一類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層住宅為主、建築密度較低、綠地率較高且環境良好的用地;
②第二類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③第三類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2)公共設施用地(c)。指居住區及居住區級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與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主要是:
①行政辦公用地(c1),指行政機關、黨派和社會團體等機構用地;
②商業金融業用地(C2)。指商業、金融業、保險業、服務業和旅館業等用地;
③文化娛樂用地(C3).指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圖書展覽和游樂等設施用地;
④體育用地(c4),指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
⑤醫療衛生用地(c5),指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等設施用地;
⑥教育和科研設計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成人學校、業余學校、殘疾人學校、工讀學校、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不包括中學、小學和幼托設施用地(納入居住用地)。
(3)工業用地(M)。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跗屬設施用地,主要是;
①第一類工業用地(M1),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用地的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
②第二類工業用地(M2),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用地的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
③第三類工業用地(M3),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用地的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
(4)倉儲用地(w)。指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用地,主要是:
①普通倉庫用地(w1),指儲存一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②危險品倉庫用地(w2),指儲存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
(5)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指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及其附屬的建築物(含構築物,下同)和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主要是:
①供應設施用地(U1),指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不包括電廠、煤氣廠用地(納人工業用地);
②交通設施用地(u2),指公共客運交通、貨運交通和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③郵電設施用地(u3),指郵政、電信等設施用地;
④環境衛生設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處理廠及糞便垃敷集運、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⑤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U5),指房屋建築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市政工程,綠化、地下構築物等的施工及養護維修設施用地;
⑥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設施用地。
(6)綠地(G)。指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公共綠地和生產防護綠地(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主要是:
①公共綠地(G1)-指向公眾開放、有一定遊憩設施或裝飾作用的綠化用地,包括各類公園和街頭綠地;
②生產防護綠地(G2),指用於園林生產、隔離、衛生和安全防護等的綠化用地。
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按分區規劃(或地區結構規劃)和《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見表10—1)的規定執行。
凡在表lO一1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應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的條件,具體棱定適建范圍。
凡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超出袁lO一1規定范圍的,應先提出調整規劃,按規定程序和審批許可權,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後執行;特殊情況,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8.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是指什麼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根據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 137—90》,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居住小區及小區級別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居住用地R),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一類為居住區及其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
(8)綜合性商業金融服務業用地用途擴展閱讀:
最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分類標准和舊的用地分類標准對比分析如下: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務設施用地,其核心內涵在於必須控制以保障滿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務設施,分為 9 個種類:
1、「行政辦公用地」將原國標「行政辦公用地」縮小范圍,僅包括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等非營利性設施用地,市場經濟體制下轉軌為商務辦公的設施用地則歸入本標准分類的「商務設施用地」中。
2、「文化設施用地」將原國標「文化娛樂用地」縮小范圍,僅包括圖書、展覽等公益性文化活動設施用地。原標准「新聞出版用地」、「文化藝術團體用地」、「廣播電視用地」的報社、出版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等。
除了事業單位的辦公設施用地以外,納入本方案「藝術傳媒產業用地」,原標准「廣播電視用地」的轉播台、差轉台等用地納入本方案「廣播電視設施用地」。
9. 房產證上產權上寫著商務辦公是什麼意思
商業(辦公)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我國的土地使用性質一般分五類: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類用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9)綜合性商業金融服務業用地用途擴展閱讀
商業用地和商務用地的區別:
1、范圍不同
商業用地:只是商務用地的一種類型,具體有商店、商場、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商務用地:包括商業、金融業、餐飲旅遊業及其他經營性服務業建築及其相應的附屬設施用地。
2、用途不同
商業用地:商業用地只能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不能作其他使用性質。
商務用地:可以作為商業用地、金融保險用地、餐飲旅館業用地以及其他商業服務用地。如寫字樓、旅行社、信用社、度假村等服務設施用地。
10. 什麼是C2商業金融用地
金融用地和商業用地同屬於商業金融業用地(中類)、公共設施用地(大類)。但有所區別。
商業用地是指綜合百貨商店、商場、經營各種食品、服裝、紡織品、醫葯、日用雜貨、五金交電、文化體育、工藝美術等專業零售批發商店及其負數的小型工場、車間和倉庫的用地。
金融保險業用地是指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債券交易所和保險公司,以及外國駐本市的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用地。
(10)綜合性商業金融服務業用地用途擴展閱讀:
金融用地特徵:
(1)出讓使用年限最短。目前在我國,商服用地大部分屬於出讓土地。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商服用地出讓用地最高年限為40年。
(2)受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限制。《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要求,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准。
(3)土地利用價值高。商服用地多處於繁華地段,可以產生更高的經濟效益。也就是說可以引起地價的上漲,有時上漲的幅度可以達到幾倍甚至幾十倍、幾百倍。
(4)區域選擇性強。與居住用地不大一樣,商服用地在地域上選擇性很強,不是任何一塊土地都可以作為商服用地的。除交通便利外,特別注意營業環境和收益狀況。
(5)比較適宜收益還原法評估。